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5

Explanation

如果多于一人被认定对造成损害负有责任并被判决支付赔偿金,他们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在彼此之间分担支付的负担。这只有在其中一人支付了超过其应承担的公平份额之后才能发生,并且仅限于他们多支付的那部分金额。然而,故意造成损害的人不能利用这项规定来减少他们的支付。为某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寻求分担费用。这项法律不改变在不同情况下寻求追偿的其他现有权利,也不妨碍受害人向任何一个责任方全额收取赔偿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5(a) 在侵权诉讼中,当金钱判决共同判决两名或多名被告时,他们之间应享有如下文规定的追偿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5(b) 该追偿权应根据衡平法原则予以执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5(c) 该追偿权仅在一名侵权人通过支付清偿了共同判决,或支付了超过其按比例应承担的份额后方可强制执行。其应限于该支付人所支付的超出其按比例份额的部分,且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侵权人均不得被强制要求分担超出其在整个判决中按比例应承担的份额。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5(d) 对于故意伤害受害人的侵权人,不享有追偿权。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5(e) 通过支付清偿了侵权判决债务人责任的责任保险人,应代位取得其追偿权。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5(f) 本篇不应损害现有法律下的任何赔偿权,且当一名侵权判决债务人有权向另一名侵权判决债务人要求赔偿时,他们之间不享有追偿权。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5(g) 本篇不应损害原告对任何侵权判决债务人全额执行判决的权利。

Section § 8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多人被认定对一项不法行为负责时,如何划分责任。每个有过错的人都将支付总判决金额的相等部分。如果有些人仅仅因为他们与实际犯错的人之间的关系而承担责任(例如雇主对雇员的责任),那么这些人将共同支付一个相等的份额,并且他们之间可以互相追讨赔偿。

Section § 8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涉及共同侵权行为(例如事故)的诉讼中,如果一方在法院判决前与被起诉的侵权人之一或多方达成和解,会发生什么。基本上,善意地与一方和解并不会自动免除其他人的责任,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但是,其他人应承担的总金额可能会因和解金额而减少。达成和解的一方无需为其他相关方分摊任何索赔。如果相关方之间有关于如何分摊责任的书面协议,或者债务合同是在1988年之前签订的,则本法不适用。

在裁决或判决之前,如果善意地向被主张对同一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多个侵权人中的一个或多个,或向相互负有分摊责任的多个共同义务人中的一个或多个,给予豁免、附带或不附带偏见的驳回,或不起诉承诺或不执行判决承诺,则应具有以下效力: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a) 除非其条款另有规定,否则不应解除任何其他此类当事人的责任,但应按豁免、驳回或承诺中规定的金额,或按为此支付的对价金额(以金额较大者为准),减少对其他方的索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b) 应解除获得该协议的当事人对任何其他方分摊责任的所有义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c) 本节不适用于已书面明确同意在他们之间分摊损失或索赔责任的共同义务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d) 本节不适用于向被指控合同债务的共同义务人给予的豁免、附带或不附带偏见的驳回,或不起诉承诺或不执行判决承诺,如果该合同是在198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

Section § 87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在涉及多名被指控有过错的被告的诉讼中,一种名为“浮动赔偿协议”的约定。这些协议允许一个或多个被告(但非全部)根据原告从未参与协议的被告那里获得的赔偿金额来限制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当此类协议达成时,各方必须迅速将协议及其详细内容告知法院。如果案件进入陪审团审理阶段,并且协议中的被告出庭作证,陪审团应被告知该协议的存在,除非这可能导致混淆或偏见。最后,除非提前72小时通知其他被告,否则这些协议无效,但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例外。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5(a) 当一个或多个(但非全部)被指控的被告侵权人与原告之间达成一项提供浮动赔偿协议的约定或契约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5(a)(1) 签订任何此类约定或契约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该约定或契约的存在及其条款和规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5(a)(2) 如果案件由陪审团审理,并且协议中的被告当事人在审判中被传唤作证,法院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动议,向陪审团披露该约定或契约的存在和内容,除非法院认定此披露将造成不当偏见、混淆案情或误导陪审团的重大风险。
本条所要求的陪审团披露仅限于告知陪审团该协议可能影响证人证词公正性的必要范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5(b) 在本条中,“浮动赔偿协议”指原告与一个或多个(但非全部)被指控的侵权被告之间达成的约定或契约,该约定或契约限制了同意协议的侵权被告的责任,其金额取决于原告能够从不同意协议的被告处获得的赔偿金额。这包括但不限于第877条范围内的协议,以及同意协议的侵权被告向原告提供贷款形式的协议,该贷款可全部或部分地从针对不同意协议的侵权被告获得的赔偿中偿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5(c) 浮动赔偿协议无效,除非在签订协议前至少72小时,已向所有未签署协议的被指控侵权被告送达签订协议的意向通知。但是,经证明有正当理由,法院或其法官可允许缩短时间。未能遵守本款的通知要求不构成延迟审判开始的正当理由。

Section § 87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案件中,如何确定和解是否出于善意的程序。例如,当两人或多人被指控造成损害或共同承担合同债务时,如果其中一方达成和解,他们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和解是公平的。这有助于保护和解方免受其他当事人的进一步索赔。任何质疑和解善意的当事人,都必须承担证明其不公平的责任。如果有人不同意法院的裁决,他们可以迅速提出上诉。法院会优先处理这类上诉,而不是大多数其他案件。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6(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6(a)(1) 任何一方,如果其所涉诉讼中被指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是共同侵权人或合同债务的共同义务人,则有权就原告或其他索赔人与一个或多个被指控的侵权人或共同义务人达成的和解的善意问题举行听证会,但须按照第1005条 (b) 款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如有充分理由,法院可缩短发出所需通知的时间,以允许在该诉讼审判开始前,或在审判开始后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在裁决或判决前作出该问题的认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6(a)(2) 此外,和解方可向所有当事人及法院发出和解通知,并附上善意和解认定申请和拟议命令。该申请应说明和解方以及和解的依据、条款和金额。该通知、申请和拟议命令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送达证明应提交法院。在通知、申请和拟议命令邮寄之日起25天内,或专人送达之日起20天内,非和解方可提交动议通知,质疑和解的善意。如果非和解方在通知、申请和拟议命令邮寄之日起25天内,或专人送达之日起20天内未提交动议,法院可批准该和解。非和解方发出的通知应按照第1005条 (b) 款规定的方式发出。但是,本款不适用于已就案件或和解条款签订保密协议的和解。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6(b) 和解的善意问题可由法院根据随听证通知送达的宣誓书以及作为回应提交的任何反宣誓书进行认定,或者法院可酌情在听证会上接受其他证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6(c) 法院认定和解是善意达成的,应禁止任何其他共同侵权人或共同义务人基于比较过失或比较过错,向和解的侵权人或共同义务人提出任何进一步的公平比较分担或部分或比较赔偿的索赔。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6(d) 主张缺乏善意的一方应就该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6(e) 当对和解的善意或缺乏善意作出认定后,任何对该认定感到不满的当事人可向适当法院申请通过强制令状审查该认定。强制令状申请应在书面认定通知送达后20天内提交,或在审判法院可能允许的任何不超过20天的额外时间内提交。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6(e)(1) 法院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后30天内,决定是否审理该令状,并将其决定通知当事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6(e)(2) 如果法院批准对该令状进行听证,该听证应在法院日程表上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享有特别优先权,但法律规定享有同等或更高优先权的案件除外。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7.6(e)(3) 根据本款对认定进行审查期间,根据第2部分第8编第1.5章(自第583.110条起)的适用规定,可能导致诉讼被驳回的任何时效期间应予中止。

Section § 87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诉讼中被认定负有责任(即侵权判决债务人),并希望其他责任方分担判决款项,他们可以通过动议向法院提出此请求。他们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0天通知案件中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提起诉讼的人。他们还需要提供信息,例如宣誓书,说明其他方可能拥有的任何资产,以帮助支付判决款项。

追偿判决可由一名侵权判决债务人通过动议并经通知,对其他侵权判决债务人作出。此类动议的通知应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0天送达诉讼中的所有当事人,包括原告或多名原告。此类通知应附有宣誓书,载明动议方可能掌握的关于被告可用于履行判决或追偿请求的任何信息。

Section § 8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基本意思是,如果某项法律规则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适用于某人,这不会破坏该规则的其余部分。其他仍然合理且可行的部分可以继续使用。这就像是说规则的每个部分都可以独立存在。

Section § 88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本篇中描述的规则或行动仅适用于从1958年1月1日开始发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