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2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事人如何在加州以外的其他州或美国领土进行口头质证。通常,加州的质证程序也适用,但有一些修改。如果被质证人是诉讼当事人或与涉案方有密切关系,只需通知他们质证即可强制其出庭并提供文件,前提是质证地点在其住所或办公室75英里范围内。如果被质证人与诉讼当事人无关,则必须遵守质证发生地的当地法律,以确保其出庭和参与。质证可以在被授权主持宣誓的人员或法院指定的人员监督下进行。为此,法院书记员可以签发一份委托书,授权在另一州或领土进行质证,该委托书可以要求提供文件和回答问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a)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采取口头质证的方式获取证据,如第2025.010条所述,在美国其他州,或在其管辖下的领土或岛屿属地进行。除本条另有修改外,第9章(自第2025.010条开始)规定的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口头质证的程序,适用于在美国其他州,或在其管辖下的领土或岛屿属地进行的口头质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b) 如果被质证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雇员,质证通知书的送达足以强制该被质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出示任何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以供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质证通知书应指定美国该州、领土或岛屿属地的一个地点,该地点应在被质证人住所或营业地点75英里范围内。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c) 如果被质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雇员,根据本条送达质证通知书的一方,应使用质证地所在州、领土或岛屿属地法律要求和提供的任何程序和手续,以强制被质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出示任何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以供检查、复制、测试、取样和任何相关活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d) 根据本条进行的质证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d)(1) 在根据美国法律或质证地法律授权主持宣誓的人员监督下进行,且该人员未根据第2025.320条以及第2025.340条(b)至(f)款(含)的规定被取消资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d)(2) 在法院指定的人员面前进行。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e) 根据(d)款进行的指定,有效授权该人员主持宣誓和听取证词。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6.010(f) 应请求,法院书记员应签发一份授权在另一州或地点进行质证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要求在质证地发出传票,强制被质证人出庭并履行出示文件和电子存储信息以及回答问题的义务。书记员应向在其管辖范围内任何待决诉讼的任何一方签发该委托书,无需提出动议或法院命令。该委托书可包含外国司法管辖区启动程序所需的条款。如果外国司法管辖区要求法院命令,则可通过单方申请获得委托书命令。

Section § 2027.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案件中,如何在外国进行口头质询的规则。如果被质询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例如高级职员或雇员,质询通知可以强制他们出庭并提供文件。如果被质询人不是当事人,则寻求质询的一方必须遵循该外国的程序来强制其出庭和提供文件。在外国进行的质询必须由授权人员监督,例如有权主持宣誓的人员,或经所有当事人同意的人员。如果有必要,法院可以签发正式请求,例如司法协助请求书,以便在外国进行质询。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7.010(a)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在外国进行口头质询(如第2025.010节所述)获得证据。除本节另有修改外,第9章(自第2025.010节起)规定的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口头质询的程序适用于在外国进行的口头质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7.010(b) 如果被质询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雇员,则质询通知的送达可有效强制被质询人出庭作证,以及出示任何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以供检查、复制、测试或取样。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7.010(c) 如果被质询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雇员,则根据本节送达质询通知的一方应使用质询地所在外国法律要求和提供的任何程序和手续,以强制被质询人出庭作证,以及出示任何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以供检查、复制、测试、取样和任何相关活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7.010(d) 根据本节进行的质询应由以下任何一方监督: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7.010(d)(1) 根据美国或外国法律授权主持宣誓或其等效程序的人员,且未根据第2025.320节以及第2025.340节的(b)至(f)款(含)被取消资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7.010(d)(2) 通过委托书或司法协助请求书任命的人员或官员。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7.010(d)(3) 经所有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7.010(e) 寻求在外国进行口头质询的一方提出动议后,诉讼待决法院应签发委托书、司法协助请求书或请求函,如果法院认定有必要或方便。委托书、司法协助请求书或请求函可包含任何公正和适当的条款和指示。质询官员可在质询通知和委托书中通过姓名或描述性头衔指定。司法协助请求书或请求函可致:“致[外国名称]的适当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