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质询提出质询
Section § 2030.010
Section § 2030.020
这项法律解释了诉讼当事人何时可以互相发送书面问题,这些问题被称为“质询书”。被告可以在任何时候发送这些问题,无需法院许可。原告则必须等到对方当事人收到诉讼通知或出庭应诉(以先发生者为准)10天后。然而,在驱逐房客的案件中,原告只需等待5天即可发送问题。如果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允许原告更早发送问题。
Section § 2030.030
本节解释了关于质询书的规则,质询书是诉讼中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的正式问题。一方可以提出最多35个为该案件特别准备的问题。他们也可以使用无限数量的官方格式问题,只要这些问题是相关的。如果一方想提出超过35个特别准备的问题,他们需要遵循特定程序或获得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被提问的一方只需回答前35个问题,并可以拒绝回答更多问题。
Section § 2030.040
本法律条文允许诉讼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超出常规数量的特定书面问题,即质询书。正当理由可以包括案件的复杂性或问题数量、其他证据开示方法(如口头取证)的成本,或者需要以更快、更有条理的方式收集信息。如果对方认为问题数量过多并请求保护令以限制这些问题,则提出问题的一方必须证明该数量是必要的。
Section § 2030.050
如果某方在法律案件中提出超过35个具体问题,他们必须在每套问题中附上一份声明。这份声明必须说明该方在案件中的角色、已提出的问题数量,以及为何需要超出限制。声明还必须确认所有问题并非旨在骚扰或拖延,并解释为何需要这么多问题。这份声明是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这意味着它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必须真实无误。
Section § 2030.06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法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的“质询书”(即问题)应如何正确创建和组织。撰写这些问题时,您需要按顺序编号,明确谁是发送方和谁是回答方,并确保每个问题本身清晰完整。除非获得官方批准,否则应避免提出复杂问题或额外指示。如果您定义了任何特殊术语,请确保它们全部大写,并且不要提出需要随着新信息出现而持续更新的问题。
Section § 2030.070
本法律条款允许诉讼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额外的、称为“补充质询”的问题,以更新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得的信息。他们可以在审判日期确定前提出两次,如果法律程序允许,在审判日期确定后提出一次。如果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根据请求允许提出更多的补充问题。
Section § 2030.080
Section § 2030.090
本节允许收到一套书面问题(即书面质询)的一方,如果他们认为答复会造成不公平的负担或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法院可以作出各种决定来保护当事人,例如决定他们不必回答某些问题、延长答复时间,或对某些信息保密。如果有人没有充分理由申请保护,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罚款。反之,如果保护申请被驳回,法院可以决定调查如何公正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