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4.210

Explanation

一旦审判日期确定,诉讼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交换关于各方计划在审判中使用的专家证人的信息。这包括提供所有专家证人的姓名和地址清单。如果专家与某一方直接相关,例如是该方的雇员或被聘请来形成专家意见,则必须附带一份法律规定的详细声明。此外,各方还可以要求查阅这些专家在准备证词过程中制作的报告和书面材料。

在诉讼的首次审判日期确定后,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要求所有当事方同时交换关于对方专家证人的信息来获取证据披露,范围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10(a)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所有当事方相互同时交换一份清单,其中包含任何自然人(包括作为当事方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任何一方预期在审判中作为证据提交的该自然人以专家意见形式作出的口头或证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10(b) 如果当事方根据 (a) 款指定的任何专家是当事方本人或当事方的雇员,或已被当事方聘请以期在预期诉讼或为诉讼审判做准备的过程中形成并表达意见,则该证人的指定应包括或附带根据第 2034.260 条规定的专家证人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10(c) 任何一方还可要求相互同时提供所有可披露的报告和书面材料(如有),以供查阅和复制,这些报告和书面材料是由 (b) 款所述的任何专家在准备其专家意见的过程中制作的。

Section § 2034.220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法庭案件,需要了解对方的专家证人详情,你可以无需法官许可就要求获取这些信息。只要确保你在审判日期首次确定后的10天内提出请求,或者在审判日期前70天提出,以哪个时间点更接近审判日期为准。

Section § 2034.2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如何正式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交换其专家证人的信息。该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说明其目的是为了交换专家证人信息。信息交换,包括证人名单和声明,必须在庭审前50天或请求提出后20天内进行,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除非法院另有决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30(a) 要求交换有关专家证人信息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案件标题下方指明提出请求的当事人。该请求应声明其是根据本章提出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30(b) 该请求应明确专家证人名单、专家证人声明以及任何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的交换日期。明确的交换日期应为首次庭审日期前50天,或请求送达后20天,以两者中更接近庭审日期的为准,除非法院经动议并显示正当理由后,命令提前或推迟交换日期。

Section § 2034.24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交换关于庭审专家证人的信息,你必须将你的请求发送给所有已在该案件中出庭的其他当事人。

Section § 2034.250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要求在庭审中交换专家证人信息,你可以迅速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以避免在某些令人烦恼或负担过重的条件下进行交换。你必须首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可以改变分享这些信息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但是,如果你的保护令申请被驳回,法院可能会强制你按照不同的条款分享信息。此外,如果你没有充分理由而申请失败,你可能需要支付罚款,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或特定情况使得罚款不公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50(a) 收到要求交换有关专家证人信息的当事人,可以立即申请保护令。该申请应附有根据第2016.040条提交的协商声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50(b) 法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任何司法公正所要求的命令,以保护任何一方免受不必要的烦扰、尴尬、压迫或过重负担和费用。保护令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指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50(b)(1) 撤销该要求,因为其未及时送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50(b)(2) 交换日期早于或晚于要求中指定的日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50(b)(3) 仅在指定的条款和条件下进行交换。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50(b)(4) 专家报告和书面材料的制作和交换在与要求中指定地点或时间不同的地点或时间进行。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50(b)(5) 部分或所有当事人根据其在诉讼争议中的利益一致性被划分为不同方,并且根据第2034.210条(b)款所述的任何专家指定由如此划分的任何一方进行。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50(b)(6) 一方或一派减少根据第2034.210条(b)款由该方或该派指定的受雇或聘请的专家名单。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50(c) 如果保护令申请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法院可以命令被申请方在公正的条款和条件下提供或允许进行所寻求保护的证据开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50(d) 法院应根据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对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或反对保护令失败的任何当事人、个人或律师施加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有充分理由,或有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Section § 2034.260

Explanation

参与法律诉讼的各方必须在审判前分享他们计划使用的任何专家证人的信息。这种信息共享必须在特定日期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通过与其他方律师会面或通过特定的送达方式进行。交换内容包括专家名单或声明不使用专家。如果使用专家,各方还必须提供一份签署的声明,其中包含专家的资格、他们将作证的内容、他们同意作证的意愿、他们准备接受质询的情况以及他们的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60(a) 所有已在该诉讼中出庭的当事人,应当在要求中指定的交换日期或之前,书面交换有关专家证人的信息。信息交换可以在所涉当事人的律师会议上进行,或者通过第1011条或第1013条中规定的任何方式,在交换日期或之前将信息送达给另一方当事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60(b) 专家证人信息的交换应当包括以下任一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60(b)(1) 一份列出该当事人预期在审判中作为证据提供的专家意见的某人的姓名和地址的清单。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60(b)(2) 一份声明,表明该当事人目前不打算提供专家证人的证词。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60(c) 如果名单上的证人是第2034.210条(b)款所述的专家,交换还应包括或附带一份专家证人声明,该声明仅由指定该专家的当事人的律师签署,或者如果该当事人没有律师,则由该当事人签署。该声明应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60(c)(1) 每位专家的资格的简要叙述性声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60(c)(2) 专家预期提供的证词大致内容的简要叙述性声明。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60(c)(3) 一份声明,表明专家已同意在审判中作证。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60(c)(4) 一份声明,表明专家将充分熟悉待决诉讼,以便就专家预期在审判中提供的具体证词(包括意见及其依据)接受有意义的口头质询。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60(c)(5) 一份关于专家提供质询证词以及与聘请律师进行咨询的小时费和日费的声明。

Section § 2034.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要求获取关于庭审专家证人的信息,包括他们的报告和书面材料,那么所有相关方都必须分享这些专家制作的所有报告和书面材料。这必须在请求中指定的地点和日期进行。

如果要求交换有关庭审专家证人信息的请求中,包含要求出示第2034.210条(c)款所述的报告和书面材料,则所有当事方应在请求中指定的地点和日期,出示并交换由第2034.210条(b)款所述的任何指定专家制作的所有可供发现的报告和书面材料(如果有的话)。

Section § 2034.280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初步交换专家名单后想引入新的专家证人,他们有20天时间更新名单,列出这些专家的姓名和地址。前提是他们之前没有就该特定主题选择过专家。他们需要附上新专家的官方声明和任何相关报告。此外,这些新专家必须随时接受质询,即使通常的质询时限已经过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80(a) 在第2034.260条所述的交换后20天内,任何参与该交换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一份补充专家证人名单,其中包含将就交换中对方当事人指定的专家所涵盖的主题发表意见的任何专家的姓名和地址,前提是补充专家证人名单的当事人此前未就该主题聘请专家作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80(b) 该补充名单应附有根据第2034.260条(c)款作出的关于这些额外专家的专家证人声明,以及这些额外专家所作的所有可被发现的报告和书面材料(如有)。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80(c) 当事人还应立即安排这些专家根据第3条(自第2034.410条起)进行质证,即使根据第8章(自第2024.010条起)的证据开示时限已过,该质证仍可进行。

Section § 2034.290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要求获取审判中专家证人的信息时,当事人不得将这些请求或相关的专家名单和声明提交给法院。相反,请求信息的一方应在案件结束后将原件保存六个月。此后,除非法院决定需要保存更长时间,否则可以销毁这些文件。但是,如果这些文件的详细内容对正在进行的案件中的任何问题变得重要,则需要将其提交给法院。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90(a) 专家审判证人信息交换请求,以及任何已交换的专家证人名单和声明,不得提交给法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90(b) 请求交换的当事人应保留请求原件(附有原始送达证明),以及为响应请求而交换的所有专家证人名单和声明的原件,直至诉讼最终处理后六个月。届时,所有原件均可销毁,除非法院应任何一方的动议并经证明有充分理由,命令将原件保存更长时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290(c) 尽管有 (a) 和 (b) 款的规定,当专家审判证人信息交换请求及其响应中交换的所有专家证人名单和声明的内容与诉讼中任何待决事项的某个问题相关时,应将其提交给法院。

Section § 2034.300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正确列出其专家证人、提交专家声明、分享专家报告,或未能使专家可供作证,法院可以决定不允许该专家的意见在庭审中作为证据。这适用于这些步骤未合理完成,且另一方当事人已遵守规则的情况。

除第 2034.310 条以及第 4 条(自第 2034.610 条起)和第 5 条(自第 2034.710 条起)另有规定外,经任何已完全及时遵守第 2034.260 条规定的当事人提出异议,审理法院应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合理地未能做到以下任何一项而提供的任何证人的专家意见排除在证据之外: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300(a) 未能根据第 2034.260 条将该证人列为专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300(b) 未能提交专家证人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300(c) 未能根据第 2034.270 条出示专家证人的报告和书面材料。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300(d) 未能根据第 3 条(自第 2034.410 条起)的规定使该专家可供作证。

Section § 2034.310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想在审判中传唤他们之前没有提及的专家证人,他们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这样做。第一,如果该专家已经被另一方指定并质询过。第二,如果需要该专家来质疑另一方专家意见背后的事实,但不能质疑意见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