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境外待决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州际和国际证言与证据开示法案
Section § 2029.100
这项法律被称为《州际和国际取证与证据开示法案》,这意味着它处理的是关于跨州和国际范围内收集证据和取证的规则。
Section § 2029.20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涉及其他州或国家的法律案件中的关键术语。它阐明“外国司法管辖区”可以是美国的另一个州或一个不同的国家。“外国刑事民事诉讼”主要是指旨在惩罚针对另一个州公共司法系统的犯罪行为的案件。“外国传票”是来自另一个州法院的法律文件,要求某人作证或提供证据。“个人”一词涵盖了从个人到政府机构的许多实体。“州”包括美国各州和领土,以及印第安部落。“传票”要求在法律诉讼中出庭、提供证据或允许检查。
Section § 2029.300
本法解释了如何根据外州传票(即来自其他州的传票)在加州申请传票。首先,您必须将外州传票的副本提交给您需要在加州进行证据开示(即收集证据)的县的法院书记员。这并不意味着您在加州法院启动了一个案件;这仅仅是申请传票。接下来,您需要填写一份特定的申请表并支付费用。完成这些步骤后,法院书记员将签发一份与原始条款相符、并包含所有相关联系信息和案件详情的加州传票。但是,如果传票涉及其他州反对性别肯定医疗保健的法律,或者属于要求披露敏感服务信息的刑事民事诉讼,则不能签发传票。
Section § 2029.350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在其他州进行的法律案件,并且有一位加州律师,如果他们从州外收到传票,他们可以在加州发出传票。但是,如果传票涉及其他州反对性别肯定医疗保健的法律,或者要求提供与某些敏感服务相关的信息,他们就不能这样做。传票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来自其他州的案件信息以及所有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Section § 2029.390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10年1月1日之前,为特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一份申请表,并开发或更新传票表格。这些表格必须包含处理与特定法院条款相关的传票的清晰说明,以确保用户知道如何正确发出传票。
Section § 2029.40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发出传票,你需要亲自将传票送达给当事人,并且送达方式必须符合本州的规定,特别是第1985条中列出的规定。
Section § 2029.500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关于证言、文件出示和场所检查的规章制度,也适用于本特定条款下的证据开示程序。这包括任何关于所涉费用和罚款的规定。
Section § 2029.600
如果您对收集证据(法律上称为“证据开示”)的过程有异议,您可以请求发生此事的地区的高等法院提供帮助,通过请求各种形式的法律命令,例如保护敏感信息或改变证据收集方式。您的请求,称为“呈请书”,应遵守当地法律,并且必须附带一份民事案件封面页。
Section § 2029.610
如果您涉及一项来自其他州的法律程序,并且需要在加州提交某些文件,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首先,当您提交申请时,需要支付一笔费用,除非您不是该州外案件的当事人。接着,法院会为您的案件分配一个编号。如果您只是对这类申请作出回应,也需要支付费用,除非您不是原始案件的当事人。当您提交任何文件时,文件上需要包含州外案件的标题和编号、当地法院的名称、当地案件的编号,以及您是否为州外案件的当事人。
Section § 2029.620
如果您已经就一项州外法律案件提交了申请,并且在同一县内又出现了关于收集证据或信息的其他问题,您可以在同一法院提交一份新的申请。您必须明确指出这不是您提交的第一份申请。费用会根据您是否参与该案件以及您之前是否支付过费用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正在回应一份新申请,并且您已经支付过费用,您可能无需再次支付。任何新的文件都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原始案件编号和法院名称。新的申请还需要一份民事案件封面页。
Section § 2029.63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根据第 2029.600 条或第 2029.620 条提交申请,您必须遵守关于发出通知和提交文件的某些规定,就像第 1005 条中的规定一样。
Section § 2029.640
Section § 2029.650
Section § 2029.700
本条是加州采纳《统一州际取证和证据开示法》的一系列法律的一部分。这些法律旨在确保在采纳类似规则的各州之间,处理法律案件中的取证和证据开示过程保持一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统一,从而在涉及不同州的法律程序时,更容易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