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520(a) 如果原告不知道第872.510条所述人员的姓名,原告应在诉状中如此说明,并应按照第872.550条规定的方式将所有未知人员列为当事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520(b) 如果第872.510条所述人员的权益所有权、份额或数量未知、不确定或具有或有性,原告应在诉状中如此说明。如果这种不知情、不确定性或或有性是由于转让给未出生或未确定受益人或类别成员造成的,或以或有剩余权益、可被撤销的既得剩余权益、执行权益或类似处分形式的转让造成的,原告还应在诉状中说明,就原告所知,如果该人员权利所依赖的或有事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生,则有权拥有该权益的在世人员的姓名、年龄和法律障碍(如有)。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2.520(c) 法院应自行或根据任何一方的动议,作出必要的或适当的命令,以追加当事人并根据第372、373和373.5条指定诉讼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