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强行进入他人财产。如果一个人使用武力或威胁闯入财产,或者他们正常进入后又使用威胁或武力将当前居住者驱逐出去,那么他们就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占有方”包括任何租赁或居住在该财产上的人,例如寄宿者或房客,但某些短期居住者除外。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59(a)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构成强行进入罪: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59(a)(1) 通过破门、破窗或破坏房屋其他部分,或通过任何形式的暴力或恐吓情形,进入或侵入任何不动产。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59(a)(2) 在和平进入不动产后,通过武力、威胁或恐吓行为,将占有方驱逐出去。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59(b) 就本条而言,“占有方”指任何租赁不动产的人,包括寄宿者或房客,但《民法典》第1940条(b)款所述的居住者除外。

Section § 1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强行阻止他人进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是违法的。如果你使用武力或威胁霸占房产,或者在夜间或房产占有人不在时偷偷进入,并在被要求离开后五天内拒绝离开,则适用本法。合法占有人是指在非法侵入发生前五天内,和平居住或使用该房产的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0(a)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构成强占罪: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0(a)(1) 以武力,或以威胁和暴力恐吓,非法占有并持有任何不动产,无论该不动产是和平取得还是以其他方式取得。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0(a)(2) 在夜间,或在任何土地的占有人不在场期间,非法进入不动产,并且在要求交还后,在五天内拒绝将该不动产交还给原占有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0(b) 本条所指的不动产占有人,是指在该非法侵入发生前五天内,和平且未受干扰地占有该土地的人。

Section § 11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承租人何时可能构成非法占有,即未经房东许可继续占用房产。如果承租人在租约到期后、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支付租金、或者违反其他租约条件且未能纠正,就会发生这种情况。房东在驱逐前必须通知承租人解决这些问题,通常是发出三日通知。承租人不得就送达这些通知收取费用。如果承租人声明将搬离但未按时搬出,他们也可能被指控非法占有。该法律通过确保明确的程序来防止滥用,并禁止就此类通知收取费用,并将于2025年2月1日生效。
承租人可以提起类似于本章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取得对出租给次承租人或由佣人、雇员、代理人或被许可人占有的房屋的占有,如果该人非法占有转租给该人或由该人占有的房屋。
4. 任何承租人、次承租人,或其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无论此前已获资格并正在履职,或此后将获资格并履职),如果转让或转租或在租赁房屋上实施破坏行为,违反租赁的条件或契约,或在租赁房屋上维持、实施或允许维持或实施妨害行为,或将房屋用于非法目的,则租赁因此终止,且出租人,或出租人的遗产继承人,在向占有人送达三日迁出通知后,有权根据本章规定恢复对租赁房屋的占有。就本款而言,实施或维持《民法典》第3482.8条所述公共妨害行为的人,或实施《民法典》第3485条 (c) 款所述罪行的人,或《民法典》第3486条 (c) 款所述罪行,或利用房屋以助长该罪行目的的,应被视为已在房屋上实施了妨害行为。
5. 当承租人按照《民法典》第1946条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其终止租赁不动产的意图时,或提出书面退租要约并经出租人书面接受,但未能在该书面通知中指定的时间交付占有,且未经出租人或(如适用)出租人遗产继承人的许可。
6. 出租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用于送达、张贴或以其他方式交付本条所述的任何通知的费用。
7. 在本条中,“承租人”包括任何租赁不动产的人,但不包括其占有情况在《民法典》第1940条 (b) 款中描述的人。
8. 本条将于2025年2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6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在收到三天通知后,何时可以将某人合法地从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浮动房屋或不动产中迁离。它适用于因抵押贷款止赎、执行令状或信托契约下的出售等情况导致财产被出售时。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所有权已正式转移给新业主,则可以要求现有占用人离开。但是,按定期或固定期限租赁的租户必须收到与其租赁期限相符的迁出通知,最长不超过30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a) 在本节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a)(1) “预制房屋”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7条的规定相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a)(2) “移动房屋”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8条的规定相同。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a)(3) “浮动房屋”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75.55条 (d) 款的规定相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b)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某人在收到根据第1162条规定送达的为期三天的书面迁出通知后,仍继续占有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浮动房屋或不动产,或者如果该房屋有实际占用的次承租人,也向该次承租人送达通知后,该人可按照本章规定被迁离: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b)(1) 财产已根据针对该人或该人所声称的其下属人员的执行令状出售,且出售后的所有权已正式完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b)(2) 财产已根据出售令状出售,该出售是根据本法典规定的抵押贷款止赎程序,或根据该人或该人所声称的其下属人员签署的抵押贷款中包含的明示出售权而进行的止赎,且止赎后的所有权已正式完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b)(3) 财产已根据《民法典》第2924条出售,该出售是根据该人或该人所声称的其下属人员签署的信托契约中包含的出售权进行的,且出售后的所有权已正式完善。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b)(4) 财产已由该人或该人所声称的其下属人员出售,且出售后的所有权已正式完善。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b)(5) 财产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37.5条,在由该人或该人所声称的其下属人员签署的附条件销售合同或担保协议的违约条款下出售,且出售后的所有权已正式完善。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对于因 (b) 款所列任何原因而被出售的租赁住房单元的占有租户或次承租人,如果其以每周、每月或其他间隔的定期方式或固定期限租赁该住房单元,则在根据本章规定将其迁离之前,必须根据第1162条给予书面迁出通知,通知期限至少应与租赁期限本身相同,但不得超过30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d) 就 (c) 款而言,“租赁住房单元”是指在本州出租或供出租用于居住的任何结构或其任何部分。

Section § 1161

Explanation

如果你租住的房子在止赎中被出售,你通常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继续居住90天。如果你的租约是止赎前签订的固定期限租约(例如,一年期租约),你通常可以住到租约结束。但是,如果新业主想自己住,或者你与原业主有亲属关系,或者租约不是正常签订的,或者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市场价,你可能会收到90天通知要求你搬离。新业主有责任在法庭上证明这些例外情况适用。这项法律也不会凌驾于地方的驱逐规定或保护措施之上。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a) 尽管有第1161a条规定,在房产被止赎出售时,根据按月租赁或定期租赁占有租赁住房单元的租客或次承租人,应根据第1162条获得90天的书面迁出通知,之后方可根据本章规定将该租客或次承租人从房产中迁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b) 除了(a)款规定的权利外,根据在止赎出售产权转让前签订的固定期限住宅租赁合同占有租赁住房单元的租客或次承租人,有权占有直至租赁期满,且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在止赎后仍然有效,但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租赁关系可根据(a)款的90天书面迁出通知予以终止: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b)(1) 购买者或权益继承人将把该住房单元作为主要居所占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b)(2) 承租人是抵押人,或是抵押人的子女、配偶或父母。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b)(3) 该租赁并非公平交易的结果。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b)(4) 租赁合同要求的租金远低于该房产的公平市场租金,除非租金因联邦、州或地方补贴或法律而减少或获得补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c) 购买者或权益继承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固定期限住宅租赁不应受(b)款保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d) 如果票据的任何一方仍以租客、次承租人或占用人的身份留在房产中,则本条不适用。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e)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任何地方的“正当理由”驱逐条例。本条不影响,也不应被解释为影响公共实体在其他情况下存在的监管或监督驱逐理由的权力。

Section § 1161.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了商业地产租户未支付租金时的情况。如果发给租户的通知中估算的欠款金额不准确,但该估算合理,租户仍可能被驱逐。如果租户支付了他们认为应付的金额,并且该金额是正确的,他们将胜诉。另一方面,如果支付的金额是合理估算但少于实际应付金额,租户在五天内补足差额,就可以保留物业。如果房东在发出通知或提起诉讼后只接受了部分租金,他们仍然可以就剩余部分提起诉讼。但房东必须告知租户,接受部分租金不代表放弃驱逐的权利。法律还明确,“商业不动产”不包括住宅、移动房屋和休闲车。重要的是,如果实际应付租金与估算金额的差异在20%以内,则被视为合理估算。

关于在拖欠租金后占有商业不动产的案件中适用第1161条: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1(a) 如果根据第1161条第(2)款向租户发出的通知中载明的金额被通知明确标识为估算值,且实际金额不正确,但经审判或其他司法裁定确定租金确有拖欠,且通知中主张的金额是合理估算的,则租户应服从占有判决以及实际应付租金和其他款项的判决。但是,如果 (1) 租户在收到此类通知(其中主张的金额被通知标识为估算值)后,在通知要求的付款期限内向房东支付了租户合理估算的应付金额,且 (2) 如果在审判中确定当时应付的租金金额是租户支付的金额或更少的金额,则租户应被视为在所有方面胜诉方。如果法院裁定租户支付的金额少于应付金额,但属于合理估算,则如果租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房东支付 (1) 先前已支付但未被接受的金额,(2) 支付金额与法院裁定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以及 (3) 法院命令的任何其他款项,则租户应保留占有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1(b) 如果房东在根据第1161条送达通知后接受了部分租金支付,包括根据第(a)款进行的任何支付,房东无需再向租户发出任何通知,即可根据本章提起并进行诉讼,以追回该通知中要求的金额与实际收到的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并且这应在诉状中予以说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1(c) 如果房东在根据第1166条提起诉讼后接受了部分租金支付,房东接受部分支付仅作为该支付的证据,不构成对任何一方任何权利或抗辩的放弃。房东有权修改诉状以反映部分支付,而无需租户提交额外的答辩或其他回应性诉状,也无需事先获得法院许可,且此类修改不应延误案件的进行。但是,本款仅适用于房东向租户提供实际通知,告知其接受部分租金支付不构成对任何权利的放弃,包括房东可能拥有的收回财产占有权的任何权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1(d) 本条所称“商业不动产”,是指本州所有不动产,但受《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第五章(第1940条起)管辖的住宅单元、根据《民法典》第798.3条定义的移动房屋,或根据《民法典》第799.24条定义的休闲车除外。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1(e) 就本条而言,存在一项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如果所主张或支付的租金金额,相对于经审判或其他司法裁定该问题后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差异不超过20%(多或少),则该金额被合理估算。但是,如果应付租金取决于主要由租赁合同一方掌握的信息,且该信息未提供给或未准确提供给另一方,法院在根据第(a)款确定所主张或支付的租金金额的合理性时,应考虑该事实。

Section § 1161.2

Explanation

在驱逐案件中,法院书记员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人员查阅案件记录,例如法院档案和索引。这包括案件当事人、出示居住证明的居民,或因充分理由获得法院命令的其他人。在诉状提交60天后,允许更多人查阅,但在COVID-19期间涉及拖欠租金的某些情况下除外。书记员必须通知被告案件的提交,并提供寻找法律帮助的信息,提及资源和律师转介服务。原告首次出庭时还需要额外支付15美元的费用,但这不改变其他证据规则。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 书记员应仅在以下情况下允许查阅根据本章提交的有限民事案件记录,包括法院档案、索引和诉讼登记簿: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A) 向诉讼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律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B) 向向书记员提供至少一名原告和一名被告的姓名以及房屋地址(包括公寓或单元号,如有)的人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C) 向向书记员提供其中一方当事人姓名或案件编号并出示居住证明的房屋居民。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D) 经法院命令的人员,该命令可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授予。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E) 除(G)项另有规定外,如果自诉状提交之日起已超过60天,且在审判后判决原告胜诉,则经法院命令的任何人均可查阅。法院应在判决原告胜诉时发出该命令。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F) 除(G)项另有规定外,如果自诉状提交之日起60天内,已判决原告胜诉所有被告,则在诉状提交60天后,任何其他人均可查阅,在此情况下,书记员应允许查阅该诉讼中的任何法院记录。如果缺席或缺席判决在诉状提交60天后被撤销,本节应适用,如同诉状是在缺席或缺席判决被撤销之日提交的。
(G)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G)
(i)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G)(i) 对于根据第1161a条涉及住宅物业的诉状(如第1166条(c)款要求,在诉状标题中注明),如果自诉状提交法院之日起已满60天,并且截至该日期,经审判后,已判决原告胜诉所有被告,则任何其他人均可查阅。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G)(i)(ii) 如果原告在2020年3月4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提起诉讼,且该诉讼是基于涉嫌拖欠租金,则(E)项和(F)项不适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2) 如果诉讼当事人如此约定,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法院发布禁止查阅根据本章提交的诉讼中法院记录的命令。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b)(1) 就本节而言,“充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b)(1)(A) 由《证据法》第1070条所述人员收集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b)(1)(B) 由非法占有诉讼的当事人收集证据,仅为根据《证据法》第452条(d)款提出司法认知请求之目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b)(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建立一个简单的程序,以请求(a)款(1)项(D)分项所述的单方面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c) 在提交此类受限案件后,法院书记员应向诉讼中列明的每位被告邮寄通知。通知应邮寄至诉状中提供的地址。通知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已提交一份非法占有诉状(驱逐诉讼),并将该方列为被告,并且除当事人、当事人之一的律师,或任何(1)向书记员提供诉讼中至少一名原告和一名被告的姓名,并向书记员提供涉案房屋地址(包括任何适用的公寓、单元或空间编号),或(2)向书记员提供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姓名或案件编号,并通过适当身份证明可证实该人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人员外,查阅法院档案将延迟60天。通知还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在诉状提交60天后方可查阅法院索引、诉讼登记簿或其他记录,除非根据证明有充分理由查阅的命令。通知正面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c)(1) 县律师协会的名称和电话号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c)(2) 任何请求列入通知中,并向法院证明其已获得加州律师协会认证为律师转介服务机构,且根据加州律师协会和《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155条规定的律师转介服务最低标准,拥有一批在房东-租客法实践方面合格的律师的实体的名称和电话号码。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c)(3) 以下声明: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对加利福尼亚州的律师转介服务进行认证,并公布按县划分的认证律师转介服务名单。如需查找您所在县的律师转介服务,请访问律师协会的互联网网站 www.calbar.ca.gov 或致电 1-866-442-2529。”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4) 由联邦法律服务公司资助的办事处或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216条获得资金的合格法律服务项目,在提起诉讼的县内向低收入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办事处的名称和电话号码。通知应说明可以拨打这些电话号码以获取有关案件的法律咨询。通知应在诉状提交后的24至48小时内发出,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通知的一份副本应寄给“所有住户”,并单独邮寄至涉事房屋。该通知不构成传票和诉状的送达。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5) 针对根据本节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发出的通知,应包含以下声明:
“加利福尼亚州的重要通知 – 您必须采取行动以避免被驱逐:作为州COVID-19救济计划的一部分,已拨出资金帮助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的租户。
如果您拖欠租金或水电费,您应立即完成租金援助申请!申请免费且简单。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不影响申请。
您可以通过立即致电 1-833-430-2122 或访问 http://housingiskey.com 了解如何开始您的申请。”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应就原告首次出庭收取十五美元($15)的额外费用。此费用应加到根据本章提起的诉讼的统一立案费中。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e) 本节不修改《证据法典》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1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查阅与追讨COVID-19租金债务案件相关的法院记录。它明确指出,只有特定人员,例如案件当事人、其律师、相关房产的居民,或持有法院正当理由命令的人,才能查看这些记录。为了帮助执行这一限制,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件都必须清楚地声明该案件涉及COVID-19租金债务。司法委员会将提供突出显示这些查阅限制的表格。“正当理由”查阅记录包括新闻采访和为法律目的收集证据。本法律旨在建立一个请求此类法院命令的简便程序,但不会改变现有的证据法。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 除第1161.2条另有规定外,书记员仅允许以下人员查阅旨在追讨第1179.02条所定义COVID-19租金债务的民事案件记录,包括法院档案、索引和诉讼登记簿: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A) 案件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律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B) 向书记员提供至少一名原告和一名被告姓名的人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C) 拖欠COVID-19租金债务的房产的居民,该居民向书记员提供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姓名或案件编号,并出示居住证明。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1)(D) 经法院命令的人员,该命令可在出示正当理由后单方面授予。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2) 为告知法院某案件记录的查阅受限,受本条约束的案件中的任何诉状或答辩状,应在其首页或封面页上以粗体、大写字母、12磅或更大字号包含短语“ACTION FOR RECOVERY OF COVID-19 RENTAL DEBT AS DEFINED UNDER SECTION 1179.02”。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a)(3)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表格,供当事人在根据第116.223条提起的诉讼以及追讨第1179.02条所定义COVID-19租金债务的民事诉讼中使用。这些表格应在首页显著提示,根据本条规定,案件记录的查阅受限。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b)(1) 就本条而言,“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b)(1)(A) 《证据法典》第1070条所述人员收集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b)(1)(B) 民事诉讼当事人仅为根据《证据法典》第452条(d)款请求司法认知而收集证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b)(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建立一个简便的程序,以请求第(a)款第(1)项(D)分项所述的单方面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2(c) 本条不改变《证据法典》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1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防止房东仅仅因为租客是虐待或暴力的受害者而将其驱逐,前提是租客能提供虐待证据,例如警方报告或咨询师出具的文件。但是,如果施虐者与租客同住并对他人安全构成威胁,房东可能有理由进行驱逐。此外,根据这项法律,房东因帮助受虐租客而不会被其他租客追究责任。如果租客在这些情况下被错误驱逐,他们可以在驱逐案件中为自己辩护。房东还必须对租客受虐待的任何信息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披露。该法律还要求在2025年前更新法律表格,以更好地保护这些情况下的租客。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a)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a)(1) “虐待或暴力”指《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刑法典》第1219条所定义的性侵犯、《民法典》第1708.7条或《刑法典》第646.9条所定义的跟踪、《刑法典》第236.1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07条所定义的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虐待,或《民法典》第1946.7条(a)款第(6)至(8)项(含)所描述的任何行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a)(2) “证明租客、租客直系亲属或租客家庭成员遭受虐待或暴力的文件”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a)(2)(A) 在过去180天内根据《家庭法典》第10编第527.6条、第3部分(自第6240条起)、第4部分(自第6300条起)或第5部分(自第6400条起)、《刑法典》第136.2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3.5条或第15657.03条合法签发的临时限制令、紧急保护令或保护令,旨在保护租客、租客直系亲属或租客家庭成员免受虐待或暴力。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a)(2)(B) 由受雇于州或地方执法机构的警官以其官方身份在过去180天内撰写的书面报告副本,其中说明租客、租客直系亲属或租客家庭成员已提交报告,声称他们是虐待或暴力的受害者。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a)(2)(C)
(i)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a)(2)(C)(i) 合格第三方根据其以专业身份行事时收到的信息出具的文件,表明租客、租客直系亲属或租客家庭成员正在寻求因虐待或暴力行为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或虐待的帮助,该文件应以基本相同的形式包含以下内容:
租客声明和合格第三方声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161.3条
第一部分. 租客声明
 
我,[在此插入租客姓名],声明如下:
 
我、我的直系亲属或我的家庭成员曾是以下行为的受害者:
[在此插入以下一项或多项:家庭暴力、性侵犯、跟踪、人口贩运、虐待老年人、虐待受抚养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犯罪、涉及展示、拔出、挥舞或使用枪支或其他致命武器或工具的犯罪,或涉及对受害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犯罪。]
 
最近的事件发生在大约:
[在此插入日期或日期范围。]
 
事件是由以下人员实施的,如果已知且提供安全,其身体特征如下:
[如果已知且提供安全,在此插入姓名和身体特征。]
(租客签名)(日期)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ii) 该文件仅在显示提供或雇佣(无论是否有经济报酬)该咨询师、案件工作者或倡导者的办公室、医院、机构、中心或组织的抬头时,方可由符合性侵犯咨询师、家庭暴力咨询师、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或暴力犯罪受害者倡导者要求的人员签署。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D) 任何其他合理证实虐待或暴力发生的书面文件或证据。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3) “医疗从业者”指医生和外科医生、整骨医生和外科医生、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注册护士、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或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4) “直系亲属”的含义与《民法典》第1946.7条所定义相同。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5) “虐待或暴力施加者”指以下任何人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5)(A) 已对其发布(a)款第(2)项(A)分项所述命令的人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5)(B) 在(a)款第(2)项(B)分项所述报告中被指名或提及为造成虐待或暴力的人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5)(C) 在(a)款第(2)项(C)分项所述文件中被指名或提及为造成虐待或暴力的人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5)(D) 在(a)款第(2)项(D)分项所述文件中被指名或提及为造成虐待或暴力的人员。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6) “合格第三方”指医疗从业者、《证据法典》第1037.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咨询师、《证据法典》第1035.2条所定义的性侵犯咨询师、《证据法典》第1038.2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案件工作者,或暴力犯罪受害者倡导者。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7) “租客”指租客、分租客、承租人或分承租人。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8) “现住租客”指当前居住在该单元并对该单元拥有完全物理和法律访问权的租客。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9) “暴力犯罪受害者倡导者”的含义与《民法典》第1946.7条所定义相同。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b)(1) 如果房东已收到证明对租客、租客的直系亲属或租客的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或暴力的文件,则房东不得基于对租客、租客的直系亲属或租客的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或暴力行为终止租赁或不续签租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b)(2) 尽管有第(1)项规定,如果以下任一情况适用,房东可以终止租赁或不续签租赁,即使在收到证明对租客、租客的直系亲属或租客的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或暴力的文件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b)(2)(A) 虐待或暴力施加者是与租客、租客的直系亲属或家庭成员居住在同一住宅单元的现住租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b)(2)(B) 以下两项均适用: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b)(2)(B)(i) 虐待或暴力施加者的言语或行为已威胁到其他租客、客人、受邀者或被许可人的人身安全。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b)(2)(B)(ii) 在要求租客不得自愿允许或同意虐待或暴力施加者出现在房屋内的三天通知期满后,租客仍继续这样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c) 尽管租赁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房东不对因房东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行为对任何其他租客承担责任。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d) 在因房东基于对租客、租客的直系亲属或租客的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或暴力行为而终止租赁或不续签租赁所引起的非法占有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如下肯定性抗辩: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3(d)(1) 如果虐待或暴力施加者不是与租客、租客的直系亲属或家庭成员居住在同一住宅单元的现住租客,则被告对该诉讼理由拥有完全抗辩权,除非(b)款第(2)项(B)分项的每个条款均适用。

Section § 11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房东仅仅因为租客的移民或公民身份而强迫他们搬离或采取法律行动驱逐他们,除非联邦政府的租金或援助计划有此要求。如果房东违反了这项规定,租客可以在驱逐案件中提出肯定性抗辩。如果房东之前批准租客入住,但后来试图以租客未能提供社会安全号码或身份证明等文件为由驱逐他们,那么租客将拥有强有力的抗辩理由。如果房东索取这些信息是为了遵守联邦义务或法院命令,则上述推定不适用。“移民或公民身份”一词也包括房东对某人移民身份的看法。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a) 房东不得因租客、居住者或房东已知与租客或居住者相关联的其他人的移民或公民身份,而导致租客或居住者非自愿搬离或提起收回占有权的诉讼,除非房东正在遵守任何联邦政府计划下的法律义务,该计划为符合条件的租客提供租金限制或租金援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b) 在非法驱逐诉讼中,租客或居住者可以作为肯定性抗辩提出房东违反了 (a) 款规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c) 如果房东同时做了以下两件事,则可反驳地推定租客或居住者已根据本条在非法驱逐诉讼中确立了肯定性抗辩: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c)(1) 在提起非法驱逐诉讼之前批准租客或居住者占有该单元。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c)(2) 在非法驱逐诉讼中提出了基于以下任一情况的诉求: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c)(2)(A) 先前已获批准的租客或居住者在任何时候未能提供有效的社会安全号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c)(2)(B) 先前已获批准的租客或居住者在任何时候未能提供根据《民法典》第 1785.11 条获取消费者信用报告所需的信息。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c)(2)(C) 先前已获批准的租客或居住者在任何时候未能提供房东认为可接受的身份证明。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d) 如果房东请求了 (c) 款 (2) 项所述的信息,目的是为了遵守任何联邦政府计划(该计划为符合条件的租客提供租金限制或租金援助)下的任何法律义务,或任何其他联邦法律,或法院发出的传票、搜查令或其他命令,则本条不产生可反驳的推定,即租客或居住者已根据本条确立了肯定性抗辩。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e) 本条中的可反驳推定不限制《民法典》第 1940.3 条 (c) 款 (2) 项。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f) 如果房东提起非法驱逐诉讼是为了遵守任何联邦政府计划(该计划为符合条件的租客提供租金限制或租金援助)下的任何法律义务,则根据 (b) 款不成立肯定性抗辩。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1.4(g) 就本条而言,“移民或公民身份”包括认为该人具有特定移民身份或公民身份,或认为该人与具有或被认为具有特定移民身份或公民身份的人相关联。

Section § 1161.5

Explanation
如果房东发出通知,称因某个问题要终止你的租约,你可以在三天内解决问题,从而阻止租约终止。或者,房东也可以决定不追究这个问题,这同样能让你的租约保持有效。

Section § 11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房东如何向租客送达通知,以符合第 1161 条和第 1161a 条中提及的法律要求。对于住宅租客,通知可以直接交给租客本人,如果租客不在家或不在工作场所,可以留给其住所或工作场所的负责人员,或者如果找不到合适的人,则可以显眼地张贴在物业上并邮寄。对于商业租客,适用类似规则,但强调需尽职尽责地在其营业地点送达通知。如果无法联系到租客,通知最终可以张贴在物业上并邮寄。重要的是,商业租客是指租赁非住宅空间的人,这不包括住宅单元和移动房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a) 除第 (b) 款另有规定外,第 1161 条和第 1161a 条所要求的通知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送达: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a)(1) 亲自将副本送达租客。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a)(2) 如果其不在其住所地或其惯常营业地,则将副本留给在上述任一地点的一名年龄和判断力适当的人,并通过邮件将副本寄送至租客的住所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a)(3) 如果无法确定该住所地和营业地,或无法在该处找到年龄和判断力适当的人,则将副本张贴在物业的显眼位置,并(如果能找到)将副本送达居住在该处的人;同时通过邮件将副本寄送至物业所在地点的租客。对分租客的送达可采用相同方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b) 第 1161 条所要求的通知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送达商业租客: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b)(1) 亲自将副本送达租客。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b)(2) 如果其不在商业租赁物业处,则将副本留给在该物业处的一名年龄和判断力适当的人,并通过邮件将副本寄送至物业所在地址的租客。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b)(3) 如果在尝试送达时,通过合理尽职调查仍未在租赁物业处找到年龄和判断力适当的人,则将副本张贴在物业的显眼位置,并通过邮件将副本寄送至物业所在地址的租客。对分租客的送达可采用相同方式。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2(c) 就第 (b) 款而言,“商业租客”指在本州租赁任何非住宅单元(定义见《民法典》第 1940 条第 (c) 款)或非移动房屋(定义见《民法典》第 798.3 条)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116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需要送达或出示接管人或执行官的契据,你可以不用展示原件,而是按照另一条法律(第 1162 条)中详细说明的方式,送达这份契据的副本。

Section § 116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驱逐案件中,您只需将承租人以及任何居住在该处的次承租人列为被告。如果您没有将其他可能的被告列入,案件也不会因此失败。如果被列出的当事人被认定有罪,将对其作出判决。如果次承租人在向主承租人送达驱逐通知后才搬入,那么未向每个新的次承租人送达通知,不能作为对抗驱逐的理由。案件开始后搬入该房产的任何人,也将受到判决的影响。

Section § 1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前一节另有例外,否则关于民事案件中谁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规则也适用于这个特定的法律程序。

Section § 1166

Explanation

当有人提起诉讼驱逐租客时(这被称为“非法占有”诉讼),诉状中需要包含某些具体信息。诉状必须经过核实,阐明案件的事实,描述房产,说明(如果适用)任何拖欠的租金,并解释租客是如何收到驱逐通知的。如果涉及欺诈、武力或暴力,这些细节也应包含在内,并提出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要求。对于住宅房产,必须附上特定的文件,例如终止通知和租赁协议(除非是口头协议或无法获得)。如果这些文件没有附上,法院会给予短暂的时间来补正。诉状提交后,就会发出传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a) 诉状应: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a)(1) 经核实,并包含核实诉状者的打印或印刷姓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a)(2) 阐明原告寻求追回的依据事实。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a)(3) 以合理的确定性描述该房产。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a)(4) 如果诉讼依据第1161条第(2)款,则说明拖欠租金的金额。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a)(5) 具体说明向被告送达作为诉状依据的终止通知书的方法。此要求可通过使用并填写适当的司法委员会格式诉状中所有与送达通知书相关的事项来满足,或通过附上送达给被告的终止通知书的送达证明来满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b) 诉状可阐明可能伴随所指控的强行进入或强行或非法占有的任何欺诈、武力或暴力情况,并就此要求损害赔偿。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c) 在依据第1161a条提起的关于住宅不动产的诉讼中,原告应在诉状标题中注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61a条提起的诉讼”。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d)(1) 在关于住宅房产的诉讼中,原告应在诉状中附上以下文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d)(1)(A) 作为诉状依据的、已送达给被告的终止通知书的副本。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d)(1)(B) 任何关于该房产的书面租赁或租约协议的副本。构成诉状依据的租赁或书面协议的任何附录或附件也应附上。如果诉状指控以下任何情况,则无需附上本分段要求的文件: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d)(1)(B)(i) 租赁或租约协议是口头的。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d)(1)(B)(ii) 关于该房产的书面租赁或租约协议不在房东或房东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员的占有中。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d)(1)(B)(iii) 诉讼仅依据第1161条第(2)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d)(2) 如果原告未能附上本分款要求的文件,法院应准予在五天内修改诉状,以包含所需的附件。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e) 诉状提交后,应随即发出传票。

Section § 1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被告正在逃避法律程序或身在州外,原告如何能快速获得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不动产的占有权。原告必须提交动议并通知被告参加听证会,被告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情况。法院根据证据决定原告是否能立即获得占有权。如果原告败诉或案件被驳回,他们可能需要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该法律还规定了这些命令如何执行,并将某些法律术语等同于此特定语境下的含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a) 提起诉讼后,原告可根据动议,凭借法院签发并指示县治安官或法警执行的、关于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不动产的占有令状,立即占有该房产。前提是,在动议听证会后,法院根据经核实的诉状以及当事人提交的任何宣誓书或口头证词,确信被告居住州外、已离开本州、经尽职调查后无法在本州内找到,或已藏匿以逃避传票送达。该动议应表明,该令状适用于所有租户、次承租人(如有)、具名索赔人(如有)以及该房产的任何其他占用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b) 原告应根据第1011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动议听证会的书面通知,并告知被告如下:“您可以向法院提交自己的宣誓书,并可以出庭作证。但是,如果您未能出庭,原告将向法院申请关于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不动产的占有令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c) 原告应提交一份由法官确定金额的担保书,担保内容为:如果原告未能获得针对被告的房产占有判决,或诉讼被驳回,原告将向被告支付因根据关于预制房屋、移动房屋或不动产的占有令状而被剥夺占有而可能遭受的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担保书中确定的金额。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d) 如果在动议听证会上,法院的裁定有利于原告而不利于被告,则应下达立即占有该房产的命令。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e) 立即占有该房产的命令可按照第2部分第9编第3章(自第712.010条起)的规定执行。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6(f) 就本条而言,在第2部分第9编第3章(自第712.010条起)以及第1174条的 (e) 至 (m) 款中,对“判决债务人”的提及应视为指被告,对“判决债权人”的提及应视为指原告,对“占有或出售财产判决”的提及应视为指立即占有该房产的命令。

Section § 116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回应传票的规则。通常,一旦收到诉状,您有10天时间回应,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如果您是通过邮件或加州的地址保密计划收到送达,您将获得额外的五天时间来回应。传票的签发、送达和返还的其他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相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7(a) 传票应采用第412.20条规定的格式,但在被告被送达时,被告的答复应在诉状送达被告后10天内提交,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其他司法假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7(b) 如果通过邮件或亲自通过州务卿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3.1章(第6205条起)的地址保密计划完成送达,被告应有额外的五个法院工作日来提交答复。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7(c)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传票的签发、送达和返还方式应与民事诉讼中的传票相同。

Section § 1167.1

Explanation
如果你未能在60天内提交证明,证明对方已收到诉讼通知,法院可能会撤销你的案件,这意味着如果需要,你以后可以重新开始。

Section § 1167.3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规定,在某些法院案件中,被告通常有最多五天时间来答复诉状或修改其答复,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给予他们更多时间。

在本章项下的任何诉讼中,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另行命令,允许被告答复诉状、答复经修订的诉状,或根据第586条(a)款的第(2)、(3)、(5)、(6)或(7)项修订答辩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Section § 11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特定类型诉讼中的被告提交某种动议,他们必须在三到七天内将该动议提交法院。动议提交后,他们回应诉讼的时间将暂停,直到他们收到法院驳回动议的通知后的五天。不过,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允许额外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本章项下的任何诉讼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7.4(a) 如果被告根据第418.10条(a)款的规定提交动议通知,提出该动议的时间应在提交通知后不少于三天且不多于七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67.4(b) 根据(a)款送达和提交动议通知,应延长被告的答辩时间,直至其收到驳回其动议的命令生效书面通知后的五天,但经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将被告的答辩时间再延长不超过15天。

Section § 11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庭案件中的一方因某些原因需要更多时间,通常情况下,除非对方同意或法院认为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允许,否则延期不能超过10天。

Section § 1169

Explanation
如果法律案件中的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没有出庭,原告可以要求法院书记员宣布被告缺席。然后,原告可以获得收回涉案房产的判决,并可能请求签发执行令状以执行驱逐。该判决应注明是否涉及租客或其他占用人。在缺席判决生效后,原告还可以寻求诉状中描述的其他补救措施,例如诉讼费用。

Section § 1170

Explanation

如果你作为被告卷入民事案件,在你的出庭日期之前,你有一些选择:你可以对诉状进行回应、提出异议,或者要求删除诉状的某些部分。如果你提出异议或要求删除部分内容,相关的法院听证会将在你提交动议后的5到7个法院工作日内举行。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其推迟到更晚的日期。你的动议所需文件必须完整,并按照规定送达。你可以在听证会上口头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在听证会当天之前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如果你选择书面形式,你必须确保对方当事人在前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收到,可以使用电子送达或特快专递等快速递送方式。如果法院决定,它也可以接受迟交的书面反对意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a)在指定出庭日或之前,被告可以出庭并答辩、提出异议,或动议删除诉状的任何部分。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b)(1)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本章项下的任何诉讼中,如果被告对诉状或其任何部分提出异议或动议删除,则该动议的听证会应在动议通知提交后不少于五个法院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法院工作日内举行。若有充分理由,法院可命令听证会在法院规定的通知下延期举行。所有动议和支持文件应随附动议通知,并应按照本节以及第1010.6或1013节的规定送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b)(2) 反对意见和对反对意见的答复可在听证会时口头提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希望在听证会前审议书面反对意见,则该书面反对意见应在听证会前一个法院工作日或之前提交并送达。送达方式应为专人递送、电子送达、传真传输、特快专递,或符合第1010、1010.6、1011、1012和1013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并应合理计算以确保在听证会前一个法院工作日营业结束前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法院可酌情考虑迟交的书面反对意见。

Section § 1170.5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了被告根据第1170条出庭时进行审判的规则。它规定了在提出请求后20天内进行审判的截止日期,除非所有当事人同意延期。如果审判延期,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根据租金方面的证据和论点,向法院支付一笔款项,直到案件解决。如果被告不支付,审判必须在15天内进行。法院可以在审判后决定款项如何分配,管理托管账户的任何费用可以由胜诉方追回。款项可能会存入计息账户。本法律不改变刑事案件优先于民事案件的顺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5(a) 如果被告根据第1170条出庭,诉讼的审理应在提出设定审理时间请求之日起的第20天内举行。应就此作出判决,并且,如果原告胜诉,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请求立即签发执行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5(b) 经所有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延长审理期限。除非法院自行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动议举行听证会并根据 (c) 款的规定作出决定,否则不得根据本章延长诉讼的审理时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5(c) 如果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理,法院在认定原告在该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合理时,应确定原告因延期而可能遭受的损害赔偿金额(如有),并应发布命令,要求被告将该金额支付给法院,如同租金原本应到期支付一样,或支付给法院指定的托管账户,只要被告在诉讼终止前仍占有该财产。
付款金额的确定应基于原告经核实的租赁合同租金声明、被告提交的任何经核实的异议以及听证会上提出的口头或演示证据。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当事人提出的任何涉及价值减损问题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抵销的证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5(d) 如果被告未能支付法院命令的款项,诉讼的审理应在付款到期之日起的15天内举行。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5(e) 根据本条规定管理托管账户的任何费用,应由胜诉方作为诉讼中任何可追回费用的一部分予以追回。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5(f) 诉讼审理结束后,法院应确定支付给法院或法院指定托管账户的款项的分配。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5(g) 根据本条规定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托管账户付款时,法院可以命令将这些款项投资于有保险的计息账户。账户利息应按原始资金分配的相同比例分配给各方。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5(h)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0.5(i)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废除或干涉《刑法典》第1050条赋予刑事案件审理优先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规定。

Section § 1170.7

Explanation

只要对方当事人已提交答辩,你随时都可以要求案件快速裁决,也就是简易判决,但你需要提前五天通知。批准或拒绝这项请求的决定,遵循与第 (437c) 条中另一项特定法律相同的规定。

简易判决动议可以在答辩状提交后的任何时间提出,但需给予五天通知。简易判决的准许或驳回应依据与根据第 (437c) 条提出的动议相同的依据。

Section § 11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本章项下法律诉讼的参与者,只要提前五天发出通知,就可以随时请求证据开示,这是一种在审判前收集信息的程序。

Section § 1170.9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规定何时提交和送达针对与第1167.4、1170.7或1170.8条相关的某些法律动议的答复文件。这些规则需要与现有法律保持一致。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与法规不冲突的规则,规定提交和送达与根据第1167.4、1170.7或1170.8条提出的动议相关的反对和答复文件(如有)的时间。

Section § 1171

Explanation
如果案件中存在事实争议,必须由陪审团解决,除非双方同意不设陪审团。陪审团的选定方式与该法院中任何类似案件相同。

Section § 117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被非法赶出或阻止进入房产而提起诉讼,他们只需证明在事件发生时,他们正和平地居住在那里,或者有权在那里。对方可以辩护称,在诉讼开始前,他们已经安静地居住在那里至少一年,并且仍然有权在那里。如果他们能证明这一点,该诉讼就会被驳回。

Section § 1173

Explanation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实施了强行闯入或非法霸占行为,而这些行为并未在最初的诉状中明确提及,法官必须要求更新诉状以反映这些新信息。这次更新应立即进行,并且不附加任何额外条件或罚款。审判不会因为这次修改而延迟,除非被告能通过一份正式的书面声明说服法院,证明有充分的理由需要延迟。

当在本章项下任何诉讼程序的审理中,证据显示被告犯有强行进入或强占或非法占有行为,且该行为并非诉状中指控的罪行时,法官必须命令立即修改该诉状以使其与此类证据相符;此类修改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除非被告通过提交宣誓书向法院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否则不得因该修改而允许延期审理。

Section § 117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非法占有案件的程序和后果,这些案件涉及将租客从租赁物业中驱逐。如果法院判决房东胜诉,租客可能会失去对物业的占有权,并且如果房东选择这样做,任何租约都可能作废。然而,在涉及汽油经销商和石油经销商的特殊案件中,只有在发现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占有权才会移交给石油经销商。租客有可能在判决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所欠租金和其他费用,从而避免被驱逐。法律还规定了房东应如何处理租客遗留的个人物品,提供了储存、返还或处置这些物品的具体步骤,并为房东提供了一定的免责保护。如果物品被处置,房东通常不承担责任,除非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其他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a) 如果在审判中,陪审团的裁决,或者,如果案件未经陪审团审理,法院的裁定有利于原告而不利于被告,则应判决原告占有该房产;如果诉讼是因疏忽或未能履行持有该财产的租约或协议的条件或契约,或因拖欠租金而导致的非法占有,则如果第1161条要求的通知声明房东选择宣布该租约或协议作废,判决还应宣布该租约或协议作废,但如果该通知未如此声明该选择,则该租约或协议不应作废。
除第1166a条另有规定外,在石油经销商对汽油经销商提起的任何非法占有诉讼中,除非法院在该非法占有诉讼中认定石油经销商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0999.1条有正当理由终止、取消或拒绝续签汽油经销商的特许经营权,否则不得将占有权恢复给石油经销商。
在石油经销商对汽油经销商提起的任何非法占有诉讼中,法院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要求租客在诉讼解决之前,按合同费率向法院为出租人支付租金。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b) 陪审团或法院(如果诉讼未经陪审团审理)还应评估因诉状中指控并在审判中证明的任何强行进入或任何强行或非法占有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并确定任何到期租金的金额,如果所指控的非法占有是在拖欠租金之后发生的。如果被告被认定犯有强行进入、强行或非法占有罪,且显示出恶意,则原告除实际损害赔偿(包括判定的到期租金)外,还可获得最高六百美元 ($600) 的法定损害赔偿金。事实认定者应确定是判给实际损害赔偿金、法定损害赔偿金,还是两者兼有,并应据此作出判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c) 当诉讼是因拖欠租金而导致的非法占有,且支付租金的租约或协议尚未按其条款到期,并且第1161条要求的通知未声明房东选择宣布该租约或协议作废时,法院可以,并且,如果租约或协议是书面的,期限超过一年,且不包含没收条款,则应命令在判决生效后五天内不得签发令状以执行判决,在此期间,租客或任何分租客,或该期限的任何抵押权人,或任何其他对该租约或协议的持续感兴趣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为房东支付判定的到期租金金额及其利息,以及陪审团或法院判定的非法占有损害赔偿金金额,以及诉讼费用,此后判决应被履行,租客应恢复其权益。如果未在五天内按本款规定支付,则可以执行判决的全部金额和对房产的占有。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判决可以立即执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d) 根据 (c) 款的规定,对房产占有的判决可以按照第2部分第9编第3分部(自第712.010条起)的规定执行。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e) 房东合理认为已丢失的留在房产上的个人财产,应根据《民法典》第3编第4部分第6章第1条(自第2080条起)的规定处置。房东对以这种方式处置的任何财产的所有者不承担责任。如果相关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拒绝接受该财产,则为本款目的,该财产应被视为未丢失。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f) 除非已启动或完成《民法典》第1965条规定的财产交还程序,否则房东应根据《民法典》第1983条向房东合理认为是留在房产上的个人财产所有者的任何人(租客除外)发出通知。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g) 房东应将个人财产存放在安全保管处,直至其根据 (h) 款被释放或根据 (i) 款被处置。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h) 房东应根据《民法典》第1965条交还个人财产,或将其交还给租客,或由房东选择,交还给房东合理认为是其所有人的个人。前提是租客或其他人支付了《民法典》第1990条规定的仓储费用,并在占有令状中规定的租客必须提出主张的日期之前,或在通知中规定的非租客人员必须提出主张的日期之前,认领该财产。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i) 未根据(h)款交还的个人财产,应根据《民法典》第1988条进行处置。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j) 如果房东根据(h)款将个人财产交还给租客,则房东不对任何人就该财产承担责任。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k) 如果房东根据(h)款将个人财产交还给房东合理认为是其所有人的(非租客)人员,则房东不对以下人员就该财产承担责任: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k)(1) 租客或根据(f)款收到通知的任何人;或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k)(2) 任何其他人,除非该人证明,在交还财产之前,房东相信或理应相信该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并且房东在合理调查后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人的地址。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l) 如果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988条进行处置,则房东不对以下人员就该财产承担责任: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l)(1) 租客或根据(f)款收到通知的任何人;或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l)(2) 任何其他人,除非该人证明,在根据《民法典》第1988条处置财产之前,房东相信或理应相信该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并且房东在合理调查后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人的地址。
(m)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m) 就(e)、(f)、(h)、(k)和(l)款而言,“所有人”、“房屋”和“合理相信”等术语具有《民法典》第1980条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17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处理的是租客未支付租金,但声称房东未保持租赁物业适宜居住的驱逐案件。法院会核实房东是否确实未能维护物业。如果是这样,租客可以留下,支付降低的租金,房东可能需要进行维修。租客还可能获得法律费用报销。但是,如果物业状况没有问题,或者租客未按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房东可以胜诉并要求法律费用。重大的物业问题是指影响健康和安全的问题。租客仍然有权获得陪审团审判,并且本法律不凌驾于其他相关法律之上。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a) 在涉及住宅物业的非法驱逐程序中,如果租客拖欠租金,并以房东违反《民法典》第1941条规定的义务或任何适宜居住保证作为肯定性抗辩,法院应确定这些义务是否存在重大违约。如果法院认定存在重大违约,法院 (1) 应确定该物业在不适租状态下截至审判日期的合理租金价值, (2) 应拒绝房东的占有权,并判决租客为胜诉方,条件是租客在法院判决之日起或如果法院判决通过邮件送达则在第1013条规定的时间内,于不超过五天的合理期限内支付截至审判日期、并根据本款调整后的应计租金, (3) 可以命令房东进行维修并纠正构成房东义务违约的状况, (4) 应命令月租金限于根据本款确定的物业合理租金价值,直至维修完成,以及 (5)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任何法规或当事人合同有规定,应判给租客诉讼费和律师费。如果法院根据第 (3) 项命令进行维修或纠正,或两者兼有,法院对该事项的管辖权继续有效,以确保遵守。但是,如果租客未能在法院根据本款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判决中确定应付的、截至审判日期的所有应计租金,法院应将物业的占有权判给房东。但是,租客应保留第1174条赋予的任何权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b) 如果法院认定房东没有重大违反《民法典》第1941条或任何适宜居住保证,或者如果租客未能按照法院根据(a)款的要求支付截至审判日期的所有应计租金,则应判决房东胜诉,且房东应为根据任何法规或当事人合同判给诉讼费或律师费的胜诉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c) 在本条中,“重大违约”指房东未能遵守严重影响健康和安全的适用建筑和住房法规标准。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d) 本条无意剥夺租客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本条不应限制或取代《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分部第12.75章(从第7060条开始)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17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未在驱逐判决中被点名的人如何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如果你在驱逐诉讼开始时居住在该处,但判决前未收到特定通知,你可以提交一份主张以保留你的住所。这项主张可以在驱逐发生前的任何时间提出。如果警长或其他负责驱逐的官员收到你的文件,他们必须停止驱逐并向法院提供一份副本。法院随后将安排听证会,以决定你的主张是否有效。你需要支付费用或提供你无力支付的证明才能提出这项主张。如果你的主张有效,法院可能会停止驱逐或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例如送达特定通知。如果无效,驱逐将继续。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3(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3(a)(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除非已根据第 415.46 条向占用人送达占有权判决前主张,任何未在占有判决中被点名但在诉讼提起之日占用该房产的占用人,可以通过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占有权主张来反对针对该占用人的判决执行。占有权主张可以在根据第 715.020 条 (a) 或 (b) 款送达或张贴占有令状后的任何时间提交,直至并包括执行官返回以执行对占有判决中被点名者的驱逐之时。提交占有权主张应构成一般出庭,并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70614 条的规定收取费用。《政府法典》第 68511.3 条适用于占有权主张。在诉讼中被点名的占用人或租客无需提交占有权主张来保护其对房产的占有权。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3(a)(2) 在第 415.46 条 (e) 款第 (2) 项所述的诉讼中,占用人可以在执行官返回以执行对占有判决中被点名者的驱逐之时或之前任何时间提交占有权主张,无论是否已向该占用人送达占有权判决前主张。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3(b) 签发不动产占有令状的法院应设定一个或多个日期,届时法院将举行听证会,以确定对 (a) 款中规定的判决执行异议的有效性。签发令状所涉不动产的占用人可以在执行官办公室或在驱逐时在房产现场向执行官提出驱逐异议。
如果占有权主张已填写完成并提交给警长、法警或其他执行官,该执行官应立即 (1) 停止对房产内占用人的驱逐,(2) 向主张人提供一份已完成的占有权主张的收据或副本,注明收到已完成表格的日期和时间,以及 (3) 将已完成的占有权主张原件提交给签发不动产占有令状的法院。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3(c) 占有权主张通过以下任何方式生效: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3(c)(1) 按照本条规定,亲自向警长、法警或其他执行官出示已填写的申请表并附带身份证明,并在提交后两个法院工作日内向法院交付相当于 15 天租金的金额以及适当的费用或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的表格。收到占有权主张后,警长、法警或其他执行官应在上面注明收到日期和时间,并立即将原件交付给签发法院,将主张的收据或副本交付给主张人,并通知原告该事实。法院在收到相当于 15 天租金的金额以及适当的费用或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的表格后,应立即备案占有权主张,并通过一等邮件向原告和主张人送达一份附有听证日期通知的背书副本。签发占有令状的法院应在主张提交给法院后不少于五天但不超过十五天内设定并举行关于该主张的听证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3(c)(2) 按照本条规定,亲自向警长、法警或其他执行官出示已填写的申请表并附带身份证明,并在提交后两个法院工作日内向法院交付适当的费用或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的表格,而无需交付相当于 15 天租金的金额。在此情况下,法院应立即设定关于该主张的听证会,该听证会应在提交完成后的第五天举行。法院应在主张人通过向法院交付适当的费用或以贫困者身份进行诉讼的表格完成提交时,通知主张人听证日期,并应通过一等邮件通知原告听证日期。收到占有权主张后,警长、法警或其他执行官应在上面注明收到日期和时间,并立即将原件交付给签发法院,将主张的收据或副本交付给主张人,并通知原告该事实。

Section § 1174.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裁定租客因违反租约而必须搬离物业,租客仍需承担依据另一部法律(特别是《民法典》第1951.2条)所规定的任何财务罚款或义务。

Section § 1174.21

Explanation

如果房东因租户未支付租金而起诉,但被发现违反了另一项法律规定的某些租户权利,那么房东必须支付租户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具体金额由法院决定。

提起基于租户未支付租金的不法占有诉讼,且因违反《民法典》第 1942.4 条而负有责任的房东,应向租户或承租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具体金额由法院确定。

Section § 117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居住在某处房产的人,在法院决定他们是否必须离开之前,如何主张他们继续居住的权利。在收到通知后,你有10天时间提交你的主张,周末和节假日除外。如果截止日期恰逢周末而错过,你可以在下一个法院工作日提交。提交此主张会使你成为驱逐法律案件的一方,并且你必须支付费用。如果你是特定类型的占用人,你可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一旦你提交,你将被列为被告,并且必须在五天内作出回应。法院还会通知试图驱逐你的人你的主张。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5(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5(a)(1) 除(2)款另有规定外,收到占有权预先主张书的占用人,依照第415.46条规定,可在送达占有权预先主张书之日起10日内(以送达回证所示日期为准),向法院提交第415.46条规定的主张书,该期限应包括周六和周日,但不包括所有其他司法假日。如果提交主张书的最后一天是周六或周日,则提交期限应延长至下一个法院工作日(含该日)。提交占有权预先主张书应构成一般出庭,并应按照《政府法典》第70614条的规定收取费用。《政府法典》第68511.3条适用于占有权预先主张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5(a)(2) 在第415.46条(e)款(2)项所述的诉讼中,占用人可在判决作出前的任何时间提交占有权预先主张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5(b) 提交时,主张人应被列为非法占有诉讼的被告,书记员应通过向原告邮寄一份提交给法院的主张书副本,并在其上注明主张人已被列为被告,从而通知原告。主张人应在提交占有权预先主张书后五日内(包括周六和周日,但不包括所有其他司法假日)答复或以其他方式回应传票和诉状。此后,主张人的姓名应添加到非法占有诉讼中提交的任何诉状、文件或表格中。

Section § 117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处理租户或其家庭成员遭受虐待或暴力时的驱逐案件。如果租户在驱逐案件中以遭受虐待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将核查虐待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抗辩将不成立。如果有证据,且没有其他驱逐理由,租户将不能被驱逐,也不必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发现其他居住者是施虐者,则可以单独驱逐施虐者,而不是整个家庭。法院还可能命令更换门锁,并禁止施虐者进入该物业。重要的是,这项裁决不能在其他法律事务中作为不利于被指控者的证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a) 本节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非法占有程序: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a)(1) 该程序涉及住宅物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a)(2) 诉状中包含基于对租户、租户直系亲属或租户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或暴力行为的诉讼理由。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a)(3) 被告已援引第1161.3条(d)款第(2)项作为对第(2)项所述诉讼理由的肯定性抗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b) 就本节而言,适用第1161.3条(a)款中的定义。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c) 法院应确定是否存在证明对租户、租户直系亲属或租户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或暴力的文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d) 如果法院认定不存在证明对租户实施虐待或暴力的文件,法院应驳回该肯定性抗辩。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e)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证明对租户、租户直系亲属或租户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或暴力的文件,且法院未发现提出肯定性抗辩的被告因任何其他理由构成非法占有,则应适用以下两项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e)(1) 提出肯定性抗辩的被告以及任何其他未被认定构成非法占有的居住者,不应被认定构成非法占有,也不应被列入任何有利于房东的判决中。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e)(2) 提出肯定性抗辩的被告以及任何其他未被认定构成非法占有的居住者,不应对房东承担与非法占有相关的任何金额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损害赔偿、诉讼费、租赁终止费或律师费。
(f)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f)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f)(1) 如果法院作出(e)款所述的认定,并且有证据表明任何其他被告是肯定性抗辩所依据的虐待或暴力行为的施暴者,且该被告构成非法占有,则法院应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f)(1)(A) 发布部分驱逐令,命令移除虐待或暴力行为的施暴者,并命令该人立即被移出并禁止进入住宅单元,但法院不应命令终止租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f)(1)(B) 命令房东更换门锁,并向剩余居住者提供新钥匙。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f)(2) 如果法院发布了第(1)项(A)分项所述的部分驱逐令,则只有被认定构成非法占有的被告才可能承担逾期损害赔偿、诉讼费、租赁终止费或律师费(如适用)。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f)(3) 如果法院作出(e)款所述的认定,法院可以根据证据表明任何其他被告是肯定性抗辩所依据的虐待或暴力行为的施暴者,且该被告构成非法占有,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f)(3)(A) 永久禁止虐待或暴力行为的施暴者进入住宅物业的任何部分。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f)(3)(B) 命令作为租赁的明确条件,剩余居住者不得允许或邀请虐待或暴力行为的施暴者居住在住宅单元内。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f)(4) 在行使本款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时,法院应考虑监护或探视令或安排,以及任何其他可能需要虐待或暴力行为施暴者暂时重新进入的因素。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g)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一份判决书格式,用于根据(e)款或(f)款作出的裁决。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4.27(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e)款或(f)款认定某人是虐待或暴力行为的施暴者,不应构成该人是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虐待或暴力行为施暴者的认定,也不应在任何其他程序中作为该人实施犯罪或施虐或暴力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或程序、刑事诉讼或程序以及涉及青少年刑事犯罪的程序。

Section § 1176

Explanation

如果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诉讼程序不会自动暂停。要暂停或“中止”判决,被告必须首先向作出该判决的法官提出请求。如果中止判决有助于避免被告遭受重大困难,并且不会严重损害另一方,法官就会批准中止。如果被拒绝,被告可以申请非常规令状。如果任何法院批准中止,被告可能需要每月提前向法院支付租金。此外,即使上诉正在进行中,关于同一租赁协议的新诉讼也不会被阻止。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6(a) 被告提起的上诉不应自动中止判决的程序。判决上诉期间中止执行的申请应首先提交给作出该判决的法官。当法院认定,若不中止执行,动议方将遭受极端困难,且非动议方不会因中止执行而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时,应准予中止判决。如果中止执行被初审法院驳回,被告可以立即向相应的上诉法院提交非常规令状申请。如果初审法院或上诉法院中止执行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其认为公正的任何条件来设定中止执行的条件,但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都应命令作为中止执行的条件,每月提前向法院支付合理的月租金价值,如同租金到期应付一样。在本款中,“合理租金价值”指合同租金,除非租金价值已被初审法院修改,在此情况下应使用该修改后的租金价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76(b) 任何一方的上诉不应阻止就同一不动产租赁协议提起新的诉讼。

Section § 1177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的意思是,除非本章有特别规定,否则法典第二部分中提到的一般法律程序,都适用于本章所涉及的案件或程序。

Section § 117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法典其他部分中关于新审和上诉的规则,也适用于本章所涵盖的法律程序,除非这些规则与本章中的具体规定或司法委员会制定的规则相冲突。

Section § 1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租客因困难而面临失去租约时提供帮助,无论租赁期是否已结束。租客、分租客或任何与租约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在房东收回房产之前申请这种帮助。申请必须详细说明,并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送达房东。如果房东知情,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是,只有在支付所有逾期租金或尽可能履行所有租约条件后,法院才会批准这项帮助。

法院可以准许租客免于丧失书面或口头租赁或租借协议的权利,无论租赁关系是否已终止,并在遭遇困难的情况下,依照第1174条的规定,恢复其原有的地产权益或租赁权。法院有权酌情主动免除任何人的丧失(租赁权)。
免于丧失(租赁权)的申请可在房产归还给房东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该申请可由租客或分租客、租期抵押权人,或任何对租期延续有兴趣的人提出。申请必须以请愿书形式提出,阐明寻求救济的事实,并经申请人核实。申请通知书连同请愿书副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送达判决中的原告,原告可出庭对申请提出异议。或者,未聘请律师出庭的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前提是原告在场并有机会对申请提出异议,或者原告已收到关于听证会和口头申请目的的单方通知。在任何情况下,除非全额支付到期租金,或在可行范围内全面履行规定的条件或契约,否则不得批准该申请或动议。

Section § 1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所有追回财产占有的法律案件在法庭上优先于大多数其他民事案件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这些财产纠纷能够迅速解决,除非其他法律赋予某些案件更高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