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8.2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欠你钱(债务人),而另一个人(第三方)欠这个债务人的钱,或者为这个债务人保管着财产,你可以对这个第三方采取法律行动,要求用这笔钱或财产来偿还你被欠的钱。

Section § 708.220

Explanation

在执行判决的法律诉讼中,欠钱的人(判决债务人)必须被列入案件,但即使没有他们作为关键方,案件也能继续进行。债务人居住的地方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地点,除非合同明确另有规定。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判决债务人应当被列为当事人,但并非必要当事人。除非判决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在确定适当管辖地时,不得考虑判决债务人的住所。

Section § 708.2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涉及判决时,针对第三方就财产或债务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间限制。您必须在债务人最初可以对第三方采取行动时提起诉讼,或者如果在此期间设定了留置权,则在留置权设立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但是,如果金钱判决的执行期限已过,您就不能提起此诉讼。如果您在这些时限内提起诉讼,您可以继续进行直到获得判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30(a)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应在以下时间中较晚者届满前开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30(a)(1) 判决债务人可就该财产或债务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时间。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30(a)(2) 如果留置权是在判决债务人可就该财产或债务对第三人提起诉讼时根据本篇规定设立的,则为留置权设立后一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30(b) 在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得根据本条提起诉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30(c) 尽管有第683.020条规定,如果根据本条在本节允许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该诉讼可进行至判决。

Section § 708.24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通过法院判决欠您钱,您可以请求法院阻止第三方将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金钱交给债务人。这可以通过正式的法院动议来完成,也可以通过无需事先通知他人的单方申请快速完成。法院还可以发布命令,冻结财产或金钱,直到案件解决。法院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地更改或取消这些命令。

判决债权人可以向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正在审理中的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两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40(a) 一项限制令,禁止第三人将判决债务人被主张拥有权益的财产转让给判决债务人,或向判决债务人支付被指控的债务。如果法院如此指示或法院规则如此要求,该命令应通过经通知的动议作出。否则,该命令可以通过单方申请作出。该命令应保持有效,直至该诉讼中作出判决,或直至法院可能在命令中规定的更早时间。法院可酌情要求提供担保。法院可以随时在有或没有听证的情况下,根据公正的条款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40(b) 一项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令,或两者兼有,根据第7编第3章(自第525条起),限制第三人将判决债务人被主张拥有权益的财产转让给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且法院可以按照其中规定作出、解除和修改此类命令。

Section § 708.250

Explanation
当你正式向欠债务人钱的人送达法律通知时,这就会对债务人在涉及诉讼的特定财产或金钱中的权益设定法律上的扣押或主张。

Section § 708.26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欠你钱,并且你在加州试图通过扣押他们的财产或债务来追讨,那么欠钱的人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财产或债务应免于被扣押。他们需要在审判前至少 (30) 天书面告知法院,并同时通知你(债权人)。如果他们不告知法院他们希望保护自己的财产,他们通常会失去这项权利。但是,如果他们没有被适当告知有关法律行动和面临风险的财产,他们可能仍然保留保护该财产的权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60(a)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债务人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财产或债务免于金钱判决的执行。该主张应通过向法院提出附通知的动议来提出,提交给法院并送达给判决债权人,不迟于审判日期前 (30) 天。送达应通过面交或邮寄方式进行。债务人应签署一份支持该申请的宣誓书,其中应包括第 (703.520) 条 (b) 款中规定的所有事项。无需提交反对免除主张的通知。如果债务人未被列为诉讼当事人,债务人可以根据第 (389) 条获得一项命令,要求将债务人列为当事人。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债务人未能提出免除主张即构成对免除权的放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60(b) 债务人未能在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提出免除主张,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不构成对免除权的放弃: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60(b)(1) 债务人未在该诉讼中被送达传票,且该传票中包含的财产或债务描述不足以使其能够被合理识别。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60(b)(2) 债务人未实际知悉诉讼的待决状态以及所涉财产的身份或债务的性质。

Section § 708.27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如果您参与了本特定条款下的法律诉讼,您将没有选择让陪审团来裁决您的案件的权利。
在本条规定下的诉讼中,没有陪审团审判权。

Section § 708.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处理这样一种主张:当欠钱的人(债务人)声称他们的财产或债务不应被用来偿还欠款时。如果他们证明了这项主张,法院会同意并停止进一步的行动。如果与债务人打交道的人(第三方)持有债务人的某些财产或欠债务人的钱,法院可以使用这些来清偿债务。法院还可以阻止该第三方转移债务人的财产,直到债务被偿清。如果第三方违反法院命令错误地将财产或金钱给予债务人,他们可能需要转而向债权人支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80(a)法院应裁定在该诉讼中提出的任何豁免主张。如果判决债务人令法院满意地证明该财产或债务免于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法院应如此裁定,并且不得作出分项 (b)、(c) 和 (d) 中提及的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80(b) 如果判决债权人证明第三人持有判决债务人拥有权益的财产或对判决债务人负有债务,法院应相应地作出判决。该财产或债务可根据法院命令用于清偿判决债权人对判决债务人的判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80(c) 如果法院认定第三人持有判决债务人拥有权益的财产,法院可以命令第三人不得转让该财产,直至该财产可以被扣押或以其他方式用于清偿判决。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80(d) 如果法院认定第三人已转让受判决债权人留置权约束的财产,或者违反第三人已知晓的法院命令,已向判决债务人支付债务或已转让该财产,法院应判决第三人支付以下两者中较小的金额: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80(d)(1) 判决债务人在该财产中的权益价值或债务金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280(d)(2) 判决债权人对判决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判决金额。

Section § 708.29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打赢了官司,并试图追讨欠款,他们不能要求欠款人支付其追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