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Section § 4
本条规定,要求对修改普通法的法律进行非常狭窄解释的传统规则,不适用于本法典。相反,本法典应被宽泛和开放地解释,以实现其目的并确保公平和正义。
Section § 8
Section § 10
本法律条文将“假日”定义为所有星期日以及在另一特定法律条文(即第135条)中被认定为司法假日的任何日子。
Section § 12
如果法律截止日期落在假日,您可以延期到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假日包括周六、第135条列出的官方假日以及第12b条中提到的某些日期。这项规定适用于各种法律法规,确保截止日期在遇到假日时能够相应调整。
Section § 12
Section § 13
如果法律或合同要求完成一项任务,而该任务的预定日期恰好是假日,你可以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它,并且这将被视为你在原定日期完成的。
Section § 13
Section § 14
Section § 1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应如何理解。通常,词语根据其基于语言和上下文的常用含义进行解释。然而,如果某些词语是技术性的或具有特殊的法律含义,则应根据法律中提供的特定含义或定义进行解释。
Section § 17
本法典的这一部分解释了在法律文本中某些词语和短语应如何理解。现在时态的词语旨在包括将来发生的情况,而带有性别区分的词语则包括所有性别。单数和复数词语可以互换使用。法律对“姻亲”(指通过婚姻建立的亲属关系)、“县”(包括市县)和“电子签名”(涉及电子记录)等术语提供了具体定义。它还定义了“月”(指日历月)、“人”(包括公司)以及“财产”(涵盖房地产和个人物品)等术语。其他定义阐明了“治安官”、“配偶”、“州”和“遗嘱”在法律语境中的含义。
Section § 1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旧的法律或规则,仅仅因为与新法典在同一主题上的规定一致,并不意味着它们仍然有效。所有以前的法律和规则都被废止,除非新法典明确规定它们应继续有效。
重要的是,废除这些旧法律并不会使之前已被废止的更旧的法律重新生效。它也不会影响任何现有的权利、诉讼或法律程序,除非新法典另有规定。此外,未明确废止的私人法律不受影响。
Section § 19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何时你谈论或修改《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任何内容时,都可以直接称之为“《民事诉讼法典》”,如果需要,还可以提及你所指的具体条文编号。
Section § 21
这项法律将法律救济分为两类:诉讼和特别程序。诉讼是法院受理的典型案件,而特别程序是针对特定情况的一种独特的法律程序。
Section § 24
本法规定,法律诉讼主要分为两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涉及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纠纷,而刑事诉讼则涉及起诉某人违反法律的行为。
Section § 26
在加州,义务是指一个人有法律责任去做某事或不去做某事。这种义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是通过合同,二是因为法律的规定。
Section § 27
在加利福尼亚州,损害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人身损害,指的是对个人身体或福祉造成的伤害或损失。第二种是财产损害,指的是对个人财产或不动产造成的损害。
Section § 32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权利,并且你可以通过民事和刑事两种途径来解决,那么你可以选择寻求其中一种或两种补救措施。选择其中一种并不会取消你寻求另一种补救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