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29.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州际和国际取证与证据开示法案》,这意味着它处理的是关于跨州和国际范围内收集证据和取证的规则。

本条可被称为《州际和国际取证与证据开示法案》。

Section § 2029.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涉及其他州或国家的法律案件中的关键术语。它阐明“外国司法管辖区”可以是美国的另一个州或一个不同的国家。“外国刑事民事诉讼”主要是指旨在惩罚针对另一个州公共司法系统的犯罪行为的案件。“外国传票”是来自另一个州法院的法律文件,要求某人作证或提供证据。“个人”一词涵盖了从个人到政府机构的许多实体。“州”包括美国各州和领土,以及印第安部落。“传票”要求在法律诉讼中出庭、提供证据或允许检查。

在本条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200(a) “外国司法管辖区”指以下任一情形: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200(a)(1) 本州以外的州。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200(a)(2) 外国。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200(b) “外国刑事民事诉讼”指由本州以外的州法律授权的民事诉讼,其唯一目的是惩罚针对该州公共司法的犯罪行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200(c) “外国传票”指由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备案法院授权发出的传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200(d) “个人”指个体、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公共公司、政府或政府下属部门、机构或工具,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200(e)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或任何受美国管辖的领土或岛屿属地。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200(f) “传票”指由备案法院授权发出的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要求某人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200(f)(1) 出席并作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200(f)(2) 出示并允许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该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指定账簿、文件、记录、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200(f)(3) 允许检查该人控制下的场所。

Section § 2029.300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如何根据外州传票(即来自其他州的传票)在加州申请传票。首先,您必须将外州传票的副本提交给您需要在加州进行证据开示(即收集证据)的县的法院书记员。这并不意味着您在加州法院启动了一个案件;这仅仅是申请传票。接下来,您需要填写一份特定的申请表并支付费用。完成这些步骤后,法院书记员将签发一份与原始条款相符、并包含所有相关联系信息和案件详情的加州传票。但是,如果传票涉及其他州反对性别肯定医疗保健的法律,或者属于要求披露敏感服务信息的刑事民事诉讼,则不能签发传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a) 为根据本节请求签发传票,一方应向寻求在本州进行证据开示的县的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交外州传票的原件或真实准确的副本。根据本节请求签发传票不构成在本州法院出庭。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b) 除了根据 (a) 款提交外州传票外,寻求证据开示的一方应完成以下两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b)(1) 提交一份申请,请求高等法院签发一份条款与外州传票相同的传票。该申请应采用司法委员会根据第 2029.390 节规定的表格。无需民事案件封面页。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b)(2) 支付《政府法典》第 70626 节中规定的费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c) 当一方根据 (a) 款向高等法院书记员提交外州传票,并满足 (b) 款的要求时,书记员应立即签发传票,送达给外州传票所指向的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d) 根据本节签发的传票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d)(1) 应包含外州传票中使用的条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d)(2) 应包含或附有与传票相关的诉讼程序中所有备案律师以及任何未由律师代理的一方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d)(3) 应载明与其相关的外州案件的案由和案件编号。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d)(4) 应注明签发法院的名称。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d)(5) 应采用司法委员会根据第 2029.390 节规定的表格。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e) 尽管有 (a) 款规定,但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不得根据本节签发传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e)(1) 如果外州传票基于违反另一州法律,该法律干涉个人寻求或获得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的权利,或允许儿童接受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的权利。就本款而言,“性别肯定医疗保健”和“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应具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6010.2 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00(e)(2) 如果提交的外州传票涉及外州刑事民事诉讼,并且会要求披露与敏感服务相关的信息。就本款而言,“敏感服务”具有《保险法典》第 791.02 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029.350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在其他州进行的法律案件,并且有一位加州律师,如果他们从州外收到传票,他们可以在加州发出传票。但是,如果传票涉及其他州反对性别肯定医疗保健的法律,或者要求提供与某些敏感服务相关的信息,他们就不能这样做。传票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来自其他州的案件信息以及所有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50(a) 尽管有第1986条和第2029.300条的规定,如果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待决的诉讼当事人聘请一名在本州执业的律师,该律师是州律师协会的活跃会员,并且该律师收到外国传票的原件或真实准确的副本,则该律师可以根据本条发出传票。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50(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50(b)(1) 尽管有(a)款的规定,如果外国传票是基于违反另一州法律,该法律干涉个人寻求或获得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的权利,或干涉允许儿童接受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的权利,则授权律师不得根据(a)款发出传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50(b)(2) 就本款而言,“性别肯定医疗保健”和“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应具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010.2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50(c) 尽管有(a)款的规定,律师不得根据本条发出基于与外国刑事民事诉讼相关的外国传票,且该传票将要求披露与敏感服务相关的信息。就本款而言,“敏感服务”具有《保险法典》第791.0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50(d) 根据本条发出的传票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50(d)(1) 它应包含外国传票中使用的条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50(d)(2) 它应包含或附有与传票相关的诉讼中所有备案律师以及任何未由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50(d)(3) 它应载明与传票相关的州外案件的标题和案号。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50(d)(4) 它应说明进行证据开示的县的高等法院名称。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50(d)(5) 它应采用司法委员会根据第2029.390条规定的表格。

Section § 2029.3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10年1月1日之前,为特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一份申请表,并开发或更新传票表格。这些表格必须包含处理与特定法院条款相关的传票的清晰说明,以确保用户知道如何正确发出传票。

司法委员会应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前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90(a) 准备一份用于第2029.300条目的的申请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390(b) 准备一份或多份新的传票表格,其中应包含根据第2029.300条或第2029.350条发出传票的清晰使用说明。或者,司法委员会可以修改一份或多份现有传票表格,以包含根据第2029.300条或第2029.350条发出传票的清晰使用说明。

Section § 2029.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发出传票,你需要亲自将传票送达给当事人,并且送达方式必须符合本州的规定,特别是第1985条中列出的规定。

根据本条发出的传票,应当按照本州法律规定亲自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第1985条。

Section § 2029.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关于证言、文件出示和场所检查的规章制度,也适用于本特定条款下的证据开示程序。这包括任何关于所涉费用和罚款的规定。

第4部分第3篇(自第1985条起)和第4篇(自第2016.010条起),以及本州任何其他规范证言、文件或其他有形物品出示或场所检查的法律或法院规则,包括任何规范法院费用支付或制裁的法律或法院规则,均适用于本条下的证据开示。

Section § 2029.600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收集证据(法律上称为“证据开示”)的过程有异议,您可以请求发生此事的地区的高等法院提供帮助,通过请求各种形式的法律命令,例如保护敏感信息或改变证据收集方式。您的请求,称为“呈请书”,应遵守当地法律,并且必须附带一份民事案件封面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00(a) 如果根据本条发生与证据开示相关的争议,任何要求保护令、要求执行、撤销或修改传票,或要求其他救济的请求,均可在证据开示进行的县的高等法院提起,如果提起,应遵守本州适用的规则或法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00(b) 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请求应被称为“呈请书”,尽管根据任何法规,如果该请求是在本州待决的诉讼中提出的,则该请求可能被称为“动议”或使用其他术语。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00(c) 根据本条提出的救济呈请书应附带一份民事案件封面页。

Section § 2029.6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涉及一项来自其他州的法律程序,并且需要在加州提交某些文件,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首先,当您提交申请时,需要支付一笔费用,除非您不是该州外案件的当事人。接着,法院会为您的案件分配一个编号。如果您只是对这类申请作出回应,也需要支付费用,除非您不是原始案件的当事人。当您提交任何文件时,文件上需要包含州外案件的标题和编号、当地法院的名称、当地案件的编号,以及您是否为州外案件的当事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10(a) 提交根据第2029.600条的申请时,作为州外诉讼当事人的申请人应支付《政府法典》第70611条规定的首次出庭费。非州外诉讼当事人的申请人应支付《政府法典》第70626条 (c) 款规定的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10(b) 受理该申请的法院应为其分配一个案件编号。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10(c) 对根据第2029.600条提交的申请作出回应时,作为州外诉讼当事人的一方应支付《政府法典》第70612条规定的首次出庭费。非州外诉讼当事人的人可以不支付费用提交回应。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10(d) 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申请、回应或其他文件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10(d)(1) 应载明与其相关的州外案件的案由和案件编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10(d)(2) 第一页应注明提交该文件的法院名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10(d)(3) 第一页应注明由法院根据 (b) 款分配的案件编号。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10(d)(4) 第一页应注明提交文件的人是否为州外案件的当事人。

Section § 2029.620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经就一项州外法律案件提交了申请,并且在同一县内又出现了关于收集证据或信息的其他问题,您可以在同一法院提交一份新的申请。您必须明确指出这不是您提交的第一份申请。费用会根据您是否参与该案件以及您之前是否支付过费用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正在回应一份新申请,并且您已经支付过费用,您可能无需再次支付。任何新的文件都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原始案件编号和法院名称。新的申请还需要一份民事案件封面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a) 如果已根据第2029.600条提交了申请,且随后在同一县内就旨在同一州外诉讼程序而正在进行的证据开示产生另一争议,则宣誓证人或其他争议方可在与此前申请相同的上级法院提交适当救济申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b) 申请书首页应明确表明,这并非在该法院提交的与该州外案件相关的首份申请。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c)(1) 如果新争议中的申请人是州外案件的当事人,且此前已根据本条支付了首次出庭费,则申请人应支付《政府法典》第70617条(a)款规定的动议费。如果新争议中的申请人是州外案件的当事人,但此前未根据本条支付首次出庭费,则申请人应支付《政府法典》第70611条规定的首次出庭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c)(2) 如果新争议中的申请人不是州外案件的当事人,则申请人应支付《政府法典》第70626条(c)款规定的费用,除非申请人此前已支付该费用。如果申请人此前已支付《政府法典》第70626条(c)款规定的费用,则申请人应支付《政府法典》第70617条(a)款规定的动议费。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d) 如果对新申请作出回应的人不是州外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在本条下此前已支付首次出庭费的当事人,则该人无需支付回应费。如果对新申请作出回应的人是州外案件的当事人,但此前未根据本条支付首次出庭费,则该人应支付《政府法典》第70612条规定的首次出庭费。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e) 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申请、回应或其他文件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e)(1) 应载明与其相关的州外案件的案由和案件编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e)(2) 首页应注明提交该文件的法院名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e)(3) 首页应注明法院分配给与该州外案件相关的首份申请的相同案件编号。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e)(4) 首页应注明提交文件的人是否为州外案件的当事人。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620(f) 根据本条提交的救济申请应附带一份民事案件封面页。

Section § 2029.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根据第 2029.600 条或第 2029.620 条提交申请,您必须遵守关于发出通知和提交文件的某些规定,就像第 1005 条中的规定一样。

根据第 2029.600 条或第 2029.620 条提出的申请,须遵守第 1005 条关于通知以及文件的提交和送达的规定。

Section § 2029.64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以外的法律案件的当事人想从加州的证人那里收集证据,他们不需要根据本法律条文获得传票。他们仍然可以在需要时向法院寻求帮助,即使没有发出传票,证人或任何其他相关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帮助。

Section § 2029.650

Explanation
如果高级法院决定批准、驳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一项关于州外证据开示的申请,对该决定不满的人可以请求一个更高级的法院,即上诉法院,进行一项称为“特别令状”的特殊审查。在加州,你不能以通常的方式对这些决定提出上诉。在等待上诉法院作出决定期间,他们可以暂停原法院的命令或任何相关的证据收集活动。

Section § 2029.700

Explanation

本条是加州采纳《统一州际取证和证据开示法》的一系列法律的一部分。这些法律旨在确保在采纳类似规则的各州之间,处理法律案件中的取证和证据开示过程保持一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统一,从而在涉及不同州的法律程序时,更容易进行处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700(a) 条款2029.100、2029.200、2029.300、2029.400、2029.500、2029.600、2029.800、2029.900以及本条,统称为“《统一州际取证和证据开示法》加州版本”,并可被称为该名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9.700(b) 在适用和解释本统一法案时,应当考虑促进颁布该法案的各州之间,就其主题事项而言的法律统一性的必要性。

Section § 2029.800

Explanation
这条规定是关于你何时可以在法律案件中开始要求获取信息和证据的。它适用于从本规定生效之日或之后正在审理的案件。

Section § 2029.9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某条款的特定部分何时生效。第2029.390条于2009年1月1日生效,而该条款的其余部分则于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第2029.390条于2009年1月1日生效。本条其余部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