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扣押方式
Section § 700.010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下令扣押某人的财产以偿还债务时(即“查封”),必须向欠款人(称为“判决债务人”)提供某些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正式的查封令、查封通知,如果该人是个人,还需提供关于哪些财产可能受法律保护而免于被扣押(即“豁免”)的信息。此外,如果债务人曾使用不同姓名,任何确认其身份的宣誓书也必须包含在内。这些文件可以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
Section § 700.015
如果有人欠钱(即“判决债务人”),并且其不动产被用来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负责处理债务的官员(即“征收官”)必须向财产所在县的记录部门备案债务追偿尝试(即“执行令”和“征收通知”)。如果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那么这个人也应该被指明。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向他们送达通知。此外,征收官还必须通过送达或在现场张贴通知的方式,告知居住在该财产上的任何人有关征收事宜。这确保了所有与该财产相关的人都能知晓债务追偿过程。
Section § 700.020
本节解释了当某人欠债时,如何合法地控制某些财产,例如农作物、木材或矿物。如果需要这样做,一名官员会在财产所在县记录必要的文件,并清楚地描述该财产。如果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也必须通知他们。此外,任何对该财产拥有经济利益的当事方都应收到通知。官员还必须通知居住在该财产上的任何人,或者如果找不到人在家,则在那里张贴通知,除非是无住宅的矿产财产。这确保了所有潜在利益相关者都知道此次征收。
Section § 700.040
Section § 700.050
本节解释了在追讨债务时,如何查封已由执法人员(即执行官)保管的个人财产。如果保管财产的执行官直接收到法院命令(执行令状),债权人只需将其交给该执行官。如果执行令状由另一名执行官持有,则该执行官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将副本发送给保管财产的执行官。保管财产的执行官必须按照收到命令的顺序执行,并且某些关于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他们。
Section § 700.060
Section § 700.070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债权人对一家企业赢得判决后,想要从该企业获取实物资产时会发生什么。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指派一名“看管人”负责看管该企业一段时间。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但所有销售必须是最终的,并且以现金或支票支付,支票被视为与现金等同。“看管人”会收取销售款,除非债权人另有指示。如果企业或债权人提出要求,或者在十天后,执法人员将完全控制所有实物资产。如果只涉及现金或销售所得,这种移交会在每天结束时进行。
Section § 700.080
Section § 700.090
Section § 700.100
本法律解释了当债务人持有动产文书(例如显示贷款等财务义务的文件)时,如何追讨债务。如果债务人持有这些文件,执法人员会将其收走。如果文件由其他人持有,执法人员会向他们送达官方文件。如果债权人愿意,执法人员还可以处理其他事宜,例如允许债务人收取或和解债务。这一过程还赋予债权人对动产文书中所提及的货物拥有特殊的权利(留置权)。
Section § 700.110
本节解释了执行官应如何处理为执行判决而控制与债务相关的票据(如支票或本票)的过程。如果债务人持有该票据,执行官需要将其扣押。如果其他人持有该票据,执行官必须向他们送达法律通知。扣押后,如果债权人提出要求,执行官应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送达方式可以是亲自送达或通过邮件送达。
Section § 700.120
本法律规定了查封官在扣押可转让所有权凭证(一种证明特定货物所有权的法律文件)时应采取的步骤。如果该文件由欠债人持有,查封官必须实际将其拿走。如果文件由其他人持有,查封官必须向该人送达法律通知和一份扣押文件的命令副本。
Section § 700.130
Section § 700.140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通过一种称为“扣押”的法律程序,从某人的银行账户中收取资金以清偿债务。首先,要启动这一程序,银行必须亲自收到一份名为“执行令”的法律文件和一份“扣押通知”。扣押仅适用于这些文件送达时账户中现有的资金。此外,如果账户上还有其他人的名字,他们也必须收到通知。银行不得允许资金流出账户,如果这会影响扣押,但标准手续费除外。如果扣押成功且债务已收回,银行的义务即告终止。本法律还规定了谁被视为“账户所有人”,并确定了存款的最终支付规则。某些人,例如被指定为信托受益人或死亡支付指定收款人的人,不被视为扣押目的下的账户持有人。
Section § 700.150
如果有人欠你钱,并且你持有法院的收款命令,你可以要求警长或类似官员(扣押官)进入债务人的保管箱,取出里面的财产作为偿还。扣押官必须首先通知银行和保管箱的租用人,并给他们一个开启保管箱的机会。除非扣押官指示,银行不得允许任何人从保管箱中取出物品。你需要支付开启保管箱的任何费用,并且在开启保管箱之前,有关于通知你的规定。银行不对拒绝访问保管箱或在此过程中取出物品承担责任。
Section § 700.16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你是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银行账户中取钱或动用保险箱里的东西来追讨债务。通常,如果账户或保险箱不是以债务人名义开立的,你需要一份法院命令。但如果账户或保险箱是以债务人、其配偶或注册伴侣的名义开立的,只要提供相关文件,就不需要法院命令。此外,如果账户是以与债务人相关的商业名称开立的,你可能也无需法院命令。如果账户是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在向该第三方发出通知15天后才能向你支付款项。
Section § 700.170
这项法律规定了扣押官在执行判决时,如何追缴欠判决债务人的款项,例如应收账款或一般无形资产。扣押官必须亲自将执行令副本和扣押通知送达给欠判决债务人钱款的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如果因担保协议或代收转让等原因,有第三方代表判决债务人收取这些款项,扣押官也可以根据判决债权人的指示,向该第三方送达同样的文书,此时该第三方所欠判决债务人的任何款项都将被视为可用于执行判决的资产。
Section § 700.180
本法律解释了即使财产涉及诉讼,哪些类型的财产可以被查封(或“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您可以强制执行房地产、农作物、木材、正在开采的矿物、某人拥有的有形物品,以及某人从逝者遗产中分得的份额。然而,对于涉及正在进行的法律案件的其他类型财产,强制执行将无效。如果尝试强制执行但因案件待决而失败,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必须提供关于该案件的具体信息,例如法院详情和案件编号。本法律还规定,案件待决直至作出最终判决且任何上诉均已解决。重要的是,这不阻止债权人依照另一法律的规定设定留置权。
Section § 700.190
本节解释了如何对最终金钱判决进行追偿,这种判决是法院下达的、不能再上诉的付款指令。为了执行判决,负责的官员必须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提交执行令副本和通知。法院随后会在判决书上添加一份声明,表明该判决正在被执行。发生这种情况时,欠款人也必须收到正式通知,此通知可以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
Section § 700.200
如果有人欠你钱,并且他们将从去世者的遗产中继承财产,你可以采取特定的法律步骤来主张该财产以清偿他们的债务。首先,必须向遗产管理人送达一份通知。如果法院命令将任何遗产分配给债务人,该遗产将转交给执行官,但前提是该决定已最终生效。债务人会收到一份关于强制执行的通知,并且可以提出该财产不应被扣押的理由。对该财产的债权持续一年,除非债务在此之前得到清偿,并且相关法律文件也应在这一年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