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1.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法庭上处理小型民事案件可能很困难,因为它通常费用高昂且复杂,导致延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强调仲裁是更快、更公平地处理这些案件的更好方式。仲裁应该简单,让涉事人员积极参与,最好在方便的时间进行。此外,鼓励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担任仲裁员,如果可能,他们应无偿提供服务。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涉及小型民事案件的诉讼可能成本高昂且复杂,以至于难以有效解决这些民事案件,由此产生的延误和费用可能剥夺当事人及时解决小型民事纠纷的权利。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仲裁已被证明是解决小型民事案件的一种高效且公平的方法,法院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或要求对这些诉讼使用仲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0(b)(1) 根据本章举行的仲裁听证会应为当事人提供一种简化且经济的程序,以迅速、公平地解决其争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0(b)(2) 仲裁听证会应尽可能非正式,并应为当事人提供最大机会直接参与解决其争议,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非司法时间举行。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0(b)(3) 被选为仲裁员的州律师协会成员应具有争议案件类型的经验,并被敦促在可能的情况下无偿提供服务。

Section § 1141.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民事案件何时必须进行仲裁。如果一个法院有18名或更多法官,那么每位原告索赔金额在5万美元或以下的民事案件必须进行仲裁。在法官较少的法院,如果仲裁是公平的,则可以选择仲裁。有限额民事案件如果被认为公正,也可以送交仲裁。涉及单一被告和某些其他条件的机动车事故案件,必须在120天内进行仲裁,除非有正当理由延长。法院可以使用问卷来收集案件详情。不同的情况定义了“单一被告”的含义,例如受同一保险承保的人。如果有多名被告,或者存在反诉被告,则仲裁不是强制性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1(a) 在每个拥有18名或以上法官的初审法院,如果争议金额,经法院认定,每位原告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所有非豁免的无限额民事案件均应根据本章提交仲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1(b) 在每个拥有少于18名法官的初审法院,当其认定符合司法最佳利益时,法院可以通过地方法规规定,如果争议金额,经法院认定,每位原告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所有非豁免的无限额民事案件均应根据本章提交仲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1(c) 各初审法院可以通过地方法规规定,当其被认定符合司法最佳利益时,所有非豁免的有限额民事案件均应根据本章提交仲裁。本节不适用于小额索赔法院的任何诉讼,或根据《民法典》第1781条或第1161条提起的任何诉讼。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1(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1(d)(1) 在每个已根据 (c) 款采纳司法仲裁的法院,所有涉及因机动车碰撞而对单一被告提出金钱损害赔偿请求的有限额民事案件,小额索赔部门审理的案件除外,应在被告提交答辩状后120天内 (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长) 提交由法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1(d)(2) 法院可以通过地方法规规定,在受这些规定约束的任何程序中,自愿或强制使用根据第93条设立的案件问卷。如果地方法规规定使用案件问卷,问卷应在被告答辩后由当事人交换,并在60天内填写并交回。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1(d)(3) 就本款而言,“单一被告”一词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1(d)(3)(A) 个人被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实体。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1(d)(3)(B) 两人或两人以上受适用于机动车碰撞的同一保险单承保。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1(d)(3)(C) 两人或两人以上居住在同一家庭,且没有适用于机动车碰撞的保险单。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1(d)(4) 指定一名或多名反诉被告,而非原告,应构成不受本款规定约束的多被告案件。

Section § 114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所有高等法院为某些案件建立一套统一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同意对任何案件进行仲裁,无论争议金额多少。此外,如果原告同意仲裁裁决金额不超过另一法律条款规定的特定限额,原告也可以选择仲裁。

Section § 114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它不适用于请求衡平救济的民事案件。衡平救济是指当事人寻求公平结果而非金钱赔偿的情况。但是,如果衡平救济的请求不认真或不重要,那么这项法律就可以适用。

Section § 114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仲裁案件的处理规则,但前提是这些规则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简单来说,司法委员会可以决定仲裁的具体程序,因为本章赋予了他们这项权力。

Section § 1141.15

Explanation
这项规则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例外规定,以便某些案件不必经过仲裁,如另一条款所述。在考虑这些例外情况时,他们将决定某个案件是否不适合仲裁。

Section § 1141.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法院如何决定案件是否应提交仲裁,仲裁是一种在法庭外解决纠纷的程序。首先,在所有当事人出庭或缺席后,法院会决定案件涉及的金额,而不会考虑谁有过错或其他抗辩理由。这项决定会在案件管理会议上作出,或者通过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来作出。如果非金钱性救济的请求是轻率或不实质的,法院会予以记录,且此决定不得上诉。但是,如果所有当事人书面同意案件涉及的金额超过规定,法院就不会作出这项决定。此外,无论对案件价值作出何种估算,都不会影响仲裁员或后续重新审理的认定。除非另有规定,仲裁听证会不得在提交诉状后210天内举行,如果双方同意延期,则时间会更长。但是,如果双方同意、所有原告提出请求,或者在某些证据开示情况下法院下令,仲裁可以提前进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6(a) 根据第1141.11条 (a)款或(b)款,争议金额的确定应由法院作出,并在所有具名当事人均已出庭或缺席后,将案件提交仲裁。该确定应在案件管理会议上作出,或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通过审查当事人的书面呈件作出。该确定应基于损害赔偿总额,法官不得考虑责任、比较过失或任何其他抗辩问题。届时,法院还应确定任何衡平救济请求是否轻率或不实质。对争议金额以及任何衡平救济请求是否轻率或不实质的确定不得上诉。如果所有当事人书面约定争议金额超过第1141.11条规定的金额,则不应根据本条作出任何确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6(b) 对争议金额的确定和任何约定,不应影响仲裁员或随后的重新审理对案件价值的任何认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6(c)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仲裁听证会不得在提交诉状后210天内举行,如果当事人根据《政府法典》第68616条 (d)款约定延期,则不得在提交诉状后240天内举行。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案件应提前提交仲裁: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6(c)(1) 当事人约定提前举行仲裁听证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6(c)(2) 所有原告提出书面请求,但被告可基于正当理由提出动议要求延迟仲裁听证会。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6(c)(3) 如果当事人已约定,或法院已根据第1141.24条命令,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允许进行第4编第4部第18章(自第2034.010条起)所允许的证据开示以外的证据开示,则法院可作出命令。

Section § 114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法院案件被提交仲裁时,完成案件的规定时限倒计时并不会停止,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一个案件在启动四年零六个月后仍处于仲裁中,那么从那时起到提出重审请求为止的时间,将不计入完成案件的五年截止期限。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7(a) 根据本章将诉讼提交仲裁,不应中止第2编第8章第1.5章(自第583.110条起)中规定的时限的计算,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7(b) 如果诉讼在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四年零六个月之后,根据本章提交仲裁或仍处于仲裁中,则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四年零六个月届满之日开始,至根据第1141.20条提交重审请求之日结束的期间,不应计入第583.310条规定的五年期限。

Section § 1141.1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律仲裁案件中仲裁员的选择和报酬规定。仲裁员可以是退休法官、退休法庭专员、律师,如果所有当事人都同意,也可以是非律师人士。他们的报酬是每案或每天 $150,高等法院可以选择支付更高的费用。案件提交仲裁后,必须在 30 天内指派仲裁员。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取消仲裁员的资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8(a) 仲裁员应为退休法官、在被任命为专员之前获得执业律师资格的退休法庭专员,或州律师协会成员,并应独立审理。法官也可无偿担任仲裁员。经所有当事人约定,非律师人士可担任仲裁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8(b) 司法委员会规则应规定仲裁员的报酬(如有)。仲裁员的报酬每案不得少于一百五十美元 ($150),或每天一百五十美元 ($150),以较高者为准。高等法院可为其法院设定更高的报酬标准。仲裁员可全部或部分放弃报酬。在仲裁员提交裁决书之前,或在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前,不得支付任何报酬。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8(c) 根据第 1141.11 条或第 1141.12 条提交仲裁的案件,应自提交仲裁之时起 30 天内指派一名仲裁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18(d) 任何当事人均可根据第 170.1 条或第 170.6 条规定的理由和程序,请求取消为其案件选定的仲裁员的资格。根据第 170.6 条规定的理由请求取消仲裁员资格的,应在仲裁员被指定后五天内提出。仲裁员应根据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结束前提出的要求,并根据第 170.1 条规定的任何理由自行回避。

Section § 114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批准的仲裁员拥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具体由司法委员会规定。

根据本章批准的仲裁员应具有履行根据本章规定的职责所需的必要权力,具体由司法委员会规定。

Section § 1141.19

Explanation

在仲裁中,除非法院另有规定,否则你不能预先要求提供某些关于财务状况的敏感证据,除非你事先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获得了法院的批准。

在本章下的任何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均不得在仲裁中要求出示《民法典》第3295条(a)款中规定的证据,除非法院根据《民法典》第3295条(c)款发出命令允许对该证据进行审前调查取证。

Section § 114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它就成为最终决定,除非有人在60天内申请重审或要求驳回。如果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结果,他们可以要求由法官或陪审团进行一次全新的审判,涵盖所有细节。法院会尽可能将这次新审判安排在与仲裁前相同的位置,或者在安排未来的审判日期时给予优先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0(a)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除非在仲裁员向法院提交裁决之日起60天内,以司法委员会要求的格式提出重审请求或驳回请求。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0(b) 任何一方均可选择进行重审,由法院或陪审团审理,无论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此类审判应尽可能排期,以便该审判在待审案件清单上获得与仲裁前相同的排位,或在下一个排期日历上获得民事优先权。

Section § 1141.2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决定上法庭进行重新审理,而不是接受仲裁裁决,但最终结果在损害赔偿金额或救济类型方面,比仲裁裁决更差,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多项费用。这包括支付仲裁员的费用以及承担对方当事人的某些费用。然而,如果此人是以贫困当事人身份进行诉讼(即他们资金有限),这些费用可能只会从他们赢得的任何损害赔偿金中扣除,而不是需要自掏腰包支付。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1(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1(a)(1) 如果重新审理后的判决,在判给的损害赔偿金额或准予的救济类型方面,对选择重新审理的当事人而言,不比仲裁裁决更优,则法院应命令该当事人支付以下不予退还的费用和规费,除非法院经书面动议认定,征收这些费用和规费将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从而不符合司法公正: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1(a)(1)(A) 向法院支付,实际支付给仲裁员的报酬,减去根据分段 (D) 支付的任何金额。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1(a)(1)(B) 向其他当事人支付,第 1033.5 条规定的所有费用,且选择重新审理的当事人不得收回其费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1(a)(1)(C) 向其他当事人支付,非任何一方的正式雇员的专家证人服务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是为案件准备或审理实际发生或合理必要的。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1(a)(1)(D) 向其他当事人支付,根据第 1141.28 条 (b) 款,其他当事人支付给仲裁员的报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1(a)(2) 除仲裁员报酬外,这些费用和规费仅包括自选择重新审理之时起发生的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1(b) 如果选择重新审理的当事人以贫困当事人身份进行诉讼,且未能获得更优的判决,则 (a) 款 (1) 项的 (B) 和 (C) 分段下的费用和规费,仅作为抵销判给该当事人的任何损害赔偿金。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1(c) 如果选择重新审理的当事人以贫困当事人身份进行诉讼,且未能获得更优的判决,则 (a) 款 (1) 项的 (A) 分段下的费用,仅限于在根据 (b) 款抵销的金额从判决中扣除后,判决中仍有足够金额的情况下征收。

Section § 114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应明确规定具体理由,允许仲裁员或法院更改、修改或取消仲裁裁决。

Section § 1141.23

Explanation
当仲裁员做出裁决时,该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并提交法院。如果没有人请求重新审理或撤销,并且该裁决未被取消,它就正式生效,如同法院判决一样。该裁决不能上诉或更改,除非根据某些规则或特定的法律程序。

Section § 1141.24

Explanation
一旦案件经过仲裁,通常不允许你再寻找新的证据,除非双方都同意,或者法院认为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允许这样做。

Section § 1141.25

Explanation
如果在随后的审判中,有人提及仲裁过程的细节或其结果,这将被视为该审判程序中的一个错误或问题。

Section § 1141.26

Explanation
本条文指出,仲裁裁决的金额可以超过另一条款中规定的争议金额。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裁决后选择重新审理案件,并且在重新审理后获得的判决金额超过了原争议金额,他们将不会受到通常适用的某些限制。

Section § 1141.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项民事诉讼涉及公共机构或政府实体,本章的规定也将适用于该案件。

Section § 114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负责支付仲裁费用。通常,法院支付这些费用,包括支付给仲裁员的报酬。但是,如果当事人自愿同意仲裁,他们必须平均分担这些费用。如果分担费用给一方造成重大经济负担,法院可以介入支付其份额。仲裁员决定是否存在困难,但这项决定可以由法院审查。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8(a) 所有仲裁的行政费用,包括仲裁员的报酬,应由发生仲裁费用的法院支付,但(b)款和第1141.2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141.28(b) 在任何原本不受本章规定约束但仅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根据本章进行仲裁的程序中,仲裁员报酬的实际费用应由当事人平均分担。如果这些费用的征收会给任何一方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以致不符合司法公正(经仲裁员认定),则该方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应由发生仲裁费用的法院支付。关于严重经济困难的认定可由法院审查。

Section § 1141.3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本章的规则不会干涉或影响从第1280条开始的规则,第1280.1条除外。这两套规则独立运作,互不依赖。

Section § 1141.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中列出的规则应从1979年7月1日开始执行。但是,司法委员会被要求在1979年3月31日之前制定出这些仲裁规则的具体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