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1.010

Explanation

当根据执行令扣押财产时,持有债务人财产或金钱的第三方必须将其交出,或者如果他们有合法理由不交出,则必须解释。如果他们不争议债权,或者没有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他们必须向债权人支付到期款项。第三方还必须签署任何必要的财产转让文件。“正当理由”包括不知道该扣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10(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通过向第三方送达执行令副本和征收通知进行征收时,第三方应在征收时或此后立即遵守本条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10(b) 除非第三方有正当理由未能或拒绝这样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10(b)(1) 第三方应向征收官交付在征收时由第三方占有或控制的任何被征收财产,除非第三方主张对该财产的占有权。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10(b)(2) 在第三方不否认被征收的债务,或不主张优先于判决债权人的留置权的范围内,第三方应向征收官支付以下两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10(b)(2)(A) 在征收时应向判决债务人支付的被征收债务的金额。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10(b)(2)(B) 在执行留置权期间,在被征收债务上应向判决债务人支付的金额。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10(b)(3) 如果第三方根据本条规定向征收官交付或支付,第三方应签署并交付为实现财产转让所需的任何文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10(c) 就本条而言,“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证明第三方根据其已知的所有事实和情况,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该征收。

Section § 701.020

Explanation

如果除了欠钱的人以外的其他人(第三方)被要求向法院指定的官员移交财产或支付款项,但他们没有正当理由却不这样做,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向债权人支付一笔钱。这笔钱是债务人在该财产中的价值,或者该价值与判决金额中较小的一个。第三方的责任会在财产交付、财产被解除或判决得到解决时终止。如果法院认定第三方有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第三方承担债权人为了证明此责任所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20(a) 如果第三方根据本条规定被要求向扣押官交付财产或支付款项,而该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或拒绝这样做,则该第三方应对判决债权人承担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小者的责任: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20(a)(1) 判决债务人在该财产中的权益价值或需支付的款项金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20(a)(2) 履行据以进行扣押的判决所需的金额。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20(b) 第三方的责任持续至以下时间中最早者: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20(b)(1) 被扣押财产交付给扣押官或款项支付给扣押官之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20(b)(2) 根据第699.060条规定解除被扣押财产之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20(b)(3) 判决得到履行或解除之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20(c) 如果第三方的责任成立,裁定该责任的法院可酌情要求第三方支付判决债权人因确定该责任而产生的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701.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在扣押(即债权人试图追讨债务时)过程中“扣押备忘录”的程序。当第三方(例如银行)收到有关债务的法律文件时,他们必须向负责扣押的官员提供其持有的债务人财产或资金的详细信息。这必须在10天内完成,并宣誓签署。第三方必须描述任何涉及债务人的相关财产或债务,解释为何某些物品未交付,并确认其他人的任何主张。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定或未提供完整信息,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费用。例外情况包括金融机构完全遵守扣押,或者所有财产和款项均已交付。该备忘录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a) 在向第三方送达法律文书副本时,扣押官应要求第三方提供一份包含本节所需信息的扣押备忘录。在法律文书送达后10天内,第三方应将扣押备忘录邮寄或送达给扣押官,无论扣押是否有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b) 扣押备忘录应宣誓签署,并应包含以下适用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b)(1) 对未交付给扣押官的、拟被扣押的判决债务人财产的描述,以及未交付该财产的原因。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b)(2) 对在扣押时由第三方占有或控制的、未被寻求扣押的判决债务人财产的描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b)(3) 对拟被扣押的、已到期应付但未支付给扣押官的判决债务人任何债务的金额和条款的说明,以及未支付该债务的原因。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b)(4) 对拟被扣押的、在扣押时未到期应付的判决债务人任何债务的金额和条款的说明。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b)(5) 对在扣押时未被寻求扣押的判决债务人任何债务的金额和条款的说明。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b)(6) 对第三方所知的、其他人对被扣押财产或债务的权利和主张的描述,以及这些其他人的姓名和地址。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b)(7) 一份声明,说明扣押人未持有任何财产或任何有利于判决债务人的债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c) 如果从第三方收到扣押备忘录,扣押官应保留一份副本,并及时将备忘录副本邮寄或送达给判决债权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d) 除(e)和(f)款另有规定外,如果第三方未在(a)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扣押官提供扣押备忘录,或未提供完整信息,法院可酌情要求第三方支付为获取扣押备忘录所需信息而产生的任何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e) 尽管有(a)款的规定,当扣押针对存款账户或保险箱中的财产进行时,如果金融机构完全遵守扣押,则无需向扣押官提供扣押备忘录;如果需要扣押备忘录,则该备忘录只需提供与在进行扣押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可查记录中记载的财产相关的信息,但如果扣押已根据第684.115条在金融机构指定的中央地点送达,则扣押备忘录应适用于该金融机构的所有办事处和分支机构,除非在这些中央地点接受扣押的范围根据第684.115条(b)款(3)项受到限制。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f)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三方无需向扣押官提供扣押备忘录: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f)(1) 第三方已将所有拟被扣押的财产交付给扣押官。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f)(2) 第三方已向扣押官支付了在扣押时对被扣押的判决债务人任何债务的到期金额,并且此后该被扣押债务上没有额外的应付款项。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30(g) 扣押人可以根据第1部第4编第2章(自第263条起)的规定,以电子方式将扣押备忘录传输给扣押官。

Section § 701.0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提供了一份关于债务人资产的报告,那么他们不会因为报告中包含的任何信息而被追究责任或起诉。

Section § 701.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块被查封(或合法扣押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同时又附有另一种称为担保权益的债权时,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担保权益在查封之前就已经存在,它通常会优先,除非法院另有裁定。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权益的持有人可以强制执行其权益,而不必担心查封,除非该财产已经由负责查封的官员保管。然而,如果查封具有优先权,担保权益持有人必须将他们从财产中获得的任何款项返还给判决债权人,以弥补其债权。一旦担保债权得到清偿,任何剩余的财产或收益必须移交给处理查封的官员,除非法院或该官员另有指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40(a) 除非法院经认定判决债权人的留置权优先于担保权益而另有命令,如果被查封的财产附有在查封前已设定的担保权益,则该财产或义务应受担保权益的强制执行,而不受查封的影响,除非该财产已由查封官保管;但是,如果执行留置权优先于担保权益,担保方应就其从该财产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在执行留置权的范围内,对判决债权人承担责任。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40(b) 在担保权益得到清偿后,担保方应将其占有的任何剩余财产,以及任何剩余款项或财产收益,交付给查封官以用于查封目的,依照《商法典》第9615条的规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或查封官另有指示。

Section § 701.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账户债务人(即欠款人)收到通知,告知其所欠债务受到法律追索(称为查封)时,他们必须怎么做。如果他们直接欠钱给被追索的债务人,他们需要开始直接向负责查封的官员(即查封官)付款,除非法院或该官员另有指示。如果他们之前是代表被追索的债务人向第三方付款,他们应该继续这样做,直到收到其他指示。如果他们一直在向被追索的债务人退还货物,他们应该转而将货物交给查封官,除非法院或该官员另有指示。

在向对应收账款、动产票据或一般无形资产负有义务的账户债务人送达执行令副本和查封通知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50(a) 如果账户债务人一直在向判决债务人付款或被要求向判决债务人付款,则账户债务人应在款项到期时向查封官付款,除非法院命令或查封官另有指示。账户债务人在收到查封通知后向判决债务人支付的款项,不解除账户债务人按照本款规定付款的义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50(b) 如果账户债务人一直在向第三方付款或被要求向第三方付款(无论是根据担保协议、委托收款转让或其他方式),则账户债务人应继续向该第三方付款,尽管有查封,直至账户债务人收到通知,告知其对第三方的义务已履行,或法院命令或第三方另有指示。在账户债务人收到通知,告知其对第三方的义务已履行后,账户债务人应在款项到期时向查封官付款,除非法院命令或查封官另有指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050(c) 如果根据担保协议,判决债务人有权接受应收账款或动产票据项下的货物退回或进行收回,则账户债务人应将可退还给判决债务人的财产交付给查封官,除非法院命令或查封官另有指示。

Section § 701.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负责追讨债务的官员取得了证明该债务的文件,那么欠钱的人(即债务人)必须直接向该官员付款。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此追讨通知后向其他人付款,这笔款项不计入其债务。

Section § 701.070

Explanation

当有人因法院判决而欠款,并且其资产正在被扣押或“强制执行”时,他们必须将款项直接支付给负责强制执行的官员。如果在收到强制执行通知后,他们将款项支付给其他人,则该支付无效,他们仍然欠款。

如果最终金钱判决已被强制执行,并且执行官已向该最终金钱判决的债务人送达通知,则判决债务人应将判决项下到期的任何款项支付给执行官。如果判决债务人在收到强制执行通知后向执行官以外的人支付款项,则不解除其在该已被强制执行的最终金钱判决项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