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9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谁被允许正式主持宣誓和确认。法官、书记员、公证人以及其他处理法律证据的人员都可以这样做。经认证的速记员在取证过程中也可以主持宣誓。前法官如果获得特别批准,也可以主持宣誓,这取决于他们过去的表现和健康状况。司法行为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些批准,并可能收取少量费用。关于保密性的规定不会阻止他们签发所需的认证。根据本法律,无偿主持宣誓是被允许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a) 法院、法官或法院书记员、司法官、公证人以及被授权在诉讼或程序中取证或裁决证据的官员或人员,有权主持宣誓和确认。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b)(1)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编第13章(第8020条起)第3条获得认证的速记员,有权主持宣誓和确认,并可根据第四编第9章(第2025.010条起)履行取证官的职责。经认证的速记员有权收取在取证过程中提供服务的费用,包括《政府法典》第8211条(c)款规定的取证服务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b)(2) 本款也适用于根据第四编第2章(第2017.010条起)和第9章(第2025.010条起)规定通过电话或其他远程电子方式进行的取证。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c)(1) 本州记录法院的退休或辞职的前法官或司法官,如果根据第 (2) 款的规定向司法行为委员会申请并获得认证,则可以主持宣誓和确认。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c)(2)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司法行为委员会应签发一份允许前法官或司法官主持宣誓和确认的认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c)(2)(A) 该前法官或司法官未被免职;未被谴责并禁止接受任何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的指派、任命或工作转介;未在与委员会达成协议(即该前法官或司法官将不接受任何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的指派、任命或工作转介)的情况下退休或辞职;并且,在该前法官或司法官退休、辞职或申请认证时,没有正式的纪律处分程序正在进行中,或者该程序在其退休或辞职后且在申请认证前已根据案情裁决有利于该法官或司法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c)(2)(B) 前法官或司法官根据第 (3) 款向委员会提供的医疗证明确立以下任一情况: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c)(2)(B)(i) 该前法官或司法官没有会损害其主持宣誓或确认能力的医疗状况。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c)(2)(B)(ii) 该前法官或司法官有可能会损害其主持宣誓和确认能力的医疗状况,但该状况目前并未损害其能力。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c)(3) 如果申请人在辞职或退休时,残疾申请档案或纪律调查档案中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影响该法官或司法官的认知障碍,或者如果该前法官或司法官此前曾从委员会获得为期两年的主持宣誓和确认认证,司法行为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获得医疗证明,以获得或续签主持宣誓和确认的认证。委员会应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供所需表格。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c)(4) 如果申请人的医疗证明表明申请人有可能会损害其主持宣誓和确认能力的医疗状况,但该状况在医疗证明随申请提交时并未损害其能力,司法行为委员会应根据第 (2) 款签发主持宣誓和确认的认证,但该认证自签发之日起仅两年内有效。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c)(5)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从司法行为委员会获得主持宣誓和确认认证的记录法院前法官或司法官,可以继续主持宣誓和确认,直至该认证到期,届时他或她可以根据第 (2) 款重新申请认证。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c)(6) 司法行为委员会可以对根据本款提交的每份认证申请收取不超过十五美元 ($15) 的监管费,以弥补其成本,包括审查医疗证明的成本。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d) 关于司法行为委员会程序保密性的规则或规定,不禁止委员会按照本节规定签发证书。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3(e) 根据本节无偿主持宣誓或确认,不违反《政府法典》第75060.6条。

Section § 2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律案件中如何进行宣誓或确认。它提供了两种主要方式:一是询问宣誓人是否会说出真相,可能涉及向上帝祈求帮助;二是询问宣誓人是否会在伪证罪的处罚下说出真相。法律还允许法院使用其他方法来提醒宣誓人必须诚实,只要宣誓人明白说谎会带来法律后果。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4(a) 诉讼或程序中的宣誓、确认或声明,可通过获得对以下问题之一的肯定答复来执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4(a)(1) “你是否郑重声明,你在此事(或案件)中提供的证据将是事实、全部事实,且除了事实别无其他,愿上帝助你?”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4(a)(2) “你是否郑重声明,在伪证罪的处罚下,你在此事(或案件)中提供的证据将是事实、全部事实,且除了事实别无其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94(b) 作为对 (a) 款规定形式的替代,法院可以在诉讼或程序中以旨在唤醒宣誓人良知并使其铭记说出真相义务的方式执行宣誓、确认或声明。法院应确保作证人理解其证词是在伪证罪的处罚下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