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9.01

Explanation
本节将该法律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租客救济法案》。它主要关注旨在帮助受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响的租客的措施。

Section § 117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给予加州法院和司法委员会充足时间,为与驱逐案件相关的新程序做好准备,例如培训其工作人员。在2020年10月5日之前,法院不能仅仅因为未支付租金而启动驱逐案件。如果启动驱逐案件,房东需要随文件提交一份特殊的封面页,以表明该案件是否涉及住宅物业的未支付租金。这份封面页是一个额外的步骤,司法委员会可能会为此制定一个标准表格。但是,如果案件不涉及未支付租金,法院仍然可以照常处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司法委员会和法院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实施本章产生的新程序,包括对司法官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2020年10月5日之前,法院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b)(1) 在任何寻求占有住宅不动产且全部或部分基于未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非法驱逐诉讼中,发出传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b)(2) 在任何寻求占有住宅不动产且全部或部分基于未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非法驱逐诉讼中,作出缺席判决或缺席返还判决。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c)(1) 非法驱逐诉讼的原告应提交一份符合 (2) 款规定格式的封面页,该封面页应表明以下两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c)(1)(A) 该诉讼是否寻求占有住宅不动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c)(1)(B) 如果该诉讼寻求占有住宅不动产,该诉讼是否全部或部分基于涉嫌未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2)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c)(2)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c)(2)(1) 款中规定的封面页应采用以下格式:
“非法驱逐补充封面页
1. 本诉讼寻求占有以下不动产:
a. [ ] 住宅
b. [ ] 商业
2. (仅在勾选第 1(a) 款时填写) 本诉讼全部或部分基于涉嫌未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a. [ ] 是
b. [ ] 否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印或书写姓名 当事人或当事人律师签名”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3) 本款要求的封面页应是法律、加州法院规则或地方法院规则要求的任何民事案件封面页或其他表格的补充。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4) 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一份强制使用的表格,其中包含 (2) 款中的信息。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1(d) 本节不阻止法院在寻求占有住宅不动产且并非全部或部分基于未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非法驱逐诉讼中发出传票或作出缺席判决。

Section § 1179.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租户在COVID-19疫情期间与租金和财务困境相关的关键术语。“涵盖期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受保护期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包括因疫情导致的收入损失和支出增加。“COVID-19租金债务”指在此期间未支付的租金或义务。“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声明”是租户可用于解释因疫情相关问题无法支付租金的书面声明。法律将“房东”定义为任何住宅物业所有人,并明确“租户”指住宅租赁者,不包括商业租户。“过渡期间”从2020年9月1日持续到2021年9月30日。

就本章而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 “涵盖期间”指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 “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1) 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损失。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2) 在COVID-19疫情期间履行必要工作直接导致的自付费用增加。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3) 与COVID-19疫情健康影响直接相关的费用增加。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4) 与COVID-19疫情直接相关的育儿责任或照护年迈、残疾或患病家庭成员的责任,这些责任限制了租户的收入能力。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5) 与COVID-19疫情直接相关的育儿或照护年迈、残疾或患病家庭成员的费用增加。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6) 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其他情况,导致租户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c) “COVID-19租金债务”指在涵盖期间到期的未付租金或租户在租赁项下的任何其他未付财务义务。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d) “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声明”指以下书面声明:
我目前无法全额支付租金或租赁项下的其他财务义务,原因如下一项或多项:
1. 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损失。
2. 在COVID-19疫情期间履行必要工作直接导致的自付费用增加。
3. 与COVID-19疫情健康影响直接相关的费用增加。
4. 与COVID-19疫情直接相关的育儿责任或照护年迈、残疾或患病家庭成员的责任,这些责任限制了我的收入能力。
5. 与COVID-19疫情直接相关的育儿或照护年迈、残疾或患病家庭成员的费用增加。
6. 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其他情况,导致我的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
自COVID-19疫情开始以来,我所获得的任何公共援助,包括失业保险、疫情失业援助、州残疾保险 (SDI) 或带薪家庭假,均未能完全弥补我的收入损失和/或支出增加。
作伪证罪处罚下签署:
日期: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e) “房东”包括以下所有人员或其中任何人员的代理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e)(1) 住宅不动产的所有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e)(2) 住宅租赁单元的所有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e)(3) 移动房屋公园的所有人。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e)(4) 移动房屋公园场地或地块的所有人。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f) “受保护期间”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g) “租金支付”指租金或租户在租赁项下的任何其他财务义务。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h) “租户”指租赁不动产的任何自然人,但以下人员除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h)(1) 《民法典》第1162条 (c) 款所定义的商业地产租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h)(2) 《民法典》第1940条 (b) 款所描述的居住人员。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i) “过渡期间”指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

Section § 117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条件使租客被认定为“高收入”。如果租客家庭的年收入至少达到该地区中位收入的130%,或者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他们就被视为高收入租客。房东在采取行动前需要有这些收入的证明。但是,房东不能向租客索要或获取机密财务信息。因COVID-19面临财务困难的高收入租客,必须提供支持文件才能获得驱逐保护。如果房东在法庭上声称租客是高收入者,他们必须出示证据。如果房东无法提供证据,租客可能会赢得律师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 就本节而言: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1)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1)(A) “高收入租客”指其年度家庭收入达到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2020年官方州收入限额中公布的、住宅租赁物业所在县中位收入130%的租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1)(A)(B) 就本款而言,在确定家庭规模时,应考虑住宅租赁单元的所有合法居住者,包括未成年子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1)(A)(C) “高收入租客”不包括家庭收入低于十万美元($100,000)的租客。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2) “收入证明”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2)(A) 纳税申报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2)(B) W-2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2)(C) 租客雇主出具的、载明租客收入的书面声明。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2)(D) 工资单。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2)(E) 显示信托、年金、401k、养老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定期分配的证明文件。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2)(F) 法院判令付款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配偶赡养费或子女抚养费。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2)(G) 政府机构出具的、显示收到公共援助福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失业保险、残疾保险或带薪家庭假。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a)(2)(H) 租客签署的、载明租客收入的书面声明,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申请。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1) 本节仅适用于房东在送达通知之前已持有证明租客为高收入租客的收入证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2) 本节不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2)(A) 授权房东向租客索要收入证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2)(B) 要求租客提供收入证明以确定租客是否为高收入租客。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2)(C)
(i)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2)(C)(i) 赋予房东从租客的雇主、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来源获取机密财务记录的权利,或授权房东尝试获取此类记录。
(ii)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2)(C)(i)(ii)
(i)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2)(C)(i)(ii)(i)款所述的机密信息不构成有效的收入证明,除非房东在租客筛选过程中经租客同意合法获取。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b)(3) 第(2)款不改变当事人根据第4篇(自第2016.010条起)、第9篇第4章(自第708.010条起)或任何其他法律享有的权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c) 房东可以要求收到根据第1179.03条(b)款或(c)款送达通知的高收入租客,除提交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声明外,还需一并提交支持租客遭受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主张的证明文件。任何形式的客观可验证文件,只要能证明租客所经历的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就足以满足本款要求,包括(a)款第(2)项(A)至(G)分项(含)所定义的收入证明、雇主信函或失业保险记录。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2(d) 高收入租客仅在房东根据第1179.03条(b)款或(c)款送达的通知中以至少12磅字体包含了以下文字时,才需要遵守(c)款的要求:
“房东处存档的收入证明显示,您的家庭收入至少达到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2020年官方州收入限额中公布的、租赁物业所在县中位收入的130%。因此,如果您声称因遭受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而无法支付本通知所要求的金额,您必须向房东提交支持您主张的证明文件,并连同本通知随附的已填妥的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声明一并提交。如果您未能将此证明文件与您的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声明一并提交,并且您既未支付本通知所要求的金额,也未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房屋交还给房东,您将不受加州立法机关因COVID-19疫情而颁布的驱逐保护措施的覆盖,您的房东可以在此15天通知期满后立即对您启动驱逐程序。”

Section § 117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因COVID-19而无法支付租金的租客免遭驱逐。房东必须给予租客至少15天(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的时间来回应租金通知。通知必须包含具体信息,例如所欠租金金额以及关于可能被驱逐的警告。租客可以通过签署一份声明,说明COVID-19影响了他们的财务状况,并及时将其交还给房东,从而避免被驱逐。这些通知的内容因送达时间而异,并且必须告知租客他们享有的驱逐保护和可用的租金援助计划。租客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交这些声明,包括邮寄、电子邮件或亲自提交。如果租客提交了声明并支付了特定时期内至少25%的未付租金,他们就不能被驱逐。该法律确保租客有公平的机会在法庭上证明他们的经济困难。它还确保房东不能使用不符合这些指导原则的通知来驱逐租客。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1) 根据《民法典》第798.56条(e)款或第1161条(2)或(3)款送达的任何要求支付COVID-19租金债务的通知,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修改。任何不符合本条要求的通知,无论何时发出,均不足以构成非法占有诉讼的诉因或缺席判决的依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2) 任何仅基于根据《民法典》第798.56条(e)款或第1161条(2)或(3)款送达的要求支付COVID-19租金债务的通知而提起的案件,如果该通知不符合本条要求,无论何时发出,均可被驳回。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3) 尽管有(1)和(2)款的规定,如果房东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合法收回了房产的占有权或获得了房产占有权的判决,本条不产生效力。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b) 如果通知要求支付在第1179.02条中定义的受保护期间到期的租金,该通知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b)(1) 租客可以支付到期金额或交出房产占有权的时限不得少于15天,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其他司法假日。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b)(2) 通知应列明所要求的租金金额以及每笔金额的到期日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b)(3) 通知应告知租客,如果租客在支付租金或搬离通知或履行契约或搬离通知到期日或之前,通过(f)款规定的任何方式向房东提交一份签署的COVID-19相关经济困难声明,则不能因未能遵守通知而被驱逐。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b)(4) 通知应包含以下至少12磅字体的文本:
“加利福尼亚州通知:如果您无法支付本通知中要求的金额,并且由于COVID-19导致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如果您在15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其他司法假日)签署并将随通知附带的声明表格提交给您的房东,您的房东将不能因您未支付此款项而驱逐您,但您仍将欠房东这笔钱。如果您未在此期限内签署并提交声明,您可能会失去可获得的驱逐保护。您必须退回此表格才能获得保护。您应保留一份已签署表格的副本或照片以供记录。
您仍将欠房东这笔钱,并可能因此被起诉,但如果您遵守这些要求,您将不能被从家中驱逐。您应仔细记录您已支付的金额和仍欠的金额,以保护您的权利并避免未来的纠纷。未能回应本通知可能导致针对您的非法占有诉讼(驱逐)被提起。
有关您可能获得的法律资源信息,请访问lawhelpca.org。”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c) 如果通知要求支付在第1179.02条中定义的过渡期到期的租金,该通知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c)(1) 租客可以支付到期金额或交出房产占有权的时限不得少于15天,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其他司法假日。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c)(2) 通知应列明所要求的租金金额以及每笔金额的到期日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c)(3) 通知应告知租客,如果租客在支付租金或搬离通知或履行契约或搬离通知到期日或之前,通过(f)款规定的任何方式向房东提交一份签署的COVID-19相关经济困难声明,除本章允许的情况外,将不会被驱逐。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c)(4) 对于在2021年2月1日之前送达的通知,通知应包含以下至少12磅字体的文本:
“加利福尼亚州通知:如果您无法支付本通知中要求的金额,并且由于COVID-19导致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您可以在15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其他司法假日)签署并将随通知附带的声明表格提交给您的房东,只要您支付了最低付款额(见下文),您的房东将不能因您未支付此款项而驱逐您。您仍将欠房东这笔钱。您应保留一份已签署表格的副本或照片以供记录。
如果您按照上述说明向房东提供了声明表,并且在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支付了至少相当于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到期或将到期的每笔租金支付的25%的款项,而这些租金是您因COVID-19导致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而无法支付的,您的房东不能驱逐您。您的房东可能要求您为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到期的每笔未支付租金提交新的声明表。
例如,如果您就因COVID-19导致的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而无法支付2020年9月和10月的租金向房东提供了声明表,那么如果您的房东在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收到了相当于9月和10月租金25%的款项(即半个月的租金),您的房东就不能驱逐您。如果您无法支付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到期的任何租金,并且您针对房东在此期间发给您的每份15天通知都向房东提供了声明,那么如果您的房东在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收到了相当于9月至1月所有到期租金总额25%的款项(即一个零四分之一月的租金),您的房东就不能驱逐您。
您仍将欠房东全部租金,但如果您遵守这些要求,您将不能被驱逐出您的家。您应仔细记录您已支付的款项和仍欠的款项,以保护您的权利并避免未来的纠纷。未能回应此通知可能导致对您提起非法占有诉讼(驱逐)。
有关您可能获得的法律资源信息,请访问 lawhelpca.org。”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5) 对于在2021年2月1日或之后、2021年7月1日之前送达的通知,通知应包含以下至少12磅字体的文本:
“加利福尼亚州通知:如果您无法支付本通知中要求的金额,并且因COVID-19导致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您可以在15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其他司法假日)签署并向房东提交随通知附带的声明表,您的房东将不能因此次未付款而驱逐您,只要您支付了最低付款(见下文)。您仍将欠房东这笔钱。您应保留一份已签署表格的副本或照片以作记录。
如果您按照上述说明向房东提供了声明表,并且在2021年6月30日或之前,支付了至少相当于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到期或将到期的每笔租金支付的25%的款项,而这些租金是您因COVID-19导致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而无法支付的,您的房东不能驱逐您。您的房东可能要求您为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每笔未支付租金提交新的声明表。
如果您无法支付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到期的任何租金,并且您针对房东在此期间发给您的每份15天通知都向房东提供了声明,那么如果您的房东在2021年6月30日或之前收到了相当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所有到期租金总额25%的款项,您的房东就不能驱逐您。
您仍将欠房东全部租金,但如果您遵守这些要求,您将不能被驱逐出您的家。您应仔细记录您已支付的款项和仍欠的款项,以保护您的权利并避免未来的纠纷。未能回应此通知可能导致对您提起非法占有诉讼(驱逐)。
您可能有资格获得租金援助。除了延长这些驱逐保护措施外,加利福尼亚州与联邦和地方政府合作,设立了一项紧急租金援助计划,旨在帮助因COVID-19疫情而无法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的租户。该计划可能能够帮助您补缴逾期租金。此外,根据资金可用情况,该计划也可能能够帮助您支付未来的租金。
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获得此项援助,但无论您的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如何,您都可以申请。申请或获得此项援助无需任何费用。
有关COVID-19租客救济法案延期以及新的州或地方租金援助计划的更多信息,包括如何获得援助的更多信息,可通过访问 http://housingiskey.com 或致电 1-833-422-4255 获取。”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6) 对于在2021年7月1日或之后、2022年4月1日之前送达的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至少12磅字体的文本:
“加利福尼亚州通知 – 您必须采取行动以避免被驱逐。如果您因COVID-19疫情而无法支付本通知中要求的金额,您应立即采取行动。
立即:在15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其他司法假日)签署并向您的房东返还通知中随附的声明表格。即使您之前已这样做过,也请签署并返还该声明。您应保留一份已签署表格的副本或照片以作记录。
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您的房东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您所欠租金的至少25%。如果您需要帮助支付该金额,请申请租金援助。您仍将欠房东剩余的租金,但只要您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5%,您的房东将无法因您未能支付剩余租金而驱逐您。您应仔细记录您已支付的金额和仍欠的金额,以保护您的权利并避免未来的纠纷。
尽快:申请租金援助!作为加利福尼亚州COVID-19救济计划的一部分,已拨出资金帮助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的租客。如果您拖欠租金或水电费,您应立即完成租金援助申请!申请免费且简单。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无关紧要。您可以通过立即致电 1-833-430-2122 或访问 http://housingiskey.com 了解如何开始您的申请。”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7) 对于在2022年4月1日或之后、2022年7月1日之前送达的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至少12磅字体的文本:
“加利福尼亚州通知:
如果: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1) 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您已向您的房东支付了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您所欠租金的至少25%,并且您已及时签署并返还了您的房东提供给您的所有与COVID-19相关的经济困难声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2) 您已在2022年3月31日或之前完成了政府租金援助申请,
您可能享有免受驱逐的保护。
有关您可能获得的法律资源信息,请访问 lawhelpca.org。”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d) 一份未签署的COVID-19相关经济困难声明副本应随附于送达给适用第 (b) 或 (c) 款的租客的每份通知。如果房东根据《民法典》第1632条被要求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的翻译文本,且该翻译文本应使用合同或协议协商时所用的语言,则房东还应以合同或协议协商时所用的语言向租客提供一份未签署的COVID-19相关经济困难声明副本。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应在不迟于2021年7月15日之前,提供第 (b) 款第 (4) 项以及第 (c) 款第 (4) 至 (6) 项(含)所要求文本的官方翻译,翻译语言应符合《民法典》第1632条的规定。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e) 如果租客拖欠同时适用第 (b) 款和第 (c) 款的COVID-19租金债务,房东应分别送达两份符合第 (b) 款和第 (c) 款的单独通知。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f) 租客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向房东递交COVID-19相关经济困难声明: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f)(1) 亲自递交,如果房东在通知中指明了可以亲自递交声明的地址。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f)(2) 通过电子传输,如果房东在通知中指明了可以递交声明的电子邮件地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f)(3) 通过美国邮政寄送至房东在通知中指明的地址。如果房东未根据第 (1) 项提供地址,则应推定,一旦租客将声明邮寄至房东提供的地址,且租客能出示邮寄至房东提供地址的证明,则该声明在邮戳日期即被视为房东已收到。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f)(4) 通过租客根据通知可用于支付租金的任何相同方式,如果通过该方式递交声明是可行的。

Section § 1179.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除非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否则租客不会被认定为非法驱逐。这些条件包括:在2020年3月1日之前就已构成非法驱逐;未遵守COVID-19租金债务支付通知;因租客过错或房产出售而导致的驱逐;或者建筑物因安全原因需要进行重大维修。如果房东要求租客搬离并需要提供经济帮助,房东可以用租客未付的租金来抵扣这些费用,除非法律规定无需提供经济帮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 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法院不得认定租客犯有非法驱逐罪,除非其认定以下情况之一适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1) 租客在2020年3月1日之前就已构成非法驱逐。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2) 针对根据《民法典》第798.56条(e)款或第1161条(2)或(3)项送达的要求支付COVID-19租金债务的通知,租客未能遵守第1179.03条的规定。
(3)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3)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3)(A) 非法驱逐是由于以下任何一种终止租赁而产生的: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3)(A)(i) 《民法典》第1946.2条(b)款(1)项所定义的有过错的正当理由。
(ii)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3)(A)(ii)
(I)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3)(A)(ii)(I) 《民法典》第1946.2条(b)款(2)项所定义的无过错的正当理由,但拆除或大规模改造住宅不动产的意图除外,如第1946.2条(b)款(2)项(D)分项所定义。
(II) 尽管有(I)分项的规定,如果为遵守《民法典》第1941.1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或17920.10条,或任何其他适用于住宅租赁单元适宜居住性的法律的要求所必需,则允许基于拆除或大规模改造住宅不动产的意图而终止租赁。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3)(A)(iii) 房产所有者已与打算自住该房产的买方签订了该房产的销售合同,并且已满足《民法典》第1946.2条(e)款(8)项的所有要求。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a)(3)(A)(B) 在本项下的诉讼中,除(2)项也适用的诉讼外,房东不得在任何损害赔偿裁决中追回COVID-19租金债务。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b)(1) 如果房东根据《民法典》第1946.2条或任何其他法律原本无需支付搬迁费用,则本条不要求房东通过支付搬迁费用来协助租客搬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3(b)(2) 房东根据《民法典》第1946.2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被要求协助租客搬迁的,可以将其协助租客搬迁的义务与租客的COVID-19租金债务进行抵销。

Section § 117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房东必须向因COVID-19疫情无法支付租金的租客提供书面通知。通知解释了《COVID-19租客救济法案》下的保护措施,如果租客因收入损失或支出增加等财务困难,该法案可防止其被驱逐。租客必须声明其财务困境,才能在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免于因未支付租金而被驱逐。租客必须支付特定时期内到期租金的至少25%,才能免遭驱逐。房东必须通过15天通知告知租客此要求。符合条件的租客还可能通过紧急租金援助计划获得经济援助。不忽视房东的任何通知至关重要,否则可能导致被驱逐。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4(a) 房东应在2020年9月30日或之前,以至少12磅字体向截至2020年9月1日未支付在受保护期间到期的一笔或多笔租金的租客提供以下通知:
“加利福尼亚州通知: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已颁布《2020年COVID-19租客救济法案》,该法案保护因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而未能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到期租金的租客免遭驱逐。
“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 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损失。
2. 在COVID-19疫情期间执行必要工作直接导致的自付费用增加。
3. 与COVID-19疫情对健康的影响直接相关的费用增加。
4. 因COVID-19疫情直接导致的育儿责任或照顾年迈、残疾或生病家庭成员的责任,这些责任限制了您的收入能力。
5. 因COVID-19疫情直接导致的育儿或照顾年迈、残疾或生病家庭成员的费用增加。
6. 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其他情况,导致您的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
本法律为您提供以下保护:
1. 如果您因上述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而未能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到期的租金,您不能因此类未付款而被驱逐。
2. 如果您因上述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而无法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到期的租金,并且您在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支付了该期间未支付租金的25%,您将不能被驱逐。
您必须向您的房东提供一份关于您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的伪证罪处罚声明,证明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才能受到上述驱逐限制的保护。在您的房东寻求因您未能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到期的款项而驱逐您之前,您的房东将被要求向您提供一份15天通知,告知您所欠金额,并附带一份空白声明表格,您可以使用该表格来遵守此要求。
如果您的房东有存档的收入证明,表明您的家庭收入至少达到租赁物业所在县中位数收入的130%(根据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2020年官方州收入限制》中公布的数据),您的房东还可能要求您提供文件,证明您因COVID-19疫情而经历了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您的房东必须在15天通知中告知您是否要求提供此类文件。任何形式的客观可验证文件,只要能证明您所经历的财务影响,都可视为充分,包括您的雇主信函、失业保险记录或医疗账单,并可用于满足文件要求。
您务必不要忽视房东发出的15天“支付租金或搬离”通知或“履行契约或搬离”通知。如果您收到15天通知,但在15天通知到期前未向房东提供声明表格,您可能会被驱逐。如果您拖欠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到期的租金,并且未支付至少相当于该期间未支付款项25%的金额,您也可能从2021年2月1日起被驱逐。
有关您可能获得的法律资源信息,请访问lawhelpca.org。”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4(b) 房东应在2021年2月28日或之前,以至少12磅字体向截至2021年2月1日未支付在涵盖期间到期的一笔或多笔租金的租客提供以下通知:
“加利福尼亚州通知: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已颁布《COVID-19租客救济法案》,该法案保护因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而未能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到期租金的租客免遭驱逐。
“COVID-19相关财务困境”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 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损失。
2. 在COVID-19疫情期间执行必要工作直接导致的自付费用增加。
3. 与COVID-19疫情对健康的影响直接相关的费用增加。
4. 因COVID-19疫情直接导致的育儿责任或照护年迈、残疾或患病家庭成员的责任,从而限制了您的收入能力。
5. 因COVID-19疫情直接导致的育儿或照护年迈、残疾或患病家庭成员的费用增加。
6. 其他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导致您收入减少或开支增加的情况。
本法律为您提供以下保护:
1. 如果您因上述原因(即因COVID-19疫情导致收入减少或开支增加)而未能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支付到期租金,您不能因此未付款而被驱逐。
2. 如果您因上述原因(即因COVID-19疫情导致收入减少或开支增加)而无法支付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到期的租金,并且您在2021年6月30日或之前支付了该期间所欠租金的25%,您不能被驱逐。
您必须向您的房东提供一份关于您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经济困难的宣誓声明(作伪证将受处罚),证明您因COVID-19疫情而收入减少或开支增加,才能获得上述驱逐限制的保护。在您的房东因您未支付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款项而寻求驱逐您之前,您的房东将被要求向您发出15天通知,告知您所欠金额,并附带一份空白声明表格,供您用于遵守此要求。
如果您的房东有收入证明文件,表明您的家庭收入至少达到租赁物业所在县2020年官方州收入限额(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公布)中位数收入的130%,您的房东可能还会要求您提供文件,证明您因COVID-19疫情而收入减少或开支增加。您的房东必须在15天通知中告知您是否要求提供该文件。任何能够客观核实并证明您所经历的经济影响的文件形式均可接受,包括您的雇主信函、失业保险记录或医疗账单,并且可以提供这些文件以满足文件要求。
您务必不要忽视您的房东发出的15天“支付租金或搬离”通知或“履行契约或搬离”通知。如果您收到15天通知,但在15天通知到期前未向房东提供声明表格,您可能会被驱逐。如果您拖欠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到期的租金,并且未支付至少相当于该期间所欠租金25%的金额,您也可能从2021年7月1日起被驱逐。
您可能有资格获得租金援助。除了延长这些驱逐保护措施外,加利福尼亚州与联邦和地方政府合作,设立了一项紧急租金援助计划,旨在帮助因COVID-19疫情而无法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的租户。该计划可能能够帮助您补缴逾期租金。此外,根据资金可用情况,该计划也可能能够帮助您支付未来的租金。
虽然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获得此项援助,但无论您的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如何,您都可以申请。申请或获得此项援助无需任何费用。
有关《COVID-19租户救济法案》延期以及新的州或地方租金援助计划的更多信息,包括如何获得援助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housingiskey.com或致电1-833-422-4255。”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4(c) 房东应在2021年7月31日或之前,以至少12磅字体向截至2021年7月1日未支付在受保护期间到期的一笔或多笔租金的租户提供以下通知:
“加利福尼亚州通知: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构已延长《COVID-19租户救济法案》。该法律现在保护因COVID-19疫情导致经济困难的租户,使其不会因未支付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到期的租金而被驱逐。
“与COVID-19相关的经济困难”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 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损失。
2. 在COVID-19疫情期间从事必要工作直接导致的自付费用增加。
3. 与COVID-19疫情对健康的影响直接相关的费用增加。
4. 与COVID-19疫情直接相关的育儿责任或照护年迈、残疾或患病家庭成员的责任,这些责任限制了您的收入能力。
5. 与COVID-19疫情直接相关的育儿或照护年迈、残疾或患病家庭成员的费用增加。
6. 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其他导致您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的情况。
本法律为您提供以下保护:
1. 如果您因上述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而未能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支付到期租金,您不能因此类未付款而被驱逐。
2. 如果您因上述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而无法支付在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到期的租金,只要您在2021年9月30日或之前支付该期间未付租金的25%,您就不能被驱逐。
您必须向您的房东提供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证明您因COVID-19疫情而遭受的财务困境,并证明因COVID-19疫情导致的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以便获得上述驱逐限制的保护。在您的房东寻求因您未能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支付到期款项而驱逐您之前,您的房东将被要求向您发出15天通知,告知您所欠金额,并附带一份空白声明表格,您可以使用该表格来遵守此要求。
如果您的房东有收入证明文件,表明您的家庭收入至少达到租赁物业所在县中位收入的130%(根据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2020年官方州收入限制中公布的数据),您的房东可能还会要求您提供文件,证明您因COVID-19疫情而经历了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您的房东必须在15天通知中告知您是否要求提供此类文件。任何形式的客观可验证文件,只要能证明您所经历的财务影响,均可视为充分,包括您的雇主信函、失业保险记录或医疗账单,并可用于满足文件要求。
您务必不要忽视房东发出的15天“支付租金或搬离”通知,或“履行契约或搬离”通知。如果您收到15天通知,但在15天通知到期前未向房东提供声明表格,您可能会被驱逐。如果您拖欠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到期的租金,且未支付至少相当于该期间未付租金25%的金额,您也可能从2021年10月1日起被驱逐。
您可能有资格获得租金援助。除了延长这些驱逐保护措施外,加利福尼亚州与联邦和地方政府合作,设立了一项紧急租金援助计划,旨在帮助因COVID-19疫情而无法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的租户。该计划可能能够帮助您补缴逾期租金。此外,根据资金的可用性,该计划也可能能够帮助您支付未来的租金。
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获得此项援助,但无论您的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如何,您都可以申请。申请或获得此项援助无需任何费用。
有关COVID-19租户救济法案延期以及新的州或地方租金援助计划的更多信息,包括如何获得援助的更多资格信息,请访问http://housingiskey.com或致电1-833-430-2122。”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4(d) 房东可以按照第1162条规定的方式或通过邮件,提供分节 (a) 至 (c)(含)所要求的通知(如适用)。
(e)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4(e)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4(e)(1) 房东在提供分节 (a) 至 (c)(含)所要求的通知(如适用)之前,不得根据第1179.03条分节 (b) 或 (c) 发出通知。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4(e)(2) 分节 (a) 所要求的通知可以与根据第1179.03条分节 (b) 或 (c) 发出的通知同时提供给租户,该通知应在2020年9月30日或之前送达。

Section § 117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租客书面同意,否则房东不得使用租客的保证金来抵扣因COVID-19而拖欠的租金。此外,未经租客书面同意,房东也不能将租金付款用于抵扣过期的COVID-19租金。但是,在租赁期结束后,房东可以根据特定规定使用保证金来抵扣未支付的COVID-19租金。

Section § 117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管理地方政府关于因COVID-19而停止驱逐的规定。在2020年8月19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这些规定进行的任何修改,在2022年7月1日之前不生效。如果租户获得时间偿还租金债务,该期限不得晚于2022年8月1日开始,且必须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结束。虽然城市仍可修改要求有正当理由才能终止租赁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到期的租金。在这些COVID规定阻止房东要求付款期间,驱逐通知的截止日期会暂停。这项法律适用于全州,旨在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5(a) 市、县或市县为应对COVID-19疫情而通过的任何旨在保护租户免遭驱逐的条例、决议、规定或行政措施,均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5(a)(1) 在2020年8月19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任何措施的延长、扩大、续期、重新颁布或新通过,无论如何界定,在2022年7月1日之前不生效。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5(a)(2) 任何允许租户在特定时间内偿还COVID-19租金债务的条款,均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5(a)(2)(A) 如果2020年8月19日生效的条款要求还款期在2022年8月1日或之前某个特定日期开始,则在2020年8月19日之后对该日期进行的任何延长均不生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5(a)(2)(B) 如果2020年8月19日生效的条款要求还款期在2022年8月1日之后某个特定日期开始,或将还款期的开始条件设定为州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公告的终止,则还款期视为从2022年8月1日开始。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5(a)(2)(C) 允许租户偿还COVID-19租金债务的特定时间段不得超过2020年8月19日生效的期限。此外,任何条款不得允许租户将偿还COVID-19租金债务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之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5(b) 本节不改变市、县或市县根据第1946.2节(g)款的规定,延长、扩大、续期、重新颁布或新通过一项要求有正当理由才能终止住宅租赁的条例,或修订要求有正当理由才能终止住宅租赁的现有条例的权力,但条件是,在2020年8月19日之后颁布或修订的条款,不适用于在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到期的租金支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5(c) 在房东被市、县或市县为应对COVID-19疫情、保护租户免遭因未支付租金而被驱逐而通过的任何条例、决议、规定或行政措施禁止发出根据《民法典》第798.56节(e)款或第1161节(2)款要求支付COVID-19租金债务的通知的任何时间段内,第1161节(2)款规定的一年限制中止。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5(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应追溯适用于2020年8月19日。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5(e)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节处理的是全州关注的事项,而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一条第5节所指的市政事务。因此,本节适用于所有城市,包括特许市。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9.05(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的目的是保护受COVID-19疫情负面影响的个人,并且本节不代表立法机关对市、县或市县为应对COVID-19疫情、保护租户免遭驱逐而通过的任何特定条例、决议、规定或行政措施的法律效力的理解。

Section § 1179.06

Explanation
在加州,本法律生效后签订的任何协议,都不能包含试图忽视或规避本特定章节规定的条款。如果协议中包含此类条款,这些条款将不被承认,因为这违反了公共利益。

Section § 117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仅在2025年10月1日之前有效,此后将不再生效。

本章将保持有效直至2025年10月1日,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