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a) 判决债权人应向强制执行官提供书面指示。该指示应由判决债权人的备案律师签署,或如果判决债权人没有备案律师,则由判决债权人签署。该指示应包含强制执行官遵守本篇规定所需或要求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a)(1) 对任何待强制执行财产的充分描述。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a)(2) 说明该财产是否为住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a)(3) 如果该财产是住所,说明其是不动产还是动产。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a)(4) 判决债务人的姓名。如果判决债务人不是自然人,则应说明其法律实体类型。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b) 受限于 (c) 款,强制执行官应依照书面指示行事,只要其行为符合本篇规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c) 除非强制执行官实际知晓信息不正确,否则强制执行官可以依赖书面指示中包含的任何信息。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d) 强制执行官指示可以根据第1部分第4篇第2章(自第263条起)的规定,以电子方式传输给强制执行官。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e) 如果指示强制执行官进行强制执行的指示附有法院以电子记录形式(如第263.1条 (b) 款所定义)签发的针对金钱、占有或动产或不动产出售的执行令状,或从法院签发的电子记录打印的文件,则该指示还应包含令状中说明的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e)(1) 令状的签发日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e)(2) 各判决债权人和判决债务人的姓名。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e)(3) 金钱判决的总金额,针对占有或出售判决的财产描述,或金额和描述两者。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e)(4) 说明随附令状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声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e)(4)(A) 原始令状,或法院以电子记录形式签发的原始令状副本,且强制执行官尚未持有。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e)(4)(B) 强制执行官已持有的原始令状副本。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7.010(f) 除非强制执行官实际知晓电子令状中的信息已被更改,否则强制执行官可以按照持有原始令状纸质版本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