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4.710

Explanation

本节为法律目的定义了与住房和家庭相关的重要术语。“住所”是指一个人居住的任何地方,可以包括房屋、移动房屋、船只、公寓等。“家庭单位”是指欠款人,可能包括其配偶,以及他们照料的其他人,如子女或年迈的亲属。“宅基地”是指当债权人对其设定留置权时,欠款人或其配偶的主要住所,他们必须持续居住在那里,直到法院确认其为宅基地。“配偶”一词不包括已合法分居的人,除非他们仍然共同居住。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a) “住所”指一个人居住的地方,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a)(1) 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和其所在的土地。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a)(2) 移动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和其所在的土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a)(3) 船只或其他水上交通工具。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a)(4) 公寓,定义见《民法典》第783条。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a)(5) 规划开发项目,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03条。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a)(6) 股份合作社,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03.2条。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a)(7) 社区公寓项目,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04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b) “家庭单位”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b)(1) 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如果配偶双方共同居住在宅基地中。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b)(2) 判决债务人以及判决债务人在宅基地中照料或供养的以下至少一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b)(2)(A) 判决债务人或其配偶的未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已故配偶或前配偶的未成年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b)(2)(B) 判决债务人或其配偶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或任一方配偶已故兄弟姐妹的未成年子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b)(2)(C) 判决债务人或其配偶的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或已故配偶的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外祖父或外祖母。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b)(2)(D) 本款所述的已成年但无法自理或自养的未婚亲属。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b)(3) 判决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判决债务人配偶在宅基地中照料或供养的第 (2) 款所列至少一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c) “宅基地”指主要住所,(1) 判决债务人或其配偶在判决债权人的留置权附着于该住所之日居住于其中,且 (2) 判决债务人或其配偶此后持续居住于其中,直至法院裁定该住所为宅基地之日。如果宅基地出售、损坏或毁坏所得的豁免收益在第704.720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用于购置住所,则“宅基地”也指如此购置的住所,条件是该住所是判决债务人或其配偶自购置之日起持续居住的主要住所,直至法院裁定该住所为宅基地之日,无论在购置该住所之前是否已记录判决摘要或判决认证副本以设立判决留置权。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10(d) “配偶”不包括在当事人合法分居判决生效后已婚的人,除非该已婚人士仍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

Section § 704.7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保护个人住宅(即“宅地”)免于被出售以偿还债务。如果住宅被出售或受损,出售所得款项或保险赔偿金可在六个月内受到保护,除非在此期间用于其他用途。如果已婚夫妇居住在不同的住宅中,则只有其中一处住宅能获得此项保护。如果一个人没有居住在自己的宅地中,但其分居或前配偶居住在那里,那么在法律程序最终确定财产分割之前,该宅地仍享有一定的保护。此项保护不适用于多于一处住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20(a) 宅地在本分部项下免于出售,豁免范围如第704.800条所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20(b) 如果宅地在本分部项下出售,或受损或被毁,或被征用于公共用途,则出售所得款项、或因宅地受损或被毁而获得的保险或其他赔偿款项、或因公共用途征用宅地而获得的补偿款项,在第704.730条规定的宅地豁免额度内予以豁免。该款项自判决债务人实际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豁免,但如果在此期间宅地豁免权适用于判决债务人或其配偶的其他财产,则此后该款项不再豁免。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20(c) 如果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居住在不同的宅地,则只有其中一名配偶的宅地豁免,且只有该豁免宅地的所得款项豁免。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20(d) 如果判决债务人目前未居住在宅地中,但其分居或前配偶继续居住或行使对宅地的占有控制权,则该判决债务人继续有权根据本条获得豁免,直至判决生效或判决债务人与分居或前配偶之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生效,或直至法院命令规定的更晚时间。本分项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使判决债务人有权获得超过一个豁免宅地。尽管有第704.710条(d)款的规定,就本条而言,“配偶”可根据本分项包括分居或前配偶。

Section § 704.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一个人负债,其房屋有多少价值可以免受债权人追索(即宅地豁免)。你可以从两个选项中选择较大的金额:一是你所在县去年房屋销售价格的中位数,最高不超过60万美元;二是固定的30万美元。从2022年开始,这些金额将每年根据特定的消费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30(a) 宅地豁免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30(a)(1) 判决债务人主张豁免的日历年之前一个日历年内,全县独户住宅的销售价格中位数,但不得超过六十万美元 ($600,000)。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30(a)(2) 三十万美元 ($300,000)。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30(b) 本节规定的金额应自2022年1月1日起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调整依据为加州劳资关系部发布的、截至调整前12月31日最近一年期内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年度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化,每次调整后的金额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二十五美元 ($25)。

Section § 70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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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想出售一个人的房屋来偿还债务,通常需要法院命令。但是,如果房屋是个人物品,或者租赁期剩余不足两年,则不需要法院命令。相反,此类财产的豁免主张将根据不同的规则处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4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自然人在住宅中的权益不得根据本分部出售以执行金钱判决,除非根据本条获得的出售法院命令,且住宅豁免应根据本条确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40(b) 如果住宅是个人财产,或者是判决债务人拥有租赁地产的房地产,且在扣押时未到期租期少于两年: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40(b)(1) 不需要出售法院命令,且本条中与出售法院命令相关的程序不适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40(b)(2) 豁免主张应依照第2条(自第703.510节起)的规定提出并确定。

Section § 70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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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的房屋被法院命令查封(某些特定情况除外),负责此事的官员必须通知赢得判决的债权人。债权人有20天时间请求法院出售该房屋。如果他们未及时这样做,房屋将归还给所有者。如果房屋位于不同的县,债权人必须在房屋所在县提出申请。他们还需要提交某些文件并支付费用才能继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50(a) 在住宅被征收后(第704.740条(b)款所述住宅除外),查封官应立即向判决债权人送达通知,告知已进行征收,并且除非判决债权人遵守本条规定,否则该财产将被解除征收。送达应通过面交或邮寄方式进行。在通知送达后20天内,判决债权人应向法院申请出售该住宅的命令,并应向查封官提交一份申请副本。如果判决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出售该住宅的命令申请副本,查封官应解除对该住宅的征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50(b) 如果住宅位于判决作出地所在县以外的县: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50(b)(1) 判决债权人应向住宅所在地县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50(b)(2) 判决债权人应随申请提交一份第674条规定的判决摘要,或者,对于第697.320条所述的判决,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判决副本。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50(b)(3) 判决债权人应支付根据《政府法典》第70617条(a)款规定动议的立案费。

Section § 704.760

Explanation
当债权人想要主张债务人的财产时,他们的申请必须详细并宣誓。他们需要描述该房屋并包含具体信息:是否存在因房屋所有权或兵役而产生的财产税豁免,以及谁声称了这些豁免;该房屋是否被视为宅地,适用何种豁免,以及是否有任何宅地声明记录在案;该房屋所关联的任何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债权人的主张是否与个人使用产生的债务有关,如果是,该债务是否与债务人的主要住所相关联,以及所有适用的豁免或例外情况。

Section § 704.77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判决债权人希望法院命令出售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务时必须采取的步骤。首先,法院将在收到申请后45天内安排一次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应进行出售。债权人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知债务人此次听证会,并提供所有相关文件。这些文件还必须交给居住在债务人住所的人。如果家中无人,文件应放置在显眼易见的地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70(a) 判决债权人提交申请后,法院应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命令判决债务人说明为何不应根据申请作出出售令。确定的听证时间不得晚于申请提交后45天,或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命令的更晚时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70(b) 在确定的听证时间前不迟于30天,判决债权人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70(b)(1) 向判决债务人送达一份说明理由令的副本、一份判决债权人申请的副本以及一份司法委员会规定格式的听证通知副本。送达应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70(b)(2) 亲自向住所的居住者送达第(1)款中列出的每份文件的副本,或者,如果在尝试送达时没有居住者在场,则将每份文件的副本张贴在住所的显眼位置。

Section § 704.78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有人欠钱(判决债务人)时,法院如何决定房屋是否可以作为“宅地”受到保护。如果税务记录显示有房主或残疾退伍军人豁免,那么被欠钱的人(判决债权人)必须证明该房屋不是宅地。如果没有豁免,则房主必须证明它是宅地。然后,法院会确定房屋是否豁免、其价值以及任何销售所得如何在债权人之间分配。如果销售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法院可能不会下令出售。法院可以聘请估价师评估房屋价值,其费用由法院设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80(a) 听证会上的举证责任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80(a)(1) 如果县税务评估员的记录显示,判决债务人或判决债务人配偶所主张的住所存在当前的房主豁免或残疾退伍军人豁免,则判决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该住所不是宅地。如果县税务评估员的记录显示,判决债务人或判决债务人配偶所主张的住所不存在当前的房主豁免或残疾退伍军人豁免,则证明该住所是宅地的举证责任由主张该住所是宅地的人承担。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80(a)(2) 如果申请中说明了宅地豁免的金额,则主张宅地豁免的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豁免金额与申请中说明的金额不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80(b) 法院应确定该住所是否豁免。如果法院确定该住所豁免,法院应确定宅地豁免的金额和该住所的公允市场价值。法院应发出受宅地豁免限制的住所销售令,除非法院确定该住所的销售不太可能产生足以清偿根据第704.800节判决所欠金额任何部分的投标。受宅地豁免限制的住所销售令应指明销售所得中应分配给对该住所拥有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每个人的金额,并应包括每个此类人的姓名和地址。根据本条的规定,销售受第3章第6条(自第701.510节起)管辖。如果法院确定该住所不豁免,法院应按照第3章第6条(自第701.510节起)规定的方式发出财产销售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80(c) 法院书记员应将法院命令的经认证副本 (1) 传送给强制执行官,以及 (2) 如果发出命令的法院不是判决录入的法院,则传送给判决录入法院的书记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80(d) 法院可以指定一名合格的评估师协助法院确定该住所的公允市场价值。如果法院指定评估师,法院应确定评估师的报酬,金额由法院确定为合理,且不得超过该住所所在社区类似服务的类似费用。

Section § 704.79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法院下令出售房屋,而房主(判决债务人)、其配偶或其律师均未出席听证会时会发生什么。命令下达后,债权人必须在10天内将出售命令告知债务人及其配偶。此通知可以亲自送达或通过邮件发送,如果房屋空置,还必须在房屋显眼处张贴。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此送达证明;否则,房屋不得根据该命令出售。如果债务人或其配偶后来声称他们因正当理由错过了听证会,并希望主张其宅地豁免权,他们可以提交一份声明,以期改变法院的裁决。法院随后将在20天内安排一次新的听证会来审议此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90(a) 本节适用于法院在听证会上作出出售住宅命令,且以下任何一方均未出庭的任何案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90(a)(1) 判决债务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90(a)(2) 判决债务人的配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90(a)(3) 判决债务人的律师。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90(a)(4) 判决债务人配偶的律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90(b) 在出售命令作出之日起不迟于10天内,判决债权人应以司法委员会规定的格式送达该命令的副本和一份命令通知: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90(b)(1) 亲自或通过邮件送达给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90(b)(2) 亲自送达给住宅的居住者,或者,如果在尝试送达时没有居住者在场,则将命令和通知的副本张贴在住宅的显眼位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90(c) 送达证明和任何张贴证明应提交给法院和执行官。如果判决债权人未能遵守本小节以及本节适用的任何情况下的(b)小节,则该住宅不得根据出售命令出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790(d) 如果在命令通知送达后10天内,判决债务人或判决债务人的配偶向执行官提交一份声明,声明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判决债务人或其配偶的律师未出席听证会是由于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并且判决债务人或判决债务人的配偶希望主张宅地豁免权,则执行官应立即将该声明转交法院。收到声明后,法院应设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确定法院的裁定是否应予修改。听证会的时间应不迟于收到声明后20天。法院书记员应立即安排将听证会通知送达给各方。

Section § 704.80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通过法院命令出售房屋,但没有人出价足以支付房屋的受保护价值(即宅基地豁免额)以及与该房产相关的任何债务,那么该房屋就不能出售,并且必须在一年内解除其出售命令。此外,如果没有人出价至少达到房屋公平市场价值的90%,该房屋也不能出售,除非债权人说服法院要么接受涵盖豁免额和债务的最高出价,要么批准一个新的出售命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00(a) 如果根据法院出售令出售宅基地时未收到任何出价,且该出价未超过宅基地豁免金额加上为清偿财产上所有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扣押或判决留置权)所需的任何额外金额,则该宅基地不得出售,并应予解除,且此后一年内不得因同一判决债权人的后续申请而受法院出售令的约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00(b) 如果根据法院出售令出售宅基地时未收到任何出价,且该出价未达到根据第704.780条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的90%或以上,则该宅基地不得出售,除非法院应判决债权人的动议,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00(b)(1) 准许接受最高出价,该出价超过了(a)款规定的最低出价金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00(b)(2) 作出新的宅基地出售令。

Section § 704.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命令出售附有抵押贷款或其他类型债务(称为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房屋,仅仅启动这一法律程序,并不意味着债务会立即到期,即使贷款协议另有规定。此外,如果房屋出售,所欠债务将不包括任何提前还清债务的额外费用。

对附有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宅基地进行征收,本身不构成加速履行由该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担保的债务的理由,尽管债务、留置权或产权负担中有任何规定;如果宅基地根据本条规定依法院命令出售,为清偿留置权或产权负担应支付的金额不得包括任何提前还款罚金。

Section § 704.8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欠钱,并且他们拥有的房屋只是部分所有权(比如与他人共有,或者只是租赁权,而不是完全拥有),那么为了偿还债务,只能出售他们在这套房屋中的那一部分权益,而不是整套房屋。如果有多个人都欠同一个债权人的钱,并且他们共同拥有这套房屋,那么他们各自在房屋中的份额将一并出售。每个依法享有“宅地豁免权”(即法律允许保留一定价值的房屋资产不受债权人追讨)的人,都可以将这项保护应用于自己在房屋中的那部分份额。在这项法律中,提到“住所”或“宅地”时,特指债务人在房屋中的那部分权益或份额,而不是指整套房屋。

Section § 704.83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第703.590条和第703.600条中规定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本节所属条款下的所有法律程序。

第703.590条和第703.600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下的程序。

Section § 704.84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为了追讨债务,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出售债务人的宅基地,通常可以收回为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但是,如果出售房屋时,收到的出价未能超过房主依法受保护的宅基地豁免金额,并且不足以支付房屋上的所有其他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收回这些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4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判决债权人有权收回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40(b) 如果根据法院出售令出售宅基地时,未收到任何出价超过宅基地豁免金额,加上为清偿该财产上所有留置权和产权负担所需的任何额外金额,则判决债权人无权收回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中产生的费用或出售费用。

Section § 704.8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出售房屋(即宅地)所得款项的分配方式。首先,这笔钱用于偿还房产上的任何债务或债权。其次,会支付给房主任何相关的豁免金额。接着,负责出售的官员会报销其费用。之后,这笔钱会支付给债权人,用于支付费用、利息以及判决债务本身。最后,任何剩余的钱会返还给房主。此外,其他关于处理出售款项的特定规则也适用于此过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50(a) 强制执行官应按以下顺序分配宅地出售所得款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50(a)(1) 用于清偿该财产上(如果有)的所有留置权和产权负担。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50(a)(2) 按照根据第704.720条规定的任何适用款项豁免金额支付给判决债务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50(a)(3) 用于报销强制执行官尚未预付的费用。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50(a)(4) 支付给判决债权人以清偿以下款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50(a)(4)(A) 首先,根据进行出售的令状签发后产生的费用和利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50(a)(4)(B) 其次,令状上所载的判决应付金额连同费用和利息。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50(a)(5) 将剩余金额支付给判决债务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850(b) 第701.820条和第701.830条适用于本条项下的款项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