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规则适用于仅要求被传唤人出庭并作证的传唤出庭作证传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310(a) 传票应指明被传唤人被要求出席质询的时间和地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310(b) 传票应概述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310(b)(1) 质询的性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310(b)(2) 被传唤人的权利和义务。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310(b)(3) 违反传唤出庭作证传票的处罚,如第2020.240条所述。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310(c) 如果质询将根据第2025.340条由发出通知的当事人或在其指示下通过音频或视频技术录制,传票应说明将以此方式录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310(d) 如果质询证词将使用即时视觉显示进行,传票应说明将以此方式进行。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310(e) 如果被传唤人是一个组织,传票应合理具体地说明要求质询的事项。传票还应告知该组织其有义务指定将出席质询的雇员或代理人,如第2025.230条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