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9.020(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凡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根据《家庭法典》第17522条依法签发传票,且该传票的征收效力与根据执行令进行的征收相同,则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使用判决债权人可用的任何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2编第6章(自第708.010条起)中规定的补救措施。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9.020(b) 本章规定的补救措施的适当执行法院是位于执行抚养义务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
当加州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需要执行儿童抚养令时,他们可以像执行法院判决一样拥有相同的权力。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使用各种方法来追讨欠款,包括那些通常由诉讼中被欠款的人使用的方法。处理这些行动的法院是负责追讨抚养费的机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
如果有人拖欠子女抚养费,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查封其财产以追讨欠款,那么该人有权享有某些财产豁免,就像其他债务案件一样。其他人,比如债权人,也可以主张对该财产的权利。这些豁免申请和其他主张由最初进行查封的地方机构处理,案件则由儿童抚养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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