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司法仲裁
Section § 1141.10
本节解释说,在法庭上处理小型民事案件可能很困难,因为它通常费用高昂且复杂,导致延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强调仲裁是更快、更公平地处理这些案件的更好方式。仲裁应该简单,让涉事人员积极参与,最好在方便的时间进行。此外,鼓励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担任仲裁员,如果可能,他们应无偿提供服务。
Section § 1141.11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民事案件何时必须进行仲裁。如果一个法院有18名或更多法官,那么每位原告索赔金额在5万美元或以下的民事案件必须进行仲裁。在法官较少的法院,如果仲裁是公平的,则可以选择仲裁。有限额民事案件如果被认为公正,也可以送交仲裁。涉及单一被告和某些其他条件的机动车事故案件,必须在120天内进行仲裁,除非有正当理由延长。法院可以使用问卷来收集案件详情。不同的情况定义了“单一被告”的含义,例如受同一保险承保的人。如果有多名被告,或者存在反诉被告,则仲裁不是强制性的。
Section § 1141.12
Section § 1141.13
Section § 1141.14
Section § 1141.15
Section § 1141.16
本法律规定了法院如何决定案件是否应提交仲裁,仲裁是一种在法庭外解决纠纷的程序。首先,在所有当事人出庭或缺席后,法院会决定案件涉及的金额,而不会考虑谁有过错或其他抗辩理由。这项决定会在案件管理会议上作出,或者通过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来作出。如果非金钱性救济的请求是轻率或不实质的,法院会予以记录,且此决定不得上诉。但是,如果所有当事人书面同意案件涉及的金额超过规定,法院就不会作出这项决定。此外,无论对案件价值作出何种估算,都不会影响仲裁员或后续重新审理的认定。除非另有规定,仲裁听证会不得在提交诉状后210天内举行,如果双方同意延期,则时间会更长。但是,如果双方同意、所有原告提出请求,或者在某些证据开示情况下法院下令,仲裁可以提前进行。
Section § 1141.17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法院案件被提交仲裁时,完成案件的规定时限倒计时并不会停止,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一个案件在启动四年零六个月后仍处于仲裁中,那么从那时起到提出重审请求为止的时间,将不计入完成案件的五年截止期限。
Section § 1141.18
Section § 1141.19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批准的仲裁员拥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具体由司法委员会规定。
Section § 1141.19
在仲裁中,除非法院另有规定,否则你不能预先要求提供某些关于财务状况的敏感证据,除非你事先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获得了法院的批准。
Section § 1141.20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它就成为最终决定,除非有人在60天内申请重审或要求驳回。如果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结果,他们可以要求由法官或陪审团进行一次全新的审判,涵盖所有细节。法院会尽可能将这次新审判安排在与仲裁前相同的位置,或者在安排未来的审判日期时给予优先权。
Section § 1141.21
如果有人决定上法庭进行重新审理,而不是接受仲裁裁决,但最终结果在损害赔偿金额或救济类型方面,比仲裁裁决更差,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多项费用。这包括支付仲裁员的费用以及承担对方当事人的某些费用。然而,如果此人是以贫困当事人身份进行诉讼(即他们资金有限),这些费用可能只会从他们赢得的任何损害赔偿金中扣除,而不是需要自掏腰包支付。
Section § 1141.23
Section § 1141.26
Section § 1141.28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负责支付仲裁费用。通常,法院支付这些费用,包括支付给仲裁员的报酬。但是,如果当事人自愿同意仲裁,他们必须平均分担这些费用。如果分担费用给一方造成重大经济负担,法院可以介入支付其份额。仲裁员决定是否存在困难,但这项决定可以由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