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以公平、快速和经济的方式解决争议的重要性。它承认诉讼审判可能成本高昂且压力巨大,并建议调解等方法可以更轻松地解决争议并节省资金。尤其鼓励在案件早期进行调解,以避免高额费用和压力。洛杉矶县(以及其他选择参与的县)有一个试点项目,法院可以将案件转介至调解而非进行审判。目标是更多地使用这些替代程序,并在案件在审判前解决时节省资金。将进行一项调查以衡量这些计划的有效性和节省情况,如果能节省至少25万美元,则视为成功。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a) 以公平、及时、适当和经济有效的方式和平解决争议,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规定,州政府司法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b) 对于许多争议而言,以审判告终的诉讼对当事方来说成本高昂、耗时且压力巨大。许多争议可以通过非正式程序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c) 减少争议解决成本、时间和压力的替代程序,例如调解,已在加利福尼亚州和其他地方得到有效利用。在适当的案件中,调解为当事方提供了一种简化且经济的程序,以实现其争议的迅速和公平解决,并提供更多直接参与解决这些争议的机会。调解还有助于减少司法系统案件积压的负担。在适当情况下,法院鼓励和使用调解符合公共利益。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d) 调解和类似的替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若能及早使用,即在产生大量证据开示和其他诉讼费用之前使用,可为当事方带来最大益处。在适当情况下,应鼓励争议参与者在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利用调解和其他替代审判的方式来解决分歧。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e) 作为洛杉矶县以及选择适用本篇章的其他县的试点项目,法院应能够将案件转介至适当的争议解决程序,例如司法仲裁和调解,作为审判的替代方案,同时符合当事方在争议未能通过替代程序解决时获得审判的权利。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f) 本篇章的目的是鼓励普遍使用附设于法院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特别是调解。据估计,法院处理第1775.3条所述民事案件直至判决的平均成本为每个法官工作日三千九百四十三美元 ($3,943),如果这些案件在审判前得到解决,则可以节省相当一部分成本。
司法委员会应通过法院行政办公室进行一项调查,以确定通过本篇章授权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的案件数量,并估算法院和当事方由此实现的节省。调查结果应纳入根据第1775.14条提交的报告中。本篇章授权的各项计划,如果能为法院带来至少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估计节省,并为当事方带来相应的节省,则应被视为成功。

Section § 17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调解”定义为一种过程,即由中立人士帮助争议各方进行沟通,并希望他们能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此外,通常情况下,除非本篇或法院另有规定,争议方需要做的任何事情都可以由他们的律师代为完成。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1(a) 在本篇中,“调解”指一名或多名中立人士促使争议各方进行沟通,以协助他们达成一项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过程。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1(b) 除非本篇另有规定或法院另有命令,任何应由一方当事人履行的行为亦可由其备案律师履行。

Section § 17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篇中的规则自动适用于洛杉矶县的法院。加利福尼亚州的其他县可以选择是否遵循这些规则。法院可以随时更改使用或不使用这些规则的决定。这些规则可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或新立的任何民事案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2(a) 本篇适用于洛杉矶县的法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2(b) 任何县的法院,经主审法官选择,可选择是否将本篇适用于在该法院提起的符合条件的诉讼,且本篇不适用于未作此选择的任何法院。根据本款作出的选择可由法院随时撤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2(c) 法院获授权将本篇适用于所有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待决或已提起的民事诉讼。

Section § 1775.3

Explanation

在洛杉矶县和其他参与的法院,如果法官决定,那些本应进行仲裁的民事案件可以改为提交调解。这包括涉及特殊类型法院命令请求的案件,即使案件中涉及公共机构或实体。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3(a) 在洛杉矶县的法院以及选择适用本篇的其他法院中,所有根据第1141.11条另行要求仲裁的已进入审理阶段的民事诉讼,无论诉讼是否包含衡平法救济请求,均可由主审法官或根据本篇指定的法官提交调解,作为根据第3篇第2.5章(自第1141.10条开始)进行的司法仲裁的替代方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3(b) 任何否则属于本篇范围内的民事诉讼,如果诉讼一方为公共机构或公共实体,可根据(a)款提交调解。

Section § 17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案件被命令进行仲裁,就不能再被命令进行调解。同样地,如果案件被命令进行调解,就不应该再被命令进行仲裁。简单来说,一个案件只能选择调解或仲裁其中一种方式,不能两者都进行。

根据第1141.11条或第1141.12条已被命令进行仲裁的诉讼,不得根据本篇被命令进行调解;且根据第1775.3条已被命令进行调解的诉讼,不得根据第1141.11条被命令进行仲裁。

Section § 17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案件中争议的金额超过5万美元,法院不能强制该案件进行调解。争议金额的决定是根据另一项法律中规定的特定方法做出的,并且不考虑谁有过错、可能的抗辩理由或共同责任。

如果争议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法院不得命令案件进入调解。争议金额的确定应按照第1141.16条的规定进行,并且,在做出此项确定时,法院不应考虑责任、抗辩或比较过失等问题的实质。

Section § 1775.6

Explanation

当案件被提交调解时,当事人有 30 天的时间来选择一名调解员。当事人可以决定如何挑选和确定调解员的资格。如果他们在 15 天内无法就人选达成一致,法院可以介入并根据特定规则选择一名调解员。

根据第 1775.3 条提交调解的诉讼中,应在其提交调解后 30 天内为该诉讼选定一名调解员。调解员的选定方法和资格应由当事人决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提交调解之日起 15 天内未能就调解员达成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标准选定一名调解员。

Section § 17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启动调解不会暂停某些法律诉讼时效的计算。但是,如果一个案件在最初提起诉讼后,已经调解了四年零六个月,那么从这个时间点之后,直到正式提交调解失败的声明为止的等待时间,将不会计入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的通常五年期限。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7(a) 根据本篇规定将诉讼提交调解,不应中止第2部第8编第1.5章(自第583.110条起)规定的时限的计算,但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7(b) 如果诉讼根据本篇规定提交调解或仍处于调解中,且在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已超过四年零六个月,则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四年零六个月届满之日开始,至根据第1775.9条提交不和解声明之日结束的期间,不应计入第583.310条规定的五年期限。

Section § 17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指定的调解员如何获得报酬。基本上,调解员的报酬方式与仲裁员相同,但只有在他们提交了未能达成协议的声明,或者案件达成和解后才能获得报酬。此外,与调解相关的费用,包括支付调解员的费用,也遵循与仲裁相同的规则。为仲裁员预留的资金也可以用于支付调解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8(a) 法院指定调解员的报酬应与根据第1141.18条规定的仲裁员报酬相同,但调解员根据第1775.9条提交未达成协议声明之前,或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前,不予支付报酬。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8(b) 所有调解的行政费用,包括调解员的报酬,应以与根据第1141.28条规定的仲裁相同的方式支付。 在司法仲裁计划下为支付仲裁员而分配的资金,应同样可用于支付本篇章下的调解员。

Section § 1775.9

Explanation

如果调解中的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并且有人希望终止调解过程,调解员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未达成协议。然后,案件将重新安排审判日程,由法官或陪审团审理,尽量保持其在调解前所拥有的相同排位,或在下一个审判排期中获得优先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9(a) 如果调解各方未能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且调解的任何一方希望终止调解,则调解员应提交一份未达成协议声明。该声明应采用由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格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9(b) 在提交未达成协议声明后,该事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就法律和事实两方面,由法院或陪审团安排进行审判,以便该审判在待审案件清单上获得与调解前相同的排位,或在下一个排期日历上获得民事优先权。

Section § 1775.10

Explanation

当人们进行调解时,他们所说的话受到《证据法》中某些规则的保护。这些规则确保所说的话以后不能在法庭上用来对付他们。

调解期间各方所作的所有陈述,均应受《证据法》第9编第2章(自第1115条起)以及第703.5条和第1152条的约束。

Section § 1775.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某项特定的加州法律参与调解,你仍然被允许从对方收集信息或证据,就像你在民事诉讼案件规则下通常可以做的那样。

Section § 1775.12

Explanation
在审判中,提及调解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声明(根据第1775.9条),被视为审判程序中的一个错误,这可能成为上诉的重要理由。

Section § 1775.1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明确指出,本篇的规定不会取代或影响审判法院中现有或未来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项目。立法者希望确保这些项目能够继续独立运作。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篇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在审判法院中运行的其他现有或未来的替代性争议解决项目。

Section § 177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法院替代性争议解决(ADR)项目的报告。该报告必须包括对洛杉矶县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本篇的法院的ADR项目进行审查。它还需要审视这些项目如何影响司法仲裁。为了使这份报告得以完成,每个适用本篇的法院必须通过司法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向司法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数据。

Section § 177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监督加州法院的司法委员会制定规则,规定案件在提交调解时应如何处理。它还要求与旨在减少法院案件延误的其他工作进行协调,并允许在案件不适合调解时予以豁免。

尽管有本篇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应通过规则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15(a) 根据本法案将诉讼提交调解应遵循的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15(b) 本法案下的程序和流程与《审判法院延误减少法案》(政府法典第八篇第二章第五条(自第68600节起))下的程序和流程的协调。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775.15(c) 本篇规定中因故豁免。在规定豁免时,司法委员会应考虑民事诉讼是否不适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