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7.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法院限制,任何参与法律案件的一方都可以收集与案件相关且不属于保密范畴的信息(称为“证据开示”)。这些信息需要与案件相关,或者有助于找到法庭上允许使用的证据。证据开示可以包括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员的详细信息,以及任何对案件重要的文件、电子信息、实物或财产。

Section § 2017.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律案件中证据开示的规则,即诉讼各方可以相互要求提供信息。如果获取有用证据的努力或成本过高,与潜在收益相比不划算,法院将限制可以要求提供的信息范围。如果有人请求法院限制证据开示但未成功,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罚款,除非他们有充分的理由。然而,对于在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过程中丢失、更改或覆盖电子信息的情况,法院不会施加罚款,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但各方仍需保存任何重要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7.020(a) 法院应限制证据开示的范围,如果其认定该证据开示的负担、费用或侵扰性明显超过所寻求信息可能导致发现可采证据的可能性。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或其他受影响人士提出的保护令动议作出此项决定。该动议应附有根据第 2016.040 条提交的会面协商声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7.020(b) 法院应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条起)对任何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保护令动议的当事人、个人或律师处以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行为具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7.020(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7.020(c)(1) 尽管有 (b) 款或本篇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法院不应对当事人或其任何律师因未能提供因电子信息系统日常、善意运行而丢失、损坏、更改或覆盖的电子存储信息而施加制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7.020(c)(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任何保存可开示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