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1.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事人在法律案件中被要求提供文件或其他物品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时,应如何回应。当事人必须明确说明是会遵守、因能力不足无法遵守,还是反对该要求。回应中应注明双方当事人身份,并按照原始要求的顺序进行。如果异议涉及因成本或负担过重而难以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当事人必须具体说明哪些类型的信息不易获取。这有助于保留对该类信息的任何异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10(a) 收到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的当事人,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对每一项或每一类项目分别作出回应: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10(a)(1) 声明该当事人将按照第2031.030条(c)款第(2)项规定的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日期以及任何相关活动,遵守该项特定的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10(a)(2) 声明该当事人不具备能力遵守对特定项目或类别项目的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10(a)(3) 对该项特定的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提出异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10(b) 在回应的第一段,紧接在案件标题下方,应注明回应当事人的身份、组号以及要求当事人的身份。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10(c) 回应中的每一项遵守声明、每一项声明和每一项异议,应与要求中对应的项目或类别具有相同的编号和顺序,但无需重复该项目或类别的文本。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10(d) 如果当事人以电子存储信息来源不易获取,因为会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且在未与要求当事人达成协议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回应当事人将不会搜索该来源为由,对电子存储信息的披露提出异议,则回应当事人应在其回应中指明其声称不易获取的电子存储信息来源的类型或类别。通过提出异议并指明不易获取的来源类型或类别的信息,回应当事人保留其可能与该电子存储信息相关的任何异议。

Section § 2031.22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有人被要求提供文件或物品以供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他们必须明确说明是否同意这样做。他们必须具体说明是提供所有要求的内容,还是只提供其中一部分。他们同意分享的所有内容都必须在其占有或控制之下,并且不得有任何异议。

收到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的一方将遵守该特定要求的声明,应说明所要求的制作、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以及相关活动将获准全部或部分进行,并且该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且未提出异议的所有被要求类别的文件或物品都将包含在制作中。

Section § 2031.230

Explanation

如果您无法提供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物品,您必须声明您已尽力寻找它们。您还需要解释为什么无法提供,例如它们是否已丢失或被销毁。此外,您应该提及您认为可能拥有所要求物品的任何人。

无法遵守特定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的陈述,应确认已为遵守该要求进行了勤勉的搜寻和合理的查询。该陈述还应具体说明无法遵守的原因是该特定项目或类别从未存在、已被销毁、已丢失、放错位置或被盗,或者从未或不再处于答复方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该陈述应列明该方已知或认为占有、保管或控制该项目或该类别项目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的姓名和地址。

Section § 2031.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你收到检查或测试某些物品或文件的请求,并且你对其中部分或全部提出异议时,应该怎么做。如果你只对部分提出异议,你仍然需要遵守其余部分。如果你完全反对,你必须清楚说明你反对的原因,指明你反对哪些项目以及理由,例如法律特权。如果你声称该项目因法律特权或工作成果而受保护,你必须提供足够的详细信息,以便其他人理解你的主张,通常通过一份名为“特权日志”的文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40(a) 如果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中的某个项目或某类项目只有部分可提出异议,则回复应包含一份遵守声明,或一份关于该项目或类别的其余部分无法遵守的陈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40(b) 如果回复方对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某个项目或某类项目的要求提出异议,则回复应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40(b)(1) 具体指明要求中被提出异议的任何项目类别下的任何文件、有形物、土地或电子存储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40(b)(2) 清楚阐明异议的范围和具体理由。如果异议基于特权主张,应说明所援引的具体特权。如果异议基于所寻求的信息是根据第4章(自第2018.010条起)受保护的工作成果的主张,则应明确提出该主张。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40(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40(c)(1) 如果异议基于特权主张或所寻求的信息是受保护工作成果的主张,则回复应提供足够的事实信息,以便其他方评估该主张的优点,包括在必要时提供特权日志。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40(c)(2) 立法机关旨在将特权日志这一概念(如该术语在加州判例法中所用)编入法典。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构成判例法的实质性变更。

Section § 2031.250

Explanation

如果你收到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文件的请求,你需要宣誓签署你的答复,除非你只是提出异议。对于公司或机构,其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必须宣誓签署。如果律师代表公司或机构签署,他们之后可能需要分享更多信息。最后,如果答复包含异议,律师必须签署。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50(a) 被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当事人应当宣誓签署答复,除非答复只包含异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50(b) 如果该当事人是公共或私人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政府机构,其一名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应当代表该当事人宣誓签署答复。如果代表该当事人签署答复的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是作为该当事人律师行事的律师,则该当事人放弃任何律师-客户特权以及根据第4章(自第2018.010条起)享有的任何工作成果保护,在在此后向该律师进行的任何发现程序中,涉及答复中所含信息来源的身份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50(c) 答复当事人的律师应当签署任何包含异议的答复。

Section § 2031.260

Explanation

如果在一个案件中,你被要求允许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你通常有30天时间来答复,除非法院另有规定。但如果案件是关于驱逐(房客)或相关问题,你只有至少五天时间来答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更改这些时间限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60(a) 在送达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后30天内,被要求方应当将答复原件送达给提出要求方,并将答复副本送达给所有已在该诉讼中出庭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经提出要求方动议,法院已缩短答复时间,或者除非经被要求方动议,法院已延长答复时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60(b) 尽管有 (a) 款规定,在非法驱逐诉讼或根据第三编第三部分第4章(自第1159条起)进行的其他程序中,被要求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一方,应当自要求送达之日起至少有五天时间进行答复,除非经提出要求方动议,法院已缩短答复时间,或者除非经被要求方动议,法院已延长答复时间。

Section § 2031.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请求方(例如要求检查或测试的当事人)和回应方(被请求方)双方同意延长这些行动的截止日期,即使这些日期超出了通常的规定。该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明确新的日期。这份书面协议有助于确保回应方保留其根据其他法律条款最初规定的回应权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70(a) 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当事人以及被要求方可以同意延长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日期,或延长对一组要求作出回应的送达时间,或延长对一组中特定项目或类别项目作出回应的送达时间,使其超过第2031.030、2031.210、2031.260和2031.280条规定的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70(b) 该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但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确规定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延长日期,或回应的送达日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70(c)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它有效保留了被要求方以第2031.210、2031.220、2031.230、2031.240和2031.280条规定的任何方式,回应协议所适用的要求中的任何项目或类别项目的权利。

Section § 2031.2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法律诉讼中,当有人要求提供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时,应如何共享这些信息。首先,为回应请求而提供的任何文件都必须清楚地标明它们回应的是哪一个具体请求。这些文件应在指定日期共享,除非有异议或已达成延期协议。关于电子数据,如果有人反对所要求的格式,或者请求中未指定格式,他们必须说明将使用何种格式。通常,所有电子数据都应以其常用形式提供,除非有不同的协议或法院命令。您无需以多种格式提供相同的电子数据。如果请求的数据不是可用格式,请求方必须承担将其转换为可用格式的合理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0(a) 为回应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而提交的任何文件或文件类别,应标明文件所回应的具体请求编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0(b) 文件应在根据第2031.030条 (c) 款 (2) 项的要求中指定的日期提交,除非对该日期提出异议。如果检查日期已根据第2031.270条延长,文件应在该条所约定的日期提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0(c) 如果回应电子存储信息提交要求的当事人反对提交信息的指定形式,或者如果要求中未指定形式,回应方应在其回应中说明其打算提交每种信息的具体形式。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0(d)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院另有命令,以下规定适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0(d)(1) 如果提交要求未指定提交某种电子存储信息的形式,回应方应以其通常保存的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0(d)(2) 当事人无需以多种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0(e) 如有必要,回应方应在要求方的合理费用下,通过检测设备,将要求中包含的任何数据汇编翻译成合理可用的形式。

Section § 2031.285

Explanation

当某人在诉讼中分享了电子存储信息,之后声称其中一些信息受法律特权保护或应保密时,他们可以告知其他当事人这一主张。一旦收到通知,收到信息的当事人必须要么归还信息,要么将其隔离并保密,并可能让法院对该主张作出裁决。如果你想在法庭上质疑这项特权主张,你必须在30天内提出。在此期间,你不能使用或分享有争议的信息,直到法院作出决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5(a) 如果在证据开示中产生的电子存储信息受制于特权主张或作为律师工作成果的保护,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可以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5(b) 在收到根据 (a) 款提出的特权主张或保护主张通知后,收到信息的当事人应立即隔离该信息,并返还指定信息及可能存在的任何副本,或将信息有条件地密封提交法院,以待对该主张作出裁定。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5(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5(c)(1) 在根据 (d) 款提出的动议解决之前,任何当事人均不得使用或披露指定信息,直至特权主张得到解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5(2) 在收到根据 (a) 款提出的特权主张或保护主张通知之前已收到并披露信息的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检索该信息。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5(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5(d)(1) 如果接收方对特权主张或保护主张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他或她可以通过在收到主张后 30 天内提出动议,并将信息有条件地密封提交法院,以请求法院对该主张作出裁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85(2) 在特权主张或保护主张的合法性得到解决之前,接收方应保存信息并对其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信息。

Section § 2031.2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方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证时,不应将这些要求或答复提交法院。相反,要求方必须保留原始文件和送达证明,至少在案件最终解决后六个月。在此期限之后,除非法院命令其保留更长时间,否则可以销毁原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90(a) 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要求及其答复,不得提交法院备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290(b) 要求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一方,应保留该要求的原件(连同附在其上的送达证明原件)以及经宣誓的答复原件,直至诉讼最终处置后六个月。届时,两份原件均可销毁,除非法院应任何一方的动议并基于充分理由,命令将原件保存更长时间。

Section § 2031.3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及时回应索要文件或进行测试的要求,你就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即使是涉及法律特权的事项也一样。但是,如果你能迅速补交并有充分理由解释延误,法院可能会原谅你。如果你未能回应,提出要求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你遵守。如果你没有充分理由反对这项请求并败诉,法院通常会判你罚款,除非有很好的理由不这样做。对于因系统日常使用而丢失或更改的电子信息,存在例外情况,但你仍然需要保存重要数据。

Section § 2031.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一方未能正确回应检查、复制、测试或取证要求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对方提供更完整答复的程序和条件。如果你认为对方的答复不完整或异议无效,你可以请求法院介入,但你需要在45天内采取行动。该条款规定,反对分享电子存储信息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获取这些信息会过于昂贵或困难,但如果存在充分理由,法院仍可要求他们提供。如果证据开示的负担与其价值相比过重,法院也可以限制证据开示。对于不遵守证据开示命令的行为,可以施加制裁,但通常不会因为电子信息系统日常运行导致信息丢失而施加制裁。然而,任何保存重要信息的义务不应被忽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a) 收到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的答复后,如果要求方认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动议,请求法院命令对方作出进一步答复: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a)(1) 遵守要求的声明不完整。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a)(2) 关于无法遵守的陈述不充分、不完整或含糊其辞。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a)(3) 答复中的异议没有根据或过于笼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b) 根据 (a) 款提出的动议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b)(1) 动议应阐明具体事实,以证明要求方所寻求的证据开示具有正当理由。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b)(2) 动议应附有根据第 2016.040 节提交的协商声明。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b)(3) 代替《加州法院规则》所要求的单独声明,法院可允许动议方提交一份关于证据开示请求和每个争议答复的简明提纲。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c) 除非在本动议通知送达经核实答复或任何补充经核实答复之日起 45 天内发出,或在要求方和答复方书面同意的任何特定较晚日期或之前发出,否则要求方放弃强制对方作出进一步答复的任何权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d) 在根据 (a) 款提出的与电子存储信息生成相关的动议中,反对或抵制电子存储信息的生成、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当事人或受影响人,以信息来源不合理可访问,因为会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为由,应承担证明该信息来源不合理可访问,因为会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的举证责任。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e) 如果被要求开示电子存储信息的当事人或受影响人证明该信息来源不合理可访问,因为会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则法院仍可命令进行证据开示,如果要求方能证明有充分理由,但须遵守根据 (g) 款施加的任何限制。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f) 如果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要求从不合理可访问的来源生成电子存储信息,法院可为电子存储信息的证据开示设定条件,包括证据开示费用的分摊。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g)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法院应限制电子存储信息证据开示的频率或范围,即使该信息来源是合理可访问的: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g)(1) 可以从其他更方便、负担更轻或费用更低的来源获取该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g)(2) 所寻求的证据开示不合理地重复或冗余。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g)(3) 寻求证据开示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已有充分机会通过证据开示获取所寻求的信息。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g)(4) 拟议证据开示可能带来的负担或费用超过可能带来的益处,考虑到争议金额、当事人的资源、诉讼中问题的重要性以及所请求的证据开示在解决问题中的重要性。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h) 除 (j) 款另有规定外,法院应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节起)对任何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强制进一步答复要求的动议的当事人、个人或律师施加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行为具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i) 除 (j)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当事人未能遵守强制进一步答复的命令,法院可作出公正的命令,包括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节起)施加事项制裁、证据制裁或终结制裁。除该制裁外或作为该制裁的补充,法院可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节起)施加金钱制裁。
(j)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j)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j)(1) 尽管有 (h) 款和 (i) 款的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法院不应因当事人或其任何律师未能提供因电子信息系统日常、善意运行而丢失、损坏、更改或覆盖的电子存储信息而对其施加制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10(j)(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任何保存可开示信息的义务。

Section § 2031.320

Explanation

如果在法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兑现承诺,允许对方查看、复制、测试或取样其要求的事项,那么对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执行。如果有人提出或反对这项请求但败诉,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罚款,除非他们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或者这样做会不公平。如果他们仍然不遵守法院的命令,法院可以惩罚他们,例如不允许他们使用某些证据,对他们不利地裁决部分案件,甚至终止整个案件。但通常情况下,如果电子信息因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而丢失或更改,且没有忽视保存信息的义务,则不会有人因此受到惩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20(a) 如果根据第2031.210、2031.220、2031.230、2031.240和2031.280条提交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要求答复的当事人此后未能按照该当事人的遵守声明允许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则要求方当事人可以动议要求强制遵守的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20(b) 除(d)款另有规定外,法院应根据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对任何提出或反对强制遵守要求动议但未成功的当事人、个人或律师施加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行为具有实质性正当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20(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当事人此后未能遵守强制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的命令,法院可以作出公正的命令,包括根据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施加争议事项制裁、证据制裁或终结制裁。法院可以代替或附加于该制裁,根据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施加金钱制裁。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20(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20(d)(1) 尽管有(b)和(c)款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法院不应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任何律师因未能提供因电子信息系统常规、善意操作而丢失、损坏、更改或覆盖的电子存储信息而施加制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1.320(d)(2) 本款不应解释为改变任何保存可发现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