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6.010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被称为《民事证据开示法》。

Section § 2016.0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程序中使用的特定术语。“诉讼”指任何民事诉讼或程序。“法院”是指审理案件的初审法院,除非另有说明。“文件”或“书面材料”是指其他法律中定义为书面材料的任何东西。“电子的”描述了数字或无线等技术。“电子存储信息”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数据。
本篇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20(a) “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民事性质的特别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20(b) “法院”指诉讼待决的审理法院,除非另有规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20(c) “文件”和“书面材料”指《证据法典》第250条所定义的书面材料。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20(d) “电子的”指与具有电气、数字、磁性、无线、光学、电磁或类似能力的科技相关。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20(e) “电子存储信息”指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Section § 2016.03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除非法官另有决定,诉讼当事人可以书面同意,改变他们在庭审前收集和分享信息的规则,这被称为“证据开示”。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约定,修改本篇规定的、根据第2019.010条允许的任何证据开示方式的程序。

Section § 2016.04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当您提交一项法律动议时,您必须附上一份声明,表明您已真诚且合理地尝试过在诉诸法庭之前非正式解决这些问题。

Section § 2016.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送达和接收法律文书的规定(详见第1011条和第1013条)也适用于当事人为案件收集信息时,或当他们收到动议(即请求法院作出决定的请求)时。

Section § 2016.060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一项任务,而截止日期恰逢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那么你可以等到法院下一个工作日再完成。

Section § 2016.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为协助执行金钱判决而收集信息(即调查取证)的规则,应遵循另一套具体规定,该规定从第708.010条开始。

本编适用于协助执行金钱判决的调查取证,但仅限于第2部分第9编第6章第1条(自第708.010条起)所规定的范围。

Section § 2016.0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民事诉讼中初步披露的程序,但非法占有诉讼和小额索赔等特定案件除外。在收到要求后的60天内,民事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必须分享可能在其案件中使用的相关人员和证据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详细信息。这不包括仅用于在审判中贬低某人的信息。当事人还必须披露与案件相关的保险单和协议。即使缺少某些信息或另一方尚未遵守规定,披露也必须基于当前可获得的信息进行。当事人可以在审判日期确定之前和之后要求更新或提供新信息。所有披露都必须经过核实,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有人自行代理,本规定不适用;除非延长,否则这些规定将于2027年失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 除非经诉讼所有当事人约定修改,以下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 在诉讼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后的60天内,诉讼中已出庭的每一方当事人,包括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向其他当事人提供一份初步披露,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A) 所有可能拥有可发现信息的人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该信息的主题,披露方可能用于支持其主张或抗辩的,或与诉讼标的或该诉讼中任何动议的裁定相关的,除非其用途仅为弹劾。本分段所要求的披露不包括作为专家证人或被聘为顾问并可能随后被指定为专家证人的人员,该术语在第4编第4部第18章(自第2034.010条起)中有所描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B) 披露方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且可能用于支持其主张或抗辩的,或与诉讼标的或该诉讼中任何动议的裁定相关的,所有文件、电子存储信息和有形物品的副本,或按类别和位置进行的描述,除非其用途仅为弹劾。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C) 任何合同协议和任何保险单,根据其规定,保险公司可能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以履行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或对为履行判决而支付的款项进行赔偿或报销。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D) 任何及所有合同协议和任何及所有保险单,根据其规定,根据《证据法》第175条定义的人员,可能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以履行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或对为履行判决而支付的款项进行赔偿或报销。只有对保险、赔偿或报销条款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协议条款才需要包含在初步披露中。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当事人的身份、承保范围的性质和限额,以及任何及所有关于任何保险公司是否对诉讼所涉索赔的协议或保单承保范围存在争议的文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2) 当事人应根据当时其合理可获得的信息进行初步披露。当事人不得以尚未充分调查案件、质疑另一方披露的充分性或另一方尚未披露为由,免除其初步披露的义务。
(3)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3)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3)(A) 根据第 (1) 款提出或回应初步披露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向任何其他当事人提出补充要求,以获取与任何当事人先前所作的所有披露相关的任何后续获得的信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3)(A)(B) 当事人可以在首次确定审判日期之前提出两次补充要求,并且,在第4编第4部第8章(自第2024.010条起)规定的证据开示程序和动议的时间限制下,在首次确定审判日期之后提出一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3)(A)(C) 尽管有分段 (A) 和 (B) 的规定,经动议,并显示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提出一次额外的补充要求。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4) 当事人在本条下的义务可由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要求强制披露的动议强制执行。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5) 当事人在本条下的披露应经核实,可由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书面声明形式核实,或由当事人的律师签署。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本条不适用于以下诉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1) 非法占有诉讼,如第1161条所定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2) 法院小额索赔部门的诉讼,如第116.210条所定义。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3) 根据《家庭法典》全部或部分提起的诉讼或程序。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4) 根据《遗嘱认证法典》全部或部分提起的诉讼或程序。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5) 当事人根据第36条获得优先权的诉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c) 本条不适用于诉讼中未由律师代理的任何当事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d)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改仅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e) 本条将持续有效至2027年1月1日,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016.0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所有当事人同意特定披露要求的情况下,某些民事诉讼的规则。在法院命令下达后的45天内,当事人必须相互分享关键信息,例如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他们可能使用的相关文件清单,但仅用于质疑可信度的项目除外。他们还必须披露与案件相关的任何保险或赔偿协议。当事人需要根据当时合理可获得的信息提供这些资料,即使他们尚未充分调查案件,或者另一方尚未披露。如果发现任何错误,他们需要更新披露。如有必要,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些规则,并且所有共享的信息都必须核实为真实。本法律不适用于驱逐案件或小额索赔法庭,并将于2027年生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 以下规定仅适用于经诉讼所有当事人约定后,根据法院命令提起的民事诉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 在法院命令下达之日起45天内,一方当事人应在不等待证据开示请求的情况下,向其他当事人提供初步披露,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A) 所有可能拥有可开示信息的人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这些信息的主题,披露方可使用这些信息来支持其主张或抗辩,除非该使用仅用于弹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B) 披露方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文件、电子存储信息和有形物品的副本,或按类别和位置进行的描述,披露方可使用这些物品来支持其主张或抗辩,除非该使用仅用于弹劾。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C) 任何保险公司可能据此协议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以履行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或赔偿或报销为履行判决所支付款项的协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D) 任何根据《证据法》第175条定义的人员可能据此协议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以履行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或赔偿或报销为履行判决所支付款项的协议。只有对保险、赔偿或报销条款至关重要的协议条款才需要包含在初步披露中。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当事人的身份以及承保范围的性质和限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2) 一方当事人应根据当时其合理可获得的信息进行初步披露。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其尚未充分调查案件、质疑另一方当事人披露的充分性或另一方当事人尚未进行披露为由,免除其进行初步披露的义务。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3) 已按照第 (1) 款所述进行初步披露,或已回应另一方当事人证据开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在以下情况下补充或更正披露或回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3)(A) 如果当事人得知披露或回应在某些重要方面不完整或不正确,且补充或更正信息在披露或证据开示过程中未以其他方式告知其他当事人,则应及时进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3)(B) 根据法院命令。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4) 本节规定的一方当事人义务可由法院主动或根据一方当事人强制披露的动议予以执行。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5) 一方当事人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披露应在伪证罪处罚下核实,以证明其在当事人所知范围内真实准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 尽管有 (a) 款规定,本节不适用于以下诉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1) 《第1161条》中定义的非法占有诉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2) 《第116.210条》中定义的法院小额索赔部门的诉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c) 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