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出售或收取所得款项的分配
Section § 701.810
本节规定了分配出售债务人财产所得款项的顺序。首先,优先劳动债权人会得到偿付。其次,优先于主要债权人债权的州税留置权会得到清偿。如果涉及保证金,则连同利息一并偿还给债权人。债务人随后获得任何豁免款项,例如用于汽车或工具的款项,但前提是已偿还任何次级债务,如劳动留置权或已记录的州税。如果执法官的费用尚未预付,则予以报销。债权人随后获得任何诉讼费用和主要债务的偿还。其他次级债权人获得剩余款项,任何剩余资金最终归还给债务人。
Section § 701.820
当执法官通过出售或收款获得资金后,必须迅速将其分发给有权获得的人。通常,这应在执法官收到资金后的30天内完成。如果资金是分多次收到的,那么在30天内收到的所有资金都应在该30天期限结束后10天内支付。如果支付是支票形式,则在支票兑现前不计为收到资金。如果执法官未能按时支付或存入资金,有权获得资金的人可以提出书面要求;如果执法官在10天内仍不遵守,该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法官可以命令执法官解释延误原因,除非执法官在听证会前支付了所有款项。如果在此过程中提出虚假主张,法院可以判给执法官诉讼费。
Section § 701.83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法院执行人员(如警长)收取的钱款或物品出现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如果对钱款的归属有争议,执行人员可以将钱款存入法院,而不是自行分配。任何对钱款分配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决定如何分配,所有相关方都将收到通知。法院将举行听证会来决定钱款的分配,除非存在以下情况:当前法院不适合处理此案,或者已经有相关的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那么法院将暂停审理,等待民事诉讼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