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3.10

Explanation
如果书籍、文件或地图等重要物品因灾害受损或丢失,任何需要证明其真实性或存在的人都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通过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申请书,他们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或宣告该物品确实存在且真实有效。

Section § 1953.1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是关于在提交法律呈请书和举行听证会时如何通知相关人员的。法院会决定谁需要被通知,以及如何通知他们——比如通过公告、张贴或专人送达——并确保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已按照法院的指示完成。

呈请书提交的通知以及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送达给法院在其命令中指定的人员(如有)。该命令应指明通知的送达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告、张贴、专人送达或法院指示的其他方式。在呈请书的听证会上,应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已按照该命令的规定送达了通知。

Section § 1953.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在听证会期间,法院将审查与遗失或销毁文件相关的证据。如果法院确信这些主张属实,它将发布命令,确认该遗失文件的内容和真实性。
听证会上,法院应接收所需证据,如果法院确信申请书中所述属实,则应下达命令,载明被销毁或遗失的备忘录、书籍、地图、图表、手稿、书面材料、账目、条目、印刷品、文件、陈述或其组合的存在、实质、真实性或可靠性。

Section § 195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就一份受损或被毁坏的文件举行听证会,法院可以发布一项命令,将该文件的重建版本视为原件。这意味着新版本具有与原件在丢失或损坏前所具有的相同法律效力。

法院在此类听证会上作出的命令,应提及作为该申请标的的备忘录、书籍、地图、图表、手稿、书面材料、账目、条目、记录、印刷品、文件、陈述或其组合,且该法院命令应被视为替代原件,并具有与原件未受损、未被毁坏或未以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得无法辨认相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