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消防员和警察不得罢工,因为罢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且往往是由于工资和福利偏低造成的。取而代之的是,有特殊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工人团体与政府雇主之间的协商。这些规定适用于加州所有市县,但它们不改变这些谈判中可协商事项的范围。此外,这项法律不涵盖关于警察如何与公众互动或如何因行为问题受到纪律处分的规定。它尊重市县章程中处理纪律问题的现有规定。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消防员和执法人员针对公共雇主的罢工是全州关注的事项,是劳资冲突和士气低落的可预见后果,而劳资冲突和士气低落往往是工资和福利不达标的产物,并且不符合公共利益。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并宣布,本篇所载的争议解决程序为解决公共部门劳资纠纷提供了适当的方法,否则这些纠纷可能导致消防员或执法人员罢工。
立法机关旨在通过提供必要的僵局补救措施,使公共雇主有机会安全地缓解劳资冲突的影响,否则这些冲突将导致消防员和执法人员罢工,从而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福祉。立法机关进一步旨在,为了实现其主要目的,本篇应被解释为广泛适用于所有公共雇主,包括但不限于本州的特许市、县以及市县。
立法机关无意改变公共雇主与代表消防员或执法人员的雇员组织之间集体谈判事项的范围。
立法机关旨在使本篇的规定管辖公共雇主与代表消防员和执法人员的雇员组织之间就其各自利益仍存在争议的经济问题进行集体谈判中达成的僵局的解决。然而,立法机关无意将本篇的规定用作确定任何消防员或执法人员因任何公共雇主采取的纪律处分而提起的任何申诉中的权利的程序。立法机关进一步旨在,本篇不适用于任何涉及执法人员如何与公众互动或涉及警民关系的执法政策,例如关于警权使用、执法优先事项和实践,或涵盖警员对公众行为的监督、审查和问责的政策,不适用于任何社区警务政策,也不适用于雇主用于调查可能导致对任何消防员或执法人员纪律处分的行为的任何程序,也不违反管辖作为市、县或市县的雇主的章程的任何规定,该规定规定了对消防员或执法人员采取任何纪律处分的程序。

Section § 1299.2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任何雇用消防员和执法人员的雇主。

Section § 1299.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涉及消防员和执法人员的特定法律语境中使用的术语。“雇员”是指由工会或类似团体代表的消防员或执法人员。“雇员组织”是指在工作场所问题谈判中代表这些工人的任何团体。“雇主”是指雇用这些工人的地方政府实体,但不包括州政府本身。“消防员”一词包括从事各种消防相关职责的任何人,“执法人员”包括《刑法典》某些条款中定义的治安官。“地方机构”指各种形式的地方政府机构。“仲裁范围”涵盖薪资和福利的讨论,但排除管理权问题,除非地方条例采纳了更广泛的定义。

本篇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3(a) “雇员”指由雇员组织(定义见 (b) 款)代表的任何消防员或执法人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3(b) “雇员组织”指经雇主认可的、旨在代表消防员或执法人员处理与仲裁范围内的工资、工时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相关事宜的任何组织。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3(c) “雇主”指任何雇佣 (a) 款所定义雇员的地方机构,或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直接或间接作为任何地方机构代理的任何实体。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3(d) “消防员”指受雇执行灭火、防火、消防培训、危险品响应、紧急医疗服务、火灾或纵火调查或任何相关职责的任何人,无论其职级、职称或工作分配如何。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3(e) “执法人员”指《刑法典》第 830.1 条、第 830.31 条 (b) 和 (d) 款、第 830.32 条 (a)、(b) 和 (c) 款、第 830.33 条 (a)、(b) 和 (d) 款、第 830.35 条 (a) 和 (b) 款、第 830.5 条 (a) 款以及第 830.55 条 (a) 款所定义的任何治安官,无论其职级、职称或工作分配如何。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3(f) “地方机构”指任何政府分支机构、区、公共和准公共公司、联合权力机构、公共机构或公共服务公司、镇、市、县、市县或市政公司,无论其是否注册成立或是否获得特许。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3(g) “仲裁范围”指经济问题,包括薪金、工资和加班费、健康和养老金福利、假期及其他休假、报销、奖励、津贴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报酬。仲裁范围不应包括受《政府法典》第 3504 条中通常称为“管理权”条款保护的任何问题。尽管有前述规定,任何不受第 1299.9 条豁免的雇主可以通过通过一项法令来取代本款,该法令规定了更广泛的“仲裁范围”定义。

Section § 12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雇主和雇员组织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且调解也失败时该如何处理。如果他们陷入僵局,雇员团体可以要求仲裁。双方必须迅速选出仲裁小组成员,并选出第三位中立的主席。如果他们无法就主席人选达成一致,他们将向提供劳资纠纷专家的机构寻求帮助。此外,如果罢工危及公共安全,雇员不得罢工;雇主也不能因为雇员行使其权利而干涉、歧视或胁迫雇员。雇主也不能仅仅因为雇员行使其合法权利而拒绝谈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4(a) 如果双方在就仲裁范围内的事务达成协议的共同努力已告竭尽后宣布僵局,且双方无法就调解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或者如果双方同意的调解员在其任命后无法促成双方争议的和解,则雇员组织可以通过书面通知雇主,请求将其分歧提交仲裁小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4(b) 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天内,各方应指定一人作为其仲裁小组的成员。此后五天内,或在双方共同同意的额外期限内,由双方任命的两名仲裁小组成员应指定一名在劳资纠纷解决方面有经验的公正人士担任仲裁小组的主席。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4(c) 如果双方无法或不愿就担任主席的第三人达成一致,仲裁小组的两名成员应共同向美国仲裁协会请求一份包含七名公正且经验丰富、熟悉劳资关系事务的人员名单。作为替代方案,两名小组成员可以共同向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机构请求一份包含七个姓名的名单,或者向任何一方请求包含多于或少于七个姓名的名单,只要请求的数量是奇数即可。如果在收到名单五天后,两名小组成员仍无法就名单上的哪位人士担任主席达成一致,他们应在两天内轮流从名单中划去姓名,首次划去姓名的小组成员通过抽签决定。名单上最后剩下的那个人将担任主席。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4(d) 本章所定义的雇员不得进行危及公共安全的罢工。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4(e) 任何雇主不得因雇员组织或雇员行使本篇项下的权利而干涉、恐吓、限制、胁迫或歧视该雇员组织或雇员。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4(f) 任何雇主不得因雇员组织行使本篇项下的权利而拒绝会面协商,或将谅解备忘录的达成协议附加条件。

Section § 129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一旦仲裁小组成立,它有10天时间开始积极与相关方合作。小组可以会见当事人,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并在必要时尝试额外调解。他们还有权传唤证人,要求人们宣誓作证,并要求雇主或雇员团体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文档。

Section § 129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仲裁小组如何处理争议。争议各方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五天内提交他们就未解决问题提出的最终方案。仲裁小组将根据一些特定因素(如公共利益、雇主的财务状况和其他相关标准)来选择最符合条件的方案,且不作任何修改。这些因素包括公众福祉、雇主的财务健康状况以及与其他类似职位的比较。不过,各方也可以同意将他们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提交。仲裁小组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作出决定,除非各方同意延长时限。考虑的因素还包括资金的可得性、消费者物价指数以及雇佣要求的具体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6(a) 仲裁小组应指示,在其听证会开始前五天,各方应提交其就本篇章所界定的仲裁范围内的每个问题所作的最终最佳和解提议,该提议是在谈判中作为提案或反提案提出,且在根据第1299.4条(a)款提出任何仲裁请求之前未获得各方同意的。仲裁小组应在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或在各方同意的任何额外期限内,通过选择最符合(c)款所述适用因素的最终最佳提议,且不作修改,分别就提交的每个争议问题作出决定。本款适用,但(b)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6(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各方经相互同意,可以选择将谈判中作为提案或反提案提出的、就本篇章所界定的仲裁范围内的、且在根据第1299.4条(a)款提出任何仲裁请求之前未获得各方同意的那些问题的最终最佳和解提议作为一个整体提交。仲裁小组应在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或在各方同意的任何额外期限内,通过选择最符合(c)款所述适用因素的最终最佳提议整体,且不作修改,就提交的争议问题作出决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6(c)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小组应将其裁定限于仲裁范围内的争议问题,并应以在确定仲裁范围内事项时传统上考虑的因素为基础作出其裁定、意见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适用因素: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6(c)(1) 各方的约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6(c)(2) 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6(c)(3) 雇主的财务状况及其支付裁决费用的能力。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6(c)(4) 用于支付仲裁范围内事项任何变更费用的资金来源和可得性。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6(c)(5) 与在相应消防或执法岗位从事类似服务的其他雇员的仲裁范围内事项的比较。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6(c)(6) 商品和服务的平均消费者价格,通常称为消费者物价指数。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6(c)(7) 雇佣要求的特殊性,包括但不限于心理、身体和教育资格;工作培训和技能;以及雇佣风险。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6(c)(8) 在确定仲裁范围内事项时传统上考虑的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化。

Section § 129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仲裁小组的裁决如何公布和最终确定。在仲裁小组作出裁决后,有一个五天的期限,在此期间,相关各方可以私下协商,以期修改裁决。如果他们就修改达成一致,这些修改将被加入到原始裁决中。一旦这五天期限结束(除非延长),修订后的裁决将公开并具有约束力。然而,除非有特定的地方法规另有规定,雇主的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一致投票否决该裁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7(a) 仲裁小组应将裁决书副本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当事方。但是,在送达当事方后的五天内,仲裁小组的裁决不得公开披露,也不具有约束力。在该五天期间内,当事方可以私下会面,尝试解决分歧,并经双方同意,修改或修订仲裁小组的裁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7(b) 在五天期限结束后(该期限可由当事方延长),仲裁小组的裁决(经当事方根据 (a) 款修订或修改后)应予公开披露,并且,除非管理机构根据 (c) 款采取行动,否则该裁决对所有当事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仲裁小组指定,则应将其纳入并作为《政府法典》第 3505.1 条所定义的任何现有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7(c) 雇主可以经管理机构全体成员一致投票否决仲裁小组的裁决,但城市、县或市县章程中就否决仲裁裁决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1299.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除非本部分另有具体规定,否则另一部分(自第1280条起)的规则将适用于根据本法此部分进行的任何仲裁。

Section § 129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个市或县的章程在2004年之前修订过,并且要求将关于工资和工作条件的未解决问题提交仲裁,那么本篇规定不适用于这些市或县。要继续享有这项豁免,章程不能被修改以规避仲裁。此外,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将由雇员组织承担,但雇主代表的开支除外。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9(a) 本篇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作为市、县或市县的雇主,如果其章程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修订,以纳入一项程序,要求将所有与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相关的未决争议,在仲裁范围内提交给公正且经验丰富的中立人士或小组进行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但前提是该章程修订未被随后废止或修订,使其不再要求将所有与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相关的未决争议,在仲裁范围内提交给公正且经验丰富的中立人士或小组进行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9.9(b)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的费用和仲裁小组的开支,除雇主代表的开支外,应由雇员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