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行为被视为藐视法庭。藐视法庭的行为包括扰乱法庭程序、无视法庭命令,或律师、陪审员等官员的不当行为。它还包括从羁押中营救他人、非法拘留证人、不服从传票以及干扰陪审员。在法庭之外批评法院通常不构成藐视法庭,除非这种批评实际扰乱了法庭程序。如果藐视法庭行为影响到律师或公共安全雇员,其惩罚可以暂停,以便他们提出上诉。这包括警察、消防员和护理人员等人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 针对法院或其诉讼程序的以下行为或不行为,构成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1) 在法官开庭审理期间,对法官表现出扰乱秩序、藐视或傲慢的行为,意图中断审判或其他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2) 破坏和平、喧闹行为或暴力扰乱,意图中断审判或其他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3) 律师、法律顾问、书记员、治安官、验尸官或任何其他被任命或选举以履行司法或行政职责的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渎职行为,或故意怠忽职守或违反职责。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4) 滥用法院程序或诉讼,或虚假声称根据法院命令或程序行事。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5) 拒不服从法院的任何合法判决、命令或程序。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6) 陪审员故意不服从法院关于禁止以任何形式就案件进行沟通或研究(包括所有形式的电子或无线沟通或研究)的告诫。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7) 营救根据该法院命令或程序被官员羁押的任何人员或财产。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8) 在前往、逗留于或返回法院(该诉讼已排期审理)期间,非法拘留证人或诉讼当事人。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9) 任何其他非法干预法院程序或诉讼的行为。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10) 拒不服从经正式送达的传票,或拒绝宣誓或作为证人作答。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11) 被法院传唤作为陪审员时,怠于出庭或履行陪审员职责,或不当与将在该法院审理的诉讼当事人或任何其他人就诉讼案情进行交谈,或收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关于该诉讼的通讯而未立即向法院披露该通讯。
(1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a)(12) 下级法庭或司法官员不服从上级法院的合法判决、命令或程序,或在诉讼或特别程序已从下级法庭或司法官员的管辖权中移出之后,在该诉讼或特别程序中违法行事。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b) 针对法院或其官员的言论或出版物,不应被视为或惩罚为藐视法庭,除非该言论或出版物是在法院开庭期间当庭作出,且其方式实际干扰了法院的诉讼程序。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c) 尽管有第121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作出的藐视法庭命令影响到律师、其代理人、调查员或任何在诉讼或程序准备和进行中受律师指示行事的人员,则任何判决的执行应予中止,等待在三个司法日内提交一份非常规救济申请,以检验作为藐视法庭依据的法院命令的合法性,但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068条(b)款所禁止的行为除外,该款涉及律师对法院和司法官员保持尊重的义务。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9(d) 尽管有第121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作出的藐视法庭命令影响到因未能遵守正式发出的传票或文件传票而在其雇佣范围内行事的公共安全雇员,则任何判决的执行应予中止,等待在三个司法日内提交一份非常规救济申请,以检验作为藐视法庭依据的法院命令的合法性。
在本款中,“公共安全雇员”包括任何治安官、消防员、护理人员,或任何其他公共执法机构的雇员,其职责是维护官方记录或为调查或起诉目的分析或提供证据。

Section § 1209.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要求父母为其子女提供食物、衣物或医疗照护等基本需求,并且有证据表明该父母知晓该命令但未遵守,这便是该父母藐视法庭的有力证据。

Section § 12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法院命令赶出房产后,又未经允许偷偷溜回去,他们就构成了藐视法庭。这意味着他们违抗了法官的决定。如果被判有罪,法院将命令警方将其驱逐,并将房产归还给有权拥有它的人。即使此人试图上诉,他们也只能在承诺不损坏房产,并且如果上诉失败则同意支付使用房产的费用的情况下,才能暂停驱逐程序。

Section § 1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藐视法庭的行为。如果有人在法官面前不尊重法庭权威,他们可以立即受到惩罚,法官会发布一份命令记录该事件。如果藐视行为发生在其他地方,那么必须向法庭提交一份宣誓书,即一份书面事实陈述。在家事法案件中,会使用一份名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和藐视法庭宣誓书(家事法)”的特定表格来报告藐视行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1(a) 当藐视法庭的行为发生于法庭的直接视线和在场时,或法官在内庭时,可即时惩罚;为此必须发出命令,载明事实发生于该直接视线和在场,裁定被起诉人因此构成藐视法庭罪,并应按其中规定予以惩罚。
当藐视法庭的行为并非发生于法庭的直接视线和在场时,或法官在内庭时,须向法庭或法官提交一份构成藐视法庭事实的宣誓书,或由法庭专员、仲裁员或其他司法官员提交的事实陈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1(b) 在家事法事务中,提交题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和藐视法庭宣誓书(家事法)”的司法委员会表格,应视为符合本节规定。

Section § 121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庭如何处理藐视法庭程序中所需的陈述或宣誓书。如果在审判期间没有人对其充分性提出异议,法院的管辖权将取决于已证明的事实,而非宣誓书的细节。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这些文件,除非这会严重损害被指控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给予延期。形式上的错误如果不会影响案件结果,则不会影响审判或判决。只有当这些文件中的错误导致司法不公时,藐视法庭的定罪才可能被推翻。
在所有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第1211条所要求的宣誓书或事实陈述(视情况而定)应根据以下规则进行解释、修改和审查: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1.5(a) 如果在对其中所含指控的听证期间,未对该宣誓书或陈述的充分性提出异议,则对该事项的管辖权不应依赖于该宣誓书或陈述中的主张,但可由审判法院在该听证会上认定已证明的事实确立,并且法院应促使该宣誓书或陈述进行修改以符合证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1.5(b) 法院可命令或允许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针对任何缺陷或不足修改该宣誓书或陈述,并且对被控藐视法庭者的审判应继续进行,如同该宣誓书或陈述最初已按修改后的形式提交一样,除非因此损害被控者的实质性权利,在此情况下,可准予合理的延期,但不得超过司法公正所要求的期限。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1.5(c) 任何此类宣誓书或陈述均不应被视为不足,审判、命令、判决或其上的其他程序也不应因形式上的任何缺陷或不完善而受影响,只要该缺陷或不完善不损害被控者在实体上的实质性权利。任何藐视法庭的定罪命令或判决均不得被撤销,也不得准予重审,仅因该宣誓书或陈述中任何诉讼事项的错误,除非在审查整个案件(包括证据)后,法院认为所申诉的错误已导致司法不公。

Section § 12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指控藐视法庭,但该行为并非发生在法官面前,法院可以通过签发命令让这个人出庭。这可以是一份逮捕该人并将其带到法庭的逮捕令,或者,如果他们已经收到通知或被要求解释,则可以是一份将他们羁押的命令。但是,在没有首先给予他们出庭解释的机会,或以某种方式回应指控的机会之前,他们不能被羁押。

当藐视法庭的行为并非在法庭或法官的直接视线和在场情况下发生时,可以签发拘传令,将被指控人带到庭上应讯;或者,在没有事先逮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通知或传唤令签发羁押令;并且,在没有此类事先拘传应讯、此类通知或传唤令的情况下,不得签发羁押令。

Section § 1213

Explanation
当法院签发逮捕令时,必须指明被捕者可以支付多少保释金,以确保他们会出庭。

Section § 1214

Explanation
当一人根据扣押令被捕时,警官必须将其拘留并带到法庭。他们将一直被拘留,直到法院给出进一步指示,除非他们符合下一节规定的释放条件。

Section § 12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捕,只要他们在逮捕令的到期日之前书面承诺出庭或遵守法官的决定,就可以被释放。

Section § 1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警官收到逮捕某人的逮捕令以及任何相关文件,他们必须在逮捕令中指定的日期之前归还这些物品。

Section § 1217

Explanation
一个人被捕并被带到法庭后,法官必须调查针对他们的指控。法官将听取被捕者为自己辩护的陈述,并且可以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词。如果需要更多时间,诉讼程序可以推迟到以后进行。

Section § 121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认定藐视法庭,法官可以对其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五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藐视法庭是因违反法院命令,有罪方可能还需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在离婚或法定分居案件中,如果你藐视法庭,就不能强制执行法院命令,但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命令除外。对于与家庭命令相关的藐视法庭行为,惩罚会随着重复犯错而加重,从社区服务或监禁开始,可能发展到两者并罚,并可能包括支付费用。法官还可以考虑缓刑等替代量刑。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可以起诉藐视法庭者,收取的任何费用将用于资助家庭暴力庇护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a) 根据答辩和所采纳的证据,法院或法官应裁定被起诉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藐视法庭罪,如果裁定该人犯有藐视法庭罪,可对该人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支付给法院,或者该人可被监禁不超过五天,或两者并罚。此外,作为诉讼当事人受法院命令约束的人,或该人的任何代理人,被裁定因违反该法院命令而犯有藐视法庭罪的,可被命令向启动藐视法庭程序的当事人支付该当事人在藐视法庭程序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b) 任何在解除婚姻、解除同居伴侣关系或法定分居诉讼中藐视法院命令或判决的当事人,不得通过执行或其他方式,无论是在同一诉讼中还是通过单独诉讼,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强制执行该命令或判决。此限制不影响也不适用于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命令的执行。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c)(1) 在任何法院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因未能遵守根据《家庭法典》发出的法院命令而被认定藐视法庭,法院应,在符合第 (2) 款规定的量刑选择的前提下,命令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c)(1)(A) 首次认定藐视法庭罪时,法院应命令藐视法庭者履行不超过120小时的社区服务,或被监禁不超过120小时,针对每项藐视法庭罪。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c)(1)(B) 第二次认定藐视法庭罪时,法院应命令藐视法庭者履行不超过120小时的社区服务,此外还应命令监禁藐视法庭者不超过120小时,针对每项藐视法庭罪。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c)(1)(C) 第三次或任何后续认定藐视法庭罪时,法院应命令藐视法庭者服刑不超过240小时的监禁,并履行不超过240小时的社区服务,针对每项藐视法庭罪。法院还应命令藐视法庭者支付一笔行政费用,不得超过对藐视法庭者的管理和监督的实际成本,在根据本款被指派参加社区服务计划期间。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c)(1)(D) 法院在命令社区服务或监禁,或两者并罚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工作安排。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c)(2) 代替第 (1) 款规定的监禁、社区服务或两者并罚的命令,法院可判处缓刑或附条件判决,首次认定藐视法庭罪时,期限不超过一年;第二次认定藐视法庭罪时,期限不超过两年;第三次或任何后续认定藐视法庭罪时,期限不超过三年。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c)(3) 就本款而言,“缓刑”和“附条件判决”应具有《刑法典》第1203条 (a) 款中规定的含义。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d) 根据第1211条和本条,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可对当事人提起并追究藐视法庭诉讼,因未能遵守根据《家庭暴力保护法》(《家庭法典》第10部(第6200条起))发出的法院命令。法院根据 (a) 款命令本款下被裁定犯有藐视法庭罪的当事人支付的任何律师费和诉讼费,应支付给根据《刑法典》第13823.15条 (f) 款为资助家庭暴力庇护服务提供者而设立的紧急服务办公室账户。

Section § 12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对未支付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的人提出藐视法庭指控。他们未能全额支付的每个月都可能导致单独的指控。此外,在错过抚养费支付后,你有三年时间启动藐视法庭程序;但如果藐视法庭行为涉及不遵守其他与家庭相关的法院命令,则只有两年时间。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5(a) 如果被指控的藐视法庭行为是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家庭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则未全额支付的每个月可被指控为单独的藐视法庭罪名,并对每项被证实的罪名处以惩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8.5(b) 如果被指控的藐视法庭行为是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家庭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则提起藐视法庭诉讼的诉讼时效期为自付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果法院审理的诉讼是执行《家庭法典》项下的其他命令,则提起藐视法庭诉讼的诉讼时效期为自被指控的藐视法庭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

Section § 12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果某人未能履行法院命令其做的事情,会发生什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被关进监狱,直到他们履行了该命令。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某人是性侵犯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且他们拒绝就此作证,他们不能因藐视法庭而被监禁。相反,他们可能会被转介给家庭暴力咨询师进行谈话,并且这些谈话是保密的。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因未能遵守与上学相关的某些法院命令而遇到麻烦,他们也不能因藐视法庭而被监禁。该法律还定义了什么是性侵犯、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咨询师或人身限制等术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a) 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藐视法庭的行为是由于未能履行某项其仍有能力履行的行为,他或她可被监禁,直至其履行该行为为止,在此情况下,该行为应在拘押令中明确说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藐视法庭的行为是性侵犯或家庭暴力犯罪的受害人拒绝就该性侵犯或家庭暴力犯罪作证,法院不得监禁、限制人身自由或羁押该受害人。在根据本节认定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构成藐视法庭之前,法院可将受害人转介给家庭暴力咨询师进行咨询。因该转介而发生的受害人与家庭暴力咨询师之间的所有沟通,应根据《证据法典》第 1037.2 条保持保密。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藐视法庭的行为是未成年人未能遵守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601 条 (b) 款或第 727 条发出的法院命令,且该未成年人因其属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601 条 (b) 款所述人员而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法院不得监禁、人身限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羁押该未成年人。在认定构成藐视法庭后,法院可根据需要发布任何其他合法命令,以确保未成年人到校上学。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d) 在本节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d)(1) “性侵犯”指《刑法典》第 261、262、264.1、285、286、287、288 或 289 条,或原第 288a 条规定应予惩罚的任何行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d)(2) “家庭暴力”指《家庭法典》第 6211 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d)(3) “家庭暴力咨询师”指《证据法典》第 1037.1 条 (a) 款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咨询师”。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d)(4) “人身限制”具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726 条 (d) 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219.5

Explanation

如果16岁以下儿童在法庭上拒绝作证或宣誓,法院不能直接惩罚他们,而必须先考虑缓刑官的报告。这份报告应评估儿童的成熟度以及他们拒绝的原因等因素。如果儿童是性犯罪受害者,他们应该与受害者权益倡导者交谈,除非法院认为这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如果儿童需要被安置在家庭之外,应选择限制最少的环境,通常不是安全设施,除非他们已经逃跑或不服从命令。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儿童有逃跑的可能,可以提前采取行动,或直接将儿童安置在安全设施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5(a) 除(d)款另有规定外,在任何藐视法庭行为涉及16岁以下未成年人拒绝宣誓或作证的案件中,在对该藐视法庭行为施加任何制裁之前,法院应首先将此事提交给负责少年法庭事务的缓刑官,由其提交一份关于施加制裁是否适当的报告和建议。缓刑官应在法院指示的时间内准备并提交该报告和建议。在准备报告和建议时,缓刑官应考虑以下因素:未成年人的成熟度、未成年人拒绝宣誓或作证的原因、现有制裁措施是否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不宣誓或不作证的决定、其证词对未成年人可能产生的影响、未成年人无法作为证人对未决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针对该未成年人案件中各种现有制裁措施的适当性。法院在对该案件施加制裁时应考虑该报告和建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5(b) 受(a)款约束的性犯罪受害人应与《刑法典》第679.04条所定义的受害人权益倡导者会面,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认定这不符合受害人的最佳利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5(c) 在法院命令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其家外任何案件中,安置应在可用的限制最少的环境中进行。除(e)款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得命令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安全设施中,除非已进行其他安置,且未成年人已逃离其被安置的受监管人的监护和控制,或持续拒绝服从其被安置的受监管人的合理和适当命令或指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5(d) 如果法院作出认定,并有记录在案的具体事实支持,即未成年人在收到(a)款要求的报告和建议之前被释放可能会逃跑,则法院可以在收到该报告和建议之前对藐视法庭行为施加制裁。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19.5(e) 如果法院作出认定,并有记录在案的具体事实支持,即未成年人如果被释放到非安全安置作为安全监禁的先决条件,可能会逃跑,则法院可以命令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安全设施中,而无需首先尝试(c)款要求的非安全安置。

Section § 12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捕后未在指定日期出庭,法官可以签发另一份逮捕令,或者强制执行经济处罚,或者两者兼施。如果经济处罚被强制执行,该人必须赔偿因其导致逮捕的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Section § 1221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如果某人因逮捕令被捕,但因疾病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警官不必将其带到庭。警官不应将此人关进监狱或过度限制其自由,除非是为了确保他们能在身体允许时出庭。

凡本篇规定警官须将被依扣押令逮捕的人羁押并将其带到法院或法官面前时,该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即为不将其带到庭的充分理由;警官不得将依该令逮捕的人监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除非为确保其本人出庭所必需。

Section § 1222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或法官裁定某人藐视法庭,那么这项裁决是永久性的,不能被更改或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