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对州法院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或者提起上诉的时限尚未届满,当事人可以在第2章(自第2017.010条起)界定的范围内,并受第5章(自第2019.010条起)规定的限制,获取证据,以保存证词或信息,供该法院在进一步诉讼中使用。
民事证据开示法上诉期间的证言保全或信息保全
Section § 2036.010
如果有人想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或者他们仍有时间提起上诉,他们可以通过一个称为“证据开示”的程序,收集更多以后可能用得上的信息或证据。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重要细节能够被保存下来,以备将来的法律事务之用。但是,在此期间如何以及可以开示什么证据,都有具体的规则指导。
上诉程序 证据开示规则 保存信息
Section § 2036.020
本节概述了在法律案件中收集信息的方法。这些方法包括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证词提问,检查文件和地点,以及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身体或精神检查。
依照第2036.010条规定的目的,可用于证据开示的方法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6.020(a) 口头和书面证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6.020(b) 文件、物品和地点的检查。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6.020(c) 身体和精神检查。
证据开示方法 口头证词 书面证词
Section § 2036.030
如果你想在上诉判决等待期间收集证据或进行证据开示,你需要获得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的许可。要提出此请求,你需要像在普通案件中一样通知所有当事方。你的请求应包括你正在向谁寻求信息、你计划使用哪种证据开示方式,以及你为何需要保全证据或证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6.030(a) 寻求在上诉期间获取证据的一方,应当获得作出判决的法院的许可。此动议的通知和送达各方应与在该法院审理中的案件中寻求证据所要求的相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6.030(b) 寻求在上诉期间进行证据开示的动议,应当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6.030(b)(1) 正在寻求证据的自然人或组织的姓名和地址。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6.030(b)(2) 正在寻求授权的、第2036.020条所述的特定证据开示方法。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6.030(b)(3) 永久保存证词或保全证据的理由。
上诉期间的证据开示 法院许可 证据开示方法
Section § 2036.040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如果法院认为所请求的信息收集(即证据开示)有助于避免案件解决中的延误或失败,法院可以授权进行此类信息收集。法院的命令将明确规定可以询问谁、可以查看哪些文件或证据,以及是否需要评估任何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此证据开示程序必须遵循为此类案件制定的具体规则。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6.040(a) 如果法院裁定根据本章请求的全部或部分证据开示可能防止该法院诉讼中进一步程序的司法失灵或延误,则法院应作出授权该证据开示的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6.040(b) 该命令应指明可进行取证的任何证人,可检查的任何文件、物品或场所,以及可进行身体或精神状况检查的任何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6.040(c) 任何经授权的取证、检查以及身体和精神状况检查,应根据本篇中与待决诉讼中这些证据开示方法相关的规定进行。
证据开示程序 法院命令 防止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