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4.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交了他们的专家证人名单,案件中的任何其他当事人都可以对这些专家进行面谈,即“取证”。这些面谈的常规规则(在法律的其他章节中有详细说明)适用,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在收到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专家证人名单后,任何其他当事人可以对名单上的任何人进行取证。进行口头和书面取证的程序载于第9章(自第2025.010条起)、第10章(自第2026.010条起)和第11章(自第2028.010条起),适用于对列明的庭审专家证人的取证,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2034.4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要对专家证人进行宣誓作证的询问,并且已经向他们发出了出庭通知,那么该专家必须在询问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供该通知中要求的任何材料,例如文件或电子信息。

2034.210条(b)款所述的专家,其证词取证根据2025.220条发出通知的,必须在其证词取证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证词取证通知中要求的任何材料或各类材料,包括任何电子存储信息。

Section § 2034.420

Explanation
当你需要从与你的案件相关的专家证人那里获取证词时,证词的获取地点不应超过审理你案件的法院75英里。但是,如果指定该专家证人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在此范围内进行会造成重大困难,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允许证词在更远的地方进行。

Section § 2034.4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医生或工程师等专家证人在宣誓下的正式问答环节(即取证)中应如何对待。当有人希望对专家证人进行取证时,他们需要支付专家从取证开始到结束的正常时薪或日薪。如果律师迟到,他们必须支付专家因延迟而产生的费用,但不得超过聘请方支付的费用,除非专家是志愿服务。只有当专家需要全天待命时,才收取全天费用。工人赔偿案件适用特殊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30(a) 除(f)款另有规定外,本条适用于以下专家证人,但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雇员除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30(a)(1) 第2034.210条(b)款所述的专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30(a)(2) 治疗医师、外科医生或其他治疗保健执业者,在取证过程中将被要求发表意见证词,包括关于该执业者过去或现在所作诊断或预后,或该执业者所作特定治疗决定的理由的意见或事实证词,但不包括仅需阅读相关医疗记录中包含的文字和符号的证词,或者,如果这些文字和符号对被取证人不可辨认,则由被取证人估测这些文字或符号是什么的证词。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30(a)(3) 曾参与原始项目设计或测量的建筑师、专业工程师或持证土地测量师,该人被要求就其专业范围内的、与诉讼或程序相关的事务发表意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30(b) 任何希望对(a)款所述专家证人进行取证的当事人,应支付该专家证人在取证过程中所花费时间的合理和惯常的小时费或日费,该时间从取证传票中注明的开始时间算起,或者,如果专家证人到达时间晚于取证传票中注明的开始时间,则从专家证人到达时间算起,直至专家证人被解除取证为止,无论出席取证的任何当事人是否实际对该专家进行了取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30(c) 如果代表专家或非通知方的任何律师迟到取证,则从取证传票中注明的开始时间到该律师迟到时间为止的期间内,专家合理的惯常小时费或日费应由该迟到律师支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30(d) 尽管有(c)款规定,向迟到律师收取的每小时或每日费用不得超过向聘请该专家的当事人收取的费用,除非该专家向慈善或其他非营利组织捐赠了服务。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30(e) 每日费用仅在专家证人出席取证一整天,或取证方要求专家证人全天待命,且专家证人因此不得不放弃其当天本可进行的所有业务(若非应要求全天待命进行预定取证)的情况下收取。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30(f) 在根据《劳动法》第4部(自第3201条起)或第4.5部(自第6100条起)产生的工人赔偿案件中,希望对另一方专家证人名单上的任何专家进行取证的当事人,应根据本条规定支付费用。

Section § 2034.44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法律案件中指定一名专家证人,您必须支付专家准备作证的时间费用以及前往作证地点的差旅费用。这包括专家收取的任何费用以及他们产生的任何差旅开销。

指定专家的当事人负责支付专家为准备作证和前往作证地点所收取的任何费用,以及专家的任何差旅费用。

Section § 2034.450

Explanation

如果你安排与专家证人进行取证,你必须在通知他们取证时或取证开始时支付他们的费用。这笔费用应支付给聘请该专家的当事人的律师。如果取证时间超出预期,你需要根据专家提供的明细账单,在五天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50(a) 传唤专家证人进行取证的一方,应当在送达取证通知时一并支付根据预计取证时长计算的专家费用,或者在取证开始时支付该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50(b) 专家费用应当支付给指定该专家的当事人的律师。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50(c) 如果专家取证时间超出预期,发出取证通知的一方应当在收到专家提供的明细账单后五日内支付专家费用的余额。

Section § 2034.4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你正确地发出通知,要求对专家证人进行质询并支付其费用,聘请该专家的当事人必须让该专家出庭接受质询。但是,如果你没有按照所引用的条款支付专家费用,该专家则无需出庭,除非所有相关方另有约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60(a) 送达一份适当的质询通知,并附有根据第2034.430条规定支付的专家证人费用,足以要求聘用或留用该专家的当事人使该专家出庭接受质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60(b) 如果发出质询通知的当事人未能根据第2034.430条支付专家费用,该专家届时无需接受质询,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Section § 2034.470

Explanation

如果你认为专家证人作证的费用过高,你可以请求法院裁定一个合理的费用。你首先需要尝试非正式解决,并提供证据证明该专家在法庭外通常收取多少费用。法院将审查该专家通常的收费标准以及类似专家收取的费用。如果法院认为费用过高,它将设定一个合理的费用。如果你在动议或反对中败诉,你可能需要支付罚款,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或存在特殊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a) 如果根据本条希望传唤专家证人作证的当事人认为该专家提供证词的每小时或每日费用不合理,该当事人可以动议要求法院裁定该专家的报酬。该动议的通知也应送达该专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b) 根据 (a) 款提出的动议应附有根据第 2016.040 条提交的协商声明。在根据第 2016.040 条进行的任何非正式解决尝试中,当事人或专家应向对方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b)(1) 该专家在相关诉讼之外提供类似服务时实际收取和获得的通常和惯常费用的证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b)(2) 该专家迄今为止收取和获得当前所要求费用的总次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b)(3) 在动议听证会之前的两年内,该专家收取和获得当前所要求费用的频率和规律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c) 除任何其他事实或证据外,专家或指定该专家的当事人应提供,且法院对费用合理性的裁定应基于,该专家在相关诉讼之外提供类似服务时实际收取和获得的通常和惯常费用的证明。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d) 对于在 1994 年 1 月 1 日之后提起的诉讼,专家或指定该专家的当事人还应提供,且法院对费用合理性的裁定还应基于以下两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d)(1) 该专家迄今为止收取和获得当前所要求费用的总次数。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d)(2) 在动议听证会之前的两年内,该专家收取和获得当前所要求费用的频率和规律性。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e) 法院还可以考虑相关社区内类似专家提供类似服务时收取的通常和惯常费用,以及法院认为作出裁定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f) 一旦认定该专家所要求的费用不合理,并根据所考虑的证据和因素,法院应设定提供证词的专家的费用。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470(g) 法院应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条起)施加金钱制裁,对任何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设定专家证人费用的当事人、个人或律师,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行为具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