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7.020(a) 法院应限制证据开示的范围,如果其认定该证据开示的负担、费用或侵扰性明显超过所寻求信息可能导致发现可采证据的可能性。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或其他受影响人士提出的保护令动议作出此项决定。该动议应附有根据第 2016.040 条提交的会面协商声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7.020(b) 法院应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条起)对任何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保护令动议的当事人、个人或律师处以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行为具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7.020(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7.020(c)(1) 尽管有 (b) 款或本篇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法院不应对当事人或其任何律师因未能提供因电子信息系统日常、善意运行而丢失、损坏、更改或覆盖的电子存储信息而施加制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7.020(c)(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任何保存可开示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