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3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记录”一词指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文件、文书、程序或档案。基本上,它涵盖了各种官方文件。
本条中使用的“记录”包括任何判决、裁定、命令、文件、文书、程序或档案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Section § 1953.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法院记录因野火或公共灾害而遗失、损坏或被毁,任何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请求法院用原件的认证副本替换它,如果该副本可用。

Section § 195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原始法院记录丢失、损坏或销毁,并且法院对此确信,那么该记录的认证副本可以正式取代它,并被视为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95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在加州发生灾难,重要记录遗失、损坏或销毁,导致无法获得认证副本时,您可以怎么做。如果您受到影响,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决这个问题。您需要证明记录的遗失并非您的过错,并且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会给您带来损害。一旦您提交了申请,法院将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通知相关方。

Section § 195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书面申请中的信息属实,就可以发布一项命令,重现遗失、损坏或销毁记录的核心内容。这项新命令对申请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到通知的其他人而言,将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在听证会上,如果法院确信书面申请中所载陈述属实,则应作出命令,载明遗失、受损或销毁记录的内容和效力。该命令就提出申请的人员以及根据第1953.03条已收到通知的人员而言,应具有与原件未遗失、受损或销毁时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953.05

Explanation

如果法律案件的原始记录丢失或损坏,特别是在涉及财产或他人事务管理的案件中,这些记录可以按照特定程序进行补办。已参与案件的人员将收到直接通知,而其他人将通过公告收到至少10天的一般通知。一旦记录恢复,对于收到个人通知的人员,它将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效力;对于其他人,它将被视为证据。

在所有对物诉讼案件中,包括遗嘱认证、监护、财产托管和破产程序,记录可以以类似方式,经类似通知向所有已出庭的人员提供,并经法院命令,通过公告或张贴通知,向所有未出庭的人员发出不少于10天的通知。记录恢复后,对于所有已收到申请个人送达通知的人员,其效力与原件相同;对于所有其他人员,其应作为原件内容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1953.06

Explanation
如果在提出上诉后,法院记录因灾难而遗失或销毁,且上级法院存有该记录的副本,则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人都可以获取一份经认证的副本。然后他们可以将这份副本提交给原审法院,在那里,这份副本可以像原始记录一样用于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