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2.510

Explanation
如果你要提起分割财产的法律诉讼,你必须将所有正式拥有、声称拥有或看起来拥有该财产权益的人列为被告。

Section § 872.5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知道他们正在起诉的财产的所有者是谁,他们需要在诉状中说明这一点,并以特定方式将“未知人员”列入其中。当由于受益人未出生或无法确定等问题导致确切的份额或所有权细节不确定时,原告必须尽可能多地提供关于如果情况得到解决,谁将拥有该财产的信息。法院将通过追加当事人或在必要时指定监护人来确保正确的人员参与到案件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520(a) 如果原告不知道第872.510条所述人员的姓名,原告应在诉状中如此说明,并应按照第872.550条规定的方式将所有未知人员列为当事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520(b) 如果第872.510条所述人员的权益所有权、份额或数量未知、不确定或具有或有性,原告应在诉状中如此说明。如果这种不知情、不确定性或或有性是由于转让给未出生或未确定受益人或类别成员造成的,或以或有剩余权益、可被撤销的既得剩余权益、执行权益或类似处分形式的转让造成的,原告还应在诉状中说明,就原告所知,如果该人员权利所依赖的或有事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生,则有权拥有该权益的在世人员的姓名、年龄和法律障碍(如有)。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520(c) 法院应自行或根据任何一方的动议,作出必要的或适当的命令,以追加当事人并根据第372、373和373.5条指定诉讼监护人。

Section § 872.5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诉讼中,如果本应作为被告的人已故,应如何处理。如果原告知晓死者的个人代表,则应将其列为被告。如果不知晓有任何代表,原告必须在宣誓书中提及此事。如果该人被确认已故,原告可以将“继承人”——包括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和未指定的(法定继承人)——列为被告。如果该人仅被认为已故,原告可以将被认为已故的人及其潜在继承人列为被告。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530(a) 如果第872.510条所述之人已故,且原告知晓有个人代表,原告应将该个人代表列为被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530(b) 如果第872.510条所述之人已故,或原告认为其已故,且原告不知晓有任何个人代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530(b)(1) 原告应在与诉状一并提交的宣誓书中陈述这些事实。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530(b)(2) 如果宣誓书中陈述该人已故,原告可将“____(指明该已故之人姓名)的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以及所有通过、经由或根据该逝者主张权利之人”列为被告,并以此方式指明他们。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530(b)(3) 如果宣誓书中陈述该人被认为已故,原告可将该人列为被告,且其亦可将“____(指明该人姓名)的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该人被认为已故),以及所有通过、经由或根据该人主张权利之人”列为被告,并以此方式指明他们。

Section § 872.540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涉及诉讼的财产与石油或天然气租约或协议有关,提起诉讼的人(原告)不必将某些相关方列为被告。这些相关方包括那些仅拥有与石油或天然气相关的租约持有人或特许权使用费所有者权利的人。如果这些方未被纳入案件,法院的判决将不会影响他们的权益。

当财产涉及石油或天然气或两者相关的租约、社区租约、单元协议或其他集中开采协议时,原告无需将仅在该财产中拥有承租人、特许权使用费所有人、社区、单元或集中开采区域内其他不动产的出租人所有者、或经营权益所有人的权益,或通过他们主张权利的人列为被告,且判决不应影响未被列为被告的此类人员的权益。

Section § 872.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想要分割财产的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将任何可能对该财产拥有未知权利主张的人列为被告,即使他们不知道这些人的具体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