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有形物、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检查、复制、检测、抽样和提交检查要求
Section § 2031.010
本法规定了法律案件中的证据披露程序,在此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的查阅权限。这包括文件、有形物品、土地和电子信息。只要这些材料在另一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要求检查、复制、拍照、测试或取样这些材料。
Section § 2031.020
在法律案件中,被告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证据,而无需法院许可。然而,原告必须等到传票送达或对方出庭(以先发生者为准)10天后才能提出此类要求。在驱逐案件中,这个等待期缩短为五天。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允许原告更早提出检查要求。
Section § 2031.03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诉讼当事人如何请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材料。每项要求都必须编号并明确说明。如果信息是电子形式的,请求方可以说明交付格式。请求必须指定进行该过程的合理日期和地点,以及具体请求的内容。对于大多数案件,截止日期是要求送达后至少30天,但在驱逐案件中,则是至少五天。必须概述活动方式,包括该过程是否会改变物品。
Section § 2031.040
Section § 2031.050
这项法律允许诉讼当事人在首次请求之后,对后来发现或获得的文档或物品提出额外的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请求。你可以在审判日期确定前提出两次此类额外请求,在审判日期确定后提出一次。如果你需要提出更多请求,必须向法院说明充分理由,法院可能会批准。
Section § 2031.060
本节解释了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如何申请保护令,以限制或修改对文件和电子信息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造成过重负担或尴尬,法院可以发布保护令,包括不要求出示某些项目或延长回应时间等选项。寻求保护令的一方必须证明其主张,特别是当信息因成本或负担而难以获取时。即使信息难以获取,如果存在充分理由,法院仍可命令披露。保护措施可能包括分摊费用,或在披露过于冗余、昂贵或存在替代方案时限制披露。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制裁,除非有正当理由;但因电子信息系统善意日常运行而无意丢失信息,可能不会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