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篇要求向判决债务人送达令状、通知、命令或其他文书时,应送达给判决债务人本人,而非判决债务人的律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令状、通知、命令或其他文书应送达给判决债务人指定的律师,而非判决债务人本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b)(1) 判决债务人已向法院提交并送达给判决债权人一份请求,要求根据本篇向判决债务人送达文书时,应通过向请求中指定的律师送达的方式进行。向判决债权人送达该请求应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该请求应包含一份由律师签署的同意书,同意代表判决债务人根据本篇接收送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b)(2) 该请求尚未被判决债务人撤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b)(3) 接收送达的同意书尚未被律师撤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c) 根据(b)款提出的请求或同意可通过向法院提交一份撤销请求或同意的通知来撤销。撤销请求或同意的通知副本应送达给判决债权人。送达应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在判决债权人收到撤销请求或同意的通知副本之前,判决债权人不受该撤销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