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a)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采取口头质证的方式获取证据,如第2025.010条所述,在美国其他州,或在其管辖下的领土或岛屿属地进行。除本条另有修改外,第9章(自第2025.010条开始)规定的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口头质证的程序,适用于在美国其他州,或在其管辖下的领土或岛屿属地进行的口头质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b) 如果被质证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雇员,质证通知书的送达足以强制该被质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出示任何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以供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质证通知书应指定美国该州、领土或岛屿属地的一个地点,该地点应在被质证人住所或营业地点75英里范围内。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c) 如果被质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雇员,根据本条送达质证通知书的一方,应使用质证地所在州、领土或岛屿属地法律要求和提供的任何程序和手续,以强制被质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出示任何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以供检查、复制、测试、取样和任何相关活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d) 根据本条进行的质证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d)(1) 在根据美国法律或质证地法律授权主持宣誓的人员监督下进行,且该人员未根据第2025.320条以及第2025.340条(b)至(f)款(含)的规定被取消资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d)(2) 在法院指定的人员面前进行。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e) 根据(d)款进行的指定,有效授权该人员主持宣誓和听取证词。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f) 应请求,法院书记员应签发一份授权在另一州或地点进行质证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要求在质证地发出传票,强制被质证人出庭并履行出示文件和电子存储信息以及回答问题的义务。书记员应向在其管辖范围内任何待决诉讼的任何一方签发该委托书,无需提出动议或法院命令。该委托书可包含外国司法管辖区启动程序所需的条款。如果外国司法管辖区要求法院命令,则可通过单方申请获得委托书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