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去世后没有留下任何财产继承人,加利福尼亚州可以在两年后认领这些财产。总检察长必须在萨克拉门托的法院启动法律程序,以证明州政府有权获得这些财产。申请书中会包含财产的详细信息以及任何潜在的主张。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有60天的时间来回应。法院的通知会连续四周每周刊登一次。如果无人认领财产,或者提出主张的人无权获得,法院会将遗产判给州政府。如果遗产管理程序在六个月内没有启动,总检察长可以指示公共管理人启动该程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20(a) 在任何死者死亡两年后,如果其遗留的财产因归属州所有而使州有权获得,总检察长应代表州在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判决州有此权利。该诉讼应通过提交一份申请书启动,该申请书应被视为本篇其他地方提及的告发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20(b) 该申请书应载明财产的描述、最后占有该财产的人的姓名、主张该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人的姓名(如有),以及据以主张该财产已归属州所有的事实和情况。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20(c) 提交申请书后,法院应发出命令,要求所有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命令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庭说明理由(如有),说明遗产为何不应归属于州。该命令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发行的报纸上连续四周每周至少刊登一次,最后一次刊登须在听证日期前至少10天。命令刊登完成后,法院对遗产、财产以及对财产拥有或主张任何权益的任何人拥有完全管辖权,并拥有完全管辖权审理并裁决其中的争议,并作出适当判决。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20(d) 如果遗产管理程序已经启动,命令副本必须与遗产文件一并归档。如果死者的任何遗产管理程序已经启动,且在作出最终分配判决之前,或在总检察长提起诉讼之前,没有有权继承该遗产的人出庭并提出对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主张,或者如果法院认定出庭的人无权获得遗产或其任何部分,则法院应在遗产管理程序最终结算后,在支付所有债务和管理费用后,将所有剩余款项和其他财产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
根据本章由总检察长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以及两个或多个诉讼因由可在同一程序和同一申请书中合并,无需单独列明;在申请书中声称死者没有继承人继承遗产,以及继承人未能出庭并在任何程序中或任何遗产管理程序中提出主张,即足以作为任何程序中的判决或分配判决的依据。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20(e) 如果任何遗产管理程序未在任何死者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总检察长可指示公共管理人立即启动该程序。

Section § 1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检察长在得知某项财产可能因没有合法继承人或无人认领而归州政府所有时采取行动。总检察长可以提起法律诉讼来确立州政府对该财产的权利,或者介入任何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来质疑其他索赔。他们还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将县财务官保管的任何资金或个人财产转移到州金库。

Section § 1422

Explanation
如果有关于谁拥有某项财产的法律案件,法院可以指定一个叫做“接管人”的人来管理该财产或收取其产生的任何收益。这会在总检察长提出请求后发生,并且财产主张方会收到通知。法院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在最终确定谁是真正所有者之前,一切都得到公平管理。

Section § 1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主张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时会发生什么。诉状中提到的人,或任何对该财产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出庭对该主张提出异议。如果无人提出异议,州政府可能被宣布为所有者。如果有人挑战州政府的主张,法庭审判将决定真正的所有者。如果州政府胜诉或之前已赢得此类主张,该财产可能由治安官公开拍卖。拍卖必须公平,如果最高出价过低,法院可能会命令重新拍卖。治安官负责出售财产、支付费用,并将剩余款项上缴州金库。

诉状中提及的所有人均可在答辩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出庭应诉,并可反驳或否认其中所述事实;任何其他对该遗产主张权益的人,可在允许的答辩期限内,通过在公开法庭上为此目的提出的动议,出庭并被列为被告;如果在此期限内无人出庭应诉,则必须判决州是该诉状中主张的财产的所有人。
如果任何人出庭否认州所主张的所有权,或反驳诉状中提出的任何重要事实,则事实问题必须像民事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一样进行审理。
如果,在事实问题审理后,根据已查明或承认的事实,州对诉状中提及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拥有良好所有权,则必须判决州是该财产的所有人并有权占有该财产,且州可向已出庭应诉的被告追回诉讼费用。
在任何已作出的判决,或此前任何法院作出的将财产收归州有的判决中,应总检察长的动议,法院必须下令,除非该财产是金钱,否则应由财产所在县的治安官在发出拍卖时间和地点通知后,按照法院在该命令中可能规定的方式,以现金公开拍卖该财产;治安官应在此类拍卖后五日内向法院提交报告,在听取该报告时,法院可审查该报告并询问相关证人,如果程序不公平,或出价与价值不成比例,或如果扣除新拍卖费用后,可以获得超过该出价的金额,法院可撤销拍卖,并指示进行另一次拍卖,对此必须发出通知,且拍卖在所有方面均应像从未进行过前次拍卖一样进行。如果由负责任的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金额高于报告中列出的报价,法院可酌情接受该报价并确认向该人出售,或命令进行新的拍卖。
如果法院认为拍卖是合法进行且公平操作,且出价与所售财产的价值不成比例,并且扣除新拍卖费用后无法获得超过该出价的金额,或者上述增加的出价已被法院提出并接受,则法院必须作出命令确认拍卖,并指示治安官以州的名义向购买者或购买者们执行所售财产的转让书;该转让书将州在该财产中的所有权利和所有权授予购买者或购买者们。
治安官应从该拍卖所得款项中支付州方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拍卖费用,以及律师费(如果在此类诉讼中聘请了额外律师),律师费由法院确定,不超过拍卖金额的10%;其余款项应由该治安官缴入州金库。

Section § 14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判决将无人认领的财产判给加利福尼亚州,即使其中提及为未知人士设立信托,州政府仍将获得完全所有权。但是,那些认为自己对该财产拥有权利的人仍然可以按照本篇章所述的程序前来认领该财产。

在本篇章项下的任何诉讼程序中,如果判决或裁定将无人认领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分配或授予加利利福尼亚州,且该分配或授予条款包含以某种方式为特定未知或身份不明的群体设立信托的措辞,则该判决或裁定应将该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均授予加利福尼亚州;但保留索赔人根据本篇章规定出庭并认领该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