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1.01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法律案件中的证据披露程序,在此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的查阅权限。这包括文件、有形物品、土地和电子信息。只要这些材料在另一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检查、复制、拍照、测试或取样这些材料。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10(a)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获取证据披露,其范围受第2章(自第2017.010条起)界定,并受第5章(自第2019.010条起)规定的限制,通过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属于诉讼中任何其他方当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有形物、土地或其他财产以及电子存储信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10(b) 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任何其他方当事人出示并允许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或代表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行事的人,检查和复制属于被要求方当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10(c) 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任何其他方当事人出示并允许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或代表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行事的人,检查、拍照、测试或取样属于被要求方当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有形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10(d) 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任何其他方当事人允许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或代表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行事的人,进入属于被要求方当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土地或其他财产,并检查、测量、勘测、拍照、测试或取样该土地或其他财产,或其上的任何指定物体或操作。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10(e) 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任何其他方当事人出示并允许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或代表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行事的人,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属于被要求方当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电子存储信息。

Section § 2031.020

Explanation

在法律案件中,被告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证据,而无需法院许可。然而,原告必须等到传票送达或对方出庭(以先发生者为准)10天后才能提出此类要求。在驱逐案件中,这个等待期缩短为五天。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允许原告更早提出检查要求。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20(a) 被告可随时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提出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要求。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20(b) 原告可在传票送达给被要求方或被要求方出庭(以先发生者为准)之后10天,随时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提出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要求。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20(c) 尽管有(b)款规定,在非法驱逐诉讼或第3部分第3编第4章(自第1159条起)项下的其他诉讼程序中,原告可在传票送达给被要求方或被要求方出庭(以先发生者为准)之后5天,随时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提出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要求。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20(d) 尽管有(b)款和(c)款规定,法院在显示正当理由后,可经有通知或无通知的动议,准许原告在更早的时间提出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要求。

Section § 2031.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诉讼当事人如何请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材料。每项要求都必须编号并明确说明。如果信息是电子形式的,请求方可以说明交付格式。请求必须指定进行该过程的合理日期和地点,以及具体请求的内容。对于大多数案件,截止日期是要求送达后至少30天,但在驱逐案件中,则是至少五天。必须概述活动方式,包括该过程是否会改变物品。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30(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30(a)(1) 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当事人,应当对每组要求连续编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30(a)(2) 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电子存储信息的当事人,可以指定每种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供形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30(b) 在案件标题正下方的第一段中,应当注明要求方的身份、组号以及应答方的身份。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30(c) 每组中的每项要求都应当单独列出,以数字或字母标识,并应当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30(c)(1) 通过具体描述每个单独项目或通过合理地详细说明每个项目类别,指定要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文件、有形物品、土地或其他财产,或电子存储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30(c)(2) 指定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合理时间,该时间应当在要求送达后至少30天,除非法院因充分理由准许指定更早的日期。在非法占有诉讼或《第三编》第三部分第4章(自第1159条起)项下的其他程序中,该要求应当指定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合理时间,即在要求送达后至少五天,除非法院因充分理由准许指定更早的日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30(c)(3) 指定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以及进行任何相关活动的合理地点。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30(c)(4) 指定所要求的任何检查、复制、测试、取样或相关活动,以及该活动将如何进行的方式,以及该活动是否会永久改变或销毁所涉物品。

Section § 2031.04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法律案件中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任何材料,你不仅要将你的请求副本发送给被要求方,还要发送给所有已在该案件中出庭的其他当事方。

Section § 2031.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诉讼当事人在首次请求之后,对后来发现或获得的文档或物品提出额外的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请求。你可以在审判日期确定前提出两次此类额外请求,在审判日期确定后提出一次。如果你需要提出更多请求,必须向法院说明充分理由,法院可能会批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50(a) 除本章允许的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外,一方可以提出补充要求,以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被要求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后来获得或发现的文件、有形物、土地或其他财产,或电子存储信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50(b) 一方可以在首次确定审判日期之前提出两次补充的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并且,受限于第8章(自第2024.010条起)规定的证据开示程序和动议的时间限制,在首次确定审判日期之后提出一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50(c) 尽管有(a)和(b)款的规定,经动议,并显示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准许一方提出额外数量的补充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

Section § 2031.0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如何申请保护令,以限制或修改对文件和电子信息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造成过重负担或尴尬,法院可以发布保护令,包括不要求出示某些项目或延长回应时间等选项。寻求保护令的一方必须证明其主张,特别是当信息因成本或负担而难以获取时。即使信息难以获取,如果存在充分理由,法院仍可命令披露。保护措施可能包括分摊费用,或在披露过于冗余、昂贵或存在替代方案时限制披露。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制裁,除非有正当理由;但因电子信息系统善意日常运行而无意丢失信息,可能不会受到制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a) 当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文件、有形物品、地点或电子存储信息时,被要求方以及任何其他方或受影响的人,可立即申请保护令。该申请应附有根据第2016.040条提交的会面协商声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b) 法院经证明有充分理由,可作出司法公正所需的任何命令,以保护任何一方或其他人免受不必要的烦扰、尴尬、压迫或过重负担和费用。该保护令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指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b)(1) 要求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或类别完全无需出示或提供。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b)(2) 第2031.260条规定的回应要求集或其中特定项目或类别的时间予以延长。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b)(3) 出示地点不同于要求中指定的地点。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b)(4) 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仅在特定条款和条件下进行。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b)(5) 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不予披露,或仅向特定人员或仅以特定方式披露。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b)(6) 出示的物品应予密封,此后仅凭法院命令方可开启。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c) 寻求保护令的一方或受影响的人,如果基于电子存储信息来源因过重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而要求对该信息进行出示、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则应承担证明该信息来源因过重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的举证责任。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d) 如果被要求披露电子存储信息的一方或受影响的人证明该信息来源因过重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获取,则法院仍可命令披露,如果要求方证明有充分理由,但须遵守(f)款规定的任何限制。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e) 如果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要求从无法合理获取的来源出示电子存储信息,法院可为电子存储信息的披露设定条件,包括披露费用的分摊。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f)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即使信息来源是合理可获取的,法院也应限制电子存储信息披露的频率或范围: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f)(1) 可以从更方便、负担更轻或费用更低的其它来源获取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f)(2) 所寻求的披露是不合理地累积或重复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f)(3) 寻求披露的一方在诉讼中已有充分机会通过披露获取所需信息。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f)(4) 拟议披露可能带来的负担或费用超过可能带来的利益,同时考虑到争议金额、各方资源、诉讼中问题的重要性以及所请求披露在解决问题中的重要性。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g) 如果保护令申请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法院可命令被要求方在公正的条款和条件下提供或允许进行其曾寻求保护的披露。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h) 除(i)款另有规定外,法院应根据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对未能成功申请或反对保护令的任何一方、个人或律师施加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行为具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i)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i)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i)(1) 尽管有(h)款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法院不应对一方或其任何律师因电子信息系统日常、善意运行导致电子存储信息丢失、损坏、更改或覆盖而未能提供该信息施加制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060(i)(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任何保存可披露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