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5.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法院判决欠你钱但尚未支付,通常每年会产生10%的利息。然而,如果判决是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并且涉及低于20万美元的医疗费用或低于5万美元的个人债务,那么利率仅为每年5%。个人债务包括与个人、家庭或家居需求相关的信用卡或贷款等。此外,政府可以随时更改这些利率,但新利率只适用于未来产生的利息。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尚未清偿的金钱判决的本金金额按每年百分之十的利率计算利息。
(2)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 对于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或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判决续期申请的,在以下情况下,尚未清偿的金钱判决的本金金额按每年百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利息: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i) 针对与医疗费用相关的索赔,债务人尚未清偿的、本金金额低于二十万美元 ($200,000) 的金钱判决。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ii) 针对与个人债务相关的索赔,债务人尚未清偿的、本金金额低于五万美元 ($50,000) 的金钱判决。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B)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B)(A) 款中规定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以下任何交易的索赔: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B)(A)(i) 如《民法典》第1747.02条 (a) 款所定义的,规范信用卡使用的协议。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B)(A)(ii) 如《民法典》第2981条 (a) 款所定义的,有条件销售合同。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B)(A)(iii) 如《金融法典》第23001条 (a) 款所定义的,延期存款交易。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C) 就本款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C)(i) “债务人”指欠款或被指称欠款的自然人。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C)(ii) “欠款”不包括因侵权或欺诈行为产生或获得的债务,或因拖欠员工工资、损害赔偿或罚款而产生的判决。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a)(2)(A)(C)(iii) “个人债务”指自然人欠款或被指称欠款,该欠款产生于一项交易,其中作为交易标的的金钱、财产、保险或服务主要用于债务人的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10(b) 立法机关保留随时更改 (a) 款规定的利率的权利,无论判决的作出日期或判决所依据的任何义务的产生日期如何。利率的变更仅适用于更改利率的法规生效日期之后产生的利息。

Section § 685.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金钱判决(即法院要求支付一笔款项的命令)的利息何时开始累积。通常,利息从判决作出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如果付款是分期进行的,则每期款项的利息从该期款项的到期日开始计算,除非法院另有规定。

Section § 685.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金钱判决的利息何时停止累积。如果债务通过令状等法律行动完全支付,利息将根据特定条件(例如支付日期)停止计算。如果不是通过令状而是完全支付,利息在债务完全清偿时停止。如果只支付了部分债务,则已支付部分的利息从收到该部分款项时停止。即使存在十美元或更少的微小利息差额,法院书记员也可以将判决标记为完全履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30(a) 如果金钱判决根据本篇规定令状完全履行,则判决利息停止累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30(a)(1) 如果收取所得款项一次性支付,则为征收日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30(a)(2) 如果金钱判决根据收入扣押令履行,则为第706.024条或第706.028条规定的日期和方式。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30(a)(3)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为征收官实际收到出售或收取所得款项的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30(b) 如果金钱判决并非根据本篇规定令状而是以其他方式完全履行,则利息在判决完全履行之日停止累积。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30(c) 如果金钱判决根据本篇规定令状部分履行或以其他方式部分履行,则就已履行部分而言,利息在该部分履行之日停止累积。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30(d) 就(b)款和(c)款而言,金钱判决完全或部分履行之日为以下时间中最早者: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30(d)(1) 判决债权人实际收到履行之日。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30(d)(2) 向判决债权人提出履行或为判决债权人存入法院之日。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30(d)(3) 任何其他具有履行效力的行为之日。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30(e) 当令状上指明的判决金额已完全收取,且由于持续每日利息累积计算的自动化,仅存在不超过十美元(10美元)的利息差额时,法院书记员可在诉讼登记簿中将金钱判决的执行令登记为已完全履行退回。

Section § 685.040

Explanation
如果你赢了官司并获得了有利于你的判决,你有权收回为确保判决得到执行所需的某些合理费用。但是,你不能自动将律师费作为这些费用的一部分,除非法律明确允许。如果你赢得的原判决已经基于特定的法律依据判给你律师费,那么你可以将律师费计入可收回的费用中。

Section § 685.0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使用令状(一种法院命令)执行判决时,可以收取哪些费用和利息。这些费用包括签发令状的法定费用、自判决录入或续期以来在判决金额上累积的利息,以及扣押官在执行令状时产生的任何法定费用。利息会持续累积,直到判决完全清偿。扣押官必须收取这些金额,并且如果进行了部分付款,还需要调整利息计算。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50(a) 如果根据本篇规定签发令状以执行判决,则在根据该令状进行的扣押中应予清偿的费用和利息如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50(a)(1) 签发令状的法定费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50(a)(2) 自判决录入或续期之日起至令状签发之日止累计的利息金额,经部分清偿调整后,如果判决债权人已向法院书记员提交声明该金额的宣誓书。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50(a)(3) 自令状签发之日起至利息停止累计之日止,针对判决未清偿的本金金额累计的利息金额。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50(a)(4) 扣押官履行令状项下职责的法定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50(b) 在根据令状进行的扣押中,扣押官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50(b)(1) 根据 (a) 款的 (1) 项和 (2) 项,收取载入令状的费用和利息金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50(b)(2) 参照令状中载明的每日利息,计算并收取 (a) 款的 (3) 项要求收取的额外利息金额。如果定期收取的金额未能完全清偿金钱判决,扣押官应调整每日利息金额以反映部分清偿,并参照调整后的每日利息金额进行后续收取。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50(b)(3) 根据 (a) 款的 (4) 项,确定并收取额外费用金额。

Section § 685.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诉讼中胜诉的一方(即判决债权人)追回与追讨其应得款项相关的某些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准备法律文件、提交留置权以及获得法院官员协助等。债权人必须在两年内提交一份宣誓的费用报告,并将其送达给败诉方(即判决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在10天内对这些费用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这些费用就会被接受。即使费用已包含在执行令中,法院仍会签发执行令,即使这些费用日后可能受到质疑。某些截止日期的延长规定可能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a) 判决债权人可根据本条要求获得以下强制执行判决的费用,但不包括本篇豁免的费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a)(1) 准备和签发、以及记录和索引判决摘要或判决核证副本的法定费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a)(2) 提交个人财产判决留置权通知的法定费用。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a)(3) 签发强制执行判决令状的法定费用,但以根据第685.050条未获清偿的费用为限。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a)(4) 扣押官根据令状履行职责的法定费用,但以根据第685.050条未获清偿的费用为限;以及扣押官根据《工资扣押法》履行职责的法定费用,但以根据工资扣押未获清偿的费用为限。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a)(5) 与第2编第6章(自第708.010条起)项下任何程序相关的费用,且该费用已由主持该程序的法官或审判员就金额、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批准。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a)(6) 律师费,如果第685.040条允许。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b) 在判决完全清偿之前,但不得迟于费用发生之日起两年,根据本条要求费用的判决债权人应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费用清单,并向判决债务人送达一份副本。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寄进行。费用清单应由知悉事实的人宣誓签署,并应声明据该人所知和所信,费用是正确的、合理且必要的,并且尚未清偿。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c) 在费用清单送达判决债务人后10天内,判决债务人可向法院提出附通知的动议,要求法院核定费用。动议通知应送达判决债权人。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寄进行。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准许或不准许费用的命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d) 如果在(c)款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核定费用动议,则费用清单中要求的费用将被准许。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e) 如果(a)款规定的费用清单与执行令状申请同时提交,则这些尚未经法院准许的法定费用,总额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可计入执行令状中指定的金额,但如果债务人提出核定费用动议,法院可随后命令不予准许。费用清单应包含以下声明:“尽管本清单所列费用已计入执行令状,但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出的核定费用动议不予准许。” 将上述费用计入执行令状或就这些费用提出的核定费用动议待决,不应成为法院书记员延迟签发执行令状或扣押官延迟执行执行令状的理由。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70(f) 第1013条,即延长行使权利或完成行为时限的规定,适用于本条。

Section § 685.080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法律判决而获得欠款,您可以请求法院偿还与追讨该款项相关的某些费用。您必须在获得全额支付之前,但在您支付费用后的两年内,通过提出正式请求来完成此操作。您的请求必须详细说明您所申请的费用,并附有了解事实的人的声明,说明这些费用是正确且必要的。您还需要将此请求发送给欠您钱的人。审查后,法院将决定您可以合理获得哪些费用的偿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80(a) 判决债权人可通过通知动议申请第685.040条授权的费用。该动议应在判决完全履行之前提出,但不迟于费用发生之日起两年。根据本条申请的费用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685.070条可申请的费用,以及在第2编第6章(自第708.010条起)项下的诉讼程序中发生但未获得法院或仲裁员批准的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80(b) 动议通知应说明所申请的费用,应说明其金额,并应附有了解事实的人的宣誓书,声明据该人所知和所信,这些费用是正确的、合理且必要的,并且尚未获得清偿。动议通知应送达给判决债务人。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80(c) 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允许或不予允许这些费用。

Section § 685.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将额外费用加入法院判决。费用增加的情况包括:法院命令允许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对费用主张提出异议;或根据其他条款的规定。这些增加的费用成为当事人应付判决总额的一部分。如果已经有向债务人追讨款项的程序,例如工资扣押,负责执行的官员必须在进行任何分配之前,如果收到法院的官方确认,将这些额外费用计入。这确保了债务人需要支付的总金额中包含了所有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90(a) 费用被加入判决并成为判决的一部分,具体如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90(a)(1) 依照本章规定,在允许费用的命令提交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90(a)(2) 如果依照第685.070条规定提交了费用备忘录,且未提出费用核减动议,则在提出动议的时限届满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90(a)(3) 如第685.095条所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90(b) 依照本条规定加入判决的费用,应计入判决未清偿的本金金额。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90(c) 如果在依照本条规定将费用加入判决时,存在未结的令状或收入扣押令,且强制执行官在令状或收入扣押令退回之前收到以下任一文件,则强制执行官应将这些费用金额加入依照令状或收入扣押令应收取的金额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90(c)(1) 允许费用的法院命令的经认证副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90(c)(2) 法院书记员出具的证明,证明在依照第685.070条规定提交费用备忘录且在允许提出动议的时限内未提出费用核减动议后,费用已加入判决。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090(d) 强制执行官仅在分配完成之前收到法院命令的经认证副本或书记员证明的情况下,才应将(c)款所述费用计入分配给判决债权人的出售或收款金额中。

Section § 685.095

Explanation
当经授权的人送达法律文件时,这项服务的费用会加到法院判决中需要支付的总金额里。

Section § 685.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人(判决债权人)希望法院扣押他人的资产以执行判决,他们必须首先向负责执行此程序的官员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果官员需要保管任何财产,债权人还必须支付最初最多15天的保管费用,如果需要,之后持续支付。如果债权人未能按时支付,官员可以释放该财产。如果财产未被扣押或持有是因为债权人未支付所需费用,则官员不承担责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100(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100(a)(1) 作为执法官根据本篇履行职责的先决条件,判决债权人应向执法官存入一笔足以支付履行该职责费用的款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100(a)(2) 作为执法官扣押财产(无论是通过保管人还是其他方式)的先决条件,判决债权人应向执法官存入一笔足以支付扣押财产并安全保管该财产不超过15天期限的费用。如果需要继续保管财产,执法官应不时地口头或书面要求判决债权人存入额外款项,以支付每次不超过30天期限的预估费用。书面要求可以通过邮寄或送达方式送交判决债权人。判决债权人自收到要求之日起,应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内遵守该要求。如果未在口头或书面要求中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要求的金额,执法官应释放该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5.100(b) 除非判决债权人已遵守本条规定,否则执法官不对未能扣押或持有财产承担责任。

Section § 685.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中的规则不改变任何关于判决作出前利息如何计算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