Section § 703.5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被法院命令扣押的财产如何可以被主张为豁免,即不应被扣押。具体而言,如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根据某些法律自动受到保护,银行在收到一份书面通知(说明该资金为何豁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资金返还给账户所有者。这份通知也需要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发送给赢得债务判决的债权人。对于其他自动受保护的财产,有一个特殊的程序可以将其取回,而无需提交详细的豁免申请。

Section § 703.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如何申请将其财产豁免于被扣押以偿还债务。为此,该个人必须向负责执行扣押的官员(称为执行官)提交一份申请。如果亲自收到通知,他们有 (15) 天时间提交申请。如果通过邮件收到通知,他们有 (20) 天时间。如果申请通过邮件寄出并附有追踪号码,则以邮戳日期为提交日期;如果没有追踪号码,则以执行官收到日期为提交日期。申请必须宣誓签署,并包含索赔人和债务人的信息、豁免财产的描述、拥有的任何类似财产以及豁免申请的法律依据等详细信息。这项要求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开始生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20(a) 索赔人可以通过亲自或邮寄方式向执行官提交豁免申请及其副本,以提出豁免申请。如果索赔人被亲自送达,则应在向判决债务人送达关于声称豁免财产的征收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提出申请。如果索赔人通过邮件送达,则应在向判决债务人送达关于声称豁免财产的征收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提出申请。如果申请通过邮件提交并由美国邮政局或其他公共承运人分配了追踪号码,则提交应视为在申请邮戳日期完成。如果申请通过邮件提交但未分配追踪号码,则提交应视为在执行官收到申请之日完成。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20(b) 豁免申请应宣誓签署,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20(b)(1) 索赔人的姓名以及可以向索赔人送达反对申请通知的邮寄地址。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20(b)(2) 如果索赔人不是判决债务人,则为判决债务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20(b)(3) 声称豁免财产的描述。如果根据第 (704.010) 条或第 (704.060) 条提出豁免申请,索赔人应描述判决债务人单独或与他人在征收之日拥有的所有其他同类型财产,包括同类型财产的豁免收益,并指明无论是否已被征收,豁免将适用于哪项财产。如果根据第 (704.100) 条 (b) 款提出豁免申请,索赔人应说明判决债务人或判决债务人的配偶单独或与他人在征收之日拥有的所有其他同类型财产的性质和金额。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20(b)(4) 如果第 (703.530) 条要求,则为财务报表。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20(b)(5) 引用本章或其他作为申请依据的法规条款。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20(b)(6) 支持申请所需事实的陈述。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20(c) 本条于 (2020) 年 (9)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703.53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了,如果你想保护某些财产不被用于偿还债务,因为这些财产是维持你和家人生活所必需的,你需要怎么做。简单来说,你必须填写一份详细的财务报表。这份文件应包括你配偶的姓名、任何受抚养人的详细信息、你直系亲属中每个人的收入来源和金额、你和家人拥有的资产及其价值,以及你所欠的任何债务。此外,你必须宣誓声明报表中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的,除非你们夫妻分居,否则你的配偶也必须这样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30(a) 如果根据豁免财产的规定,在为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和受抚养人提供必要扶养的范围内,财产被主张豁免,则豁免主张应包含一份财务报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30(b) 财务报表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30(b)(1) 判决债务人配偶的姓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30(b)(2) 所有依赖判决债务人或判决债务人配偶获得扶养的人员的姓名、年龄和关系。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30(b)(3) 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和受抚养人的所有收入来源和金额(包括工资和其他收入)。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30(b)(4) 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和受抚养人的资产清单以及这些资产的价值。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30(b)(5) 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和受抚养人的所有未偿债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30(c) 财务报表应由判决债务人宣誓签署,并且,除非夫妻分居,由判决债务人的配偶宣誓签署。

Section § 703.540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出申请,声称他们的财产不应被扣押来偿还债务时,负责处理此事的官员必须迅速通知债主。该官员会向债主发送一份豁免申请的副本以及一份通知。该通知会说明,如果债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对该申请的通知以及请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决的动议,那么该财产将被归还给提出豁免申请的人。

在豁免申请提交后,强制执行官应立即亲自或通过邮件向判决债权人送达以下两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40(a) 豁免申请的副本。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40(b) 豁免申请通知,说明已提出豁免申请,并且除非在通知中规定的允许时间内向强制执行官提交以下两项,否则强制执行官将释放财产: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40(b)(1) 反对豁免申请通知的副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40(b)(2) 裁定豁免申请的动议通知的副本。

Section § 703.5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主张某些财产不应被扣押以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15天时间提出异议并告知法院。他们必须同时向法院和处理案件的执行官提交文件。如果他们未及时这样做,执行官必须释放被主张豁免的财产。这项规定于2020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3.56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某项财产被主张豁免于用于偿还债务提出异议,他们必须正式地宣誓提出。他们需要解释为什么他们认为该财产不符合法律豁免条件,或者其价值超出了豁免所允许的金额。此外,他们必须提供支持其理由的事实。

豁免权主张异议通知应宣誓签署,并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60(a) 一项指控,即 (1) 该财产不属于本章或其他所依据法规的豁免范围,或 (2) 所主张豁免的财产净值超出适用豁免规定的金额。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60(b) 支持该指控所需的事实陈述。

Section § 703.57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出动议,要求豁免某些财产不被扣押以偿还债务判决,法院必须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如果出现延误且债务是个人债务,法院可以暂时阻止财产被扣押,直到听证会举行。在听证会之前,债权人必须至少提前10天通知所有相关方听证会事宜以及对财产豁免的任何异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70(a) 动议的听证会应不迟于动议通知书提交法院之日起30天内举行,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期。如果发出令状所依据的判决是个人债务(如第683.110条(d)款所定义),且听证会因法院原因延迟,无法在动议通知发出后30天内安排,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单方申请,法院应发布命令,暂停对受豁免主张约束的财产的任何扣押或扣发,直至听证会举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70(b) 在听证会举行前不少于10天,判决债权人应向主张人以及(如果主张人不是判决债务人)判决债务人送达听证会通知和一份反对豁免主张通知的副本。送达应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

Section § 703.5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有人主张其财产不应被用于偿还债务时,豁免权主张是如何运作的。法院只能专注于豁免权主张是否有效,并且主张豁免权的人必须提供证据。如果有人反对豁免权,那么反对通知和豁免权主张都将作为证据。如果需要更多证据,法院可能会命令听证会继续进行。最终,法院将裁定财产是否豁免,并允许债权人使用该财产偿还债务,或将其返还给债务人。如果财产被错误扣押,债务人将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返还。法院书记员和执行官将根据法院的决定处理财产,如果豁免权裁定出现延误,财产应予返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80(a) 豁免权主张和反对豁免权主张通知不构成根据第1014条的出庭。法院对豁免权主张人的权力仅限于裁定豁免权主张。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80(b) 在本条规定的听证会上,豁免权主张人负有举证责任。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80(c) 豁免权主张被视为已因反对豁免权主张通知而受到反驳,两者均应作为证据接受。如果未提供其他证据,法院,如果确信豁免权主张(包括所需的财务报表)和反对通知已显示充分事实,可据此作出裁定。如果豁免权主张声称判决债务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根据第704.225条规定对于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和受抚养人的生计是或曾经是必需的,法院应审查判决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并据此作出认定。如果法院不满意,法院可命令听证会继续进行,以提供其他口头或书面证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80(d) 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应通过命令裁定财产是否全部或部分豁免。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80(d)(1) 根据第703.600条的规定,该命令决定了判决债权人将财产用于清偿判决的权利。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80(d)(2) 如果发出令状所依据的判决是个人债务,如第683.110条(d)款所定义,法院应命令返还任何无需主张即可豁免且在豁免权主张命令日期前12个月内被扣押的财产。本款不限制法官因正当理由命令返还在豁免权主张命令日期前超过12个月被扣押的任何豁免财产的权力。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80(d)(3) 如果发出令状所依据的判决是个人债务,如第683.110条(d)款所定义,法院应命令返还债务人已证明本可通过豁免权主张而豁免且在豁免权主张命令日期前六个月内被扣押的任何财产。本款不限制法官因正当理由命令返还在豁免权主张命令日期前超过六个月被扣押的任何豁免财产的权力。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80(d)(4) 如果财产根据本篇规定无需主张即可豁免,或因豁免权主张而豁免,法院应命令将豁免财产从执行官、判决债权人或占有该财产的其他人处返还给判决债务人。执行官应在收到命令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豁免财产。判决债权人应在命令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豁免财产。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80(e) 法院书记员应立即将命令的核证副本送交执行官。根据第703.610条的规定,执行官应遵照命令,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或将财产用于清偿金钱判决。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580(f)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如果豁免权未在第703.570条规定的时间内裁定,声称豁免的财产应予解除扣押。

Section § 703.59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根据本规定给予某人更多时间来做某事,他们必须向负责执行的官员提交一份通知。除非对方同意免除通知,否则他们需要亲自或通过邮件告知对方延期的情况。

如果法院延长了根据本条规定完成某项行为的允许时间,书面延期通知应当提交给执行官,并且,除非通知被豁免,应当及时送达给对方当事人。送达应当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

Section § 703.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法院根据本条文做出了任何决定,你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来挑战这个决定。

Section § 703.6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有人主张财产应豁免于被扣押或出售以清偿债务时,如何处理该财产。首先,在豁免是否被允许或裁决是否正在上诉期间明确之前,该财产不得出售或放弃。在此期间,法院可以就如何处置财产发出命令,但如果财产即使不主张豁免也应豁免,法院不能将其交给债权人。如果对豁免有上诉,所有相关方,例如持有财产的官员和债务人的雇主,都必须被告知。在工资扣押的情况下,除非法院另有命令,雇主必须在上诉期间停止扣押工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610(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法院命令,否则,在放弃上诉、上诉期限届满或豁免最终确定之前,执行官不得释放、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被主张豁免的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610(b) 在豁免程序待决期间的任何时候,经判决债权人或主张人动议,或法院自行动议,法院可以就财产的处置作出在案件具体情况下可能适当的任何命令,但该命令不得要求将即使未主张豁免也应豁免的财产释放给判决债权人。在豁免程序待决期间的任何时候,法院可以基于任何公正的条件修改或撤销该命令,但该命令不得要求将即使未主张豁免也应豁免的财产释放给判决债权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3.610(c) 如果对豁免主张的裁定提出上诉,应向上诉官发出上诉通知,上诉官应根据规范金钱判决在上诉期间的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规定持有、释放或处置财产。如果据以发出令状的判决是针对个人债务(如第683.110条(d)款所定义),且已向判决债务人的雇主送达了收入扣押令,则还应向判决债务人的雇主发出上诉通知,该雇主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对判决债务人薪资的进一步扣押,直至上诉待决期间结束或法院命令恢复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