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9.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诉讼中,您可以从对方获取信息(即“证据开示”)的不同方式。您可以通过宣誓作证(即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宣誓后回答问题);书面质询(即对方当事人必须回答的书面问题);查阅文件、物品或地点;身体或精神检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认某些事实;以及分享可能在庭审中作证的专家证人信息。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证据开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10(a) 口头和书面宣誓作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10(b) 向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质询。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10(c) 查阅文件、物品和场所。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10(d) 身体和精神检查。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10(e) 承认请求。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10(f) 同时交换庭审专家证人信息。

Section § 2019.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诉讼当事人按照他们选择的任何顺序进行证据开示(收集证据),除非有特定规则另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正在收集证据,并不意味着其他当事人必须等待。但是,如果有充分理由,例如为了相关人员的便利或程序的公平性,法院可以决定证据开示的顺序和时间。

Section § 2019.030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法院在法律案件中何时以及如何限制证据开示的使用。如果所要求的信息重复、可从更便捷的来源获取,或者负担过重且费用高昂,法院可以介入并加以限制。当事人或相关人士可以通过一份名为“保护令动议”的正式请求来要求这些限制。如果动议的提出或反对没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命令责任方支付罚款,除非有正当理由或这样做不公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30(a) 法院如果确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应限制第2019.010条规定的证据开示方法的使用频率或范围: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30(a)(1) 所寻求的证据开示不合理地重复或多余,或可从更便捷、负担更轻或费用更低的其他来源获取。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30(a)(2) 所选的证据开示方法负担过重或费用过高,同时考虑到案件的需要、争议金额以及诉讼中涉及问题的重大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30(b) 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或其他受影响人士提出的保护令动议作出这些决定。该动议应附有根据第2016.040条提交的协商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30(c) 法院应根据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对任何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保护令动议的当事人、人士或律师施加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行为具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Section § 2019.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任何法律程序允许某人获取文件或实物进行检查或复制,那么它也必须允许以同样的方式获取电子信息。此外,任何允许你强制、阻止或管理文件或实物检查的规则,同样适用于电子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40(a) 任何证据开示方法,凡允许出示、查阅、复制、检测或提取文件或有形物的样本的,该方法亦应允许出示、查阅、复制、检测或提取电子存储信息的样本。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9.040(b) 本编项下所有可用于强制、阻止或限制出示、查阅、复制、检测或提取文件或有形物样本的程序,均应可用于强制、阻止或限制出示、查阅、复制、检测或提取电子存储信息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