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1.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名官员为了偿还债务而控制了某人的财产,他们通常必须出售所有这些财产。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实物财产在官员实际占有之前不能出售;现金只有在其价值超过其票面价值时才能出售。

在遵守第687.020条和第701.520条规定的前提下,征收官应当出售所有已被征收的财产,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10(a) 有形动产在征收官取得该财产的保管权之前,不得出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10(b) 现金除非其价值超过其面值,否则不得出售。

Section § 701.5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某些类型的财产被扣押以清偿债务时会发生什么。通常,像应收账款或最终金钱判决这样的有价值资产,债权人会选择收取而非出售。如果债权人希望出售而非收取财产,他们必须通知欠债的人。债务人有10天时间说服法院允许收取而非出售该财产。在听证会上,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出售还是收取该财产。如果法院允许收取,债务人可能需要正式将财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20(a)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以下任何被扣押的财产应予收取而非出售: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20(a)(1) 应收账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20(a)(2) 动产文书。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20(a)(3) 一般无形资产。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20(a)(4) 最终金钱判决。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20(a)(5) 并非在既定市场中通常转让的票据。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20(a)(6) 代表因财产出售或租赁、财产使用许可、提供服务或金钱借贷而产生的义务的票据,其中出售、租赁或许可使用的财产、提供的服务或借出的金钱主要由个人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20(b) 在对(a)款所述财产进行扣押时或之后,判决债权人可向判决债务人送达一份拟出售该财产的通知。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寄进行。拟出售通知的副本和向判决债务人送达的证明应提交给法院和执行官。拟出售通知应描述该财产并声明该财产将在强制执行出售中出售,除非在拟出售通知送达后的规定时间内,判决债务人通过通知动议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收取而非出售该财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20(c) 在拟出售通知送达后10日内,判决债务人可通过通知动议向法院申请一项命令,要求收取而非出售该财产。提出此项申请的判决债务人,应在允许的申请时间内,将动议通知副本送达判决债权人,并将动议通知副本提交给执行官。动议通知副本向判决债权人的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寄进行。如果动议通知副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执行官,执行官应着手出售该财产。如果动议通知副本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执行官,执行官应继续收取该财产,直至法院另行命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20(d) 在动议听证会上,法院可酌情根据具体案件的衡平法原则和情况,命令出售或收取该财产。如果法院命令出售该财产,该命令可指定出售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法院命令收取该财产,法院可将命令附带条件,即判决债务人根据第6章第6条(自第708.510条起)的规定将财产转让给判决债权人。

Section § 701.53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如何正确通知某人关于出售其个人财产的事宜。通知必须是书面的,列明出售的时间和地点,并描述将要出售的物品。在出售前至少10天,这份通知必须张贴在出售地点周围的三个公共场所。如果出售在城市内进行,则必须在该城市张贴;如果不在城市内,则在县内张贴。通知还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发送给欠款人,以便他们在财产被出售前有机会提出任何法律豁免主张。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30(a) 个人财产出售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载明出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应当描述待出售的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30(b) 在个人财产出售前不少于10日,出售通知应当由执行官张贴并送达给判决债务人。送达应当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30(c) 根据本节进行的张贴应当在以下三个公共场所进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30(c)(1) 如果财产将在城市中出售,则在该财产将要出售的城市。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30(c)(2) 如果财产将不在城市中出售,则在该财产将要出售的县。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30(d) 个人财产的出售不得进行,直至判决债务人根据第703.520条(a)款提出豁免主张的期限届满。

Section § 701.5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出售某人不动产权益之前发出通知的程序。它要求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出售的日期、时间、地点以及财产描述。通知必须在出售前至少20天发出,并应提供给债务人,张贴在公共场所,包括财产本身。如果无法亲自在财产上送达任何人,则无需进一步尝试。通知还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此外,在查封30天后,债权人必须通过县记录确定所有留置权人,并确保他们收到出售通知。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40(a) 不动产权益出售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载明出售日期、时间及地点,应当描述待售权益,并应当提供不动产的法定描述以及其街道地址或其他常用名称(如有)。如果不动产没有街道地址或其他常用名称,出售通知应当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可以向执行官口头或书面请求获取其位置指引,或者,经执行官酌情决定,出售通知可以包含其位置指引。如果通过参照最近的十字路口、临街道路或出入道路的方向和大致距离来提供不动产位置信息,则指引是充分的。如果提供了不动产的准确法定描述,则通知和出售的有效性不受街道地址或其他常用名称或其位置指引错误或遗漏的事实影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40(b) 在出售日期前不少于20天,不动产权益出售通知应当由执行官依照 (c)、(d)、(e) 和 (f) 款的规定送达、邮寄和张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40(c) 出售通知应当送达给判决债务人。送达应当亲自进行或通过邮寄进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40(d) 出售通知应当张贴在以下地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40(d)(1) 如果不动产权益将在城市中出售,则在该城市的一个公共场所;或者,如果不在城市中出售,则在该不动产权益所在县的一个公共场所。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40(d)(2) 在不动产上的一个显著位置。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40(e) 依照 (d) 款 (2) 项张贴通知时,出售通知应当送达或尝试送达给不动产的一名占用人。对占用人的送达应当通过亲自将通知留给占用人,或者,在占用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将通知留给在尝试送达时在不动产上发现的任何年龄和判断力适当的人,该人是占用人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占用人家庭的成员。如果执行官在尝试送达时无法按照规定送达占用人,则执行官无需再尝试送达占用人。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40(f) 如果出售通知中描述的财产包含多个独立的宗地、地块或政府分区,并且任何宗地、地块或政府分区与其他宗地、地块或政府分区相邻,从而形成一个或多个连续、不间断的地块,则对于每个连续、不间断的地块,只需进行一次依照 (e) 款的送达和依照 (d) 款 (2) 项的张贴。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40(g) 出售通知应当依照《政府法典》第 6063 条的规定刊登,首次刊登应在出售时间前至少20天,如果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位于城市中,则在该城市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或者,如果不在城市中,则在该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的公共通知区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如果在该城市或公共通知区没有普通发行报纸出版,出售通知应当在该不动产或其任何部分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40(h) 在查封日期后不早于30天,判决债权人应当确定在查封日期对不动产拥有留置权且在县记录官办公室有记录的所有人的姓名,并应当指示执行官将出售通知邮寄给每个留置权人,邮寄地址为县记录官用于在记录后返还设立留置权文书的地址。执行官应当在出售日期前不少于20天,将通知邮寄给每个留置权人,地址为指示中提供的地址。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40(i) 就本节而言,在公共通知区刊登通知受《政府法典》第1篇第7部第1.1章(自第6080条起)的管辖。

Section § 701.545

Explanation
在出售某人的不动产所有权权益之前,你必须在通知他们其财产权益正被用于偿还债务之后等待 (120) 天。这不适用于期限不足两年的短期租赁。
不动产权益(在查封时剩余期限不足两年的租赁地产除外)的销售通知,不得在不动产权益的查封通知送达给判决债务人之日后 (120) 天期满之前,根据第 (Section) 701.540 条发出。

Section § 701.547

Explanation
当有财产公开拍卖时,销售通知必须告知竞标者查阅加州的规定(第701.510条至第701.680条)。这些条款解释了销售的条款、条件,以及如果有人中标但未能付款会发生什么。

Section § 701.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人们如何请求获得关于为偿还债务而被扣押财产出售的通知。如果有人希望了解此类出售信息,他们必须在令状(一份官方命令)签发前提交书面请求,提供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他们的邮寄地址等详细信息。如果有人想知道特定被扣押财产的出售情况,他们可以向负责出售的官员提交请求,并附上该官员为满足请求所需的任何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50(a) 除本条规定的出售通知外,强制执行官应在根据第701.530条或第701.540条张贴出售通知时,将出售通知邮寄给根据本条要求获得出售通知的任何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50(b) 根据本条在令状签发前提出的出售通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提交给判决录入法院的书记员。该请求应指明法院名称、判决录入案件的案由和编号,以及判决录入日期,并应说明出售通知的邮寄地址。根据本款要求出售通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应在令状上注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50(c) 任何希望获得已被强制执行的特定财产出售通知的人,可以向将进行出售的强制执行官提交出售通知请求。该请求应包含强制执行官为遵守该请求而指定的所需信息。

Section § 701.555

Explanation
除了强制性的出售通知之外,债权人(被欠钱的人)也可以选择在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上刊登出售广告,以接触更多人。他们可以收回这些广告的合理费用。另一方面,债务人(欠钱的人)也可以自行刊登广告,但费用必须由他们自己承担。

Section § 701.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出售财产前没有发出必要的出售通知,出售本身仍然有效。然而,如果因未发出通知而造成了任何损害,负责出售的官员可能需要向相关人员支付损害赔偿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60(a) 未能按照本条的规定发出出售通知,不使出售无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60(b) 未发出所需通知而出售财产的扣押官,对因未能发出通知而给判决债权人和判决债务人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责任。

Section § 701.5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为履行法院判决而进行的财产出售应如何操作。它规定出售必须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通常在财产所在县,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5点之间。财产将拍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个人财产必须让在场者看到,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财产可以分组出售或单独出售以获得最佳价格,债务人可以要求如何出售。一旦出售的财产足以支付判决金额,就不能再出售更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70(a) 财产的出售应在出售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举行,该地点应位于财产或其一部分所在的县,并在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之间进行。根据 (d) 款的规定,由一个地块或两个或多个相邻地块组成、位于两个或多个县的不动产,可根据判决债权人的指示在一个县内出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70(b) 出售应以拍卖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70(c) 如果出售的是可手动交付的个人财产,则应在参加出售的人员视线范围内,除非根据判决债权人或判决债务人的申请,法院另有命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70(d) 财产应单独出售或以可能带来最高价格的组别或批次出售。判决债务人可以要求单独出售或一并出售财产,并可以要求以特定顺序出售财产。如果判决债务人未出席出售,该请求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出售前交付给执行官。如果执行官认为所请求的出售方式可能产生的金额至少等于任何其他出售方式或满足金钱判决所需的金额,则执行官应尊重该请求。执行官根据本款善意作出的决定不承担责任。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70(e) 在已出售足够财产以达到满足金钱判决所需的金额后,不得再出售更多财产。

Section § 701.58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法院判决而欠钱,欠钱的人(债务人)和被欠钱的人(债权人)双方可以要求将原定的拍卖推迟到他们都同意的新日期和时间。他们必须书面通知负责拍卖的官员。该官员将在原定的拍卖时间和地点公开宣布新的日期和时间,对于任何进一步的延期也会这样做。拍卖仍将在原定地点举行,只是日期会推迟。

Section § 701.590

Explanation

当有人在拍卖中购买财产时,通常需要用现金或保付支票支付。如果被欠钱的人(判决债权人)参与竞标,他们有时可以用抵扣款来支付。但是,任何剩余的费用或特定债权仍需用现金或保付支票支付。如果房地产的最高出价超过5,000美元,买方可以选择分期支付剩余款项,但需先支付5,000美元或出价金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作为定金。他们必须在10天内支付剩余款项和任何利息。对于价值超过2,500美元的动产,规则类似,最低定金为2,500美元或10%。买方在全部款项付清之前不能取得财产的占有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90(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拍卖购买人应当以现金、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90(b) 判决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执行官提供书面收据,将全部或部分满足判决所需的金额计入贷方进行竞标,但执行官尚未偿付的费用、优先劳动债权、豁免收益以及任何其他依法要求偿付的债权的金额,应当以现金、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90(c) 如果所售不动产权益的最高出价超过五千美元 ($5,000),最高出价人可以选择将该销售视为信用交易。作出选择的人应当至少存入五千美元 ($5,000) 或出价金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并在销售日期后10天内支付到期余额,加上与所售财产相关的应计费用,以及从销售日期到支付日期,按金钱判决利率计算的、就出价余额产生的利息。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90(d) 如果所售动产(单件、组或批)的最高出价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最高出价人可以选择将该销售视为信用交易。作出选择的人应当至少存入两千五百美元 ($2,500) 或出价金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并在销售日期后10天内支付到期余额,加上与所售财产相关的应计费用,以及从销售日期到支付日期,按金钱判决利率计算的、就出价余额产生的利息。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590(e) 根据 (c) 款或 (d) 款作出选择的人,在出价金额加上应计费用和利息已支付完毕之前,无权占有所售财产。

Section § 701.60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财产拍卖中中标后不付款,负责的官员会把财产提供给次高出价人,或者立即举行一次新的拍卖。如果违约发生在拍卖之后,财产会再次出售给最高出价人。任何已支付的押金将首先用于支付费用和利息。未付款的人需要承担其出价与新拍卖所得金额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额外费用、利息和律师费。此外,该官员可以拒绝此人未来的任何出价。

如果最高出价人未按第701.590条的规定支付其出价金额: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a) 执行官应出售该财产: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a)(1) 如果违约发生在拍卖时,则可出售给同意支付次高出价金额的次高出价人,或在立即举行的新拍卖中出售给最高出价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a)(2) 如果违约发生在根据第701.590条(c)款向信用出价人出售之后,则出售给新拍卖中的最高出价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b) 执行官应按以下顺序使用根据第701.590条(c)款所作的任何押金: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b)(1) 用于清偿自出售之日起至财产转售之日止与所售财产相关的产生费用,包括转售费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b)(2) 用于清偿自出售之日起至财产转售之日止,按金钱判决利率计算的出价金额利息。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b)(3) 用于清偿根据第701.810条或第704.850条(以适用者为准)规定的分配顺序所需清偿的金钱判决金额。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c) 如果出售给次高出价人或新拍卖中的最高出价人,则违约出价人应在判决债权人或判决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中承担以下金额的责任: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c)(1) 出价金额,减去财产转售所得金额以及根据(b)款使用的任何押金金额。根据本款追回的金额应按第701.810条或第704.850条(以适用者为准)规定的方式分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c)(2) 自出售之日起至财产转售之日止与所售财产相关的任何产生费用,包括转售费用。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c)(3) 自出售之日起至财产转售之日止,按金钱判决利率计算的出价金额利息。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c)(4) 根据本款在诉讼中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00(d) 执行官可自行决定拒绝违约出价人的任何后续出价。

Section § 701.610

Explanation

负责执行法律判决的官员不能购买任何东西,也不能对他们管理的出售中的物品有任何权益。

执行官不得作为购买者或在任何出售中的购买中拥有权益。

Section § 701.620

Explanation

在某些财产能够通过拍卖出售之前,出价必须高于几项特定费用。这包括根据第1206条应支付的劳动债权、优先的州税留置权,以及如果买方不是债权人时所支付的任何押金。此外,如果财产是享有豁免权的机动车辆、家用物品或行业工具,出价还必须超过这些豁免金额。如果未能达到所需的最低出价,负责官员必须解除对该财产的扣押,而不予出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20(a) 财产不得出售,除非出价金额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20(a)(1) 根据第1206条规定须从所得款项中清偿的所有优先劳动债权金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20(a)(2) 任何优先于判决债权人留置权的州税留置权(定义见《政府法典》第7162条)金额。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20(a)(3) 如果购买者不是判决债权人,则根据第720.260条规定支付的任何押金金额,以及自押金支付之日起至出售之日止按金钱判决利率计算的利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20(b) 对于根据第704.010条(机动车辆)、第704.020条(家用家具及其他个人物品)或第704.060条(行业工具)规定享有所得款项豁免的财产,除非出价金额超过(a)款项下的任何金额与所得款项豁免金额之和,否则不得出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20(c) 如果未收到根据本条规定出售财产所需的最低出价,执行官应立即解除对该财产的扣押。

Section § 701.630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出售财产时,与该财产相关的任何债权或债务,包括优先权低于正在处理的债权或债务,以及该财产上的某些州税债权,都将被清除。

Section § 701.640

Explanation
如果你通过拍卖购买财产以清偿债务,你将获得欠款人在留置权生效时拥有的任何所有权,以及他们在该财产中直到拍卖售出之日所获得的任何权利。

Section § 701.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购买被政府查封以清偿债务的个人财产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财产可以实物交付,负责官员会将其交给买方。如果买方需要,他们还会获得一份证明购买的凭证。如果财产无法实物交付,例如数字物品或权利,买方将只获得凭证。此外,官员必须签署或背书任何相关文件,以表明买方现在拥有该财产或有权占有该财产。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50(a) 当个人财产的购买者支付到期款项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50(a)(1) 如果财产能够手动交付,强制执行官应将财产交付给购买者,并且,如果购买者提出请求,应向购买者签发并交付销售凭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50(a)(2) 如果财产不是有形个人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手动交付,强制执行官应向购买者签发并交付销售凭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50(b) 如果根据 (a) 款交付了财产或凭证,强制执行官应签署或背书其持有的任何与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相关的文件或文书,并将其交付给购买者。

Section § 701.660

Explanation

当某人通过合法销售购买一块房地产时,他们必须向负责征收的官员支付所有应付金额,包括一项转让税。一旦支付,该官员会向买方提供一份销售契约,并在县记录员处登记一份副本。该官员还会将转让税款转交给县或市。

当不动产权益的购买者向征收官支付到期金额,包括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1911条规定应支付的任何文件转让税时,主持销售的征收官应签署并向购买者交付销售契约,在县记录员办公室登记销售契约副本,并将购买者支付的任何文件转让税转交至县或市县。

Section § 701.670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因法院判决而出售财产时,销售凭证或契据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它要求列明法院名称、判决详情、相关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财产描述以及销售日期。

销售凭证或销售契据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70(a) 作出销售判决的法院名称以及案件的案由和编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70(b) 判决的生效日期以及任何后续续期的日期,以及在法院记录中的登记位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70(c) 判决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判决债务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70(d) 所售财产的描述。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1.670(e) 销售日期。

Section § 701.6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财产作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被出售以清偿债务,该出售通常是最终的,不能被撤销。但是,如果原始法院判决被取消,欠债人可以收回出售所得的任何款项并附带利息。如果出售方式存在问题,例如法律程序不当或出售了错误的财产,并且买方是债权人,那么欠债人有90天的时间来质疑该出售。如果出售被宣告无效,任何债务和留置权都将恢复,如同出售从未发生过一样。欠债人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请注意,财产的买方不被视为权益继承人,并且本法律不剥夺债务人在特定条件下的赎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