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规定的送达、张贴或公告证明,可以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作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220(a) 如果送达方式与根据第5编第4章(第413.10条起)送达传票的方式相同,则送达证明可以按照该章第5条(第417.10条起)规定的方式作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220(b) 如果送达方式与根据第415.10条或第415.20条送达传票的方式相同,则送达证明可以由进行送达的人员提交宣誓书作出,宣誓书应载明送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表明送达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事实。该宣誓书应陈述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被送达文件的人员姓名,以及(如适用)该人员的头衔或被送达时的身份。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220(c) 根据第684.120条规定的邮寄送达证明,可以按照第1013a条规定的方式作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220(d) 张贴证明可以由张贴通知的人员提交宣誓书作出,宣誓书应载明张贴的时间和地点。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220(e) 公告证明可以由出版商或印刷商,或出版商或印刷商的工头或主要职员提交宣誓书作出,宣誓书应载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220(f) 送达证明可以由被送达人的书面承认作出。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220(g) 无论以何种方式作出的送达、张贴或公告证明,均可以通过证词证据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