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20(a) 在任何死者死亡两年后,如果其遗留的财产因归属州所有而使州有权获得,总检察长应代表州在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判决州有此权利。该诉讼应通过提交一份申请书启动,该申请书应被视为本篇其他地方提及的告发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20(b) 该申请书应载明财产的描述、最后占有该财产的人的姓名、主张该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人的姓名(如有),以及据以主张该财产已归属州所有的事实和情况。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20(c) 提交申请书后,法院应发出命令,要求所有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命令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庭说明理由(如有),说明遗产为何不应归属于州。该命令必须在萨克拉门托县发行的报纸上连续四周每周至少刊登一次,最后一次刊登须在听证日期前至少10天。命令刊登完成后,法院对遗产、财产以及对财产拥有或主张任何权益的任何人拥有完全管辖权,并拥有完全管辖权审理并裁决其中的争议,并作出适当判决。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20(d) 如果遗产管理程序已经启动,命令副本必须与遗产文件一并归档。如果死者的任何遗产管理程序已经启动,且在作出最终分配判决之前,或在总检察长提起诉讼之前,没有有权继承该遗产的人出庭并提出对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主张,或者如果法院认定出庭的人无权获得遗产或其任何部分,则法院应在遗产管理程序最终结算后,在支付所有债务和管理费用后,将所有剩余款项和其他财产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州。
根据本章由总检察长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以及两个或多个诉讼因由可在同一程序和同一申请书中合并,无需单独列明;在申请书中声称死者没有继承人继承遗产,以及继承人未能出庭并在任何程序中或任何遗产管理程序中提出主张,即足以作为任何程序中的判决或分配判决的依据。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420(e) 如果任何遗产管理程序未在任何死者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总检察长可指示公共管理人立即启动该程序。