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10(a) 在州内,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法,从非寻求取证的诉讼当事人处获取取证: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10(a)(1) 根据第9章(从第2025.010条开始)进行的口头取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10(a)(2) 根据第11章(从第2028.010条开始)进行的书面取证。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10(a)(3) 根据第4条(从第2020.410条开始)或第5条(从第2020.510条开始)进行的用于提供商业记录和物品的取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10(b) 除第2025.280条(a)款另有规定外,要求非当事人提供取证的程序是取证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