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私人书证
Section § 1931
Section § 1932
在加利福尼亚州,盖印文件和未盖印文件之间不再有任何区别。这意味着你可以用一份未盖印的文件来修改或取消一份盖印文件。
Section § 1934
这项法律规定,一份用于解决或和解债务的书面协议,即使没有正式印章,也同样具有约束力。简单来说,协议是否加盖印章,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Section § 1950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将房产记录或类似记录从其存放的办公室取出,除非法院下令。如果查阅该记录对于正在进行的法律案件查明真相至关重要,法院可能会允许这样做,或者如果法院与记录存放的地点在同一栋楼里。
Section § 195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民事审判中证据、证词和记录的处理规则。最初,法院书记员会保管这些材料,直到案件结束或被驳回。但是,如果双方同意,法院可以命令将它们返还给所有者。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保存证据长达一年,则不能销毁。审判结束后,法院将命令销毁或处置这些材料,通常在案件最终裁定(包括上诉)后的60天内执行。这些行动的通知将通过邮件发送给相关方。
Section § 1952.2
一旦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最终确定,并且上诉期已过,法官可以决定将所有庭审材料,如证据、证词和行政记录,返还给相关律师。这需要通过法官的书面命令来执行。
Section § 1952.3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销毁或处理某些法庭文件,例如证据或证词,如果它们在案件结束且没有上诉或其他最终裁决后,已经在法院保管了五年。如果发生了上诉,则时间从上诉最终解决后开始计算。如果案件本应重审但五年内没有进展,或者案件被驳回,同样适用五年规定。此外,如果法院认为合适,任何十年前提交的文件也可以被处理掉。但是,如果案件的当事人书面请求保留这些记录,法院必须将其保留最多一年。此外,即使密封文件已定为销毁,也必须至少再保留两年。法院必须正式记录任何销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