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a) 遵守第2020.410条(c)款的规定,传唤出庭作证的传票送达应在作证前足够的时间内完成,以便让被传唤人有合理的机会查找并出示任何指定的商业记录、文件、电子存储信息和有形物品,如第4条(自第2020.410条起)所述,并且,如果要求亲自出庭,应给予合理的时间前往作证地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b) 任何人均可通过亲自递送传票副本的方式送达传票,具体如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b)(1) 如果被传唤人是自然人,则送达给该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b)(2) 如果被传唤人是组织,则送达给任何高级职员、董事、记录保管人,或经该组织授权接受传票送达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c) 亲自送达任何传唤出庭作证的传票,对于在送达时为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任何被传唤人,均有效要求其履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c)(1) 亲自出庭和作证,如果传票如此规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c)(2) 任何指定的出示、检查、测试和取样。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c)(3) 被传唤人出席法庭会议,以审议因被传唤人拒绝宣誓、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拒绝出示指定物品、拒绝允许检查或复印(如果传票如此规定),或拒绝允许对出示的物品进行指定测试和取样而产生的任何问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d) 除非传唤方和被传唤人另有约定或法院另有命令,否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d)(1) 如果要求出示电子存储信息的传票未指定出示某类电子存储信息的格式,被传唤人应以其通常保存的格式或以合理可用的格式出示该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d)(2) 被传唤人无需以多种格式出示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e) 被传唤人如果以信息来源不合理可及,因为存在不当负担或费用为由,反对出示、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电子存储信息,应承担证明该信息来源不合理可及,因为存在不当负担或费用的举证责任。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f) 如果被传唤出示电子存储信息的人证明该信息来源不合理可及,因为存在不当负担或费用,即使如此,如果传唤方能证明有充分理由,法院仍可命令进行信息披露,但须遵守(i)款规定的任何限制。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g) 如果法院认定从不合理可及的来源出示电子存储信息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为电子存储信息的披露设定条件,包括披露费用的分摊。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h) 如有必要,被传唤人应在传唤方合理承担费用的前提下,通过检测设备将传票中包含的任何数据汇编转换为合理可用的形式。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i) 法院应限制电子存储信息披露的频率或范围,即使信息来源合理可及,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i)(1) 可以从其他更方便、负担更轻或费用更低的来源获取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i)(2) 所寻求的披露是不合理地累积或重复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i)(3) 寻求披露的当事方在诉讼中已有充分机会通过披露获取所需信息。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i)(4) 拟议披露可能带来的负担或费用超过可能带来的利益,考虑到争议金额、当事方的资源、诉讼中问题的重要性以及所请求披露在解决问题中的重要性。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j) 如果被传唤人通知传唤方,根据传票出示的电子存储信息涉及特权主张或作为律师工作成果受保护,如第2031.285条所述,则适用第2031.285条的规定。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k) 送达要求出示电子存储信息的传票的当事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受传唤人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l) 法院要求遵守根据本条发出的传票的命令,应保护既非当事人也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免受因遵守传票而产生的不当负担或费用。
(m)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m)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m)(1) 除特殊情况外,对于因电子信息系统日常、善意运行而丢失、损坏、更改或覆盖的电子存储信息,法院不得因未提供该信息而对被传唤人或其任何律师施加制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220(m)(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任何保存可发现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