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3.2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法律案件中回应承认请求的规则。当你收到承认请求时,你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宣誓后逐一回答。你可以同意该陈述、否认它,或者提出异议。你的答复必须条理清晰,并按照你收到的请求的顺序排列。此外,你需要在答复的顶部注明发送方和接收方的身份。如果提出请求,双方应在三个法院工作日内以电子形式交换请求和答复,除非原始文件并非以数字格式创建。你可以就交换这些信息的格式和方式达成一致,例如通过电子邮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10(a) 收到承认请求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在宣誓后对每项请求分别作出答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10(b) 每份答复应回答所请求承认的实质内容,或对特定请求提出异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10(c) 在答复的第一段,紧接案件标题下方,应注明答复方的身份、组号以及请求方的身份。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10(d) 答复中的每项回答或异议应带有相同的识别编号或字母,并与相应请求的顺序一致。该请求的文本无需重复,除非(e)款第(6)项另有规定。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10(e) 为促进证据开示程序: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10(e)(1) 除非第(5)项另有规定,经答复方请求,提出请求方应在请求提出后的三个法院工作日内,以电子格式向答复方提供承认请求。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10(e)(2) 除非第(5)项另有规定,经提出请求方在收到承认请求的答复后提出请求,答复方应在请求提出后的三个法院工作日内,以电子格式向提出请求方提供答复。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10(e)(3) 当事人可以根据第(1)项和第(2)项的请求,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任何格式提供承认请求或对承认请求的答复。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格式达成一致,承认请求或对承认请求的答复应以纯文本格式提供。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10(e)(4) 当事人可以根据第(1)项和第(2)项的请求,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任何方式传输承认请求或对承认请求的答复。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传输方式达成一致,承认请求或对承认请求的答复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请求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10(e)(5) 如果承认请求或对承认请求的答复未以电子格式创建,当事人无需为传输给请求方而以电子格式创建承认请求或答复。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10(e)(6) 根据第(1)项请求并以电子格式收到承认请求的答复方,应在答复紧前方包含该请求的文本。

Section § 2033.2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回应承认请求时,其回答必须根据其所掌握的信息尽可能完整和清晰。他们应当承认真实的事项,否认不真实的事项,并指明是否缺乏足够信息来确认或否认某事。如果他们声称没有足够信息,则必须说明他们已尽合理努力进行查询,但仍无法提供明确的答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20(a) 对承认请求的答复中的每个回答,应当在答复方合理可获得的信息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完整和直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20(b) 每个回答应当: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20(b)(1) 承认请求中涉及的真实事项,无论是请求本身所表述的,还是经答复方合理且明确限定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20(b)(2) 否认请求中涉及的不真实事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20(b)(3) 指明请求中涉及的、答复方缺乏足够信息或知识以确认其真实性的事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20(c) 如果答复方以缺乏信息或知识为由,未能承认承认请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该方应当在回答中声明,已对该特定请求中的事项进行了合理查询,并且已知或易于获取的信息不足以使该方承认该事项。

Section § 2033.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在法律程序中回应承认请求。如果请求中只有一部分有问题,你仍然需要回应其余部分。如果你对请求提出异议,你必须清楚地解释原因,提及你所主张的任何具体法律权利或保护,例如律师-客户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30(a) 如果承认请求仅部分可反对,则请求的其余部分应予答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30(b) 如果对请求或请求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异议的具体理由应在答复中明确阐明。如果异议基于特权主张,则应明确说明所援引的具体特权。如果异议基于请求承认的事项受第4章(自第2018.010条起)规定的受保护工作成果保护的主张,则该主张应明确提出。

Section § 2033.24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法律案件中被要求承认或否认某些事实,你必须宣誓签署你的答复,除非你提出异议。对于公司或组织,必须由一名高级职员或代表签署。如果律师代表此类组织签署,他们将放弃关于其信息来源的某些保密保护。此外,任何异议都必须由答复方的律师签署。

Section § 2033.2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案件中向你发出正式请求,要求你承认某些事实,你必须在30天内答复。你需要将答复原件发送给提出请求的人,并将副本发送给案件中所有其他相关方。然而,在快速处理的住房相关案件中,比如驱逐房客,你只有至少五天时间答复,除非法院改变了这些时间。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50(a) 在送达承认请求后30天内,收到请求的当事人应当将答复原件送达给请求方,并将答复副本送达给所有其他已出庭的当事人,除非经请求方动议,法院缩短了答复时间,或者经答复方动议,法院延长了答复时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50(b) 尽管有(a)款规定,在非法占有诉讼或第三编第三章(自第1159条起)项下的其他诉讼程序中,收到请求的当事人应自送达之日起至少有五天时间进行答复,除非经请求方动议,法院缩短了答复时间,或者经答复方动议,法院延长了答复时间。

Section § 2033.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请求承认的一方和回应承认的一方,就提交答复的新截止日期达成一致,可以超出通常的时限。这种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明确写明新的截止日期。除非另有说明,该协议允许回应方以法律规定的任何可接受的形式给出答复。回应方必须将这个延期协议告知所有其他相关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60(a) 请求承认方和答复方可以同意,将对一组承认请求或该组中特定请求提交答复的时限延长至超过第 2033.250 节规定的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60(b) 该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其中明确规定了提交答复的延长日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60(c)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协议有效,可保留答复方以第 2033.210、2033.220 和 2033.230 节中规定的任何方式答复协议适用的任何承认请求的权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60(d) 答复方应将本协议通知已收到请求副本的所有其他方。

Section § 2033.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律案件中要求另一方承认某些事实时,这些文件不应提交给法院。相反,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必须保留原始请求和答复,以及送达证明,直至案件结束后六个月。此后,他们可以销毁原件,除非法院裁定出于正当理由需要保留更长时间。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70(a) 承认请求及其答复不得提交给法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70(b) 请求承认的当事人应保留承认请求的原件(附有原始送达证明)以及宣誓答复的原件,直至诉讼最终处理后六个月。届时,两份原件均可销毁,除非法院应任何当事人的动议并有正当理由,命令将原件保留更长时间。

Section § 2033.280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及时回应要求你确认法律案件细节的请求,你就会失去对这些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如果你最终正确回应并证明延迟是无心之失,法院可以原谅你。请求方可以要求法院自动接受他们的主张,并可能让你支付罚款。除非你在听证会前提供了答复,否则法院会同意。此外,如果你造成了延迟,你或你的律师可能需要支付罚款。

如果被要求承认的当事人未能及时送达答复,则适用以下规则: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80(a) 被要求承认的当事人放弃对请求的任何异议,包括基于特权或根据第4章(自第2018.010条起)规定的工作成果保护的异议。法院可根据动议,在其认定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时,免除该当事人的此项弃权: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80(a)(1) 该当事人已随后送达了一份实质上符合第2033.210、2033.220和2033.230条规定的答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80(a)(2) 该当事人未能及时送达答复是由于错误、疏忽或可原谅的过失造成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80(b) 请求方可动议要求法院命令,将请求中指明的任何文件的真实性和任何事项的真实性视为已被承认,并可根据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要求处以金钱制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80(c) 法院应作出此项命令,除非其发现被要求承认的当事人已在动议听证会之前,送达了一份实质上符合第2033.220条规定的对承认请求的拟议答复。 法院必须根据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对未能及时送达承认请求答复而导致此项动议的当事人或律师,或两者,处以金钱制裁。

Section § 2033.29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承认请求的回复不清楚,或者提出的异议没有充分理由,请求承认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命令对方给出更明确的回复。他们必须首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提出此请求必须在收到最初回复后的 45 天内,否则将失去要求更好答复的机会。如果有人没有充分理由却未能成功地反对这项命令,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如果一方当事人无视法院要求其正确回复的命令,法院可以裁定该承认事项为真,或者对该方当事人处以罚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90(a) 收到对承认请求的答复后,请求承认的当事人如果认为以下一项或两项适用,可以动议要求作出进一步答复的命令: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90(a)(1) 对特定请求的答复是回避或不完整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90(a)(2) 对特定请求的异议没有根据或过于笼统。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90(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90(b)(1) 根据 (a) 款提出的动议应附有根据第 2016.040 条提交的会面协商声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90(b)(2) 法院可以允许动议方提交一份简洁的争议发现请求和各项答复的概要,以代替《加州法院规则》要求的单独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90(c) 除非在本动议通知送达经核实的答复、任何补充经核实的答复之日起 45 天内,或请求方和答复方书面同意的任何特定更晚日期内发出,否则请求方放弃强制要求对承认请求作出进一步答复的任何权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90(d) 法院应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条起)对任何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强制要求进一步答复动议的当事人、个人或律师处以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行为具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290(e) 如果当事人随后未能遵守强制要求对承认请求作出进一步答复的命令,法院可以命令将请求中涉及的事项视为已被承认。法院可以代替或除此命令外,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条起)处以金钱制裁。

Section § 2033.30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回应法律请求时同意了某事,但后来意识到自己犯了错误或有情有可原的原因,您可以请求法院更改或撤回该同意。但是,法院必须相信您的理由,并且认为这种更改不会严重损害对方的案件。法院可能会允许对方收集与此更改相关的更多证据,而您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额外工作的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300(a) 当事人只有在向所有当事人发出通知后获得法院许可,方可撤回或修改其对承认请求所作的承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300(b) 法院仅在认定该承认系因错误、疏忽或可原谅的疏忽所致,且获得该承认的当事人在维持其诉讼或实质性抗辩方面不会受到实质性损害时,方可允许撤回或修改承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300(c) 法院在准予该动议时可施加公正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300(c)(1) 命令允许获得该承认的当事人就撤回或修改的承认所涉事项进行额外证据开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3.300(c)(2) 命令任何额外证据开示的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撤回或修改承认的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