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20.4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仅要求提供商业记录的取证传票的规则。它要求详细描述这些记录,并指明任何所需数字信息的提供形式。无需提供宣誓书或声明来证明为何需要这些记录,传票应发给记录保管人或另一位合格人员。遵守传票的日期不得早于传票发出后 20 天或送达后 15 天(以较晚者为准)。此外,如果这些商业记录包含消费者个人信息,传票必须附有消费者已收到通知的证明或其同意发布信息的证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10(a) 仅要求提供商业记录以供复制的取证传票,应当通过具体描述每个单独项目或合理地详细说明每个项目类别来指定所要提供的商业记录,并且,如果需要特定形式,则应指明任何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供形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10(b) 尽管有 (a) 款规定,但无需提供仅能通过被传唤人的记录系统识别的特定信息,例如保单号或消费者与证人互动日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10(c) 仅要求提供商业记录以供复制的取证传票,无需附有宣誓书或声明,以证明提供其中指定的商业记录的充分理由。该传票应发给这些记录的保管人或有资格证明记录的其他人。该传票应根据第 2020.430 条规定,要求在取证传票发出后不早于 20 天,或送达后不早于 15 天(以较晚者为准)的日期遵守。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10(d) 如果根据第 1985.3 条或第 1985.6 条规定,取证传票的受送达人是证人,并且取证传票中描述的商业记录是与消费者相关的个人记录,则取证传票的送达应附有第 1985.3 条 (e) 款或第 1985.6 条 (b) 款(视情况而定)中描述的送达给消费者的通知的送达证明副本,或附有第 1985.3 条 (c) 款 (2) 项或第 1985.6 条 (c) 款 (2) 项(视情况而定)中描述的消费者书面授权发布个人记录的文件。

Section § 2020.4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法律案件中要求复制商业记录,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必须是注册的专业影印员,或者法律上免于注册的人。这个人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也不能是任何涉案律师的亲属或雇员。如果你认为影印员不合格,你需要在记录出示之前提出异议,或者在发现问题后尽快提出。

Section § 2020.4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传票要求企业提供记录用于取证时会发生什么。记录负责人必须将记录副本和一份宣誓书发送给指定的官员,除非传票允许在公司办公室进行查阅。记录只能在指定时间发送,并且必须附带一份通知,说明不得提前发布。如果传票允许律师在公司查阅记录,则本节不适用。还有关于如何根据其他法律处理记录和宣誓书的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30(a) 除(e)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取证传唤证仅要求提供商业记录以供复制,则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人员应当亲自、通过信使或邮寄方式,仅向传唤证中指定的取证官递交以下两项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30(a)(1) 记录的真实、清晰且耐用的副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30(a)(2) 符合《证据法典》第1561条规定的宣誓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30(b) 如果(a)款要求的递交是送至取证官办公室,这些记录应按照《证据法典》第1560条(c)款的规定进行封装、密封和寄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30(c) 如果(a)款要求的递交是在其记录为取证传唤证标的业务的办公室进行,这些记录的保管人或其他合格人员应执行以下一项操作: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30(c)(1) 允许取证传唤证中指定的取证官在正常营业时间(如《证据法典》第1560条(e)款所定义)内复制指定商业记录的原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30(c)(2) 在收到送达取证传唤证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代表以现金或支票支付的准备该副本的合理费用后,向取证官递交记录的真实、清晰且耐用的副本,并附上根据《证据法典》第1563条(b)款确定的准备费用明细表。此副本无需以密封信封递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30(d) 除非当事人,以及如果记录是《第1985.3条或第1985.6条》所定义的消费者记录,该消费者,约定更早的日期,记录保管人不得在取证传唤证中指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向取证官递交作为取证传唤证标的的记录。以下说明应以粗体字显示在取证传唤证上,紧随指定的制作日期和时间之后:“请勿在上述日期和时间之前向取证官发布所要求的记录。”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30(e) 如果传唤证指示被传唤人根据《证据法典》第1560条(e)款的规定,在证人的营业地址向传唤方律师或该律师的代表提供记录以供查阅或复制,则本条不适用。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430(f) 《证据法典》第1562条关于记录保管人或其他合格人员宣誓书可采性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送达的取证传唤证。

Section § 202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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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为取证提供记录副本后,负责取证的官员必须将一份副本提供给请求方。案件中的任何其他当事人,如果通知了该官员,可以在案件结束后六个月内购买一份副本。

在取证日期当日或之后,并在收到或制作本条规定的商业记录副本后,取证官应立即将该副本提供给发出取证传票的当事人,并将这些记录的副本提供给案件的任何其他当事人,该当事人在此后或在案件和解后的六个月内,通知取证官其希望购买这些记录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