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下令扣押某人的财产以偿还债务时(即“查封”),必须向欠款人(称为“判决债务人”)提供某些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正式的查封令、查封通知,如果该人是个人,还需提供关于哪些财产可能受法律保护而免于被扣押(即“豁免”)的信息。此外,如果债务人曾使用不同姓名,任何确认其身份的宣誓书也必须包含在内。这些文件可以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10(a) 依据本条进行查封时或此后立即,查封官应向判决债务人送达以下文件的副本: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10(a)(1) 执行令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10(a)(2) 查封通知。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10(a)(3) 如果判决债务人是自然人,则送达一份由司法委员会依据第681.030条(c)款编制的列明豁免事项的表格副本,一份依据第703.150条(e)款公布的豁免金额清单,一份判决债务人可依据第703.520条用于提出豁免主张的表格副本,以及一份判决债务人可依据第703.530条用于提供财务报表的表格副本。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10(a)(4) 针对执行令状上列明的债务人姓名,任何依据第680.135条定义的身份宣誓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10(b) 本条规定的送达应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

Section § 700.0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欠钱(即“判决债务人”),并且其不动产被用来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负责处理债务的官员(即“征收官”)必须向财产所在县的记录部门备案债务追偿尝试(即“执行令”和“征收通知”)。如果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那么这个人也应该被指明。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向他们送达通知。此外,征收官还必须通过送达或在现场张贴通知的方式,告知居住在该财产上的任何人有关征收事宜。这确保了所有与该财产相关的人都能知晓债务追偿过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15(a) 对不动产进行征收时,征收官应向不动产所在县的记录官备案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该通知应描述被征收的财产并声明已对判决债务人在所描述财产中的权益进行征收。如果判决债务人在不动产中的权益在县记录中登记在判决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名下,征收通知应指明该第三方,并且记录官应将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以判决债务人和该第三方的名义进行索引。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15(b) 在征收时或此后立即,征收官应向在县记录中登记有判决债务人在不动产中权益的任何第三方送达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如果对第三方的送达通过邮件进行,应将其寄送至不动产所在县税务评估官办公室记录中显示的该第三方的地址(如有),或者,如果未显示此类地址,则寄送至县记录官用于返还创建该第三方在财产中权益的文书的地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15(c) 在征收时或此后立即,征收官应向不动产的一名占用人送达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对占用人的送达应通过亲自将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留给占用人进行,或者,在占用人不在场时,留给在尝试送达时在不动产上发现的、年龄和判断力适当的人,该人是占用人的雇员或代理人,或是占用人的家庭成员。如果尝试送达时无法送达该占用人,征收官应将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张贴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如果征收通知中描述的不动产包含多个独立的宗地、地块或政府分区,并且任何宗地、地块或政府分区与任何其他宗地、地块或政府分区相邻,从而形成一个或多个连续、不间断的地块,则根据本款,每个连续、不间断的地块只需进行一次送达或张贴。

Section § 700.0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某人欠债时,如何合法地控制某些财产,例如农作物、木材或矿物。如果需要这样做,一名官员会在财产所在县记录必要的文件,并清楚地描述该财产。如果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也必须通知他们。此外,任何对该财产拥有经济利益的当事方都应收到通知。官员还必须通知居住在该财产上的任何人,或者如果找不到人在家,则在那里张贴通知,除非是无住宅的矿产财产。这确保了所有潜在利益相关者都知道此次征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20(a) 为征收 (1) 生长中的农作物,(2) 待砍伐的木材,或 (3) 待开采的矿物或类似物(包括石油和天然气)或在井口或矿口销售这些物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征收官应在这些农作物、木材、矿物或类似物所在县的记录员处备案一份执行令副本和一份征收通知,其中描述了被征收的财产,并声明判决债务人在所描述财产中的权益已被征收,并描述了农作物、木材、矿物或类似物所在的房地产。如果判决债务人在农作物、木材、矿物或类似物中的权益,或农作物、木材、矿物或类似物所在的房地产,在县记录中登记在判决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名下,征收通知应指明该第三方,记录员应将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以判决债务人和该第三方的名义进行索引。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20(b) 在征收时或此后立即,征收官应亲自或通过邮件向以下人员送达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20(b)(1) 判决债务人在农作物、木材、矿物或类似物中的权益在县记录中登记在其名下的任何第三方,以及房地产在县记录中登记在其名下的任何第三方。如果通过邮件向第三方送达,应将其发送至房地产所在县评估员办公室记录中显示的该人员地址(如有),或者,如果未显示此类地址,则发送至县记录员用于返还创建第三方在该财产中权益的文书所使用的地址。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20(b)(2) 在对财产进行征收之日前,已就农作物、木材、矿物或类似物或应收账款提交了融资声明的任何担保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20(c) 在征收时或此后立即,征收官应向农作物、木材、矿物或类似物所在房地产的一名占用人送达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对占用人的送达应通过亲自将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留给占用人来完成,或者,在占用人不在场时,在尝试送达时在房地产上找到的、年龄和判断力适当的人员(该人员是占用人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占用人的家庭成员)处留下。如果在尝试送达时无法送达占用人或适当人员,征收官应将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张贴在房地产的显著位置。但是,如果征收的是矿物或类似物(但不包括石油或天然气)且房地产上没有住宅,则前一句的张贴要求不适用。如果征收通知中描述的房地产包含多个独立的地块、宗地或政府分区,并且任何地块、宗地或政府分区与任何其他地块、宗地或政府分区相邻,从而形成一个或多个连续、不间断的地块,则根据本款,每个连续、不间断的地块只需进行一次送达或张贴。

Section § 700.03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欠款的实物在其占有或控制之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执行官员必须亲自扣押这些物品。

Section § 700.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扣押由他人持有的有形动产。首先,负责执行此操作的人必须亲自将法律文件送达给持有该财产的人。对于由第三方(称为受托人)持有并为其签发了特殊收据的货物,有一项特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您不能直接扣押货物本身,但可以扣押该收据。如果没有特殊收据,则可以按照其他特定步骤扣押货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40(a)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对在第三人占有或控制下的有形动产进行征收时,征收官应亲自向该第三人送达一份执行令状和一份征收通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40(b) 如果货物由已为其签发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的受托人占有,则不得对货物进行征收,但可按照第700.120条规定的方式对可转让所有权凭证进行征收。如果货物由未为其签发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的受托人占有,则可按照第700.060条规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征收。在本款中,“受托人”指《商法典》第7102条所定义的“受托人”。

Section § 700.0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追讨债务时,如何查封已由执法人员(即执行官)保管的个人财产。如果保管财产的执行官直接收到法院命令(执行令状),债权人只需将其交给该执行官。如果执行令状由另一名执行官持有,则该执行官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将副本发送给保管财产的执行官。保管财产的执行官必须按照收到命令的顺序执行,并且某些关于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他们。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50(a) 对由执行官保管的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50(a)(1) 如果执行令状是发给保管该财产的执行官的,判决债权人应将该令状交付给该执行官。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50(a)(2) 如果执行令状是发给并非保管该财产的执行官的另一名执行官的,则收到该令状的执行官应向保管该财产的执行官送达该令状的副本和一份强制执行通知。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50(b) 保管该财产的执行官应按照收到令状的顺序执行,并且不受第5条(自第701.010节起)(强制执行后第三方的职责和责任)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700.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扣押由他人(例如仓库)代表债务人持有的货物时的程序。如果货物尚未列入可转让凭证,扣押官需要亲自向仓库提供一份扣押令副本和查封通知。如果这些货物也被抵押作为贷款担保,并且债权人提出要求,扣押官也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通知贷款方。

Section § 700.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债权人对一家企业赢得判决后,想要从该企业获取实物资产时会发生什么。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指派一名“看管人”负责看管该企业一段时间。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但所有销售必须是最终的,并且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支票被视为与现金等同。“看管人”会收取销售款,除非债权人另有指示。如果企业或债权人提出要求,或者在十天后,执法人员将完全控制所有实物资产。如果只涉及现金或销售所得,这种移交会在每天结束时进行。

为对判决债务人占有或控制下的持续经营企业的有形动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官应遵守第700.030条的规定,除非判决债权人指示以以下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70(a) 执行官应根据判决债权人要求的期限,指派一名看管人负责该企业。在此期间,企业可以继续正常经营,但所有销售均为最终销售,且以现金或其等价物支付。就本款而言,支票等同于现金。执行官不对接受现金等价物形式的付款承担责任。除非判决债权人另有指示,看管人应掌管所有销售所得。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70(b) 执行官应在以下时间中最早的时间,独占性地占有该有形动产: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70(b)(1) 判决债务人反对指派看管人负责该企业的任何时候。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70(b)(2) 判决债权人要求时的任何时候。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70(b)(3) 自看管人负责该企业之时起10天期满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070(c) 如果指派看管人负责企业是为了占有仅由现金或等价销售所得构成的有形动产,则(b)款的规定不适用,执行官应在每个每日看管期结束时独占性地占有该财产。

Section § 700.080

Explanation
当法院命令查封用作住所的个人财产(例如移动房屋)时,执法人员必须直接向居住者送达查封通知。如果家中无人,他们可以将通知留给负责任的家庭成员。如果无法直接送达,执法人员可以将通知张贴在财产的显著位置。如果债权人要求,执法人员还可以安排一名看管员负责该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驱逐居住者,所有相关方都必须收到通知。在听证会上,法院将决定居住者是否可以继续留在该财产中。

Section § 700.09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通过查封您拥有的车辆、船只、移动房屋或类似财产来追讨债务,负责此事的官员必须根据官方记录查明主要所有者是谁。如果您不是欠钱的人,但仍被列为所有者或对该财产拥有权利主张,则该官员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向您送达重要文件,告知您正在发生的事情。

Section § 700.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债务人持有动产文书(例如显示贷款等财务义务的文件)时,如何追讨债务。如果债务人持有这些文件,执法人员会将其收走。如果文件由其他人持有,执法人员会向他们送达官方文件。如果债权人愿意,执法人员还可以处理其他事宜,例如允许债务人收取或和解债务。这一过程还赋予债权人对动产文书中所提及的货物拥有特殊的权利(留置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00(a) 为扣押动产文书,扣押官应: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00(a)(1) 若动产文书由判决债务人占有,则扣押官应将其收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00(a)(2) 若动产文书由第三方占有,则扣押官应亲自向该第三方送达执行令状副本和扣押通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00(b) 若扣押官取得动产文书的保管权,或若根据担保协议,判决债务人有权收取或和解动产文书,或接受货物退回或进行收回,则扣押官应在判决债权人指示下,向账务债务人送达执行令状副本和扣押通知。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00(c) 除因扣押动产文书而产生的任何其他权利外,该扣押还在判决债务人对受动产文书约束的特定货物所享有的权利上设立留置权。

Section § 700.1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执行官应如何处理为执行判决而控制与债务相关的票据(如支票或本票)的过程。如果债务人持有该票据,执行官需要将其扣押。如果其他人持有该票据,执行官必须向他们送达法律通知。扣押后,如果债权人提出要求,执行官应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送达方式可以是亲自送达或通过邮件送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10(a) 为扣押票据,执行官应: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10(a)(1) 如果票据在判决债务人占有之下,则将票据扣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10(a)(2) 如果票据在第三人占有之下,则亲自向该第三人送达执行令状副本和扣押通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10(b) 如果执行官获得票据的扣押权,执行官应在判决债权人指示的情况下,向债务人送达执行令状副本和扣押通知。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

Section § 700.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查封官在扣押可转让所有权凭证(一种证明特定货物所有权的法律文件)时应采取的步骤。如果该文件由欠债人持有,查封官必须实际将其拿走。如果文件由其他人持有,查封官必须向该人送达法律通知和一份扣押文件的命令副本。

为查封可转让所有权凭证,查封官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20(a) 如果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由判决债务人占有,则查封官应将其扣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20(b) 如果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由第三方占有,则查封官应亲自向该第三方送达执行令状副本和查封通知。

Section § 700.13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扣押证券(比如股票或债券)来偿还债务,你必须遵守另一部法律,即《商法典》第8112条中规定的规则。这通常意味着要将特定的法律文件送达发行该证券的公司总部,特别是如果该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官必须亲自将执行令副本和通知交给该公司相关人员。

Section § 700.1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通过一种称为“扣押”的法律程序,从某人的银行账户中收取资金以清偿债务。首先,要启动这一程序,银行必须亲自收到一份名为“执行令”的法律文件和一份“扣押通知”。扣押仅适用于这些文件送达时账户中现有的资金。此外,如果账户上还有其他人的名字,他们也必须收到通知。银行不得允许资金流出账户,如果这会影响扣押,但标准手续费除外。如果扣押成功且债务已收回,银行的义务即告终止。本法律还规定了谁被视为“账户所有人”,并确定了存款的最终支付规则。某些人,例如被指定为信托受益人或死亡支付指定收款人的人,不被视为扣押目的下的账户持有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a) 遵守第684.115条和第700.160条的规定,对存款账户进行扣押时,扣押官应亲自向存款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送达执行令副本和扣押通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b) 执行令及扣押通知送达后产生的执行留置权,仅限于金融机构收到送达时存款账户中的金额,包括任何尚未最终收取的存款金额,除非该存款未支付而退还给金融机构。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c) 扣押官应向任何以其名义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第三方送达执行令副本和扣押通知。送达应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c)(1) 在扣押时或此后立即,如果寻求扣押的一方告知扣押官该人员及其住址或营业地址。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c)(2) 如果未能根据第(1)款完成送达,则在扣押官收到扣押令受送达人备忘录后立即进行,如果扣押令受送达人备忘录中指明了该人员及其住址或营业地址。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d) 如果提款请求或票据在执行留置权有效期间提交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兑付从存款账户提款的请求、支票或其他支付指令,除非在提款或支付后,仍有足够资金用于支付扣押款项。为此目的,从存款账户中提取资金以支付金融机构处理扣押的标准费用或收费,不应被视为违反本款规定从账户中支付资金。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e) 在执行留置权有效期间,金融机构不对任何人承担以下任何责任: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e)(1) 履行扣押令受送达人在扣押下的职责。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e)(2) 拒付针对存款账户开具或提交的支票或其他支付或转账指令,如果拒付是根据(d)款的要求。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e)(3) 拒绝支付从存款账户提款,如果拒绝是根据(d)款的要求。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f) 根据本条规定扣押的金额支付给扣押官后,对被扣押存款账户的执行留置权即告终止。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g) 就本条而言,以下任何一方均不属于以其名义开立存款账户的第三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g)(1) 仅被指定为托滕信托账户受益人的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g)(2) 仅在账户的死亡支付条款中被指定为收款人的人,根据《金融法典》第18318.5条或《遗嘱认证法典》第5140条,或其他类似规定。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g)(3) 仅就美国政府支付或应支付的福利而言,以代表或保管人身份行事的人。相反,由代表或保管人维护的账户应被视为以受益人的名义开立,其中的金额应受对受益人的扣押管辖。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40(h) 就本条而言,存款的最终支付应被视为已发生,根据《商法典》第4215条或第11210条,或根据适用于该存款的自动清算所或联邦储备系统规则、法规、操作通告或类似管理文件。如果存款因任何原因被其开户金融机构退回,则就本款而言,该存款不应被视为已最终收取,无论其开户金融机构之后是否支付。

Section § 700.1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欠你钱,并且你持有法院的收款命令,你可以要求警长或类似官员(扣押官)进入债务人的保管箱,取出里面的财产作为偿还。扣押官必须首先通知银行和保管箱的租用人,并给他们一个开启保管箱的机会。除非扣押官指示,银行不得允许任何人从保管箱中取出物品。你需要支付开启保管箱的任何费用,并且在开启保管箱之前,有关于通知你的规定。银行不对拒绝访问保管箱或在此过程中取出物品承担责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50(a) 依照第700.160条规定,对保管箱内的财产进行扣押时,扣押官应亲自向保管箱所在的金融机构送达执行令副本和扣押通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50(b) 在扣押时或此后立即,扣押官应向保管箱登记在其名下的任何第三方送达执行令副本和扣押通知。送达应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50(c) 在执行留置权有效期间,除非扣押官指示,金融机构不得允许取出保管箱内的任何物品。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50(d) 收到金融机构发出的表明保管箱已被扣押的扣押令备忘录后,扣押官应立即向判决债权人邮寄书面通知,要求支付《政府法典》第26723条规定的额外费用,加上开启保管箱、扣押和保管物品的费用。如果判决债权人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加上第1013条 (a) 款规定的扣押官通过邮寄送达的延长时限内支付所需费用和成本,扣押官应解除对保管箱的扣押。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50(e) 扣押官可首先给予保管箱登记在其名下的人一个机会,自行开启保管箱,以便根据扣押令取出被扣押的财产。除非扣押官或判决债权人预先支付强制开启保管箱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坏的修复费用,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允许强制开启保管箱以取出被扣押的财产。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50(f) 扣押官应至少提前三个法院工作日通知判决债权人扣押官将开启保管箱并扣押其中物品的日期和时间,判决债权人有权届时在场。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50(g) 在执行留置权有效期间,金融机构不对任何人承担以下任何责任: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50(g)(1) 履行扣押令下的扣押义务。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50(g)(2) 拒绝允许保管箱登记在其名下的人访问保管箱。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50(g)(3) 根据扣押令取出保管箱内的任何物品。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50(h) 如果扣押官从保管箱中取出任何财产以满足扣押要求,但允许其他财产留在保管箱中,则执行留置权自动解除对留在保管箱中的任何财产的效力。

Section § 700.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你是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银行账户中取钱或动用保险箱里的东西来追讨债务。通常,如果账户或保险箱不是以债务人名义开立的,你需要一份法院命令。但如果账户或保险箱是以债务人、其配偶或注册伴侣的名义开立的,只要提供相关文件,就不需要法院命令。此外,如果账户是以与债务人相关的商业名称开立的,你可能也无需法院命令。如果账户是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在向该第三方发出通知15天后才能向你支付款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6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以非判决债务人名义开立的存款账户或保险箱,无论是单独开立还是与第三方共同开立,不受第700.140条或第700.150条规定的扣押,除非送达第三方的法律程序中包含授权扣押的法院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60(b) 对以下任何一项名下的存款账户或保险箱进行扣押,无需法院命令: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60(b)(1) 判决债务人,无论是单独开立还是与第三方共同开立。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60(b)(2) 判决债务人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无论是单独开立还是与其他人共同开立,前提是在扣押时向金融机构提交一份宣誓书,证明该人是判决债务人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60(b)(3) 虚构商业名称,前提是在扣押时向金融机构提交一份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926条认证的未过期声明副本,且该虚构商业名称声明未将判决债务人、判决债务人的配偶或判决债务人的注册同居伴侣以外的任何人列为以该虚构商业名称经营业务的人员;并且,如果声明中列出了判决债务人以外的人,则在扣押时向金融机构提交一份宣誓书,声明该其他人是判决债务人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60(b)(4) 根据第680.135条规定的身份宣誓书在法律程序中列出的判决债务人的附加名称,无论是单独开立还是与第三方共同开立。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60(c)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扣押了以非判决债务人名义开立的存款账户(无论是单独开立还是与判决债务人共同开立),金融机构不得向扣押官支付被扣押的款项,除非收到扣押官的通知。扣押官不得要求金融机构支付被扣押的款项,除非在向第三方送达扣押通知15天期满之后。

Section § 700.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扣押官在执行判决时,如何追缴欠判决债务人的款项,例如应收账款或一般无形资产。扣押官必须亲自将执行令副本和扣押通知送达给欠判决债务人钱款的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如果因担保协议或代收转让等原因,有第三方代表判决债务人收取这些款项,扣押官也可以根据判决债权人的指示,向该第三方送达同样的文书,此时该第三方所欠判决债务人的任何款项都将被视为可用于执行判决的资产。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70(a)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对一项应收账款或一般无形资产进行扣押时,扣押官应当亲自向应收账款债务人送达执行令副本和扣押通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70(b) 如果根据(a)款进行扣押,且应收账款或一般无形资产的款项支付给非判决债务人的其他人(无论是根据担保协议、代收转让或其他方式),扣押官应当,如果判决债权人如此指示,亲自向该第三方送达执行令副本和扣押通知。向该第三方送达执行令副本和扣押通知,即是对该第三方欠判决债务人的任何款项的扣押。

Section § 700.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即使财产涉及诉讼,哪些类型的财产可以被查封(或“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您可以强制执行房地产、农作物、木材、正在开采的矿物、某人拥有的有形物品,以及某人从逝者遗产中分得的份额。然而,对于涉及正在进行的法律案件的其他类型财产,强制执行将无效。如果尝试强制执行但因案件待决而失败,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必须提供关于该案件的具体信息,例如法院详情和案件编号。本法律还规定,案件待决直至作出最终判决且任何上诉均已解决。重要的是,这不阻止债权人依照另一法律的规定设定留置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80(a) 尽管被强制执行的财产是正在进行的诉讼或特别程序的标的,但根据本条规定,以下财产可被强制执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80(a)(1) 不动产。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80(a)(2) 生长中的农作物、待伐木材、待开采的矿物或类似物(包括石油和天然气),或因在井口或矿口销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80(a)(3) 判决债务人占有或控制的,或由执行官保管的有形动产。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80(a)(4) 判决债务人在逝者遗产中动产的权益,无论该权益是根据遗嘱继承还是无遗嘱继承产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80(b) 除(a)款规定外,对在强制执行时正在进行的诉讼或特别程序标的财产的强制执行无效。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80(c) 如果尝试强制执行但根据(b)款无效,且执行官已根据第701.030条要求提供与该无效强制执行相关的扣押备忘录,则该扣押备忘录除第701.030条要求的信息外,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80(c)(1) 一份声明,说明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无效,因为该财产是正在进行的诉讼或特别程序的标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80(c)(2) 正在进行的诉讼或程序的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80(d) 就本条而言,诉讼或程序自其开始之时起正在进行中,直至判决已作出且上诉期限已届满,或者,如果已提起上诉,直至上诉已最终裁定。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80(e) 本条规定不影响或限制判决债权人根据第6章第5条(自第708.410条起)获得留置权的权利。

Section § 700.19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对最终金钱判决进行追偿,这种判决是法院下达的、不能再上诉的付款指令。为了执行判决,负责的官员必须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提交执行令副本和通知。法院随后会在判决书上添加一份声明,表明该判决正在被执行。发生这种情况时,欠款人也必须收到正式通知,此通知可以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90(a) 本节中使用的“最终金钱判决”指判决上诉期届满后,或如果提起上诉,在上诉最终裁定后的一项金钱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90(b) 对最终金钱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官应向作出最终金钱判决的法院书记员提交执行令副本和强制执行通知。法院书记员应在判决书上批注关于执行留置权的存在及其设立时间的声明。如果签发判决摘要,其中应包含有利于判决债权人的执行留置权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190(c) 在强制执行时或此后立即,强制执行官应向有义务支付被强制执行的最终金钱判决的判决债务人送达执行令副本和强制执行通知。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

Section § 700.20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欠你钱,并且他们将从去世者的遗产中继承财产,你可以采取特定的法律步骤来主张该财产以清偿他们的债务。首先,必须向遗产管理人送达一份通知。如果法院命令将任何遗产分配给债务人,该遗产将转交给执行官,但前提是该决定已最终生效。债务人会收到一份关于强制执行的通知,并且可以提出该财产不应被扣押的理由。对该财产的债权持续一年,除非债务在此之前得到清偿,并且相关法律文件也应在这一年内处理完毕。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200(a) 对判决债务人在死者遗产中个人财产权益的强制执行,无论该权益是根据遗嘱继承还是无遗嘱继承产生,执行官应亲自向死者的遗产管理人送达一份执行令状和一份强制执行通知。该强制执行不影响遗产管理人为管理目的对财产行使的权力。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200(b) 当提交任何分配申请时,遗产管理人应向正在管理该遗产的法院报告该强制执行。如果判决书命令将财产分配给判决债务人,则作出该判决书的法院应命令将强制执行的财产交付给执行官。在分配财产的判决书生效之前,不得将该财产交付给执行官。如果交付给执行官的财产超出清偿金钱判决所需,则应将其返还给判决债务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200(c) 财产根据 (b) 款交付给执行官后,执行官应立即向判决债务人送达一份描述该财产的通知。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尽管有第 703.520 条规定,但可在通知送达判决债务人后 10 天内对通知中描述的财产提出豁免申请。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200(d) 尽管有第 697.710 条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通过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留置权,在分配权益的判决书生效后,将持续一年,除非判决在此之前得到清偿。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0.200(e) 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强制执行的令状,应在分配权益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