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20.0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从未直接参与法律案件的人那里收集信息,即所谓的“取证”。您可以通过当面询问(口头取证)或书面提问(书面取证)来完成此操作。此外,您还可以要求人们提供文件或记录。要提出这些请求,您通常需要发出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称为“取证传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10(a) 在州内,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法,从非寻求取证的诉讼当事人处获取取证: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10(a)(1) 根据第9章(从第2025.010条开始)进行的口头取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10(a)(2) 根据第11章(从第2028.010条开始)进行的书面取证。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10(a)(3) 根据第4条(从第2020.410条开始)或第5条(从第2020.510条开始)进行的用于提供商业记录和物品的取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10(b) 除第2025.280条(a)款另有规定外,要求非当事人提供取证的程序是取证传票。

Section § 2020.02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质询传票可以要求的内容。它可以仅要求某人出庭并口头作证,仅要求提供商业记录以供复制,或者同时要求该人作证并提供各种文件,包括电子和有形物品。

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传票可以要求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20(a) 仅要求被传唤人根据第3条(自第2020.310节起)出庭并作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20(b) 仅要求根据第4条(自第2020.410节起)提供商业记录以供复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0.020(c) 要求被传唤人出庭并作证,以及根据第5条(自第2020.510节起)提供商业记录、其他文件、电子存储信息和有形物品。

Section § 2020.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法律法规其他部分的某些规定适用于取证传票。它指的是关于发出传票和在取证过程中处理证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