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法典于1873年1月1日中午正式生效。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法典的任何部分均不适用于过去的行动或事件。

Section § 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要求对修改普通法的法律进行非常狭窄解释的传统规则,不适用于本法典。相反,本法典应被宽泛和开放地解释,以实现其目的并确保公平和正义。

普通法中关于减损普通法的法规应严格解释的规则,不适用于本法典。本法典确立了本州关于其所涉事项的法律,其规定以及根据其进行的所有程序均应宽泛解释,以期实现其宗旨并促进司法公正。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本法典的某些部分与现有法律非常相似,那么这些部分应被视为现有法律的延续,而不是全新的法律。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新法典生效时,根据旧法律已担任某些职务的人员将继续留任,前提是其职务未被本届立法会议通过的新法典取消。

Section § 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政府机构因创建它的法律被废止而取消,并且在新法典中没有类似的法律来取代或延续它,那么该机构将在新法典开始实施时关闭。

Section § 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一项法律行动在新法典实施前已经开始,或者一项权利在新法典实施前已经获得,那么新规则不会改变该行动或权利。但是,法律程序的进行方式应在适用情况下遵循新法典的指示。

Section § 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旧法律采取行动的期限在新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计算,那么已经过去的时间将计入新法典设定的总期限。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假日”定义为所有星期日以及在另一特定法律条文(即第135条)中被认定为司法假日的任何日子。

本法典所指的假日是每个星期日以及第135条中规定或提供的任何其他司法假日。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法律要求通过挂号信发送通知或通讯,那么改用认证邮件也是可以接受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当你计算任何法律行动的截止日期时,不要计算第一天。包括最后一天,除非最后一天是假日;如果是假日,那么假日也不计算在内。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如果法律截止日期落在假日,您可以延期到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假日包括周六、第135条列出的官方假日以及第12b条中提到的某些日期。这项规定适用于各种法律法规,确保截止日期在遇到假日时能够相应调整。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a) 如果法律规定或要求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某项行为的最后一天是假日,则该期限特此延长至下一个非假日,并包括该非假日。就本条而言,“假日”指周六全天、第135条中规定的所有假日,以及在第12b条规定的范围内,第12b条规定应视为假日的全部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b) 本条适用于第659、659a和921条,以及适用于规定或要求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时间内完成某项行为的所有其他法律规定,无论其是本法典或其他任何法典、法规、条例、规则或规章中规定的。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政府机构(例如市或县办公室)全天关闭,那么在计算某些法律程序的时限时,该日将算作假日。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某项行动必须在听证会前若干天完成时,如何计算天数。首先从听证日期开始倒数,并且不要将听证日计入在内。如果因为某种送达方式而增加了额外天数,则从您根据之前的指示已经确定的日期倒数。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如果法律或合同要求完成一项任务,而该任务的预定日期恰好是假日,你可以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它,并且这将被视为你在原定日期完成的。

凡任何世俗性质的行为,除非是必要或慈善工作,经法律或合同规定须在特定日期履行,而该日期恰逢假日,则该行为可在下一个工作日履行,具有与在规定日期履行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您完成任何本应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时间范围内完成的法律行为,即使该日期恰逢特殊假日。在特殊假日完成该行为,其法律效力与在普通工作日完成相同。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你在周六履行任何法律要求的行为,就像你在非假日的普通工作日履行一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你必须在周六履行;这只是一个选择。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如果文件上需要印章,“印章”一词可以指直接印在纸上的印记,也可以指印在附着于纸上的蜡或薄片上的印记。这为印章如何加盖到文件上提供了灵活性。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当一项法律授予三名或以上公职人员或个人共同权限时,该权限通常授予他们中的多数(超过半数),除非该法案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应如何理解。通常,词语根据其基于语言和上下文的常用含义进行解释。然而,如果某些词语是技术性的或具有特殊的法律含义,则应根据法律中提供的特定含义或定义进行解释。

词语和短语应根据上下文和语言的公认用法进行解释;但技术性词语和短语,以及其他在法律上已获得特殊和适当含义的词语,或在后续条款中定义的词语,应根据该特殊和适当的含义或定义进行解释。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本法典的这一部分解释了在法律文本中某些词语和短语应如何理解。现在时态的词语旨在包括将来发生的情况,而带有性别区分的词语则包括所有性别。单数和复数词语可以互换使用。法律对“姻亲”(指通过婚姻建立的亲属关系)、“县”(包括市县)和“电子签名”(涉及电子记录)等术语提供了具体定义。它还定义了“月”(指日历月)、“人”(包括公司)以及“财产”(涵盖房地产和个人物品)等术语。其他定义阐明了“治安官”、“配偶”、“州”和“遗嘱”在法律语境中的含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a) 本法典中使用的现在时词语包括将来时和现在时。阳性词语包括阴性和中性。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表示,本法典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1) “姻亲”指当适用于婚姻关系时,因婚姻关系而在已婚双方及其各自的血亲之间存在的联系。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2) “县”包括“市县”。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3) “电子签名”指附着于或逻辑上关联于电子记录,并由某人以签署电子记录的意图执行或采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4) “月”指日历月,除非另有说明。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5) “宣誓”包括确认或声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5)(A) “作证”(Depose)包括在宣誓或确认下作出的任何书面陈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5)(B) “作证”(Testify)包括在宣誓或确认下作出的任何口头陈述方式。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6) “人”包括法人以及自然人。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7) “传票”指在司法程序中发出的书面令状或传唤。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8) “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8)(A) “动产”包括金钱、货物、动产、诉讼权利和债权凭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8)(B) “不动产”与土地、租赁地产和可继承财产的范围相同。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9) “条”指本法典的条文,除非明确提及其他法典或法规。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10) “治安官”包括法警。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11) “签名”或“署名”包括某人姓名的标记,如果该人不能书写,则由一名以证人身份书写自己姓名的人在其标记附近写下该人的姓名。为了使标记被认可或作为任何宣誓声明的签名,必须由两名证人见证,他们应在上面签署自己的姓名作为证人。
(1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12)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根据《家庭法典》第297.5条的规定。
(1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13) “州”当适用于美国的不同部分时,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属地,且“美国”一词可包括该特区和各属地。
(1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14) “遗嘱”包括遗嘱附录。
(1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15) “令状”指以人民、法院或司法官员的名义发出的书面命令或训令。
(1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b)(16) “书写”包括印刷和打字。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旧的法律或规则,仅仅因为与新法典在同一主题上的规定一致,并不意味着它们仍然有效。所有以前的法律和规则都被废止,除非新法典明确规定它们应继续有效。

重要的是,废除这些旧法律并不会使之前已被废止的更旧的法律重新生效。它也不会影响任何现有的权利、诉讼或法律程序,除非新法典另有规定。此外,未明确废止的私人法律不受影响。

任何法规、法律或规则,不因其与本法典就同一主题的规定相符而继续有效;但就本法典规定的所有情况而言,本州此前生效的所有法规、法律和规则,无论其是否与本法典的规定相符,除非本法典明确规定其继续有效,否则均予废止和撤销。此项废止或撤销不使此前已废止的任何旧法复活,也不影响任何已经存在或已产生的权利,或任何已经采取的诉讼或程序,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亦不影响任何未明确废止的私人法规。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何时你谈论或修改《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任何内容时,都可以直接称之为“《民事诉讼法典》”,如果需要,还可以提及你所指的具体条文编号。

本法,无论何时被引用、列举、提及或修订,均可简称为“《民事诉讼法典》”,必要时可加上条文编号。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司法救济是由法院或法官根据本州宪法和法律授权提供的解决方案。

司法救济是指由法院或由本州宪法和法规为此目的授权的司法官员所实施的救济。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法律救济分为两类:诉讼和特别程序。诉讼是法院受理的典型案件,而特别程序是针对特定情况的一种独特的法律程序。

这些救济措施分为两类:
1. 诉讼;以及,
2. 特别程序。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诉讼是法院里的一种正式程序,一个人通过对另一个人采取法律行动,来宣告、强制执行或保护自己的权利,纠正或防止不法行为,或者惩罚犯罪。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不属于标准法院诉讼的法律救济都被视为“特别程序”。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法律诉讼主要分为两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涉及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纠纷,而刑事诉讼则涉及起诉某人违反法律的行为。

诉讼分为两种:
1. 民事;以及,
2. 刑事。

Section § 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可以是某人应尽的责任(即一项义务),也可以是某人遭受的伤害(即一项损害)。

民事诉讼产生于:
1. 义务;
2. 损害。

Section § 26

Explanation

在加州,义务是指一个人有法律责任去做某事或不去做某事。这种义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是通过合同,二是因为法律的规定。

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据此,一个人被约束去做或不去做某项特定事情,并产生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6(a) 合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6(b) 法律规定。

Section § 2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损害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人身损害,指的是对个人身体或福祉造成的伤害或损失。第二种是财产损害,指的是对个人财产或不动产造成的损害。

损害分为两种:
1. 对人身的;以及,
2. 对财产的。

Section § 2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财产损害”定义为任何剥夺财产所有者对其使用或利益的行为。这可能发生在财产被拿走、扣留、贬值或毁坏的情况下。

Section § 29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任何未在其他地方明确提及的伤害,均是对人身的伤害。实质上,它将所有其他类型的伤害归类为人身伤害。

Section § 30

Explanation
民事诉讼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采取法律行动,以宣告、执行或保护一项权利,或处理或预防一项不当行为。

Section § 31

Explanation
本法条解释说,《刑法典》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定义,并规定了如何对这些案件提起诉讼。

Section § 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权利,并且你可以通过民事和刑事两种途径来解决,那么你可以选择寻求其中一种或两种补救措施。选择其中一种并不会取消你寻求另一种补救措施的权利。

当权利受到侵犯,且该侵犯既可采取民事救济又可采取刑事救济时,追究其中一种救济的权利不与另一种合并。

Section § 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个案件的“管辖分类”指的是它被归类为有限额民事案件还是无限额民事案件。

Section § 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检察官选择通过民事途径协助解决某些违规行为,而非提起刑事指控。具体来说,它适用于《刑法典》第13章所述的罪行,该章涵盖特定类型的犯罪。

Section § 3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法院或司法官员使用电子签名,其效力与他们亲手签署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第17条的定义,法院或司法官员的电子签名应与原始签名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