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性质的特别程序消防员和执法人员劳动争议仲裁
Section § 1299
这项法律规定,消防员和警察不得罢工,因为罢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且往往是由于工资和福利偏低造成的。取而代之的是,有特殊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工人团体与政府雇主之间的协商。这些规定适用于加州所有市县,但它们不改变这些谈判中可协商事项的范围。此外,这项法律不涵盖关于警察如何与公众互动或如何因行为问题受到纪律处分的规定。它尊重市县章程中处理纪律问题的现有规定。
Section § 1299.3
本节定义了涉及消防员和执法人员的特定法律语境中使用的术语。“雇员”是指由工会或类似团体代表的消防员或执法人员。“雇员组织”是指在工作场所问题谈判中代表这些工人的任何团体。“雇主”是指雇用这些工人的地方政府实体,但不包括州政府本身。“消防员”一词包括从事各种消防相关职责的任何人,“执法人员”包括《刑法典》某些条款中定义的治安官。“地方机构”指各种形式的地方政府机构。“仲裁范围”涵盖薪资和福利的讨论,但排除管理权问题,除非地方条例采纳了更广泛的定义。
Section § 1299.4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雇主和雇员组织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争议,且调解也失败时该如何处理。如果他们陷入僵局,雇员团体可以要求仲裁。双方必须迅速选出仲裁小组成员,并选出第三位中立的主席。如果他们无法就主席人选达成一致,他们将向提供劳资纠纷专家的机构寻求帮助。此外,如果罢工危及公共安全,雇员不得罢工;雇主也不能因为雇员行使其权利而干涉、歧视或胁迫雇员。雇主也不能仅仅因为雇员行使其合法权利而拒绝谈判。
Section § 1299.5
Section § 1299.6
这项法律解释了仲裁小组如何处理争议。争议各方必须在听证会开始前五天内提交他们就未解决问题提出的最终方案。仲裁小组将根据一些特定因素(如公共利益、雇主的财务状况和其他相关标准)来选择最符合条件的方案,且不作任何修改。这些因素包括公众福祉、雇主的财务健康状况以及与其他类似职位的比较。不过,各方也可以同意将他们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提交。仲裁小组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30天内作出决定,除非各方同意延长时限。考虑的因素还包括资金的可得性、消费者物价指数以及雇佣要求的具体情况。
Section § 1299.7
这项法律规定了仲裁小组的裁决如何公布和最终确定。在仲裁小组作出裁决后,有一个五天的期限,在此期间,相关各方可以私下协商,以期修改裁决。如果他们就修改达成一致,这些修改将被加入到原始裁决中。一旦这五天期限结束(除非延长),修订后的裁决将公开并具有约束力。然而,除非有特定的地方法规另有规定,雇主的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一致投票否决该裁决。
Section § 1299.9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个市或县的章程在2004年之前修订过,并且要求将关于工资和工作条件的未解决问题提交仲裁,那么本篇规定不适用于这些市或县。要继续享有这项豁免,章程不能被修改以规避仲裁。此外,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将由雇员组织承担,但雇主代表的开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