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1.010(a) 金钱判决的强制执行应按照第2分部(自第695.010条起)的规定进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1.010(b) 个人财产占有判决的强制执行应按照第3分部第2章(自第714.010条起)的规定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1.010(c) 不动产占有判决的强制执行应按照第3分部第3章(自第715.010条起)的规定进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1.010(d) 出售不动产或个人财产判决的强制执行应按照第3分部第4章(自第716.010条起)的规定进行。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1.010(e) 要求履行未在第(a)至(d)项(含)中描述的行为,或要求禁止履行某项行为的判决,其强制执行应按照第3分部第5章(自第717.010条起)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