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证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供证词:一种是书面声明,称为宣誓书;另一种是提供宣誓证词,即庭前录音声明;还有一种是通过口头询问在法庭上作证。

证人证言的获取方式有三种:
1. 通过宣誓书;
2. 通过宣誓证词;
3. 通过口头询问。

Section § 2003

Explanation

宣誓书就是一份书面声明,某人宣誓其内容属实,并且是在没有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准备的。

宣誓书是指在宣誓下作出的书面声明,且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

Section § 20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宣誓证词是一种在宣誓后作出的书面陈述,允许对方当事人在场并提问。如果被告在收到适当通知后没有回应,或者某人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对遗嘱或遗产管理提出异议,那么他们就失去了在该事项中收到任何未来宣誓证词通知的权利。

Section § 2005

Explanation
口头询问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直接向陪审团或法庭作证,以便陪审团或法庭能够亲自听取证人的证词。
口头询问是指在陪审团或法庭(负责裁决事实或据此行事)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询问,证词由陪审团或法庭从证人亲口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