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9.210

Explanation

在关于盗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在开始收集证据的程序之前,声称其秘密被盗用的人或企业必须清楚地描述该商业秘密是什么。这必须足够详细,以便法律程序能够继续进行。

在任何根据《统一商业秘密法》(《民法典》第4编第1部分第5章(自第3426条起))指控盗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在开始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证据开示之前,指控盗用的一方应当以合理的具体性识别该商业秘密,但须遵守根据《民法典》第3426.5条可能作出的任何适当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