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扣押后第三人的义务与责任
Section § 701.010
当根据执行令扣押财产时,持有债务人财产或金钱的第三方必须将其交出,或者如果他们有合法理由不交出,则必须解释。如果他们不争议债权,或者没有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他们必须向债权人支付到期款项。第三方还必须签署任何必要的财产转让文件。“正当理由”包括不知道该扣押。
Section § 701.020
如果除了欠钱的人以外的其他人(第三方)被要求向法院指定的官员移交财产或支付款项,但他们没有正当理由却不这样做,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向债权人支付一笔钱。这笔钱是债务人在该财产中的价值,或者该价值与判决金额中较小的一个。第三方的责任会在财产交付、财产被解除或判决得到解决时终止。如果法院认定第三方有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第三方承担债权人为了证明此责任所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
Section § 701.030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在扣押(即债权人试图追讨债务时)过程中“扣押备忘录”的程序。当第三方(例如银行)收到有关债务的法律文件时,他们必须向负责扣押的官员提供其持有的债务人财产或资金的详细信息。这必须在10天内完成,并宣誓签署。第三方必须描述任何涉及债务人的相关财产或债务,解释为何某些物品未交付,并确认其他人的任何主张。如果他们不遵守规定或未提供完整信息,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费用。例外情况包括金融机构完全遵守扣押,或者所有财产和款项均已交付。该备忘录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
Section § 701.040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块被查封(或合法扣押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同时又附有另一种称为担保权益的债权时,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担保权益在查封之前就已经存在,它通常会优先,除非法院另有裁定。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权益的持有人可以强制执行其权益,而不必担心查封,除非该财产已经由负责查封的官员保管。然而,如果查封具有优先权,担保权益持有人必须将他们从财产中获得的任何款项返还给判决债权人,以弥补其债权。一旦担保债权得到清偿,任何剩余的财产或收益必须移交给处理查封的官员,除非法院或该官员另有指示。
Section § 701.050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账户债务人(即欠款人)收到通知,告知其所欠债务受到法律追索(称为查封)时,他们必须怎么做。如果他们直接欠钱给被追索的债务人,他们需要开始直接向负责查封的官员(即查封官)付款,除非法院或该官员另有指示。如果他们之前是代表被追索的债务人向第三方付款,他们应该继续这样做,直到收到其他指示。如果他们一直在向被追索的债务人退还货物,他们应该转而将货物交给查封官,除非法院或该官员另有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