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a) 债务人可在以下任一情形下根据Section 706.051申请豁免: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a)(1) 未曾就收入扣押令举行过任何先前听证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a)(2) 自上次就收入扣押令举行的听证会以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b) 豁免申请应通过向执行官提交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的方式提出,包括 (1) 债务人的豁免申请和 (2) 债务人的财务报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c) 提交豁免申请后,执行官应立即通过预付邮资的一级邮件,将以下所有文件寄送给判决债权人,寄送地址为收入扣押令申请中注明的地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c)(1) 豁免申请副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c)(2) 财务报表副本。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c)(3) 豁免申请通知。该通知应声明豁免申请已提交,并且收入扣押令将被终止,或修改以反映豁免申请中声称豁免的收入金额,除非判决债权人在豁免申请通知邮寄之日起10天内向执行官提交反对豁免申请通知。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d) 希望对豁免申请提出异议的判决债权人,应在豁免申请通知邮寄之日起10天内,向执行官提交反对豁免申请通知。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e) 如果在10天期限内向执行官提交了反对豁免申请通知,判决债权人有权就豁免申请举行听证会。如果判决债权人希望就豁免申请举行听证会,判决债权人应在执行官邮寄豁免申请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法院提交要求裁定豁免申请的动议通知。如果动议通知已提交,动议听证会应不迟于动议通知提交之日起30天举行,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期。如果据以发出令状的判决是针对个人债务(如Section 683.110的subdivision (d)所定义),且听证会因法院原因延误且无法在动议通知发出后30天内安排,则当事人可通过单方申请,且法院应发出命令,暂停对豁免申请所涉财产的任何扣押或扣发,直至听证会举行。在Section 1005的subdivision (b)规定的时间内,判决债权人应向执行官发出书面听证通知,并应向债务人送达听证通知和反对豁免申请通知的副本,如果豁免申请中如此要求,还应送达给债务人的律师。当听证通知和反对豁免申请通知的副本以预付邮资的方式投入邮件,寄往豁免申请中注明的债务人地址,并且如果豁免申请中要求送达债务人律师,则寄往豁免申请中注明的律师地址时,视为送达。判决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交送达证明。收到听证通知后且在听证会日期之前,执行官应将豁免申请和反对豁免申请通知提交给法院。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f) 如果执行官在豁免申请通知邮寄之日起10天内未收到反对豁免申请通知,并且在提交反对豁免申请通知后不迟于10天内未收到听证通知,执行官应向雇主送达以下文件之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f)(1) 如果债务人的所有收入均声称豁免,则为收入扣押令已终止的通知。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f)(2) 如果债务人仅部分收入声称豁免,则为修改后的收入扣押令,以反映豁免申请中声称豁免的收入金额。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g) 如果在听证后,法院命令修改或终止收入扣押令,书记员应立即将该命令的经认证副本转交执行官,执行官应立即向债务人的雇主送达 (1) 修改后的收入扣押令副本或 (2) 收入扣押令已终止的通知。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g)(1) 如果判决债务人的工资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法院应终止或修改工资扣押令,并应命令在特定日期前返还判决债务人所有豁免的工资。如果发出令状所依据的判决是个人债务,如第683.110条 (d) 款所定义,法院应命令在特定日期前返还任何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且在豁免申请令日期前最多12个月内被扣押的工资。本款不限制法官因正当理由命令返还在豁免申请令日期前超过12个月被扣押的任何豁免财产的权力。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g)(2) 如果判决债务人的工资因提出豁免申请而获得豁免,法院应终止或修改工资扣押令,并应命令在特定日期前返还判决债务人所有豁免的工资。如果发出令状所依据的判决是个人债务,如第683.110条 (d) 款所定义,法院应命令在特定日期前返还债务人已证明通过豁免申请本应豁免且在豁免申请令日期前最多六个月内被扣押的任何工资。本款不限制法官因正当理由命令返还在豁免申请令日期前超过六个月被扣押的任何豁免财产的权力。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g)(3) 如果法院认定根据工资扣押令扣押的任何款项应支付给判决债务人,法院应命令执行官、判决债权人或占有该财产的其他人,将豁免财产返还给判决债务人。执行官应在收到命令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豁免财产。判决债权人应在命令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豁免财产。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h) 如果工资扣押令被法院终止,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或自上次关于工资扣押令的听证会以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判决债权人不得在工资扣押令送达日期后100天或命令终止日期后60天(以较晚者为准)内,就同一判决债务人向同一雇主申请另一份工资扣押令。如果发出令状所依据的判决是个人债务,如第683.110条 (d) 款所定义,判决债权人不得在工资扣押令送达日期后100天或命令终止日期后60天(以较晚者为准)内,就同一判决债务人向同一雇主申请另一份工资扣押令。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i) 如果雇主在工资扣押令终止日期之后但在收到终止通知之前,根据该令扣押并支付了款项,判决债务人只能从执行官处追回这些款项(如果执行官仍持有这些款项),或者如果这些款项已支付给判决债权人,则从判决债权人处追回。如果雇主在工资扣押令终止后扣押了款项但尚未将这些款项支付给执行官,雇主应在下一个发薪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这些款项支付给判决债务人。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j) 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驳回豁免申请或修改或终止工资扣押令的法院命令均可上诉。判决债权人对修改或终止工资扣押令的命令提出的上诉,不中止被上诉的命令。尽管有上诉,但在修改或终止工资扣押令的命令被撤销或修改之前,全部或部分允许豁免申请的命令应具有与未提出上诉相同的效力。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105(k) 本条不适用于抚养费扣押令或税款扣押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