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1.8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分配出售债务人财产所得款项的顺序。首先,优先劳动债权人会得到偿付。其次,优先于主要债权人债权的州税留置权会得到清偿。如果涉及保证金,则连同利息一并偿还给债权人。债务人随后获得任何豁免款项,例如用于汽车或工具的款项,但前提是已偿还任何次级债务,如劳动留置权或已记录的州税。如果执法官的费用尚未预付,则予以报销。债权人随后获得任何诉讼费用和主要债务的偿还。其他次级债权人获得剩余款项,任何剩余资金最终归还给债务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官应按以下顺序分配出售或征收所得款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a) 向根据(Section 1206)规定应从所得款项中清偿的优先劳动债权人支付,支付金额为(Section 1206)规定应清偿的金额。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b) 向拥有优先于判决债权人留置权的州税留置权(如《政府法典》(Section 7162)所定义)的州政府部门或机构支付,支付金额为该留置权的金额。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c) 如果已根据(Section 720.260)缴纳保证金且拍卖买受人并非判决债权人,则向判决债权人支付偿还保证金及其自保证金缴纳之日起按金钱判决利率计算的利息所需的金额。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d) 向判决债务人支付根据(Section 704.010)(机动车)、(704.020)(家用家具及其他个人物品)或(704.060)(行业工具)享有的任何适用款项豁免金额,但此类款项应按其各自优先顺序用于清偿以下所有款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d)(1) 任何劣后于判决债权人留置权的合意留置权和产权负担,以及任何劳动或材料留置权。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d)(2) 受(Section 688.030)约束,如果财产上的州税留置权通知已在执法官收到出售或征收所得款项之前根据《政府法典》(Section 7171)记录或备案,则清偿出售财产上的任何州税留置权(如《政府法典》(Section 7162)所定义)。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e) 向执法官支付报销其尚未预付的费用。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f) 向判决债权人支付以按以下顺序清偿以下款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f)(1) 首先,根据执行令进行出售或征收后判决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利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f)(2) 其次,执行令上载明的判决本金、费用和利息。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g) 向已向执法官送达执行令并附有扣押判决债务人财产或其出售或征收所得款项指示的其他判决债权人,或执法官实际知晓的、其债权、留置权或其他劣后于判决债权人留置权的权益因出售而消灭且未根据本节另行清偿的其他人支付,支付金额按其各自优先顺序应得的金额。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10(h) 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判决债务人。

Section § 701.820

Explanation

当执法官通过出售或收款获得资金后,必须迅速将其分发给有权获得的人。通常,这应在执法官收到资金后的30天内完成。如果资金是分多次收到的,那么在30天内收到的所有资金都应在该30天期限结束后10天内支付。如果支付是支票形式,则在支票兑现前不计为收到资金。如果执法官未能按时支付或存入资金,有权获得资金的人可以提出书面要求;如果执法官在10天内仍不遵守,该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法官可以命令执法官解释延误原因,除非执法官在听证会前支付了所有款项。如果在此过程中提出虚假主张,法院可以判给执法官诉讼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a) 在本篇规定下进行出售或收款后,执法官应立即将所得款项分发给有权获得款项的人,或在第701.830条涵盖的情况下,将所得款项存入法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b)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得款项应在执法官收到款项后30天内支付给有权获得款项的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c) 如果执法官未一次性收到所得款项,执法官可以累积在30天期间内收到的款项,且累积的款项应不迟于该30天期间届满后的10天内支付给有权获得款项的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d) 当执法官以支票或其他非现金支付形式收到款项,且该款项需在执法官提交支付时兑付时,为本条目的,在支票或其他非现金支付形式实际提交支付并兑付之前,款项不视为已收到。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e) 《政府法典》第26680条的规定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适用于执法官: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e)(1) 执法官未能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章规定支付所得款项或将其存入法院。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e)(2) 在此种未能支付的情况下,任何有权获得款项的人已亲自或通过挂号信向执法官提交了要求向有权获得款项的人支付款项的书面要求。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e)(3) 执法官未能在要求提交后10天内向提交要求的人支付该人有权获得的款项。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f) 如果在 (e) 款第 (3) 项规定的要求提交后10天内仍未收到所有款项,判决债权人可以提交单方申请,要求法院发出命令,指示执法官说明为何不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6680条给予救济。该命令应指定执法官出庭的日期和时间,该日期应不早于申请提交后20天且不迟于30天。如果执法官在听证会前不迟于10天,按照第701.810条 (e) 款的规定向判决债权人支付所有款项,判决债权人应在听证会前不迟于三天通知法院已全额支付,法院应撤销该命令并取消听证会。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g) 根据 (f) 款提交的单方申请应说明以下所有事项的日期和方式: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g)(1) 向执法官送达执行令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g)(2) 向执法官汇付所得款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g)(3) 根据 (e) 款提交10天要求。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20(h) 如果法院认定根据 (f) 款提交的单方申请中所称事实是明知虚假或恶意提出的,法院可以判给执法官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701.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法院执行人员(如警长)收取的钱款或物品出现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如果对钱款的归属有争议,执行人员可以将钱款存入法院,而不是自行分配。任何对钱款分配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决定如何分配,所有相关方都将收到通知。法院将举行听证会来决定钱款的分配,除非存在以下情况:当前法院不适合处理此案,或者已经有相关的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那么法院将暂停审理,等待民事诉讼的结果。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30(a) 如果强制执行官在分配销售或收款所得款项之前,得知对全部或部分款项存在冲突的债权,强制执行官可以将存在冲突债权的款项存入法院,而非根据第701.810条分配该款项。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根据经通知的动议申请法院作出分配存入法院款项的命令。动议通知的副本应送达法院通过命令确定的人员,送达方式由法院规定。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请求时间,以提交对款项分配动议的答复、进行与动议相关的证据开示程序,或为动议听证会进行其他准备,法院应为此任何目的给予合理的延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30(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在动议听证会上,法院应确定动议提出的问题,并作出分配存入法院款项的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30(c)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不应确定动议提出的问题,而应中止听证会,直至动议提出的问题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确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30(c)(1) 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并非审理与动议标的物相关的民事诉讼的适当法院,且任何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时或之前反对法院确定动议提出的问题。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30(c)(2) 与动议标的物相关的民事诉讼正在进行中,且该民事诉讼所在法院已获得管辖权。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830(c)(3) 法院认定该事项应在民事诉讼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