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9.71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有人因法院判决而欠你钱,他们的几乎所有财产都可以被扣押并出售以偿还该债务。这是通过一种称为“执行令”的法律程序完成的,除非有具体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699.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哪些类型的财产不能通过“执行”程序来清偿债务。“执行”是指法院追索债务人财产以偿还债权人的过程。受保护的财产包括可转让的酒精饮料许可证、企业中的某些权益、正在进行中的法律索赔、仍可上诉的判决、公共实体所欠的债务(工资除外)以及人寿保险保单贷款。它还列出了公共实体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信托受益人的权益以及一些尚未确定的未来财产权益。但是,债权人仍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追讨欠款,而无需使用执行程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a) 不受执行的财产类型如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a)(1) 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9编第6章第5条(自第24070节起)可转让的酒精饮料许可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a)(2)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益,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成员的权益,如果该合伙企业或该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判决债务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a)(3) 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特别程序所涉的诉讼因由。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a)(4) 在判决上诉期届满之前,或如果已提起上诉,在上诉最终裁定之前,有利于判决债务人的判决。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a)(5) 公共实体所欠且未支付的债务(工资除外)。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a)(6) 未到期的寿险、养老险或年金保单的贷款价值。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a)(7) 公共实体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以及该特许经营权的所有权利和特权。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a)(8) 信托受益人的权益。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a)(9) 附条件剩余权益、待定权益或其他尚未既得的财产权益。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a)(10) 监护或财产托管遗产中的财产。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b)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20(b)(a)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或限制判决债权人根据除执行以外的任何适用程序,将财产用于清偿金钱判决的权利。

Section § 699.730

Explanation

如果你主要因为个人或家庭开支(消费者债务)欠钱,并且在你借款时你的主要住所没有被用作该债务的担保,那么你的住所不能被出售来偿还这笔债务。但是,如果未偿债务是工资、税款、子女或配偶抚养费、政府罚款等,或者如果是欠金融机构的大额债务(超过75,000美元),则此保护不适用,学生贷款除外。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判决债务人的主要居住地不得根据基于消费者债务的判决留置权的执行进行出售,除非该债务在产生时是以债务人的主要居住地作为担保的。在本款中,“消费者债务”是指个人主要为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而产生的债务。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类型的未偿债务: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1) 工资或就业福利。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2) 税款。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3) 子女抚养费。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4) 配偶抚养费。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5) 欠政府单位的罚款和费用。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6) 侵权判决。
(7)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7)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7)(A) 除学生贷款债务外的债务,在执行判决留置权时欠金融机构的,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7)(A)(i) 留置权所依据的原始判决金额在判决生效时,根据第703.150条调整后,超过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7)(A)(ii) 在执行判决留置权时未偿判决的欠款金额,根据第703.150条调整后,超过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7)(A)(B) 在本段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7)(A)(B)(i) “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机构,如第680.200条所定义。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9.730(b)(7)(A)(B)(ii) “学生贷款债务”是指为资助高等教育费用而产生的任何贷款债务,包括学费、杂费、书籍、用品、食宿、交通和个人开支。学生贷款债务包括为学生贷款再融资而产生的贷款债务,但不包括在产生时以债务人的主要居住地作为担保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