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4.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分享其专家证人信息,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允许稍后提供。该请求应尽早提出,以便在证据开示结束前仍能采纳任何专家的证词。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允许稍后提出请求。提出此请求时,当事人还必须表明他们已事先尝试与对方当事人讨论过该问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10(a) 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未能在要求交换专家证人信息的指定日期提交该信息,可提出动议,法院可准许其在较晚日期提交该信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10(b) 根据 (a) 款提出的动议,应当在根据第 8 章(自第 2024.010 条起)规定的完成证据开示的时限之前足够早的时间提出,以便允许与该动议相关的任何专家的证词在该时限内被采纳。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该动议在较晚时间提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10(c) 该动议应附有根据第 2016.040 条提交的协商声明。

Section § 2034.7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允许某人在截止日期后向案件中添加专家证人。法院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允许:法院已考虑对方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没有这些信息;添加信息不会损害对方的案件;以及请求方犯了错误但迅速尝试纠正。最后,专家必须立即接受质询,法院还可能给予对方一些好处,比如更多时间或帮助支付费用。

法院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准许迟延提交专家证人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20(a) 法院已考虑到对方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没有专家证人名单。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20(b) 法院已确定,任何反对该动议的当事方在维持其诉讼或实质性抗辩方面不会受到损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20(c) 法院已确定,提出动议的当事方已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20(c)(1) 因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而未能提交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20(c)(2) 在得知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后,立即寻求准许提交信息。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20(c)(3) 此后立即向所有已在该诉讼中出庭的其他当事方送达了第2034.260条所述的拟提交专家证人信息的副本。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20(d) 该命令以提出动议的当事方立即根据第3条(自第2034.410条起)的规定安排专家进行质证为条件,并以任何其他公正的条件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准许任何反对该动议的当事方指定额外专家证人或从先前指定的专家证人处获取额外意见,将审判合理延期,以及判给反对该动议的当事方诉讼费和诉讼开支。

Section § 2034.73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迟延提交专家证人信息但未成功,或者有人未能成功反对这种做法,法院通常会要求他们支付罚款。但是,如果他们有充分的理由,或者如果罚款不公平,他们可能就不必支付。

法院应根据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对任何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提交迟延专家证人信息的动议的当事人、个人或律师施加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具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该制裁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