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20.210

Explanation
如果您卷入了一起诉讼案件,并且需要一份传唤出庭作证令,您有两种选择。首先,您可以请法院书记员给您一份空白的传唤出庭作证令,您需要在将其送达给被传唤作证的人之前填写完整。其次,如果您是案件的律师,您可以自行制作并签署传唤出庭作证令。这些由律师签署的传唤出庭作证令不需要法院盖章,您可以保留原件,同时将副本送达给相关的非当事人。

Section § 2020.2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送达传唤出庭作证传票的规则。传票必须提前足够时间送达,以便个人或实体有时间收集所需记录,并在必要时出庭作证。传票可以亲自送达,如果被传唤人是加州居民,他们必须遵守出庭和出示记录的要求。如果传票涉及电子信息,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格式提供。如果出示信息过于繁重,被传唤人可以提出异议,但必须提供证据。如果存在充分理由,法院仍可命令出示数据,并可能限制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负担。如果电子信息因系统正常使用而丢失,通常不会受到处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将数据转换为可用格式或保护免受不当负担的相关费用通常由传唤方承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a) 遵守第2020.410条(c)款的规定,传唤出庭作证的传票送达应在作证前足够的时间内完成,以便让被传唤人有合理的机会查找并出示任何指定的商业记录、文件、电子存储信息和有形物品,如第4条(自第2020.410条起)所述,并且,如果要求亲自出庭,应给予合理的时间前往作证地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b) 任何人均可通过亲自递送传票副本的方式送达传票,具体如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b)(1) 如果被传唤人是自然人,则送达给该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b)(2) 如果被传唤人是组织,则送达给任何高级职员、董事、记录保管人,或经该组织授权接受传票送达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c) 亲自送达任何传唤出庭作证的传票,对于在送达时为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任何被传唤人,均有效要求其履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c)(1) 亲自出庭和作证,如果传票如此规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c)(2) 任何指定的出示、检查、测试和取样。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c)(3) 被传唤人出席法庭会议,以审议因被传唤人拒绝宣誓、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拒绝出示指定物品、拒绝允许检查或复印(如果传票如此规定),或拒绝允许对出示的物品进行指定测试和取样而产生的任何问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d) 除非传唤方和被传唤人另有约定或法院另有命令,否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d)(1) 如果要求出示电子存储信息的传票未指定出示某类电子存储信息的格式,被传唤人应以其通常保存的格式或以合理可用的格式出示该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d)(2) 被传唤人无需以多种格式出示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e) 被传唤人如果以信息来源不合理可及,因为存在不当负担或费用为由,反对出示、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电子存储信息,应承担证明该信息来源不合理可及,因为存在不当负担或费用的举证责任。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f) 如果被传唤出示电子存储信息的人证明该信息来源不合理可及,因为存在不当负担或费用,即使如此,如果传唤方能证明有充分理由,法院仍可命令进行信息披露,但须遵守(i)款规定的任何限制。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g) 如果法院认定从不合理可及的来源出示电子存储信息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为电子存储信息的披露设定条件,包括披露费用的分摊。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h) 如有必要,被传唤人应在传唤方合理承担费用的前提下,通过检测设备将传票中包含的任何数据汇编转换为合理可用的形式。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i) 法院应限制电子存储信息披露的频率或范围,即使信息来源合理可及,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i)(1) 可以从其他更方便、负担更轻或费用更低的来源获取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i)(2) 所寻求的披露是不合理地累积或重复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i)(3) 寻求披露的当事方在诉讼中已有充分机会通过披露获取所需信息。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i)(4) 拟议披露可能带来的负担或费用超过可能带来的利益,考虑到争议金额、当事方的资源、诉讼中问题的重要性以及所请求披露在解决问题中的重要性。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j) 如果被传唤人通知传唤方,根据传票出示的电子存储信息涉及特权主张或作为律师工作成果受保护,如第2031.285条所述,则适用第2031.285条的规定。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k) 送达要求出示电子存储信息的传票的当事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受传唤人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l) 法院要求遵守根据本条发出的传票的命令,应保护既非当事人也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遵守传票而产生的不当负担或费用。
(m)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m)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m)(1) 除特殊情况外,对于因电子信息系统日常、善意运行而丢失、损坏、更改或覆盖的电子存储信息,法院不得因未提供该信息而对被传唤人或其任何律师施加制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m)(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任何保存可发现信息的义务。

Section § 2020.230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发出取证传票的一方在证人费和差旅费方面的义务。如果有人被要求亲自到场作证,发出传票的一方必须支付与他们在法庭作证相同的费用,支付时间可以在传票送达时,也可以在被传唤人到场时。对于不要求亲自到场的传票,例如调取记录的传票,仍需按照《证据法典》中的具体规定支付所需的证人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30(a) 如果取证传票要求被传唤人亲自到场,根据第3条(自第2020.310节起)或第5条(自第2020.510节起),发出取证通知的当事人应以现金或支票形式向被传唤人支付与政府法典第8编第1章(自第68070节起)所要求的证人费和差旅费相同的费用,以用于在案件待决法院出庭作证。该支付,无论被传唤人是否要求,应由发出取证通知的当事人选择,在送达取证传票时或在被传唤人到场作证时支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30(b) 根据第4条(自第2020.410节起),不要求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人员亲自到场的取证传票的送达,应附带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的证人费,该费用为证据法典第1563节(b)款第(6)项所要求的费用,无论被传唤人是否要求。

Section § 2020.240

Explanation
如果被要求作证的人不遵守规定,他们可能会立即受到处罚,而无需法官事先命令他们遵守。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或者需要赔偿因不遵守传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