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a) 法院仅在显示有充分理由时,方可根据第2032.310条准许进行身体或精神检查的动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b) 如果一方当事人按照 (c) 款的规定作出约定,则法院不应命令对正在寻求人身伤害赔偿的人进行精神检查,除非显示有特殊情况。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c) 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款作出的约定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c)(1) 约定不就超出通常与所主张的身体伤害相关的精神和情感痛苦提出索赔。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c)(2) 约定在审判中不提供关于这种通常的精神和情感痛苦的专家证词以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d) 准许进行身体或精神检查的命令应指明可以进行检查的人员,以及检查的时间、地点、方式、诊断测试和程序、条件、范围和性质。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e) 如果检查地点距离被检查人的住所超过75英里,则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时,才应发出要求其接受检查的命令: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e)(1) 法院认定所涉行程有充分理由。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e)(2) 该命令以动议方预付被检查人前往检查地点的合理差旅费和成本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