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410(a) 任何作为对承认请求的回应而被承认的事项,在待决诉讼中对作出承认的一方具有最终确定效力,除非法院已根据第2033.300条允许撤回或修改该承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410(b) 尽管有(a)款规定,任何一方根据本条作出的承认仅对该方具有约束力,且仅为待决诉讼之目的而作出。它不构成该方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作出的承认,且不得在任何其他程序中以任何方式对该方不利地使用。
如果某人在法律案件中通过承认请求承认了某事,那么该承认在该案件中被视为绝对真实,除非法院允许更改。然而,此承认仅适用于该案件,且不能在任何其他法律情况下对其不利地使用。
如果在诉讼中你要求对方承认某事属实但他们拒绝了,你可能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它。如果你确实证明了,你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你为证明此事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但是,如果你的请求无效、问题不重要、他们有充分理由认为自己会赢,或者他们拒绝承认还有其他正当理由,法院就不会要求他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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